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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时间:2024-07-24 03:00: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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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2000年11月3日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修正案》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贯彻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关于干部队伍建设方针和管理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任免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权限范围内的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命、免职和代理人选的推选、决定,适用于本条例。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和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撤职,按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负责有关任免事项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任免权限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权力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补充任命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免去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职务。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人选必须是市人大代表。

  (二)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任免。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其他市人大代表。

  (四)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行政机关下列人员: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长的提名,在市长缺位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个别副市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免,报国务院备案。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审判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本市国家检察机关下列人员:

  (一)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免。

  (二)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的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九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推选和决定下列代理人选: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二)市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市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院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

  (四)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的任免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出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第十二条 任免案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任免案应当附拟任职人员的简况、任职理由,拟免职人员的免职理由,并同时报送提请人说明情况的材料。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的时候,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应当到会说明情况。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任免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任免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一般以书面的形式说明。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命案时,提请人应当介绍提名拟任下列职务的人选同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和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任免案,可以在全体会议上进行,根据需要也可以分组进行。

  提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对审议中提出的问题,应当予以说明。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会议提议,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任免案前,提请人要求撤回的,应当提出书面报告并说明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对该任免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表决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在表决前从出席会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推选两名监票人,对发票、投票、计票进行监督。

  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器发生故障时,可以采用举手或者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一)推选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

  (二)决定市长的代理人选,决定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任命。

  (三)决定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

  (四)决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代理人选,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命。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采用按表决器方式逐人进行表决:

  (一)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的补充任命和免职,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任免。

  (二)决定个别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免职。

  (三)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免职,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四)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免职,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副检察长。

  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时无异议的可以对同一任免案提请任免的人员合并进行表决,有异议的可以对有异议的人员单独进行表决:

  (一)通过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的任免。

  (二)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三)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二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进行表决时,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也可以弃权。

  表决对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由市人大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任命书,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副院长,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四)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主任,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任命书,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颁发。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后,应当自通过之日起3日内发文通知有关机关,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予以公告。

  市人大常委会代理主任,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代理院长、副院长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以上人员的任免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后,即通过本市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新的一届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依法选举产生后,市长应当在两个月内提出任命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及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新的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选举产生后,应当在召开第一次或者第二次常委会会议时,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提名,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主任的任命,决定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任命;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任命。个别人选因特殊情况在两次会议上不能提请任命的,提请人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并最迟提请下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任命。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和改变名称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任命该部门的局长或者主任,改变名称的部门需免去原局长或者主任的职务。

  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经国务院批准撤销、合并或者不再列为政府组成部门的,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该部门的局长或者主任不再办理免职手续。

第四章 辞职与撤职

  第二十五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长、副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决定接受辞职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须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国家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提出的辞职请求,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市人大常委会辞去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

  辞职请求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进行表决,采用按表决器的方式,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市人大代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撤销或者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撤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下列本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

  (一)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

  (二)市人民政府个别副市长和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需要撤换,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在本市区、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区、县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提请,批准撤换本市区、县人民法院院长。

  (四)市人民检察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撤换本市各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撤职案。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市人大常委会权限范围内的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分别由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签署提出。

  提出的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理由。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职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撤职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撤职案时,提案人应当到会说明理由,回答问题。

  被提名撤销职务的人员有权提出申诉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对撤职案进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人民政府公告
第12号



  现公布《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自2006年7月20日起施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德宏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州内外投资者为促进德宏经济社会发展,以现金、实物、技术等直接投资方式,创办企业或其他组织行为。
  第三条  在我州行政区域内,投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活动;推介人的权利、义务和奖励等,均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对投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鼓励投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权责利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投资行业的重要性、投资额、财税贡献率、劳动就业率、经营期限等指标确定具体管理、服务及优惠办法。
  第五条  投资实行分类管理,州外投资由州县市(区)招商局负责管理服务,州内投资由州县市(区)经济委员会(局)负责管理服务。



