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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01 14:41: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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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 1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无线电管理办法》已经 2005年11月11日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陆 兵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无线电管理,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证无线电业务的正常开展,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和研制、生产、进口、销售、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原则】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科学管理、分级指配、有偿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主管与协管】自治区无线电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区无线电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下设的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具体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办公室指定专人协助上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当地无线电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国家安全、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规划、广播电视、教育、体育、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无线电管理机构做好无线电管理工作。
第二章 频率管理
第五条【频率取得方式】无线电频率可以通过指配、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
禁止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资源。
第六条【频率使用取得条件】取得无线电频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无线电频率划分和自治区无线电频率规划;
(二)有明确、合理的用途和切实可行的使用方案;
(三)频率使用区域电磁兼容评估合格;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频率使用批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无线电频率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发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频率使用、管理规定】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申请人应当自领取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设台手续。有正当理由需要延期办理设台手续的,应当经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
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无线电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予以办理。
需要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终止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到核发频率使用凭证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使用者,应当自取得频率使用凭证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频率占用费。无线电频率占用费专项用于无线电管理事业。
第三章 台站管理
第十条【台站设置、使用许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线电发射设备经过国家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
(二)无线电网络设计合理,站址电磁兼容环境安全可靠;
(三)操作人员熟悉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具备相应的业务技能和操作资格;
(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措施。
使用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指配的频率设置无线电台站的,应当提交频率使用批准文件。
无线电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台站建设、验收、发证】无线电台执照是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合法凭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的内容及时完成台站建设,并自台站建成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无线电管理机构提交试运行报告。无线电管理机构验收合格的,发给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二条【移动地球站规范】设置、使用卫星移动业务的移动地球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无线电台注册登记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三条【广播电视无线电台站执照核发】广播电视无线电发射台、转播台以及用于广播电视信号传输的地球站、微波站等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台站设置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第十四条【台站变更、注销】依法设置的无线电台站需要变更核定项目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无线电管理机构同意的,发给新的无线电台执照;不同意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销无线电台站的,应当在终止使用前三十日内,向原批准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台站布局、选址和城市规划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使用固定无线电台站的,其建设布局和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应当征求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意见,并给予双向卫星地球站、微波站、无线电监测站的电磁环境和微波通道必要保护。
第十六条【特殊无线电台站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下列无线电台站的电磁环境给予特殊保护:
(一)无线电导航、遇险以及与安全通信有关的无线电台站;
(二)射电天文等无源业务的无线电台站;
(三)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无线电台站。
第十七条【无线电波管制】因国家安全和重大任务需要实行无线电管制时,管制区域内设有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和其他辐射无线电波设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紧急情况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因危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紧急情况,可以设置、使用临时无线电台站,并及时报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紧急情况解除后,应当及时撤销该临时无线电台站。
遇前款紧急情况,无线电管理机构根据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指令调用辖区的无线电台站时,被调用的无线电台站所有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涉外台站许可】港、澳、台地区和外国驻桂代表机构、来桂团体、客商等需要设置或者临时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携带或者运载无线电发射设备入境,事先由有关部门或者接待单位书面报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并由海关依照有关规定监管、放行。
第二十条【电台、电台执照、大功率无绳电话机的禁止】禁止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禁止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无线电台执照;禁止设置和使用发射功率超过 20mw的大功率无绳电话机。
第二十一条【呼号指配规定】国家规定应当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的台站,必须使用指配的呼号。呼号由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无线电管理机构委托的部门按规定进行指配。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站呼号。
第四章 发射设备管理
第二十二条【设备生产、进口、销售管理】生产、进口、销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必须具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发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
生产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应当在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后,向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含散件、组装件)的,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办理进口手续外,设备进关前,还应当到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无线电设备进关审查批件。
禁止非法研制、生产、进口、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
第二十三条【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规定、实效试验发射许可】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不得改变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参数。
研制、生产、维修的无线电发射设备,进行实效发射试验,必须报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章 监测与干扰处理
第二十四条【无线电监测机构的职责】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所属的无线电监测站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测无线电频率的使用情况;
(二)监测既设无线电台站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核定的项目工作;
(三)抽查核验和定期检测既设无线电台站的技术参数;
(四)查找无线电干扰源和非法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
(五)测定无线电发射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检测非无线电设备的无线电波辐射;
(六)测试电波参数,电磁兼容分析和评估;
(七)承担为保障国家安全或者重大任务而开展的特殊监测任务;
(八)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无线电监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开展无线电监测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无线电监测保密规定】无线电监测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监测到的无线电信号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干扰投诉及处理】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无线电干扰投诉机制。无线电管理机构收到被干扰用户的投诉时,应当对投诉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查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规定】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无线电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拖延。
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职权】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取证;
(二)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材料和文件;
(三)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条【行政强制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实施关闭、拆除、暂扣的措施,或者采取技术手段进行有效干预:
(一)非法占用、擅自转让、出租或者变相出租无线电频率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超过一年不使用或者使用未达到指配要求的;
(三)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设台手续的;
(四)不按照核定项目工作的;
(五)逾期六个月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
(六)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第三十一条【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以及无线电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收受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它利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投诉、检举、控告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以及无线电监督检查人员的违法行为。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逾期六个月仍不缴纳的,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违反电台、设备、频率、呼号、维修管理规定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 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期限届满,不办理有关手续的;
(二)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呼号的;
(三)拒绝、阻挠或者拖延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
(四)擅自进行实效发射实验的;
(五)临时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不报告或者不及时撤销的;
(六)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擅自改变无线电管理机构核准的技术参数的。
(七)转借、涂改或者伪造无线电台站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凭证的。
第三十四条【生产、销售非法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处理】生产、销售未取得《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五条【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 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无线电管制和收回频率决定的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不遵守无线电管制规定的,处以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非因不可抗力,超过一年不使用又不执行收回指配频率决定的,处以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无线电管理工作人员的责任】无线电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无线电监测机构以及无线电监督检查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机构或者上级机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无线电发射设备包括无线电通信、导航、定位、测向、雷达、遥控、遥测、广播、电视等各种发射无线电波的设备。
非无线电设备包括可辐射电磁波的工业、科学、医疗设备、电气化运输系统、高压电力线及其他电器装置。
第三十九条【生效时间】本办法 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文件

