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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时间:2024-07-22 20:37: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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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司法部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笔迹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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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污损)文件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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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材料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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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鉴定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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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印文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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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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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功能障碍法医鉴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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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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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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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者服刑能力评定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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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中碳氧血红蛋白饱和度的测定分光光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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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检材中河豚毒素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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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中铬镉砷铊和铅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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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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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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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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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功能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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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液中D9-四氢大麻酸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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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权鉴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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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检材中巴比妥类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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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检材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度冷丁和氯胺酮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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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检材中单乙酰吗啡、吗啡、可待因的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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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检材中乌头碱、新乌头碱和次乌头碱的LCMSMS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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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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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文件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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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
http://www.law-lib.com/law/pdf/403936/听力障碍法医学鉴定规范.pdf


血液、尿液中154种毒(药)物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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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尿液中毒鼠强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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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中氰化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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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中乙醇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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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文件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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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漆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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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墨时序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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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告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告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近几年来,各级民政部门为做好收容遣送工作,做了大量的工作,每年都收容一大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了社会行政管理,维护了社会秩序,发挥了社会稳定机制的作用。为进一步发挥这项工作的作用,及时向中央领导、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各地通报全国流浪乞讨的情况,以引起中
央和各级政府对收容、安置工作的重视,我部将建立被收容人员情况的通报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你们及时收集、汇总所辖区内各站收容遣送的数字分析被收容人员的构成成分、外流原因和目的、是由哪些省市流出的以及被收容人员年龄结构;统计在被收容人员中查获犯罪分子的数字、类别和处理情况,是由哪些收容遣送站查获的,查获的简要过程;反映工作中存在的主要
问题。从今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向我部社会事务司报告一次。
二、每季度第一个月十五日前报上季度的统计材料。
三、上报的数字和情况要准确、属实,不得弄虚作假。
四、我部将对在收容遣送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地区和单位通报表扬。



1989年7月4日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市建委


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费收费标准实施办法
北京市物价局 市建委



第一条 根据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和《北京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费按工程的总造价百分比计取,用插入法计算。
一、建设前期阶段按工程概预算的0.1~0.2%计取;
二、施工阶段(含保修阶段)的取费见附表。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监理合同时,监理费可先按工程承包造价计算,工程竣工后,应按工程的实际总造价进行调整,并及时结清监理费。
第四条 工程招投标阶段,建设单位如需监理单位编制标底时,应按本市有关规定,另行支付编制标底费用。
第五条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国外贷款、赠款的工程项目,由国外监理单位参加合作监理的应参照国外标准收费,具体由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商定。单独由国内监理单位监理的,应按本办法所规定相应的费率的130%至150%计取。
第六条 工程因故(不包括因监理失误原因)拖延工期,工程建设监理费按下列公式进行调整:
合同监理费用
--------×拖延工期(月)
合同总工期(月)

拖延工期按合同工期结束后的第三个月起计算。
第七条 对于单工种或工程规模小、造价偏低,不宜按工程承包造价的百分比计取监理费的工程项目,按照参与监理工作年度平均人数计算:3.5万元~5万元/人年。
第八条 因监理工程师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单位应按规定承担经济损失。
第九条 工程建设监理费应用于监理工作中的直接间接成本开支,交纳税金及合理利润。
第十条 各监理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取监理费,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建设单位返还监理费。并接受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表:工程建设监理收费标准

----------------------------------
| 工程概算 | 施工阶段
序号| |
| M(万元) | 监理取费b(%)
----|---------------|-------------
1| M≤500 |2.50≤b
2| 500≤M≤800 |2.20≤b≤2.50
3| 800≤M≤1000 |2.00≤b≤2.20
4| 1000≤M≤3000 |1.70≤b≤2.00
5| 3000≤M≤5000 |1.40≤b≤1.70
6| 5000≤M≤8000 |1.28≤b≤1.40
7| 8000≤M≤10000 |1.20≤b≤1.28
8| 10000≤M≤30000 |1.00≤b≤1.20
9| 30000≤M≤50000 |0.80≤b≤1.00
10| 50000≤M≤80000 |0.68≤b≤0.80
11| 80000≤M≤100000|0.60≤b≤0.68
12|100000≤M |0.52≤b≤0.60
13|150000≤M | b≤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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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