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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4:33: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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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委办〔2008〕2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各产煤地区及煤矿企业在加强火工品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有一些煤矿购买非法和不合格炸药,井下炸药库不符合规范要求,超量贮存,违章爆破作业,火工品管理混乱,加之少数地区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炸药燃烧、爆炸和放炮事故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落实“两个主体责任”,加强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有效预防煤矿火工品事故的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将火工品管理纳入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明确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火工品贮存、运输设施,建立健全使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切实加强火工品管理。

  二、煤矿企业必须按照公安机关审批的数量和品种购买合法、合格的火工品,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法、不合格火工品。炸药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炸药。井下运送火工品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运送,严禁在交接班期间和人员上下井期间运送火工品,严禁使用非专用运输工具运送火工品。

  三、煤矿井下炸药库必须符合设计规范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井下炸药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矿井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雷管需要量,炸药和雷管必须分开贮存。井下炸药库必须实行专人管理,严格出入登记,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当班的发放、结存数量要交接清楚,并做到班清、日结,账、卡、物、票“四对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对变质和失效的火工品要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处理。

  四、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的专职放炮员担任,并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火工品的领用量必须根据生产任务确定,每班由跟班管理人员对本班炸药、雷管的实际消耗量和剩余量进行核实,并在领用票上签字。对当班剩余的火药、雷管,必须由专职放炮员全部退回炸药库,严禁寄存或乱扔乱放。

  五、煤矿企业要加强火工品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排查火工品在井下运送、贮存、领用和爆破作业过程中的管理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立即进行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炸药库,要立即暂停使用,并制定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使用。

  六、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火工品使用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使用的火工品是否合法、合格,是否存在非法购买、使用、存放火工品,安全管理制度是否执行到位等。要督促企业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跟踪落实。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将煤矿火工品安全管理工作列入安全监察执法内容,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对火工品方面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止生产,并依法严肃查处。

  七、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制造、购买、贮存、使用火工品的行为。要严把火工品供应审批关,按照矿井核定的生产能力和工程量需求等实际情况核定火工品使用量,严禁为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供应火工品。加大对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的查处力度,防止利用非法火工品进行非法开采和超能力生产。对已确定关闭煤矿的火工品要及时清理收缴,严防流失。

  请各产煤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委会将本通知转发至各有关成员单位以及各产煤市(地)、县(区)和辖区内各煤矿企业,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加强火工品管理的实施办法。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五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13]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制定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月21日






附件下载: 1、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http://www.mohurd.gov.cn/zcfg/jsbwj_0/jsbwjjzsc/201306/W020130619094712.doc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标准。
   
一、总 则
   (一)本标准包括工程勘察相应类型、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二)工程勘察范围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和工程测量。
   (三)工程勘察资质分为三个类别:
   1、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是指包括全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工程勘察资质。
   2、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其中,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包括:岩土工程勘察、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

   3、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包括:工程钻探和凿井。
   (四)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岩土工程、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注册执业资格和业绩进行考核。
   2、对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依据附件1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工程勘察主导专业见附件1。
   (六)申请两个以上工程勘察专业资质时,应同时满足附件1中相应专业的专业设置和注册人员的配置,其相同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以其中的高值为准。
(七)具有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治理业务;具有岩土工程专业甲级资质或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等三类(分项)专业资质中任一项甲级资质,即可承担其资质范围内相应的岩土工程咨询业务。
   (八)本标准中所称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
   
二、标 准
   (一)工程勘察综合资质
   1-1资历和信誉
   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10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
   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各不少于5项,水文地质勘察或工程测量甲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人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其他非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相应类型的工程勘察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3项,其中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主要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
   (3)有完善的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和档案管理制度,通过IS0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具有5年及以上工程勘察资历。
    (2)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4)近5年内独立完成过的工程勘察项目应满足以下要求:
   岩土工程专业资质:岩土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岩土工程设计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4项,且质量合格。
   岩土工程(分项)专业资质、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工程测量专业资质:完成过所申请工程勘察专业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3项或乙级项目不少于5项,且质量合格。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每个主导专业至少有1名专业技术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甲级项目不少于2项。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完善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
   (3)有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2、乙级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本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注册人员应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2项;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乙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甲级项目不少于1项。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3-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工程勘察经历;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过本专业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乙级以上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非注册人员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的项目不少于2项。
   3-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与工程勘察项目相应的能满足要求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有较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1、工程钻探
   1-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1-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描述员、测量员、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2人。
   1-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2、凿井
   2-1资历和信誉
   (1)符合企业法人条件。
   (2)社会信誉良好,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2-2技术条件
   (1)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工作经历,并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
   (2)具有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钻工、电焊工、电工、安全员等技术工人,工种齐全且不少于13人。
   2-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满足“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规定的要求。
   (2)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
   (3)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一)工程勘察综合甲级资质
   承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业务(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其规模不受限制(岩土工程勘察丙级项目除外)。
   (二)工程勘察专业资质
   1、甲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勘察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
   2、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乙级及以下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3、丙级
   承担本专业资质范围内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丙级规模的工程勘察业务。
   (三)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承担相应的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四、附 则
   (一)本标准中对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其它考核要求: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中的非注册人员,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勘察实践8年以上;表中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从其规定。
   (二)海洋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三)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四)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附件1: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附件2: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附件3: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附件1:
工程勘察行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专业设置