二、项目投资前的服务



  第六条  投资者投资决策前,免费享受以下服务:
  (一)享受政府各职能部门咨询服务;
  (二)得到以下资料:
  1.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鼓励投资的规定;
  2.德宏州人民政府鼓励投资办法;
  3.德宏州重点支持、鼓励投资行业目录;
  4.德宏州各县市(区)城镇规划方案;
  5.政府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办事指南;
  6.其他投资者需要的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职权范围内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得到可行性研究中所需的政府各职能部门掌握的情况或数据资料。
  第七条  投资者遇到政府各职能部门不履行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有权向监察部门举报,监察部门应在接到举报后7个工作日内调查落实并给予书面答复。



三、项目投资过程中的服务



  第八条  推行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制。州县市(区)招商局为州外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州县市(区)经济委员会(局)为州内投资项目申报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投资者全程办理投资申报手续。
  第九条  实行投资项目审批时限制和“一站式”对外服务。各行政事业单位办理审批事项,对符合法定条件,手续完备的申请,实行“一站式”对外服务,州及各县市政府(区管委)职能部门涉及审批业务集中联合办公,申办人或企业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的申请材料时,主办部门必须确定主办人并告知申办人,由主办人员负责协助申办人完成各种办理事项,各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均必须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许可或转报手续。
  第十条  项目用地按以下办法供给:
  (一)投资能源、水利、教育、城镇公共设施及社会公益事业可按行政划拨方式供地,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下限收取征地补偿费、征地管理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用、占用林地的费用按有关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其中:
  水利水电开发项目以发电为主的,土地开垦费按下限(平均年产值的3倍)的80%收取;以防洪、供水为主的,土地开垦费按下限(平均年产值的3倍)的70%收取。
  (二)投资高新技术、生物资源开发与创新项目,且固定资产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项目的加工建设用地,按更加优惠价格供地。其中,固定资产投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项目按征地成本价供地;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供地价格按征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三项费用总额供给。
  (三)投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经集体村民小组和承包户同意,可以租用集体土地;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经原管理(或使用)单位同意,按土地管理法和森林法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权属证书,土地使用费按法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四)对进入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实行优惠的土地政策。
企业进入州、县(市)划定的工业园区或经济开发区的基本条件是: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根据投资额分档次优惠供地,具体规定为:1.固定资产投入5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按征地成本价格供地;2.固定资产投入5000-10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供地价格按征地补偿费、安置费、青苗费三项费用总额供给;3.固定资产投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提供更加优惠的土地政策。
  (五)兼并、收购州内企业,涉及出让土地使用权的,给予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涉及划拨土地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且不改变用途的,经县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保留行政划拨方式供地。
  (六)投资除娱乐、房地产开发项目外的其他投资,通过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出让金的交纳可以采取以下优惠方式处置:
  1.企业需要以出让方式提供用地的,除承担征收土地成本费用外,出让金可按评估地价的20%收取,在60日内付清的,可享受减免30%的优惠。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发展潜力大、市场前景好,能给当地财政和农民带来较大收益的投资项目,实行土地出让金“先征后返”的政策。其中:
  (1)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返还留州县市(区)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100%;
  (2)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返还留州县市(区)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80%;
  (3)每亩土地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返还留州县市(区)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60%。
  (七)对不适宜进入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重大投资项目,参照以上办法,按“一事一议”方式优惠供地。
  对按以上规定给予优惠价格供地的项目,其土地出让优惠价与土地成本价的差额,列入一般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一条  上述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可以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但是:
  1.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靠转让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
  2.土地使用权出租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背离投资项目经营方向;不得以出租方式变相买卖土地,获取项目经营外的收益。
  3.对已享受土地优惠政策的项目,在项目建设计划应该完成时限后三年,固定资产投入仍达不到规定的,将另行评估地价,并按国家相关政策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享受土地出让时的各项优惠政策;或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按原价收回。
  4.对已享受土地出让金优惠政策的企业用地,如果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且不改变用途的,土地转让价只能按原土地优惠价格计算;如果改变土地用途,将另行评估地价,按国家相关政策足额补缴土地出让金,不再享受土地出让时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建设用地申请或建设工程申请后,应当分别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及发证工作。
  第十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环境评估的,评估费由投资者与中介机构商定,对环评行政审批过程的必要费用给予优惠或减免;环保部门须在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转报或批复。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用地申请和土地使用权处置方案,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符合要求的,各种资料完备、土地征收后,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或上报的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项目涉及工商注册前置许可的,对符合法定要求的,主管单位须在收到许可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前置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项目涉及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工商、税务部门对符合规定资料完备的,均须在收到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完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涉及供水、供电、交通、公安、卫生、教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批、办证等有关手续。对具有我州户口人员涉及公安办理《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提交材料齐备,符合法定形式的适用建议审批程序的建筑工程,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向建设单位下达《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筑单位向消防部门提出消防验收申请,经审核具备验收条件的工程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并向建设单位下达《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第十八条  相关职能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事由外,视为办理了相关手续,投资主管部门应报政府书面确认。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者或者新办企业及其他组织享有以下自主权:
  (一)自主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和招标方式。只要投资者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各级建设部门不得行政干预或指定;
  (二)一般项目政府及职能部门不审查初步设计。涉及到国家和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的,在办理城镇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阶段合并审查,并按照申报程序办理“一书两证”手续。
  (三)可自行组织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受地域限制,但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属省外施工企业者,须到省建设部门办理《省外施工企业入滇承包工程项目业务许可证》,并到州建设局备案,无须交纳任何费用,但质量、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投资者如具备同类资质,可自主承建,该办理的相关手续必须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四)自主选择造价咨询单位。工程造价可按照地方性计价依据或国际通用的计价办法编制。
  (五)自行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工程场地抗震性能评价。需要进行评价的项目,自主决定有资格的评价技术队伍,评价结果免于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投资过程中涉及到的收费项目,严格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的下限收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