中青办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按照团中央书记处的统一部署,全团从2007年起实施了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并把这项工作作为全团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团组织按照团中央的统一部署,不断加强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取得了初步的成效。2008年,这项工程要在全团范围内全面实施。

  在总结前一阶段和各地工作的基础上,团中央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进一步做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各项工作。

  附件:1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
     2团中央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共青团中央
                          2008年3月13日

附件1:

关于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方案

  为深入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大力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做好新形势下青年群众工作,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决定全面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有关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按照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优势,切实加强青少年网上思想舆论阵地建设,不断满足青少年的网络文化需求,努力掌握在网上引导服务青少年的主动权,积极探索网上开展共青团宣传思想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为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辟网上阵地,宣传科学真理、传播先进文化、倡导科学精神、塑造美好心灵、弘扬社会正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发挥网络在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中的积极作用。

  2突出服务青少年的定位。把握青少年多样化的网络文化需求,利用网络手段为青少年的学习成长、就业创业、生活娱乐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把教育和服务结合起来。

  3发挥青少年的主体作用。充分认识广大青少年作为网络的使用者和建设者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参与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使广大青少年成为互联网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4把共青团组织优势和网络优势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共青团的优势,引导广大青少年参与网络文化建设。注重利用网络传播的新技术、新手段,探索网上教育引导服务青少年的新思路。

  5坚持开放的工作机制。推动形成党政支持、社会资助、共青团主导、青少年参与的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机制,加强协调,汇聚力量,共同推动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特别是推动团属报刊、出版、网络媒体以市场为导向、以资本为纽带,创建新型网络产业实体。

  6着眼长远,稳步推进。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要着眼长远,做好青少年网络建设的长期规划。同时要立足当前,因地制宜,把握重点,着眼基础性的建设,从能做的方面入手,一步一步扎实推进。

  三、工作目标

  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要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实现以下主要工作目标。

