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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11 21:58: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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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国务院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
  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
  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
  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
  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
  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3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3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1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1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
  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
  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6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5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登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5月23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6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通知



  农办科[200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林)、畜牧、农机、渔业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黑龙江农垦总局:

  两年来,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农业部门扎实工作,创新机制,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取得明显成效,初步构建了“专家组—技术指导员—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农户”的科技成果转化快捷通道,受到广大农民和科技人员的普遍欢迎。为贯彻落实2007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2007年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责任感

  农业发展的根本出路在科技、在教育。农户是现代农业发展的经营主体,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大力推进农业科技入户工作,既是政府履行公益性推广职能的内在要求,也是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现实需要。各地实践表明,农业科技入户工程符合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实际,满足了分散的小规模经营农户的科技需求,促进农科教紧密结合和农村和谐发展。各级农业部门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农业科技入户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以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以下称“科技入户工程”)为抓手,促进科技人员深入基层,实现科研与推广的结合;促进科技人员扎实开展技术服务,实现推广与农民需求和产业发展的结合。

  二、理清思路,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坚持科技人员直接到户、良种良法直接到田、技术要领直接到人的理念,以粮食主产区和优势农产品为重点,以培养一大批觉悟高、技术强、留得住的科技示范户为核心,以专家网络体系为技术来源,以技术指导员为纽带,以资源整合与机制创新为突破口,以推广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和实施主体培训为关键措施,全面构建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通道,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科技支撑和人才保障。

  (二)目标任务

  1.2007年农业部在300个县、市、区、旗(以下简称“示范县”)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围绕优势农产品和一村一品,在粮食作物、畜牧、经济作物、园艺作物、渔业和农机等领域组织实施,培育25万个科技示范户(以下简称“示范户”),辐射带动500万农户。各地可参照建设地方科技入户示范县。

  2.在四川省绵阳市7县区、河北省石家庄市7县区、山东省临沂市10县区、河南省周口市9县区和安徽省宿州市4县区开展科技入户整市推进工作试点,每县(区)培育500名以上的示范户。

  3.围绕“一村一品”发展需求,在农业部确定的100个新农村建设示范联系村,每村培育和造就10个左右觉悟高、技术强、留得住的科技示范户,并辐射带动全村农户。

  4.示范户主导品种、主推技术入户率达到100%;农产品产量比前三年平均水平增长10%以上,单位产量节本10%以上;不同行业和连续支持的示范县可根据实际提出具体指标。

  5.继续探索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科技入户的有效途径与模式,引导农民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和农民综合素质,改善项目区生态环境。

  三、突出重点,切实抓住关键环节

  科技入户工程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规范管理、注重实效、创新机制、开放运行的原则,采取政府组织、分级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方法,要突出抓好五个关键环节。

  (一)组建技术专家队伍。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示范重点和产业,面向社会选聘专家,分别组建科技入户工程专家组,并根据实际需要及时调整。示范县要坚持整合资源和面向社会开放的原则,公开招聘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要充分发挥基层农业科技推广队伍的骨干作用,积极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教学、推广等单位和农业龙头企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及广大科技人员参与竞聘。

  (二)遴选科技示范户。采取农民自愿申报、村民小组推荐、乡镇统一评议和张榜公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方式遴选科技示范户。要建立示范户档案,加强对示范户的管理,对难以承担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示范户要及时进行调整。

  (三)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农业部推介发布了2007年60个主导品种和30项主推技术(农办科[2007]2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发布本地区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专家组按照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制定具体的推广实施方案。

  (四)抓好示范片建设。示范县要以示范户为基础,在每个乡镇都要建立示范片,让技术指导员不出乡镇、农民不出村组,就能看到新品种、新技术的展示与示范。

  (五)确保技术到位。一是做好科研与推广的对接。部省专家要带成果、带技术与实施县对接,加强对技术指导员的培训,不断提高技术指导员的服务指导能力。二是切实做好技术指导和培训入户。技术指导员在各级专家组的指导下,制定示范户分户技术指导方案,采用“手把手、面对面”的方法进行指导。通过举办培训班、发放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明白纸、技术讲座光盘等方式,开展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培训,并向辐射户和全村农户扩展。技术指导员全年累计入户时间不少于100天,要做到关键环节主动入户,突发事件及时入户,技术咨询随时入户,并按要求填写好《技术指导员手册》。三是物化补贴入户。围绕推广应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结合示范户的具体情况,选择科技含量高的物化技术(如优良品种、优质化肥、病虫防治用药、作业机具等)用于补贴,促进示范户带头采用优质、高产、高效、节约的新品种、新技术。

