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地税一[1999]101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业中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营业税(以下简称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防止税收流失,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凡在浙江省内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所称的在浙江省内(以下简称省内)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所销售的不动产在省内、所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省内使用。
所称的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所称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所称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具体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其他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所称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第三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省内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但在省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一、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销售不动产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
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二)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
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以外的其他附着于土地的不动产。
在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比照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二、转让土地使用权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接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第五条 对单位和个人不到有关政府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或不动产过户手续,但实际已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或将不动产销售给他人的,并向对方取得了货币、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经主管地税部门审核认定后,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第六条 对纳税人接受建房单位委托,为其代建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行为,应按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这里所称“代建房屋”必须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一、由委托方自行立项;
二、不发生土地使用权或产权转移;
三、委托方不垫付资金;
四、事先与委托方订有委托代建合同。
凡不同时符合上述四个条件的“代建房屋”行为,对受托方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第七条 企业整体产权转移过程中(包括合并、兼并、破产企业拍卖等)所涉及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专项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征收营业税。
第八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税目、税率。分别适用“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一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目。销售不动产适用税率为5%,转让土地使用权适用税率为5%。
第九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以下简称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 房地产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对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为营业额。
所称的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
所称的购买并居住时间从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起计算。
凡价外费用,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发生的退回,经主管地税部门核实后,就其已纳税申报的营业额部分可以从当期的营业额中抵减,当期抵减不足的,可以从下期的营业额中抵减。
第十一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营业额:
(一)接纳税人当月销售的同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的同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计税价格=营业成本或工程成本¡Á(1+成本利润率)¡Â(l-营业税税率)
上列公式中成本利润率为30%,如个别纳税人情况特殊,经县、市地税局批准,可适当上下浮动,但最低不得低于15%。
第十二条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营业额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确定。
第十三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营业额¡Á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其营业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营业额发生的当天或当月1日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为中间价)。
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选择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减免。下列项目免征管业税:
(一)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
(二)个人将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销售的;
(三)个人将自建自用住房在1999年8月1日以后销售的;
(四)纳税人将1998年6月30日以前通过竣工验收手续的商品住房,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
所称商品住房销售的时间以房屋买卖合同(协议)签订的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六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采取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第十七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向不动产、土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第十八条 纳税人在省内销售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方税务局确定。未经省地方税务局同意,各地一律不得调整纳税地点。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有关资料。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房地产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7〕3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管理办法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精神,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哈尔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指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区、县(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群。其中,《中国哈尔滨》为市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市)政府网站为成员网站(以下简称各网站)。
第三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是市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哈尔滨》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市信息产业局承办,市信息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市信息中心负责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并对各网站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协调、运行监督、绩效考核和提供虚拟主机和服务器托管服务。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站建设,以及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市信息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网站绩效测评是网站发展提高的动力。要以“便利、效益、效能”为目标,建立科学的绩效测评指标体系,并加强测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确保测评工作公正、公开进行。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每年对各网站进行1次绩效测评,测评工作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测评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哈尔滨》上公布。
第三章 网站建设
第八条 根据哈尔滨市电子政务建设要求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公共服务网站,向社会发布职能范围内的政务信息、服务事项,为法人和公众提供服务。
第九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精神,网站建设和运行维护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财政应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各网站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协同建设、需求导向、分级管理”的原则;网上服务依据“做好政务公开,加强公共服务,规范业务管理,实现信息共享”的标准;网站运行达到“便民、高效、安全”的目标。