  1建设网上共青团组织活动阵地。依托中国共青团网等主体网站,采用先进网络技术,充分整合各地共青团工作网站,建设一个共青团工作网站集群。以此为平台依托,凝聚广大团员,并为各级团组织和广大团员提供全面的在线服务,形成一个团员广泛参与的网上组织活动阵地,使之成为广大团员的网上精神家园。

  2构建青少年网络服务平台。以中青网等主体网站为龙头,大力发展服务青少年的专业性网站。丰富网站内容,突出特色项目,开发多种功能,为青少年提供全方位的在线服务,建设一个高效便捷的综合性青少年网络服务平台。

  3建设全团信息化网络。以发展电子团务为核心,深入推进各级团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全团一体化的工作格局,实现“组织在线、活动在线”的创新工作方式。建立全团互联网舆情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对全团互联网舆论宣传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协调配合和及时处理。

  4建立联系网络工作者的组织渠道。依托全国青联、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等平台,联系一批热心青少年事业的网络工作者,引导他们积极服务青少年,共同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联系各级各类青少年网络社团,广泛团结联系网络从业人员和青少年网民。

  5团结为青少年提供健康网络文化服务的社会网站。采取多种形式,团结一批青少年喜爱的社会网站,发挥这些网站的资源优势,向青少年提供形式多样的服务,扩大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服务的网络阵地。

  6建设网络产品研发基地。立足团属事业单位,发挥团组织优势,吸纳社会资源,运用市场化手段,建设一个网络产品综合研发基地,培养研发团队,开发一批适合青少年的健康的网络文化产品,满足青少年多样化的网络文化需求。

  四、近期主要工作

  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近期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大力建设团属青少年网站,构建青少年网上阵地。加大扶持力度,加强中青网、中国共青团网、中青在线、中少在线等团属网站建设,坚持“全团办网、服务全团”,整合全团力量,共同参与建设。积极建设网上共青团组织,依托中国共青团网,针对团员和团组织,开发提供电子团务、网上组织生活等多样化的功能和服务。加强“民族魂”、“血铸中华”、“中国大学生网”、“中国志愿者网”、“中国青少年广播网”、“青年职业促进网”等青少年重点专题网站建设,加强各地方团属青少年网站建设和管理。创新网站建设发展思路,结合党政中心工作、当地生产生活实际、社会文化资源和青少年的实际需求,进一步明确网站定位,开发特色信息资源,跟踪网络发展趋势,强化专业性、服务性内容制作的能力,提升网站的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是广泛开展青少年网络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掌握网上引导服务青少年的主动权。加强同重点新闻网站和主要商业网站的协调,做好共青团重点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网上新闻宣传。加强舆情信息搜集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跟踪分析网上舆情,运用网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和生动的语言引导网上舆论,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氛围。开展“未成年人放心网站”评选活动,团结和扶持一批弘扬先进文化、为青少年提供健康内容和服务的社会网站,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网络环境。开展文明办网、文明上网活动,深入推进中国青少年绿色网络行动、中国未成年人网脉工程、戒除网瘾大行动,加强青少年网络素养教育,引导有关网站和广大青少年文明办网、文明上网。利用青少年宫等青少年校外场所,开办公益性绿色上网服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网上侵害青少年权益行为、打击淫秽色情网站和网吧整治等工作。开展青少年网络图文、音视频竞赛等互动性活动,探索在网上开展青少年思想教育的新途径。重视网络作为一种新型组织动员方式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等技术手段,构建新的组织动员青少年的渠道和平台。

  三是积极开发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青少年的网络文化需求。为青少年提供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信息服务,开发多种形式、青少年喜闻乐见的网络视频、网络歌曲、网络游戏、网络动漫等网络多媒体产品。加大对优秀网络文化产品的推介力度,广泛争取主管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支持,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各类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的评比和展示活动。创造条件,建设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研发基地,培养研发团队,形成较强的青少年网络文化产品开发能力,推动优秀网络文化产品不断涌现。

