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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时间:2024-07-05 06:32:0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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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柳州市“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办法

广西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认真做好城镇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切实为民办实事,促进柳州市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全面推进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07]80号)精神,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援助个人为主,兼顾家庭”为“零就业家庭”援助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零就业家庭”,是指具有柳州市城镇户口的同一户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因就业困难无1人就业或1年内家庭成员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活动时间合计不足3个月(含3个月)的家庭。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成员,不含超过法定劳动年龄人员、退休退养人员、在学、服兵役及服刑人员。

第四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到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无社区的到上一级街道或乡镇劳动保障所)申请填报《“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以下材料:

1. 居民户口簿、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 进入法定劳动年龄段的家庭成员未就业的有效凭证。其中,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或企业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其他城镇未就业或失业人员、新成长劳动力未实现就业人员提供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证》原件和复印件。

3. 求职登记表。

4.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须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领取证。

人户分离的家庭,可凭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人户分离证明到常住地(居住6个月以上)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申请“零就业家庭”登记;在居住地居住不满6个月的到户口所在地社区申请。

第五条 “零就业家庭”的认定。

(一)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申请家庭登记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推荐申请家庭的人员参加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完成入户调查、材料审查和公示程序(公示时间为3天),并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在接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上报的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在《“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加具审核意见和盖章后并上报县(区)劳动保障机构。

(三)县(区)劳动保障机构在接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上报材料后,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认定,并签发《“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和认定材料一道返回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作为“零就业家庭”认定材料建档管理。

(四)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在3个工作日内将《“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发给申请家庭,并可为其家庭成员中的1人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属于城镇低保家庭的,按《柳州市<再就业优惠证>发放、使用、管理办法》(柳劳社字〔2006〕43号)办理《再就业优惠证》。

第六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卡》是 “零就业家庭”的凭证, “零就业家庭”中的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家庭成员为就业援助对象,可以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就业援助优惠政策。

第七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实行分片包干和属地化管理。各县、区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各县(区)、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应对辖区内的“零就业家庭”建立台帐并实行动态管理,指定专人负责,提供“一帮一”跟踪服务,及时登记其享受援助政策及再就业情况并对台账进行更新和整理。

第八条 《“零就业家庭”援助卡》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满后应重新认定。

第九条 “零就业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收回其《“零就业家庭”援助卡》和《再就业优惠证》,不再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一)家庭中的下岗失业人员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由于本人原因辞职、开除或解聘而造成不就业或失业的;

(二)所辖街道(乡镇)或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

(三)不配合或不接受劳动保障、民政、计生部门日常调查和管理的;

(四)其他不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

第十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除按规定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柳州市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外,凭《“零就业家庭”援助卡》还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原下放的文件涉及的同类优惠政策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对招用“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现行政策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二条 鼓励“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及其他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用于创业,创业成功并按时还贷的,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

第十三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可享受3次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享受1次全免费的定向(从初级到中级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或2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零就业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可享受2次免费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享受2次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机构,除按现行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外,超出补贴标准部分,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安排资金补足。

第十四条 实行承诺服务。对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和其他家庭成员,各级职业介绍机构承诺在一个月内帮助其实现就业。

第十五条 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必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公益性岗位需要补缺,一律安排“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就业,对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实行指令性安置。各项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参照柳州市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零就业家庭”的成员,按照《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柳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柳政发[2006]88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领导小组,将帮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实现就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就业再就业总体工作中。按照本办法做好解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工作。

第十八条 结合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以本辖区资源为依托,立足社区,有针对性地开发社区服务、家庭小手工作坊、家电维修、小修理、小餐饮、托老托幼和市场摊点等服务密集型和劳动力密集型的岗位。加强和辖区内的各类型企业的联系,广泛收集各类用工信息,并保证信息收集、发布的时效性,做好用人单位和辖区下岗失业人员的招应聘工作。鼓励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各类合法的劳务派遣公司开展合作,采取劳务派遣的形式将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派遣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并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代缴社会保险和代发工资福利,劳务派遣公司可以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对符合“充分就业社区”条件的社区,给予一定的奖励(充分就业社区认定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凡推荐就业成功的,相关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柳州市有关政策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主动做好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服务工作,在劳动力市场或就业服务大厅设立“零就业家庭”专门服务窗口,为其提供失业登记、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项目的“一站式”服务,对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象,要从创业培训、落实小额贷款及各项再就业扶持政策等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