工程 工程勘察
勘察 类型
资质 与等级 注册
专业 非注册专业 总

   土木︵岩土︶  ⑴岩土工程勘察  ⑵岩土工程设计 ⑶水文地质 ⑷工程测量 ⑸工程物探
(6)





测 ⑺岩土监测 ⑻室内试验
综合
资质        甲级 8(2) 3   3 8(5) 8(5) 2 2 3   3 40
专业
资质 岩土工程 甲级 5(2) 3 2 2 2 2 2 2 2 22
乙级 2 3 2 1 1 1 1 1 12
岩土工程
(分项) 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 3 3 1   1 1 1 2 12
乙级 2 3 1 6
丙级 5(1) 5
   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5(2) 2 2    9
乙级 2 2 1    5
岩土工程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甲级 2 2 2 2 2 10
乙级 1 1 1 1 1 5
   
     水文地质勘察 甲级 7(3) 2 9
乙级 5(2) 1 6
丙级 5(1) 5
   
     工程测量 甲级 8(3) 8
乙级 6(2) 6
丙级 5(1) 5
 注:1.主导专业规定如下:岩土工程为(1)、(2)、(5)、(6)、(7),其中岩土工程勘察为(1),岩土工程设计为(2),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为(5)、(6)、(7);水文地质勘察为(3);工程测量为(4)。各专业资质中的主导专业均为综合资质的主导专业。
  2.注册专业中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可由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替代的最高数值;非注册专业中的专业人员配备数量后括号中的数字,为对其中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数量的要求。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综合资质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3台,渗透仪2台,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5台(1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分项)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勘察 甲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5台(1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20台(4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3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丙级 1. 室内试验设备至少须满足下列两种技术装备配备要求之一:
(1)高压固结仪3台(6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中低压固结仪10台(20个通道或压力容器),三轴仪、渗透仪、四联直剪仪、无侧限压缩仪各1台;
(2)万能材料试验机或压力试验机1台,岩石三轴仪、岩石点荷载仪试验设备、磨石机各1台。
2. 原位测试设备任选2类:载荷试验设备、旁压设备、静力触探设备、扁铲、现场剪切设备各1套。
3.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3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各1套。
4.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注:上述第1、2、3款要求的技术装备可由依法约定的协作单位提供。
  
  
  
  
  附件2:
工程勘察主要技术装备配备表
工程勘察资质类型与等级 主要技术装备
岩土工程(分项) 专业资质 岩土工程设计 甲级 正版岩土工程设计软件不少于3种。
乙级 正版岩土工程设计软件不少于1种。
岩土工程
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甲级 1.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6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 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3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
乙级 1. 物探测试检测设备任选5类:电法仪、面波仪、地震仪、工程检测仪(波速检测仪)、声波测井仪、探地雷达、桩基动测仪、地下管线探测仪、载荷试验设备各1套。
2.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
专业资质 水文地质 甲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3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乙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2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1台。
丙级 1. 电法仪、抽水试验设备各1套。
2. 5秒级精度及以上全站仪、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各1台。
工程测量 甲级 全站仪10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4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6台(其中S1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6台套。
乙级 全站仪5台(其中1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2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3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4台套。
丙级 全站仪3台(其中2秒级精度及以上不少于1台),S3级精度及以上水准仪2台,5mm+1ppm精度及以上GNSS接收机3台套。
劳务资质 工程钻探 钻机6台(标准贯入、动力触探设备相应配套)。
凿井 水文钻机5台、抽水试验设备不少于3套(空压机、深井泵等)。