四、投资项目生产经营期间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凡今后投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期间,税收按以下规定征收:
  (一)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外,结合德宏实际再给予如下扶持:生产经营第一年至第三年所得税全免;生产经营第四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该企业缴入州县市(区)所得数额的100%给予返还;第五年按70%返还;第六年按50%返还给予扶持。
  (二)增值税、营业税。对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企业:生产经营第一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该企业缴入州县市(区)所得数额的80%给予返还;第二年按50%返还;第三年按30%返还。
  凡今后兼并、收购州内企业,并开展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新增技改或创新一次性投入达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该企业缴纳地方税收增量部分按不同年度不同比例给予返还。生产经营第一年由同级财政部门按50%返还;第二年按30%返还;第三年按20%返还。
  (三)投资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交通、化工、机械制造、生物资源开发创新等项目的,耕地占用税由同级财政按地方财政所得的50%给予返还。
  第二十二条  贴息。投资机械制造、汽车装配、农业、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城镇公共设施建设、交通、教育、卫生、高科技等产业的项目,由同级财政视情况给予贷款贴息30%-50%或积极帮助向省申报争取贴息。
  第二十三条  风险投资。由州、县(市)区建立投资风险基金,鼓励企业进行风险投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进行风险投资,经同级政府认可,若因风险投资失败造成损失的,由同级风险投资基金按损失额的20%以内分档次给予扶持。其中损失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按损失额的5%给予扶持;损失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按损失额的10%给予扶持;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至1500万元的按损失额的15%给予扶持;损失额在1500万元以上(含1500万元)的按损失额(最高限额为2000万元)的20%给予扶持。
  第二十四条  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三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代国家和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还贷性收费及涉及全州财力收费外,免交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五条  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运输、通讯等供给,相关单位应优先安排并按本地企业收费标准对待。
  第二十六条  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中国公民,经投资者申请,投资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的户口可转入我州办理城镇落户;投资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所聘用的大专以上学历或中职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可办理我州城镇居民户口。
  第二十七条  投资项目建设经营期间,所聘用的国内专业技术人员无须办理暂住证。若需从我州出入中缅边境口岸,由公安机关按我州常住居民对待,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新办企业或其他组织需派人出国考察、推销、联系有关业务的,其出国手续由企业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报。外籍员工及随行家属,因商务活动需要多次出入境者,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定期限内多次出入境的证件。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子女在入托、就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由投资所在地招商局和经济局出具证明,教育及相关部门执行。