  四是切实加强青少年网络人才队伍的培养,充分发挥青少年网络人才的作用。加强对团属网络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和完善优秀青少年网络人才的选拔和培养机制,造就一批优秀的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和经营管理人才,形成团的网络工作骨干力量。广泛团结凝聚一批IT行业的技术研发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网站编辑记者等网络人才,形成青少年网络建设的重要外围力量。依托“未成年人放心网站”评选等工作平台,成立青少年网络社区版主联盟、青少年网络游戏玩家联盟、青少年网络写手联盟等,广泛团结联系网络从业人员和青少年网民。加强网络评论员队伍建设,以团干部、青年学生、青年学者为主体,组建一支青年网络评论员队伍。开展优秀青年网站编辑记者、青年版主、青年博客、青年网络评论员等评选活动,推动青少年网络人才脱颖而出。

  五是不断加强网络的基础建设,积极推动青少年网络建设事业的发展。从软件、硬件两个方面入手,建设先进的青少年网络信息平台,推动共青团组织更好地运用互联网开展工作。深入推进县县上网工程和各级团组织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县县上网、全团互联”。建立全团独立运行的电子邮件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共青团信息上报系统、文件发布系统,建设专职团干基本信息数据库、青年人才数据库、全团工作数据库等,实现共青团工作的信息化。支持并推动团属青少年网站的改革与发展,增强青少年网络阵地的自身发展能力。争取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在政策、资金上的支持,充分整合各类资源,积极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事业和青少年网络文化产业的发展。联合有关教育、研究机构,整合团内研究力量,针对网络文化建设有关课题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青少年网络理论建设。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青少年网络建设,把这项工程作为贯彻中央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精神、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团中央成立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团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的领导和协调。各省级团委也要参照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这一工程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的实施。宣传部门或指定的相关部门要承担起牵头和协调的责任,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常设机构,抓好本地的网络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小组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抓好任务分解和工作协调,精心组织,落到实处,有效发挥领导和协调工程建设的作用。

  2大胆探索,积极实践。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是一项新的事业,要深入研究青少年网络建设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了解和掌握青少年对网络的实际需求,认识和把握网络技术发展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事业和网络文化产业发展的新机制,善于在更加开放的环境中加强青少年网络文化建设。要更新观念,大胆探索,积极实践,立足长远思考谋划青少年网络建设,不断创新青少年网络宣传教育的思路和方式,不断拓展青少年网络建设的新领域。

  3做好宣传,加强引导。要大力宣传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各项工作,积极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推进工作发展的浓厚舆论氛围。要通过宣传引导,充分调动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参与健康向上的网络文化建设,使广大青少年成为互联网建设的一支积极力量。

  4加强协调,注重整合。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是全团重点工作,涉及共青团工作的多个领域,需要各个部门共同来完成。要充分发挥团组织的优势,加强协调合作,整合社会资源,特别要发挥一些重点网络文化单位的作用,形成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的合力。宣传部或指定的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主导作用,协调其他战线和部门,共同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工作。各地在推进青少年网络建设过程中要加强横向的沟通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台共建。附件2:

团中央实施青少年网络建设工程
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杨 岳       团中央书记处常务书记
  副组长:尔肯江·吐拉洪   团中央书记处书记
  成 员:唐显凯       团中央办公厅主任
      万超岐       团中央组织部部长
      刘可为       团中央宣传部部长
      徐文新       中国青年报社社长
      张景岩       中国青年出版(总)社社长
      李学谦       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社长
      李而亮       中华儿女报刊社社长
      曹东新       网络影视中心主任
      李文革       中国青少年社会服务中心主任
      万速成       团中央宣传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团中央宣传部,办公室主任由宣传部部长刘可为兼任。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

佛府办〔2009〕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佛山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

市级统筹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体系,提高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保障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本市户籍居民及我市高等院校全日制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以下简称大、中专学生)。

本市户籍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户口簿为准)参加我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不能选择性参加(凡同一家庭中有一个应参保对象未参保的,则全户家庭成员不能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已参保;应参保对象为大、中专学生的,原则上按下款在学校参保)。

