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07:2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3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的通知

人口监察〔2010〕73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和《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已经2010年10月8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阳光计生行动规范(试行)  

  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工作基本要求

  (一)基本原则。   

  法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当遵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公开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应主动公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有可能侵害个人隐私权的除外);认真受理依申请公开;严格信息审查和批准程序。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事(服务)机构和基层自治组织应当采取有效方式,及时、准确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方便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维权。

  (二)重点内容。

  1.县级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本部门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规范性文件;

  (3)本部门机构设置、职能;

  (4)县以上人口状况;

  (5)本部门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及实施情况;

  (6)本部门政府采购情况及年度预算、决算报告;

  (7)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

  (8)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及调整、取消情况;

  (9)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及办理情况;

  (10)人口和计划生育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1)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信访举报和监督的方式、渠道及处理程序;

  (1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2.乡(镇)应重点公开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包括人口状况、奖优政策兑现、社会抚养费征收等情况。

  3.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机构设置和主要职责;

  (2)办事(服务)项目、流程、承诺和结果;

  (3)工作人员基本情况、岗位职责、行为规范;

  (4)免费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

  (5)服务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6)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7)监督维权方式、渠道及处理结果;

  (8)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4.人口和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重点公开以下内容:

  (1)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

  (2)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

  (3)本村(居)人口出生情况;

  (4)计划生育奖优政策兑现情况;

  (5)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

  (6)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7)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纪律;

  (8)需要村(居)民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其他事项。

  (三)主要形式。

  1.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要通过部门网站、政府人口网页和其他新闻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告等形式公开;

  2.乡镇主要通过政务公开栏、电子显示屏等形式公开;

  3.办事(服务)机构主要通过电子显示屏、电子触摸屏、公开栏、办事指南、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4.村(居)主要通过公开栏、村(居)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印刷品等形式公开。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风行风评议工作基本要求

  (一)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2)办事公开情况;

  (3)依法办事情况;

  (4)优质服务情况;

  (二)请流动人口“评计生”。

  1.评议对象。

  城市(含县城)人口和计划生育办事(服务)机构。

  2.评议内容。

  (1)办事公开情况;

  (2)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奖励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3)避孕药具、宣传资料的易得情况;

  (4)流动人口夫妻办理相关证明、证件情况;

  (5)依法办事情况。

  (三)人口计生系统“下评上”。

  1.评议对象。

  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2.评议内容。

  履行职责、行政效能、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情况。

  (四)参加当地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

  积极参与,认真整改,争优创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并及时将下级参评结果纳入当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奖惩的重要指标。

  (五)评议方法。

  请农民兄弟姐妹“评计生”、请流动人口“评计生”以及“下评上”主要采取集中评议、走访座谈、问卷调查、网上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进行。

  三、人口和计划生育监督维权工作基本要求

  (一)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

  1.提供办事指南、政策法规咨询、接受群众投诉举报、意见建议等人工接听和自动语音服务;

  2.热线接听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语言规范,服务态度好;

  3.建立健全来电登记和受理、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

4.定期进行综合分析,为决策提供依据;

  5.领导班子成员带头上线。

  (二)有奖举报。

  1.奖励条件。

  对举报严重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2.奖励实施。

  (1)受理单位应制定完善的举报奖励程序,充分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2)认真调查处理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和处理结果,对符合条件的兑现奖励;

  (3)奖励标准按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行风监督员。

  1.行风监督员的选聘。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监督员应当具备关心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与人民群众有密切联系、参政议政能力强等基本条件;主要从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知名人士、新闻工作者和农民、流动人口育龄群众代表中选聘。

  2.行风监督员的职权与管理。

  行风监督员有权查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风建设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有关会议和调研,收集和反映群众意见,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

  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民主评议、调研等方式,及时听取行风监督员的意见、建议,着力研究解决行风建设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四)主动接受舆论监督。

  1.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揭露的问题;

  2.重视网络舆情,及时、正确地处理网络反映的问题;

  3.建立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络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举办座谈会或研讨会,交流意见,沟通信息。

  四、阳光计生行动制度保障

  (一)组织领导制度。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阳光计生行动领导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和业务机构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并将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二)整改反馈制度。

  坚持以群众满意为标准,以从群众最不满意的方面改起为重点,及时分析群众反映的意见建议,认真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整改结果。

  (三)总结报告制度。

  省级人口计生委应当把阳光计生行动进展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并将“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受理情况作为月报,及时报告国家人口计生委。

  (四)检查考核制度。

  坚持阳光计生行动与业务工作同检查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对不认真开展阳光计生行动、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的,取消其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基层阳光计生行动示范单位标准  