五、招商引资的奖励



第三十条  为了加快全州招商引资步伐,鼓励推介人引进项目、引进资金,形成全州人民关心德宏建设、人人参与招商引资的氛围,对除房地产开发外的项目推介人实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推介人”是指为德宏发展牵线搭桥,成功引进项目、资金的州内外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二条  引资奖励对象应具备的条件和应承担的责任:
  (一)本办法所称引资奖励的对象,是指除我州州级领导及各县市(区管委)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州内外单位、个人。
  (二)推介人向州、县市(区)招商引资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时,应持有项目投资者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引进项目完成投资建成;引进设备正式投入使用;引进技术、商标、产权后产生经济效益半年,并有企业单位的书面认可,推介人方可提出奖励申请。
  (四)推介人应承担项目引进、介绍、联络等初期中介服务,并在项目前期继续承担接洽、联络、协调等中介服务责任和义务,直到企业入驻、项目建成正式投产运行为止。
  第三十三条  对引进投资项目和资金成功并投入生产运行的推介人,根据此项目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给予奖励。
  (二)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5000万元(含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按其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5%给予奖励。
  (三)引进项目自有资金投入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其投资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2%给予奖励。
  (四)引进国外投资50万美元以上,利率低于国内同期贷款,资金使用年限三年以上,三年后,按引资额(折合人民币)的1.5%给予奖励。
  (五)引进设备投资的要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相关评估,且要投入使用的设备;引进专利技术、驰名商标、工业产权的,要有正式转让协议书,以及相关证书、文件等证明材料,并在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经济效益半年以上,其实用价值在奖励标准以上的项目,比照本条(一)、(二)、(三)项的金额档次分别给予奖励。
  (六)奖金采取一次性计算、分段兑现的方式,即在项目投资完成,项目正式投产运行后,按本条(一)、(二)、(三)项,一次性计算出应得奖金,投产当年兑现奖金总额的40%,余额部分,分两年每年按30%兑现,共计三年兑付完毕。在奖金兑付期间,若出现企业撤资或停产行为,则奖金余额部分不再兑付。
第三十四条  除政府捐赠、慈善机构捐款外,引进企业、民间组织、个人无偿捐款的,在资金到位后的一个月内,按捐款总额分档次予以一次性奖励:捐款总额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100万元的,按其总额的4%给予奖励;捐款总额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至200万元的,按其总额的8%给予奖励;捐款总额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按其总额的12%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奖金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引进项目资金初期,由引进项目、引进资金的推介人向项目所在县市(区)招商局提出申请,申请批准后,再填报《德宏州鼓励投资申请表》,县市(区)招商局将引资项目登记管理备案。
  (二)项目建成投产运行后,由项目引资推介人向县市(区)招商局提交项目引资企业书面认可证明、企业投资结算、验资报告、设备清单、付款证明等企业固定资产证明材料,以及引资推介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再填报《德宏州鼓励投资奖励审核表》。
  (三)经县市(区)招商和财政部门对《德宏州鼓励投资奖励审核表》进行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准批或转报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同意后,按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兑现奖金。
  (四)审核、审批权限及奖金分级承担:
  10000万元以下引资项目,由县市(区)招商和财政部门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奖金由同级财政兑付,奖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承担。
  10000万元以上(包括10000万元)引资项目,由州招商局、州财政局审核,州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奖金由州财政统一兑付,奖金来源由州财政承担。
  第三十六条  奖励以人民币支付,涉及引进外币投资的项目,以奖励之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奖励。奖励也可以实物为奖励方式,根据评估实物价值进行奖励。
  第三十七条  获取奖金的推介人应当依法照章纳税,税款由各级奖金发放部门代扣代缴。
  第三十八条  已投产运行的企业扩大再生产,再增加项目投资部分不再纳入奖金计算范围。
  第三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政府奖励资金行为的,将依法追回奖金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附 则



  第四十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要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执行之日起,原德宏州出台的鼓励投资办法规定随即废止。本办法执行之前,已审批或在建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对外招商引资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黔东南府办发〔2004〕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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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各科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已经秘书长办公议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四日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规则