注:申请两个以上资质时,相同技术装备数量取高值。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勘察 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2、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
3、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
(2)需要采取特别处理措施的极软弱的或非均质地层,极不稳定的地基;建于严重不良的特殊性岩土上的大、中型项目;
(3)有强烈地下水运动干扰、有特殊要求或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深基坑开挖工程,有特殊工艺要求的超精密设备基础工程,大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核废料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特大桥、大桥、大型立交桥(含跨海大桥),大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地铁、城市轻轨和城市隧道,大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超重型设备,大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Ⅰ级垃圾填埋场,一、二级工业废渣堆场;
(4)大深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一级的桩基、墩基,特大型、大型桥梁基础,架空索道基础;
(5)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特大型、大型的建设项目。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级的工程项目;
(2)中型深埋过江(河)地下管线、涵洞等深埋处理工程,高度<100m的高耸构筑物基础,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边坡高度<15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0m的土质边坡工程、其他工程中边坡高度<30m的岩质边坡工程和高度<15m的土质边坡工程,中桥、中型立交桥,中型竖井、巷道、平洞、隧道,中型地下洞室、地下储库工程,中型基础托换、基础补强工程,Ⅱ级垃圾填埋场,三级工业废渣堆场;
(3)中型沉井、沉箱,安全等级为二级的桩基、墩基,中型桥梁基础;
(4)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 1、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丙级的工程。
2、下列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
(1)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 50007)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丙级的工程项目;
(2)小桥、涵洞,安全等级为三级的桩基、墩基、Ⅲ级垃圾填埋场,四、五级工业废渣堆场;
(3)其他工程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设计 1、国家重点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2、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边坡工程。
3、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中型及以上建筑物的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4、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治理设计。
5、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中等以上或复杂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6、建(构)筑物纠偏设计及基础托换设计,建(构)筑物沉降控制设计。
7、填海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8、其他勘察等级为甲、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1、安全等级为三级的基坑工程,安全等级为三级的边坡工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设计,特殊性岩土作为小型建筑物地基持力层的地基处理设计。
3、复杂程度按有关规范规程划分为简单工程项目的岩土工程设计。
4、其他勘察等级为丙级工程的岩土工程设计。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1 岩土工程 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1、国家重点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2、大型跨江、跨海桥梁桥址的工程物探,桥桩基测试、检测,岩溶地区、水域工程物探,复杂地质和地形条件下探查地下目的物的深度和精度要求较高的工程物探。
3、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高速公路工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
4、安全等级为一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5、建筑物纠偏、加固工程中的岩土工程监测,重特大抢险工程的岩土工程监测。
6、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达到300kPa及以上的地基处理监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及以上的桩基检测。
7、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甲级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8、块体基础振动测试。 1、安全等级为二、三级的基坑工程、边坡工程的监测。
2、一般土层处理后,地基承载力300kPa以下的地基处理检测,单桩最大加载在10000kN以下的桩基检测。
3、独立的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项目,无特殊要求的岩土工程监测项目。
4、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岩土工程勘察等级为乙级及以下的工程项目涉及的波速测试、地脉动测试。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2 水文地质勘察 1、国家重点项目、国外投资或中外合资项目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大、中城市规划和大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3、供水量10000m3/d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勘察和评价。
4、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5、干旱地区、贫水地区、未开发地区水资源评价。
6、设计规模为大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7、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复杂程度为复杂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 1、小城市规划和中、小型企业选址的供水水源可行性研究及水资源评价。
2、供水量2000m3/d-10000m3/d的水源勘察及评价。
3、水文地质条件中等复杂的水资源勘察和评价。
4、设计规模为中型的建设项目水文地质勘察。
5、按照《建筑与市政降水工程技术规范》(JGJ/T 111)复杂程度为中等及以下的降水工程或同等复杂的止水工程。 1、水文地质条件简单,供水量2000m3/d及以下的水源勘察和评价。
2、设计规模为小型的建设项目的水文地质勘察。
附件3:
工程勘察项目规模划分表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规模
  甲级 乙级 丙级
3 工程测量 1、国家重点项目的首级控制测量、变形与形变及监测。
2、三等及以上GNSS控制测量,四等及以上导线测量,二等及以上水准测量。
3、大、中城市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4、20km2及以上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5、国家大型、重点、特殊项目精密工程测量。
6、20km及以上的线路工程测量。
7、总长度20km及以上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8、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变形,重要古建筑变形,大型市政桥梁变形,重要管线变形,场地滑坡变形。
9、大中型、重点、特殊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0、地铁、轻轨隧道工程测量。
1、四等GNSS控制测量,一、二级导线测量,三、四等水准测量。
2、小城镇规划定测量线、拨地。
3、10-20 km2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4、一般工程的精密工程测量。
5、5-20 km的线路工程测量。
6、总长度20 km以下综合地下管线测量。
7、以下工程的变形与形变测量: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乙、丙级的建筑变形,地表、道路沉降,中小型市政桥梁变形,一般管线变形。
8、小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 1、一级、二级GNSS控制测量,三级导线测量,五等水准测量。
2、10 km2及以下大比例尺地形图地形测量。
3、5 km及以下线路工程测量。
4、长度不超过5 km的单一地下管线测量。
5、水域测量或水利、水电局部工程测量。
6、其它小型工程或面积较小的施工放样等。