  一、组织领导好。主要领导亲自抓,纳入总体工作之中,有组织领导机构,有专门负责人员,有资金制度保障。

  二、三项公开好。政务公开、办事公开、村务公开实现全覆盖;公开内容真实、全面、合法;动态内容及时公开,公开形式便民知情。

  三、评议整改好。认真组织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政风行风评议,虚心听取意见建议,扎实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正确运用评议结果,群众满意度高。

  四、热线服务好。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24小时畅通(工作时间提供人工服务),语言规范文明;群众咨询得到满意答复,合理化建议得到采纳,举报投诉得到及时处理。

  五、维权效果好。行风监督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有奖举报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办事(服务)态度和质量优良;法定奖励优惠政策落实率达到100%。

  六、纪律执行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检查考评工作纪律执行到位;无粗暴执法、乱收费乱罚款、弄虚作假和以权谋私等违纪违法案件。

  七、监督评估好。监督检查机制健全,认真组织开展评估,及时总结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及时上报行风建设工作情况。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发[1999]67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已经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一日


玉林市清理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消化财政欠债,化解财政风险,是我市财政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当前财政欠债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财政欠债的界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欠债是指在经济建设、财源建设和城镇建设中经各级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或个人借入的债务和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财政收支的矛盾所造成的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和欠上级财政部门超调资金等。具体划分如下:

(一)经政府同意,各级财政向银行、经济实体、个人借入的资金;

(二)各级财政部门经政府批准在财源建设中,借入的资金及欠拨的资本金等;

(三)在财政预算执行过程中历史赤字、欠发工资及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等。

第三条 财政负债的种类。根据我市当前财政负债的具体情况,由财政负担的负债主要分为如下几类:

(一)各级财政部门向上级财政部门的周转金借款、财政信用资金借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向银行、信用社、基金会、股金会、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的借款。

(三)各级财政部门向经济实体借入的款项(含向个体工商户借入)。

(四)财政部门向单位或个人集资的款项。

(五)在财源建设中,欠拨各新办企业的资本金。

(六)财政赤字和财政欠发的工资。

(七)各级财政部门欠上级财政部门非正常的超调资金。





第三章 清理欠债及化解风险的措施



第四条 坚决贯彻国务院提出的“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方针,进一步完善税收征管,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提高政府可集中使用的财力占财政总收入的比重。

第五条 停止一切越权、变相减免税和财政返还,要坚决制止各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收入返还行为。

第六条 积极推行预算内外资金综合预算管理,实行“零基预算”,优化支出结构,建立政府采购制度,节约财政资金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支出要从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退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科技及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外,财政要停止各项挖、改等扶持补助政策。

第八条 规范财政支出顺序,保证工资发放,对拖欠的工资要认真清理,及时补发。

第九条 建立财政“偿债准备金”制度,除年初财政预算按一定比例安排外,在政府每年集中的预算外资金结余中也要按一定比例划转,具体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自行核定。

第十条 认真清理追收各种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借款,要建立“周转金、信用资金催收催缴制度”。

第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清理各级财政违规担保,对向国内借款提供的担保要一律取消。

第十二条 把消化财政历史欠债列为各级政府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四章 规范财政借款和担保行为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停止发放财政周转金、信用资金的政策,对国家政策规定的用于扶贫、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及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的财政借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数额较大的要向本级人大报告。

第十四条 要规范财源建设项目的管理,列入财政扶持的财源建设项目必须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术项目,同时要建立财源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及管理办法,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凡是按法律、政策规定要政府财政承借承还、担保的项目借款,要经过政府有关部门论证,报政府审定下文批准执行。对过去已办理的同类型项目借款,要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认真清理补办。

第十六条 对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出台的《工程项目质量终身责任制》,要做到科学决策,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发放地方政府债券,或从银行机构拆借资金。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预算法》关于财政负债的规定,除经国务院批准向境外借款之外,禁止以财政的名义向任何部门、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实体提供担保。

第十九条 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管理,防止各种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市和县(市)区财政超调上级财政资金,坚决实行收入进度与预算资金调度挂钩的办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六件法规作如下修改:

一、《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更新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苏州市阳澄湖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删除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三、《苏州市道路运输条例》

1. 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2.将第四十三条修改为:“道路运输机构依法暂扣车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采取暂扣措施的车辆,按照法定程序送交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费用、逾期保管费,抵扣应缴罚款后,余款退还当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缴。”

四、《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十七条规定,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知其限期委托鉴定;逾期不委托鉴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五、《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一项。

2. 删除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六、《苏州市市民体育健身条例》

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区未按照规划同步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的,由规划行政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建,并处以建设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以上六部地方性法规中部分款、项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以上地方性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