  为切实加强办公室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高效优质的运行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使办公室工作更加适应于新形势下政府工作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全州各项建设事业,特制定以下工作规则。
  一、会议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制度
  1、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会议(简称办公室党组会议)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组成,必要时综合科、政保科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由办公室党组书记主持。会议定期或根据情况临时召集。
  2、会议任务。①研究州政府办公室机构设置、人事问题和对工作奖惩;②研究党务工作;③召开民主生活会。
  3、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泄漏会议研究事项和与会人员意见。
  4、坚持按管理权限和正常程序办事,民主决策,实事求是。对重大问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
  5、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的党组成员签发。
  (二)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制度
  1、州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每月举行一次,由正、副秘书长出席,必要时办公室有关科室负责人列席。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秘书长外出,由在家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
  2、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副秘书长可以提出会议议题建议。会议任务:传达贯彻州委、州政府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落实州政府领导的工作指示;研究公务员年度考评和办公室其它重大工作事项;研究州政府办公室与有关部门重要协调工作。
  3、会议纪律。按时开会,与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和早退;按预定的议题举行会议,不临时动议,不讨论与议题无关的问题。
  4、会议确定的重要事项要形成纪要,由秘书长或经秘书长委托的主持人签发。
  5、会议组织工作。会议日期和议题一般在开会前一天通知;会议讨论的文件和材料,由综合科或有关科室准备;会议决定事项,由有关科室督促落实。
  二、文秘工作制度
  (一)履行文件登记、编号、分发、传阅、借阅、存档、销毁有关程序手续。
  (二)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下达的机要文件由专人收文登记,由秘书长签署处理。
  (三)严格公文处理程序,对不符合公文处理规定、程序的,一律不予受理,原文退回。
  (四)抄送、抄报和一般简报、资料等不宜直接呈送领导同志传阅的,由综合科、信息科、业务科室根据情况综合处理。
  (五)文件传阅要及时,随传随送,不能延误,当天阅后当天收回,至迟不得超过三天。文件不得置于办公桌面和带回家。
  (六)收发室和文印室为机要重地,无关人员严禁入内。
  (七)外单位查阅州政府档案文件,须持单位证明,并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方可查阅。
  (八)阅览室的书籍、报刊、资料要严格履行借阅手续。
  (九)不承担外单位要求打印或复印文件,特殊情况要经办公室或文书科负责人同意。不准打印私人资料。
  (十)文件打印要讲究规格,提高效率和质量,注意节约。
  三、印章管理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和办公室公章由秘书长指定专人管理。
  (二)用印必须登记。注明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批准人。
  (三)基层单位和部门上中央、省跑项目、资金需加盖州人民政府印章,要请示州长、副州长或秘书长;加盖办公室印章要请示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
  四、学习制度
  (一)实行集中与自学相结合的学习制度,集中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全体职工必须自觉参加学习活动,有事须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三)遵守学习纪律,认真领会精神,不得随便进出,不准交头接耳,不准看与学习内容无关的报刊。
  (四)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习中或学习后,每位同志要结合本科本职工作交流心得体会,必要时写出书面心得。
  (五)坚持做好学习记录,参加学习情况将作为职工年度考评的重要依据之一。
  (六)鼓励干部职工自费参加在职学历教育学习。经批准的,可报销定期赴州外接受面授或考试的往还车船(不包括飞机)费。
  五、请假制度
  (一)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迟到和早退。上班实行签到制,每月公布一次出勤情况。由政保科具体负责考勤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事必须请假,一天以上要写请假条,并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审批。副科长以下工作人员请假时间在两天之内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  主持工作的副职批准;超过两天的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签署意见后报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
  (三)科室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请假,由分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批准。
  (四)职工因病治疗或休养,需请病假的,须医院开具证明(急诊除外)方予准假。
  (五)婚、产、计划生育手术、丧、探亲、公休假,按有关政策执行。
  (六)各科室安排人员休假时,必须在保证完成任务的前提下,统筹考虑,轮流进行。
  (七)职工获准假后,应搞好工作移交,科室负责人要及时安排人员代岗。
  (八)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回单位上班,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须经领导批准。
  六、接待工作制度
  (一)接待原则和要求
  1、接待要热情周到,厉行节约,不铺张浪费。接待人员要衣着整洁,热情大方,遵守纪律,文明礼貌。