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

四川省成都市人大常委会


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

1989年8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1989年9月20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0年8月24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0年11月7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环境噪声(震动)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止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环境噪声(震动)是指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商业经营、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声响和震动。
  第三条 凡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区域的一切单位和个人,以及驶入上述区域内的机动车辆、火车和航空器,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环境噪声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市)县街道分级管理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环境噪声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公安、城市管理、城市建设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社会生活、建筑施工、机动车辆、船舶、火车、航空器等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震动)污染者进行监督。受环境噪声(震动)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污染者消除污染危害;造成环境噪声(震动)污染者必须积极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危害,并按有关规定承担责任。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民有权检举和控告。被检举和控告者,不得打击报复。违者,依法处理。
  第六条 各级环境噪声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持市人民政府制发的《环境监察证》,依法进入产生噪声(震动)污染的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或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应按照城镇建设规划布局,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并有防治环境噪声的要求。
  第八条 排放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必须申报、登记,并领取《排放污染许可证》。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其声级超过国家标准时,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实行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直至达到标准。
  第九条 本条例所称国家环境噪声(震动)标准,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震动标准》。
  成都市行政区环境噪声(震动)标准适用地带,由成都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章 工业噪声和建筑施工噪声的管理

  第十条 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及其所规定的区域,不得建设有噪声(震动)污染危害的工程项目和设施。
改建、扩建(含更新技术改造)有噪声(震动)污染危害的工程项目,其防治噪声(震动)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对原有的噪声(震动)污染源,必须一并治理。违者,环境保护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予验收,不批准投产。
  第十一条 凡有噪声(震动)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人,应采取消声、减震等防治措施,达到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
  对严重扰民的环境噪声(震动)污染源,按国家有关法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提出限期治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二条 限期治理的污染源,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违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和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噪声(震动)污染防治设施的,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直至达到标准。
  第十三条 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可会同同级计划、经济、技术监督等部门,对本地区生产、销售、引进和使用的高噪声机电设备和产品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作业单位,应采用噪声低、振动小的设备。对造成噪声(震动)污染的施工机械必须采取噪声(震动)污染防治措施。
  除紧急抢险、抢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午间(12时至14时)和夜间(22时至翌时7时)从事打桩、搅拌等危害居民健康的强噪声施工作业。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上述规定时间内施工的,必须向市、区(市)县的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登记,经批准发给《准许证》,方能施工作业。

第三章 交通运输噪声管理

  第十五条 各类机动车辆的整车辐射最大噪声声级,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超过国家允许标准者,新车不得出厂,已出厂的新车和在用车,由市、区(市)县公安和环境保护部门,令其限期治理,达到允许标准,限期治理仍未达到允许标准者,不得入户、不予年审或转籍。
  第十六条 凡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行驶的车辆,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和长时间鸣放低音喇叭,不准在街道上试验喇叭,不准使用喇叭叫门唤人,在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区域,不准鸣放喇叭。
  第十七条 警备车、消防车、工程抢救险车、防洪抢险车和救护车等特殊车辆安装和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规定。上述车辆在执行非紧急任务时,禁止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火车(含厂矿企业、部队专用机车)进入城市(镇)界时,除紧急情况外,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汽笛。
  第十九条 各类航空器不得在市区一环路范围内上空作训练飞行。如因特殊情况需作短时间训练飞行时,必须事先征得部队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飞行。
  第二十条 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范围内,所有火车站,大中型汽车、电车枢纽站,应严格控制噪声,其声级必须符合规定的允许标准。

第四章 商业经营、社会生活和其他噪声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室外安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不得用广播宣传车或沿街使用音响设备进行宣传活动。有下列情况的除外:
  (一)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机关批准的集会、游行等活动;
  (二)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
  (三)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
  第二十二条 任何商业、服务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室外和临街店门使用音响设备招徕顾客。
  销售音像设备试音,必须严格控制音量和试音时间,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舞厅、音乐茶座、影剧院、录像放映场、游戏机室等文化娱乐场(点),不得在室外使用音响设备;在室内使用音响设备时,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电视机、收录机等音响设备,其声级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环境噪声允许标准。不得影响他人休息、工作和学习。
  第二十四条 我市城区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除春节、国庆可在规定时间燃放爆竹外,其他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爆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防治环境噪声(震动)污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区(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纠正,并依据处罚权限,分别情况,予以批评、警告、罚款、赔偿损失;需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治理或转产、关闭等处罚决定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一)拒报、谎报噪声(震动)污染事项者;
  (二)未经同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不用噪声(震动)污染防治设施者;
  (三)拒绝、阻挠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或弄虚作假者;
  (四)未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规定或强行投产者;
  (五)拒不完成或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者;
  (六)拒不缴纳噪声(震动)超标排污费者;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严重污染和破坏环境,引起重大损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领导人员、责任人员,要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环境噪声污染罚款是环境补偿性罚款,依照本条例所罚款项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环境噪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或其他行政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成都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报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成都市过去有关噪声管理规定凡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军事活动噪声污染防治按军队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报经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