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统一办理参保手续,保险费由所在学校代收代缴,参保缴费办法按《印发佛山市大学生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学生参加居民住院和门诊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佛府办〔2009〕17号)执行。

第三条 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统一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医疗保险待遇项目、业务经办流程、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管理和基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基本原则,采取政府主导,财政补助、个人出资的筹资方式,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坚持统筹协调,统一管理的原则,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基本政策、标准和管理措施等的衔接,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一体化打好基础。

  第五条 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只设统筹基金,不设个人账户。筹资标准按照各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分成两类区:其中一类区为 330元/人·年,适用于禅城、南海、顺德三区;二类区为 160元/人·年,适用于高明、三水两区。

区、镇两级财政按筹资标准的50%进行补助,个人按筹资标准的50%缴纳。

经民政部门核定的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退役人员,下同)、农村五保户、城镇“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人员和城乡低保户等特殊群体人员参加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应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承担。

有条件的村(居)、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社)为单位,为符合参保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部分或全部个人缴费,并代扣代缴。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参加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可以给予补助,单位补助资金在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 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参加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第二季度为下一保险年度申报缴费期。每保险年度中途原则上不办理增员手续,经社保部门审核符合条件中途参保的,保险费按参加月数相应折算。

第七条 参保人在全市各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为:

(一)三级医院1200 元/次;

(二)二级医院600元/次;

(三)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400 元/次。

第八条 参保人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一类区为10万元;二类区为8万元;有条件的区可建立居民住院基本医疗补充保险,适当提高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

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按出院日期的保险年度核定。

第九条 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

(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医院级别分别不低于:

一类区:三级医院50%,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75%;

二类区:三级医院45%,二级医院55%,一级医院(含社区定点医疗卫生服务机构)70%。

(二)恶性肿瘤手术以及放化疗治疗、心脑疾病手术治疗以及肝、肾和骨髓移植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在上述比例标准上增加10%。

(三)经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并经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社保分局)核准,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支付比例支付。

(四)因病情需要,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后直接到市外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90%支付。

(五)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到市外非指定医疗机构住院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按市内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的60%支付。

(六)未经所在区社保分局核准自行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市外指定医院住院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条 参加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女性参保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分娩,享受统筹基金一次性生育补贴:阴式分娩600元,剖宫产及双胎以上妊娠分娩1000元。

病理引产和妊娠、分娩并发症住院的医疗费用按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第十一条 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参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三个文件》)、《佛山市关于执行省(三个文件)的意见》和《佛山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范围核定。

第十二条 参保人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统一为已确定的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依照《佛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参保人患特定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所发生的符合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特定疾病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有条件的区可为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开设家庭病床,并纳入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相关管理办法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的;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违法、犯罪行为所致伤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他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
  第十五条 参保居民弄虚作假,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经支付的,予以追回,暂停其医疗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市级统筹后,基金首先上划市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财政专户,经市财政审核后按各区收缴金额划拨各区使用,基金的核算、监督和管理,在市的统一指导下,由各区负责,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基金核算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核算办法》(粤社保函〔2008〕169号)执行。

第十七条 居民住院医疗保险业务管理和结算办法参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财政补助力度,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每年由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次年的参保扩面工作计划拟定全年预算,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预算于次年三月、九月分两次预拨,年底根据全年实际参保情况据实决算。

第十九条 建立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正常增长调节机制。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医疗消费需求和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财政补助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支付比例等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到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部门要积极配合,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劳动保障部门是居民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和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居民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业务,主要包括参保人员登记、征收个人缴费、统筹基金的支出管理、报送资金的使用计划、编报基金的决算等。

财政部门负责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做好资金的保障工作,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到位和安全运行。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医疗机构医疗行为,加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教育部门按属地管理原则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组织工作;指导学校做好参保资金的筹措(包括申请政府财政补贴),统计家庭经济困难的低保学生参保人数,负责组织学生办理参保手续等。

民政部门负责对享受国家抚恤补助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五保待遇、“三无”救济待遇等特殊群体的资格进行核定。

审计部门负责对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推进辖区内的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和督促各村(居)委会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村(居)委会负责代收代缴辖区内参保人员负担的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