  2、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州政府办公室行政科具体负责,对口业务科室配合接待。要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允许客少主多。陪同人员应控制在1—3人。
  3、严格接待审批程序。确因工作关系需要接待客人,由接待人员(或科室)向秘书长或分管的副秘书长请示同意后,由接待(或陪同)人员到行政科办理接待手续按标准接待。
  4、出差途中就餐原则上不予报销。
  5、接待馈赠礼品,必须经秘书长同意,由行政科具体办理。
  6、报销及结帐办法。在指定地点接待,由行政科统一结帐,严禁现金结帐;在非指定地点及其他情况下接待客人,一律以现金结帐。接待报销或结帐,票据必须有经办(或陪同)人签字,由行政科审核后,送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方予报销。
  (二)接待范围。各县党委、政府负责同志,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外来地州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室)负责同志;国家和省安排的外宾;州长、副州长、秘书长指示接待的客人。
  (三)严格把握接待标准。具体标准由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商行政科视情况定。
  七、财务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努 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经费按照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安排使用,压缩不必要的开支。
  (三)严格财务纪律,规范财务制度,及时准确完成财务工作。次月初行政科应将上月的各项活动情况,包括资金来源、支出情况、报表报告秘书长、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
  (四)建立健全办公室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管理及活动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财务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五)加强办公室资产管理,实行固定办公设备使用登记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各项收入必须及时入帐,并按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职工福利资金要单独建帐户,确保专款专用,并做到资金公开、帐目公开、使用公开。
  (七)资金支出实行计划或预报审批使用制,支出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同意,方可报销。
  (八)购买物资或添置办公用品,由使用单位(或人)提出书面计划或申请,经批准后,由行政科具体经办。500元以上的采购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同意;3000元以上的采购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一次采购资金达2万元以上的,由政府采购机构实行政府采购。采购各类物品,原则上由两人经办,票据必须签署经办人名,经行政或分管科室负责人核准后按有关规定签字报销。
  (九)差旅报销应在出差人员返回单位一周内填单报销。州政府领导的差旅报销由工作人员填写,经协助工作的秘书长审核,秘书长或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签字报销;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差旅报销由本人填写,经分管后勤副秘书长或秘书长签字报销;分管后勤的副秘书长差旅报销由秘书长审核签字报销;科室负责人差旅报销由分管秘书长审核,科室人员差旅报销由科室负责人或分管副秘书长审核,经分管后勤副秘书长签字报销。
  (十)因公出差或购物借用公款,凭领导批准签字单到行政科借支。事后必须及时报帐。凡借支超出一个月未报帐冲帐的,财务室用工资抵扣办法逐步冲结借款;借款未结清的不再借支(以财务室欠款凭据为依据)。
  八、物资管理制度
  (一)购买各类物资,须经保管员验收签字。
  (二)各类物资进出要实行登记,保管员每月底向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报送一次报表。
  (三)大宗物资和贵重物资使用必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
  (四)电脑、电话机、办公桌椅、文柜等办公物资须经秘书长同意方能购买,发票须有使用单位签字方能报销。
  (五)办公物资专项用途、专人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外借或处置。
  九、值班制度
  (一)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设立值班室,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的人员24小时轮流值班,明确值班领导。
  (二)值班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工作认真细致、注重质量、讲求效率、热情服务。
  (三)值班的主要任务是保证州政府与省政府、各县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络畅通;随时了解、掌握州内重大情况和动态;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单位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接收和办理值班电话、传真、信件等;及时向有关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协助领导处置紧急重大情况。
  (四)值班工作要坚持有情必报、急时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紧急重大情况立即报告值班领导,经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五)本制度所称紧急重大情况有:
  1、由各种原因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事件及苗头;
  2、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粮抗税;械斗、哄抢;上访、静坐、请愿、集会、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及重要部门、进行打砸抢;堵塞铁路、干线公路和城市主要街道、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交通;军地、军警、警民冲突等;
  3、交通、矿山等各类事故;
  4、影响恶劣的爆炸、杀人、纵火、抢劫、伤害、盗窃等案件;
  5、看守所、拘留所、戒毒所等关押场所发生的在押人员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等重大案件;