第二十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所需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等补助资金,从各级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对就业援助所需的工作经费、奖励经费和相关工作补贴各级财政要给予保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就业援助目标责任制。各级人民政府是辖区消除“零就业家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劳动保障机构要保证本辖区“零就业家庭”入户调查率、申报登记率、职业培训率和跟踪走访率达到100%,并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档案,实现本辖区城镇“零就业家庭”户户有就业。

第二十二条 建立季度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从本办法下发之日起,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于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统计表》和季度总结材料上报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市人民政府将按季度通报各县、区“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情况,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立消除“零就业家庭”长效机制,实现“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最终实现“户户有就业”的目标。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就业援助工作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和帮助“零就业家庭”就业的氛围。充分发挥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作用,增强协调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为“零就业家庭”提供优质的就业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著作权侵权之剽窃的认定

许登甲


  随着我国加入WTO之后,我国著作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网上任意抄袭著作权人的作品尤为严重,笔者就实务中对剽窃的认定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何为剽窃
  所谓剽窃是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并发表的行为。
  二、剽窃的形式
  原封不动或者基本原封不动地复制他人作品的行为,也有经改头换面后将他人受著作权保护的独创成份窃为己有的行为。在实务中往往大部分是以后者居多,认定比较麻烦,甚至有的还需专家认定。
  三、剽窃的构成
  “接触加实质性相似的标准”
  “接触”可以间接证明,比如1、原告作品在被告作品之前已通过发行等方式公之与众;2、被告的作品与原告的作品明显近似,足可合理排除被告独立创作的可能性;3、被告的作品中包含着与原告作品中的特点、相同的风格或相同的技巧,而这些相同之处很难用偶然的巧合来解释。
  “实质性相似”是指侵权作品中体现创作者个性的部分与原作的独创性部分实质性相似。对于文字作品来说,首先需要将原作中的独创性部分抽离出来,然后再将侵权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抽离出来,将两者进行对比,不管独创性部分所占比例多少,只要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可以认定两作品实质相似。
  四、剽窃原被告的举证
  原告应举证证明:1、被告使用了与原告作品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表达形式;2、被告接触了原告的作品。

  被告可举证证明:1、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源于被告自行创作;2、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部分属于公有领域或者第三方;3、与原告作品相同或相近似的原因在于执行共同的标准或者表达形式有限;4、其他造成相同或近似的合理理由。
五、仅涉及作品的构思、语言风格、人物特征及关系、主要情节、个别语句等且散落在作品的各个部分、文字等最终表达不尽相同时剽窃的认定
  1、作品的构思和语言风格不属于“表达”。2、作品的思想、主题、情感不应排除出抄袭的判断之外;3、对于小说而言,即使以同一时代为背景,甚至以相同的题材、事件为创作对象,不同的作者创作的作品也不可能雷同。4、对被控侵权的情节和语句是否构成抄袭,应进行整体认定和综合判断。5、不能简单地将人物特征、人物关系以及与之相应的故事情节割裂开来,因为人物和叙事应为有机融合的整体,在判断抄袭时亦应综合进行考虑。
  六、剽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不低于2000元,不高于5万元。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通知

银发[1998]63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已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将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印发给你们。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管理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二、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共设立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派出机构。20个金融监管办事处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石家庄金融监管办事处、太原金融监管办事处、呼和浩特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长春金融监管办事处、哈尔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杭州金融监管办事处、福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合肥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郑州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南昌金融监管办事处、长沙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南宁金融监管办事处、海口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贵阳金融监管办事处、昆明金融监管办事处、拉萨金融监管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兰州金融监管办事处、西宁金融监管办事处、银川金融监管办事处、乌鲁木齐金融监管办事处。
  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授权,对所在省、自治区的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查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交办的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三、在不设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省会城市,共设立20个中心支行,它们是: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贵阳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拉萨中心支行(与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拉萨金融监管办事处合署办公);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原市分行的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具体为:负责汇总所在省、自治区各项经济金融统计数据;管理所在地省级发行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国家金库省级分库业务;管理所在地电子结算分中心业务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中心支行与当地金融监管办事处都是分行的派出机构,相互之间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四、原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宁波市、厦门市、青岛市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其职责不变。

  五、原中国人民银行地级市(州、盟、区)分行,更名为中国人民银行×××市(州、盟、区)中心支行,其职责不变。

  六、中国人民银行县(包括县级市、旗)支行保持现状,职责不变。

  七、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制定的金融监管规范性文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批准发布实行的,仍然有效;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停止执行。以原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已签订的经济合同和尚未履行完毕的协议等,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继续履行,或由他们与合同的签约方协商变更与解除。

  特此公告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