  四、完善机制,提高科技入户效率

  (一)实行专家组技术负责制。各级专家组全面负责科技入户工程的技术指导工作。专家组组长召集专家会议,研究解决有关技术方面的问题,并向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部专家组负责拟订全国科技入户工程行业技术实施方案,筛选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指导、检查、督促省专家组工作;省专家组负责拟订省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筛选本省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审核县技术实施方案,指导、检查、督促县专家组工作;县专家组负责拟订县科技入户工程技术实施方案,协助遴选示范户,评审技术指导单位的技术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技术管理措施,指导、检查、督促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

  (二)实行技术指导员包户负责制。技术指导员在专家组和技术指导单位的领导和指导下开展工作,每个技术指导员负责指导20个左右示范户。负责制定示范户指导方案,指导示范户进行主导产业的生产,并提供其它相关产业的技术服务及主要农产品的加工、销售等信息,提供农民生活和生态环境知识等方面咨询。

  (三)实行科技示范户辐射带动制。示范户要及时、主动向周边农户传播生产经验、技术和信息。每个示范户承担辐射带动20个周边农户的义务。用辐射带动的满意度作为考核示范户的重要指标,引入淘汰机制,对示范户进行严格的动态管理。

  (四)实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每个示范县一般连续支持5年左右,对示范县实行滚动管理。实行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随机抽样、电话问卷调查等“盲考”方式,以农民满意度为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对专家、技术指导员、示范户和示范县进行绩效评价。根据电话抽查、现场察看、日常管理等综合评价的结果,对示范县进行排序。对排名前三位的示范县进行奖励,对排名后三位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黄牌警告进行淘汰。各示范县对达不到要求的技术指导员和示范户也要实行淘汰,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补充。

  五、统筹安排,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一)筹备阶段。2007年2月底之前,全面总结2006年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情况;确定示范县、调整或组建专家组、遴选示范户、选聘技术指导单位和技术指导员;筛选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召开行业技术工作会议,制定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科技入户工程实施方案、编印技术资料等。对于农业部新农村建设100个示范联系村的科技入户工作,各省农业厅要单独制定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从2007年3月初到2007年10月底,围绕科技示范户能力建设,“工作措施到村,上下联动抓户”,开展技术指导与服务,推广应用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开展以示范户为重点的主体培训,兑现“物化技术”补贴,进行项目监督检查,综合管理,组织现场交流等。

  3月初到4月底,我部将结合春季田间管理,开展“推进科技入户、夺取夏粮丰收”为主题的农业科技入户春季行动,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和组织2万名科技人员深入基层、深入生产一线,在实地开展技术指导、培训和服务,为夺取夏粮乃至全年的粮食丰收提供科技支撑。各地要制定落实方案,结合实施科技入户工程,大力开展相关活动,并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上载中国农业科技入户网。

  (三)总结阶段。从2007年11月初到2007年12月底,按照《全国农业科技入户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农业科技入户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项目总结,自下而上逐级报告,开展绩效评价,进行项目验收和检查,形成验收总结报告。

  六、强化管理,完善各项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组建和完善领导小组,加大相关部门的配合与协调,加强对科技入户工程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实施方案,精心组织,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要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切实保障专家开展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和技术指导员进村入户的工作经费。要加大资源整合力度,积极探索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导,社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广泛动员各级农业推广、教学、科研单位、龙头企业、专业协会以及广大农民积极参与科技入户工作。

  (三)强化项目监管

  实行责任目标合同制,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之间要分别签订责任目标和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加强项目监督和检查,建立和完善上下联动和双向监督机制,通过电话抽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技术服务内容和质量进行督查;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防止滥用挪用;对工程实施中的有关信息,除需保密外,均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四)构建长效机制。结合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积极探索科技入户的有效模式,认真总结和推广典型经验。制定并落实扶持和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科技入户工作的积极性,建立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应用得快捷通道。