第十一条 各网站中文、英文命名,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命名规则如下:
(一)市政府部门网站:
中文名称为:XXXXX(该部门的全称),例如:哈尔滨市信息产业局,哈尔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英文域名为:www.harbin.XXXXX(该部门名称的每个汉字的拼音字头)gov.cn,例:市信息产业局www.harbin.xxcyj.gov.cn,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www.harbin.fzggw.gov.cn。
(二)各区、县(市)政府网站:
中文名称为:哈尔滨市XX区(县、市)政府,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政府,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政府;英文域名为:www.harbin.XXXX(该区、县的汉语拼音全拼).gov.cn,例:南岗区人民政府www.harbin.nangang.gov.cn,通河县人民政府www.harbin.tonghe.gov.cn。
第十二条 网站功能是网站服务的基础,对各网站功能建设方面的要求是:
(一)页面设计:应当遵循“美观大方、简洁庄重、方便实用、体现特色”的原则,做到结构合理(层级清晰、访问便捷),布局有序,图文相配,风格统一,栏目规范。
(二)页面层级:一般应做到用户点击3次即可到达所需要的位置。
(三)使用文字: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版,也可根据能力和需要设立中文繁体版,以及英、俄、日、朝等外文版本。
(四)访问导航:在首页显著位置应设置“网站地图”、“站内检索”等搜索工具。
(五)网站链接:市政府门户网站在首页下部,各网站在首页上方,互相建立链接。
(六)办网说明:在网站首页底部应设栏放置该网站主办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ICP登记标识。
第十三条 网站栏目是网站内容的“纲”,政府网站栏目建设必须适应政务信息公开、网上办事以及公众参与监督的需要。栏目设置要求是:
(一)政务公开类。应围绕政务信息公开设置栏目,原则上各网站统一设置:领导介绍、机构职能、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工作目标、工作报告、行政文件、行政审批事项、人事任免、政策解读;各部门网站应另设:行业法规、办事纪律(服务承诺);区、县(市)政府网站应另设:市政府规章(链接)、地区概况、统计公报、财政收支、招标采购、利民实事等。
(二)网上办事类。应围绕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行政服务事项设置栏目,应包括:服务指南、便民问答、在线咨询投诉、在线受理、在线查询、表格下载等。上述栏目(内容),各部门网站可通过“行政服务窗口”,区、县(市)政府网站可通过“行政服务大厅”界面进行整合,并向服务对象提供。
(三)公众参与类。应围绕公众参与、监督政府工作,实现“在线互动”设置栏目,应包括:领导信箱、建议信箱、网上调查、网上对话、在线访谈、监督举报(信箱、电话)等。
(四)公益服务类。根据本地区特点和本部门职能,针对不同受众和群体需求,着眼于便民利民的目标,设置各类栏目。同时,应积极开发整合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保、公用事业等与民生关系密切的信息资源,设置相关栏目,提供公益性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在线办事是政府网为公众服务的“高级形式”,对各网站在线办事功能建设的要求是:
(一)公布办事项目名称、依据、程序等有关要求,提供表格下载、业务咨询和办理指南,实现在线申请受理、状态查询和结果反馈。
(二)根据服务对象需求,梳理业务流程,整合办事项目,推行“一点受理、抄告相关、并联审批、限时反馈”和“前台一口受理、后台协同办理”等在线办事模式。
(三)按照“前台受理、后台办理、前台反馈”的模式,通过办事指引和页面链接,提供“一站式”办事服务入口,建立“行政服务窗口”(部门)和“行政服务大厅”(区、县)。
第十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建立网站和对网站进行重大修改,须提出书面申请和方案,经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实施。新建网站,需登录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办理ICP备案登记(网址:www.miibeian.gov.cn)。
第十六条 各网站要建立健全网站建设、管理、运行、维护等制度。主要包括:岗位责任制度、信息发布制度(采集、编辑、审查、发布)、在线办事(申报、审批、查询、反馈)制度、公众意见(建议、举报)办理制度、互动栏目管理制度、软件和设备维护制度、网络安全制度等。要根据制度落实责任,确保网站安全顺畅运行。
第四章 信息处理
第十七条 网站的信息处理,主要包括政府信息的收集、整理、审查、发布、更新、存储等工作。
整合发布政府信息是政府网站的首要任务。政府信息上网发布,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贯彻“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要求。信息发布单位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实现共享和协同联动。各网站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职能及权限发布信息,区别层次和范围,避免造成功能重复、空缺或“错位”。市政府门户网站主要发布全市性、综合性、权威性的重要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各部门网站主要发布本行业、本部门的政府和公共服务信息,提供在线办事服务;各地区政府网站主要发布本地区政府信息,提供在线办事和公益性便民服务。
第十九条 各网站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发布: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应当按照《哈尔滨市政务公开规定实施细则》(哈政发法字〔2006〕42号)和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执行。
第二十条 各网站应当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制定和发布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南,提供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服务,方便访问者获取政府信息。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网上信息公开申请服务应当满足访问者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各网站不得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影响社会稳定、损害民族团结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迷信、淫秽、色情、恐怖、暴力或教唆犯罪的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要做好各网站信息内容的整合工作,为访问者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网站要积极配合。整合方式分为:
(一)信息报送,由各网站向市政府门户网站报送信息;
(二)栏目共建,由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网站共建栏目,共同使用;
(三)深度链接,由市政府门户网站栏目直接链接到各网站相应栏目;
(四)网上抓取,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上抓取各网站信息内容进行发布。
第二十三条 各网站应遵循《关于做好〈中国哈尔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哈政办发〔2005〕20号),积极向《中国哈尔滨》网站提供信息,以确保市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中国哈尔滨》网站应做好对政府网站信息报送情况的考核和通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网站对不同栏目的上网信息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更新时限,并按时更新维护。不确定期限的信息内容应随时更新,以确保上网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二十五条 各网站发布信息应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信息内容必须完整、准确;遣词用字用词正确,语言通顺简洁;行文符合相应文体格式;文字、标点、数字和计量单位的使用应符合国家语文规定。
第二十六条 各网站发布政府信息应当贯彻国家关于信息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做好信息发布的审查工作,确保信息发布的程序合法。
第五章 技术保障和运行维护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中心应加强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应用系统建设,以及功能性软件研发,根据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需要,尽可能实现政府网各网站之间网络技术平台和重要业务应用系统的兼容和统一。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中心应加强对政府网各网站运行情况的实时监测,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进行通报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站运行的日常维护工作,应做好信息采集编辑、更新发布工作和互动性栏目的公众网帖、留言的受理、处理、回复等,保证网站顺畅运行。
第三十条 各网站的运行可采用本单位管理或虚拟主机、主机托管等方式。对实行委托或外包方式管理的网站,承包的网络服务企业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应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站安全机构和管理制度,制定应急方案,完善技术措施,加强对交互式信息服务、链接服务和其他服务的管理,确保网站安全。
第三十二条 各网站安全系统建设包括:网页发布系统、防火墙系统、病毒防治系统、邮件过滤系统、黑客入侵监测和审查系统、网络及主机漏洞扫描系统等。
第三十三条 各网站安全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原则,各网站主管单位对其建设的网站安全负责,网站负责人同时为网站安全责任人。
第三十四条 政府各级负责信息安全的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对政府网各网站信息安全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中直单位驻哈机构、本市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的网站,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建设和管理;各地区、各部门由于工作需要另外建立的各类网站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建设、管理和运行,必须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要求。违反本办法的,由市信息化工作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工作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