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10:19: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1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10〕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企业党风廉政建设,实现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嘉兴市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的公有房产出租行为。高速公路服务区、各类广告载体等的租赁行为比照执行。

市属国有企业所属参股企业的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有房产出租,是指各市属国有企业在保证自身办公、经营需要的前提下,将闲置的公有房产部分或全部出租给承租方,以取得收益的行为。

闲置公有房产主要包括商业性用房、办公性用房、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场地和构筑物等。

第四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应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租方式确定承租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工作实行分类管理。

(一)专业市场(包括历史街区和景区)类公有房产。由各市属国有企业根据其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及发展阶段的不同,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可采取灵活多样的招租方式。但招租结果必须体现同等条件下价高者优先的原则,并按规定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二)居住类公有房产,以售为主兼顾公益性。对于已建和在建的各类居住性公有房产(包括商品房、拆迁安置房等),凡未列入公租房等公益性用房的不得出租,必须公开出售或专项用于拆迁户安置;对于已经出租的各类公有房产要在出租期满后及时收回,公开出售或用于拆迁户安置,以进一步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对于人才公寓、员工之家类性质的公有房产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对于改制企业剥离住房要结合房改政策,体现以售为主、售租结合的原则。

居住类公有房产中列入政府公租房等政策性用房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上述二类之外的其他公有房产出租,原则上都应实行统一的公开招租。其中:单项合同估价年租金在10万元(含)以上的房产出租项目,必须通过市产权交易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挂牌竞价;单项合同估价年租金在10万元以下的房产出租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发布招租信息,实行公开招租。

第六条 拟公开招租的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必须通过市级主流媒体、市产权中心网站、市国资委网站及所在企业网站等,同时规范发布拟公开招租的公有房产信息。信息发布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七条 公开招租方式分为挂牌竞价(拍租)、招投标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经公开招租只有一个报名者的,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可采用协议租赁方式,并按规定公示5天无异议后方可实施。无报名者,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可按不低于租赁底价的90%价格重新公开招租。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的监督管理。

(一)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的有关管理办法;

(二)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半年度报表制度,及时了解掌握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开展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情况专项检查,及时总结分析上报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情况;

(四)其他有关工作。

第十条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公有房产出租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负责拟出租公有房产招租方案的制定;

(二)负责拟出租公有房产租赁底价的确定;

(三)根据租赁底价,负责公有房产招租的组织实施工作;

(四)负责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五)负责出租房产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六)负责向承租方按时收取租金和沟通协调等。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一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定期分析企业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情况,对可出租的公有房产资源及时进行梳理,制定相应的招租实施方案,实行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机构应会同企业监察(纪检)等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根据拟出租公有房产价值及其所在地段、同类房产出租价格等因素,共同提出出租房产的租赁底价,并报经所在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确定。租赁价格一般不得低于租赁底价。

第十三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制定完善公有房产出租实施办法并严格执行。其中,拟公开挂牌竞拍的公有房产,必须按照市产权交易中心的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 拟出租公有房产的招租信息发布应做到及时、规范、完整。发布的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房产出租企业名称、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和用途,拟出租期限、对象和必要条件,出租房产租赁底价,招租形式,公示起讫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报名地点和方式,接受投诉部门和联系电话等。

第十五条 承租方初步确定后,市属国有企业应及时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必须包括如下内容: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提前终止约定;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其他条款或约定;合同履约保证金的确认等。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各市属国有企业每半年上报一次公有房产的出租管理情况,即在每半年结束后10天内,将上一个半年的公有房产出租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同时,市国资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市属国有企业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专项检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十七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管理部门,完善制度办法,落实工作职责。要定期总结分析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采取对策措施,确保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八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的监察(纪检)部门要全程参与公有房产的招租工作,切实加强监督,确保公有房产出租工作规范有序进行。要严肃招租纪律,对于租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房产租赁价格等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且情节严重的,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市属国有企业要切实加强公有房产的权证管理,建立健全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台账,为公有房产出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资料;要及时掌握租赁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条 公有房产出租收入应纳入市属国有企业其他业务收入范围,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特种定向债券能否办理抵押贴现业务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特种定向债券能否办理抵押贴现业务的复函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开展抵押贴现业务的函》(财国债字〔1997〕22号)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办理贴现的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只对企业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贴现,这种贴现必须建立在真实商品交易基础之上。在办理贴现业务之前,银行必须对增值税发票、商品交易合同和必要的货物运输单据等逐一进行审查。而特种定向债券是用企事业单位的养
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及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募集的国债,属于有价证券,目前尚不能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务。
二、关于特种定向债券办理抵押贷款的问题。目前银行尚未专门对国债办理抵押贷款作明确规定。鉴于特种定向债券属不上市债券,当持有单位资金短缺急需变现时,可以向银行提出申请,经银行审核批准后,方能办理抵押贷款业务。



1997年5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请示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同意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请示》,现转发给你们。批发扣税是加强税收征管,保护合法经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批发扣税工作的指示

(1988年8月29日)


一九八三年十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城乡零售商业、服务业的指示》,对个体商贩和一部分集体商业零售企业,实行了在进货时,由批发单位代扣代缴零售税的办法。几年来,这项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经过代扣单位和税务机关的共同努力,收到
了较好的效果。
这一办法有效地制止了偷税漏税,平衡了各类企业的税收负担。扣税前个体商贩纳税普遍严重不足,一般不到应征税额的三分之一,出现国营商业按规定纳税,而个体商贩大量漏税,以致税收负担不平,冲击了国营商业的合法经营。实行批发扣税后,据一些地区调查,个体商贩缴纳税
款平均达到应纳税额的60%-70%左右。批发扣税较好地解决了对个体商贩无法查实征税的问题,使国营、集体和个体商业零售企业在税收负担上大体趋于平衡,从而有利于各类企业间的平等竞争。通过批发扣税,使来自个体商贩的税收成倍增长。
目前,个体商贩已超过千万户,在短期内不可能做到全部建帐建制,查实征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源泉控制,在供货环节代扣代缴零售营业税是一个不可替代的好办法。但是,一段时期以来,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有的地方政府为了本地区的利益擅自停止执行批发扣
税;一些企业,特别是工业企业和集体商业企业,为了拉生意,不按规定扣税;有些税务机关监督检查不严,处罚不力,造成一些漏洞。对这些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势必给个体商贩造成偷税漏税的可乘之机。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
必须进一步加强批发扣税工作。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批发扣税是强化税收管理,防止税款流失的一项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意义和作用,树立全局观念,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批发扣税工作的领导。凡擅自停止扣税的地区,要立即纠正过来;对于管理偏松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
改进。
二、一切经营批发业务的工业、商业企业及其他企业,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批发扣税的规定,认真履行代扣营业税义务,不得以不扣税作为招揽生意的手段。对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义务的,一律按偷税漏税处理,除责令其补缴应代扣的税款外,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
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批发扣税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加强对批发扣税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对玩忽职守或徇私情,导致漏扣税款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执行。



1988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