  (五)做好信息交流和宣传。充分利用中国农业科技入户网,加强对基础数据和动态信息的采集、开发和管理,编好各种技术交流资料和信息简报;通过《农民日报科技入户专刊》以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科技入户工作的政策措施、成功经验、优秀典型和实施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发〔201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12年3月8日市政府9届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履行市政府法定职责,规范市政府及其组成人员、工作人员的工作程序和职务行为,加强市政府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城市大方向,遵循“负责任地干事,干负责任的事”的工作原则,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强化行政监督,建设政务文化,形成行为规范、决策科学、运转协调、执行顺畅、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做到“行政提速、管理创新、执行彻底、结果问效”,加快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建设。
  第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绩效监察,提高行政效能,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各项决策和工作部署,切实提高执行力。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锐意创新,振奋精神,奋发有为;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第七条 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的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和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长较长时间离开本市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政府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决定、命令和要求等,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命令和指示。
  市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市政府各项工作部署。同时,要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省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坚决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支持服务石油石化大企业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衡等质。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不断完善决策机制,健全决策规则,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严格界定市政府和各部门,班子集体和个人的决策权限,严禁越权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市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等,以及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或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并经专家或研究、咨询等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必须由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未经法制部门审查的议题,办公部门不得安排上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区或企事业单位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市政府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在做出决策前,应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开展社情民意调查,以此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加强决策的执行监督,市政府及各部门定期对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与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规范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行为主体合法,程序正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诚信原则。
  第二十二条 市长是市政府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副市长、秘书长按照分工对分管部门和战线的依法行政工作负主要责任;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做好职责范围内的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依法行政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的方针政策。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会前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必要时由市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要事项,应请示市长同意。市政府各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要依法及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并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第二十四条 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限,实施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现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切实做到科学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

  第六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依法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询问或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和反映的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的整改情况,要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加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有关法律规章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和具体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县、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领导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群众来信,确保信访渠道畅通。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信息舆论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核查、及时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七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围绕“推行透明政务,打造阳光政府”的目标,深入实施政务公开。完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开制度,规范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条 政务公开要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事项外,市政府及各部门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尤其对群众关注的重要领域改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事项,应及时发布真实、详细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知情度。
  第三十一条 拓宽政务公开渠道,通过听证、咨询及邀请市民旁听政府有关会议等形式,方便市民了解政务信息。充分利用行政服务中心、政府门户网站、热线电话、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政务公开载体,及时发布信息、更新内容,保证政府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二条 坚持新闻发言人制度和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公开市政府有关工作情况及重大事项、突发性事件、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八章 提高行政效能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增强效率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倡导“马上行动”的工作理念,树立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始终保持工作的快节奏、高效率;按照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原则,不断优化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大力压缩行政审批时限,全面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服务规范的行政运行机制。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分级协调的原则,加强工作的协调配合。对跨部门或职能交叉的工作,市政府分管领导难以解决的,应及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涉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要主动协调,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部门协调事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相关副秘书长、市政府党组成员或分管副市长协调。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的工作,协调达不成一致意见时,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或市长协调。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要加强督办检查,推行“三位一体”督办督查机制,通过公正、客观的绩效评估机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落实。市政府领导要亲自抓落实,市政府副市长作为分管战线工作督办检查第一责任人,要督促本战线各部门按要求完成各项工作;市政府督查机构作为履行督查职责的专职机构,要及时对市政府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并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告市政府有关领导;市政府监察部门要通过开展专项监察行动,进一步改善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效能。
  第三十六条 强化行政效能监察,健全行政行为约束机制,坚持行政效能考评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促进行政效能提高。