  6、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事故;
  7、其他紧急重大情况。
  (六)报告紧急重大情况及处置过程中的信息传递,一般应采用传真或电子邮件,在夜间、周休日、节假日或情况特别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报告,但要及时补报文字材料。
  (七)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处理程序
  1、工作时间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迅速向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室领导和分管处置该紧急重大情况的政府领导同志报告,根据领导批示、指示,向其他领导报告,并向有关部门传达领导的批示、指示精神。
  2、在夜间和周休日接报紧急重大情况,应首先报告分管值班工作的办公厅室领导,按其要求报告有关领导同志。
  3、凡向省政府报告的情况,应由州政府办公室主要领导审阅签发。
  4、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值班人员要认真记录、登记、核实,再按程序报告。
  5、值班人员要积极协助有关领导和部门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在处置过程中,要主动与有关领导同志和事故、事件发生地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及时传达领导同志和上级机关的处置意见;负责催办和落实交办事项,跟踪了解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处置情况。
  6、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处置完毕后,要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情况,对接报的紧急重大情况报告、电话记录、处置过程中的领导批示、指示及处理情况等,要整理归档保存并认真撰写好值班日志。
  (八)值班人员要加强对紧急重大情况发生规律的综合分析和预测能力,收集可能发生紧急重大情况的苗头信息,及时向领导报告。
  (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后果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1、值班人员不到位、值班人员脱岗和值班领导联系不上的;
  2、值班人员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不使用文明用语的;
  3、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情况的;
  4、未经核实,上报紧急重大情况信息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5、在紧急重大情况的处置过程中,对领导和上级机关指示、批示相互推诿或跟踪落实不力的。
  十、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一)办公室所有车辆必须随时随地保持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做到随叫随到。上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的,必须将车辆整齐停放在办公大楼院内,以备随时调用。下班时间,没有出车任务的,车辆一律入库,不得随意乱停乱放;有出车任务的,任务完成后,车子也必须及时入库。如违反规定,造成的损失由自己负责。
  (二)小车主要保证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工作用车,各办(科室)确需工作用车,在可调派的前提下,经秘书长批准,由车管科统一调派。未经同意,私自动用或借用外单位车辆出车的,车管科不得核发油票和报销任何费用;引起的一切不良后果,由用(动)车人自行负责,并追究个人责任。
  (三)驾驶员要坚决服从工作安排。若因车况不佳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出车的,要提前报告车管科负责人。否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派。
  (四)车辆要定期保养和检修。保养、检修需修理和更换材料必须提前报告,经车管科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并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同意,再到车管科登记和领取维修单,凭单到指定厂家修理。领用材料和修理金额在500元以下(含500元)的经车管科主要负责人同意,500—2000元的须经分管副秘书长同意,2000—5000元的由秘书长同意,5000元以上的须经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未经同意私自修理和领取材料的,财务不予报销。
  (五)车辆行驶在外发生故障需要修理和购买材料,必须有同行领导和工作人员签字证明方能报销,未经允许和不按制度办事的不予报销。
  (六)在凯里市城区一律不准购油,凭车管科油票加油(领导急用等特殊情况除外)。车管科要按车型耗油量及公里计算发油。车辆用油量和车辆维修费每月底前向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报送一次报表。
  (七)禁止将车辆拿给他人驾驶。严禁酒后驾车和公车私用。违反规定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八)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制度,文明行车,安全驾驶,杜绝事故发生。
  十一、会议室管理制度
  (一)会议室要保持干净卫生,用后及时清扫,烟灰缸、痰孟要及时清倒,不准积留废渣污物。
  (二)会议室管理人员要保证茶叶、开水供应。
  (三)爱护公物,管好会议室公物财产。经常清点会议室物品,凡出现破损和遗失的要及时报告。
  (四)会议室对外实行有偿使用。具体租金按行政科报经物价部门核准价格收取。凡不属于州政府和办公室召开的会议,一律按标准收取费用。
  十二、工作守则
  (一)严格按照职位说明书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二)办理事务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处理重大紧急事件迅速、准确,不漏办、不延误、不推诿扯皮。
  (三)谦虚谨慎、严格要求自己,不借用领导名誉为个人办私事,不做影响州政府形象的事情。
  (四)衣着整洁,举止大方,言行礼貌,树立良好的公务员形象。
  (五)接待热情,态度端正。
  (六)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准无关人员翻阅文件资料,不准向无关人员泄露机密事项。
  (七)同志之间、科室之间要精诚团结、密切协作,共同完成办公室的各项工作任务。
  (八)厉行节约,注意节约用水用电,严禁铺张浪费。
以上工作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