  第九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要求,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严格要求家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和市政府协调会议制度。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主持,市政府组成人员、市政府党组成员参加会议,副秘书长和县、区政府及市政府组成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的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市人民代表大会决议;
  (二)通报、分析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
  (三)总结和部署市政府工作;
  (四)提出全市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等工作的实施意见;
  (五)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主持,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特殊情况下可由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贯彻上级领导机关及市委、市人大的决定、决议和会议精神,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呈报上级政府或市委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市人大审议的重要事项,研究审议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
  (四)讨论其他需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四十三条 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市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其他相关的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传达省政府及其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处理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和紧急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有关部门重要的专项汇报;
  (四)通报和讨论市政府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工作会议由市长主持,不定期召开,副市长、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工作汇报,通报当前有关工作情况,部署重要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现场帮助基层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实际困难。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由副市长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确定。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分管战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协调会议由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根据市长或副市长委托主持召开,出席人员由主持会议的市政府党组成员、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确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研究处理市长或副市长委托处理的工作。
  第四十八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常务副市长审核,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提请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副市长把关提出,秘书长按轻重缓急排列议题,报市长批准后安排上会。议题内容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要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涉及其他部门的,会前应与相关部门协调一致,未经协调或存在意见分歧的议题,原则上暂缓上会。列入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议题,原则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汇报。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各类会议议题涉及人事、机构编制、城市规划、土地、重点建设项目、财税政策、资金安排、国有资产变更重组、重大改革措施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等事项,会前须报市长同意。
  第五十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经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秘书长、相关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若需形成会议纪要,须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会议的副市长签发。市政府协调会议一般情况下不形成会议纪要,确需形成会议纪要的,由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两位以上副市长分管工作的,由常务副市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的报请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在各类会议上的讲话,会上已经印发的,不再另行印发;会上没有印发而又确需印发的,经市政府领导批准后,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情况通报》上刊发。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会议保密制度,凡市政府组织召开的各类会议,涉及保密的内容,与会人员一律不得外泄扩散,需传达贯彻或对外公布的,应以会议纪要为准,或征得市政府领导审定同意。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制度,确保会议效果。市政府组成人员如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市政府现场办公会议,应向市长请假,经批准后,安排相关人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缩短时间,控制规格,严格审批。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专业会议,会议承办部门会前需填写会议申报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初审后,送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要求县、区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参加会议的,须报送市政府办公室通知。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四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公文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各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和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市政府领导对报送的公文应及时阅处。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规范性文件,向市委、市人大呈报的公文,向省政府报送的公文,省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公文,由市长签署。
  第五十七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初审,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各相关部门代拟文稿,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经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由分管副市长或市长签发。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应严格履行公文审批程序,杜绝违反程序审批。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质量。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联合行文;各种领导小组、指挥部等常设、非常设临时机构工作范围内的事项,一律自行行文。要加强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实现公文网上审批、传递,提高公文运转效率。

  第十二章 加强作风纪律建设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国家、省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市委的工作部署和要求,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六十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市政府各部门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文章或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须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定,特别重要的事项,须经市长审定。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及县、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庆南新城管委会、庆北新城管委会及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严格遵守重要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案件、重大事故、灾情疫情、重要舆情等,要第一时间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并报市政府应急办公室,同时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对上级部门拟在大庆召开的重要会议、上级或外地来宾等重要接待、涉及对外交流和宣传等重要活动,要提前报送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和市政府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向市长、分管副市长报告。对因迟报、漏报、瞒报、误报和处理不当造成影响和损失的领导和工作人员,要追究责任。
  第六十二条 副市长和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国家、省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承办国家、省交办的重要工作任务等情况,应及时向市长报告,或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上汇报。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工作中需向国家、省提交的请示、报告等材料,须经分管副市长把关同意,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六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需向市委常委会报告的工作或提交市委常委会讨论的议题及市委要求在市委常委会上听取的事项,须分管副市长把关并向市长报告。
  第六十五条 各单位、部门凡受市政府委托,需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协委员会报告或通报的工作,应及时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秘书长统筹协调安排。
  第六十六条 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高新区管委会(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庆南新城管委会主任、庆北新城管委会主任、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离市外出,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党组成员、副秘书长离市外出,应向其协助工作的副市长请假,并通知秘书长,由秘书长向市长报告。外出领导应将外出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市政府办公室,以便随时联络。
  第六十七条 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单位、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如手机号码更换,需及时通知市政府办公室。
  第六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及部门负责人要做学习的表率,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努力提高理论水平和理政能力。市政府通过举办讲座等方式,组织学习经济、法律、科技、现代管理等方面知识和先进经验。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学习计划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第六十九条 需市政府领导出席的政务接待活动,接待承办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七十条 市政府领导原则上不出席由各单位组织的庆典、剪彩及地方节日等活动。确需参加的,活动组织部门要提前报市政府办公室,由秘书长协调安排。
  第七十一条 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外出考察或检查指导工作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庆政发〔200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