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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时间:2024-06-24 03:2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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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九条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涉密公文应当根据涉密程度分别标注“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
  (五)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联合行文时,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发文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联合行文时,署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第十条 公文的版式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公文使用的汉字、数字、外文字符、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执行。民族自治地方的公文,可以并用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
  第十二条 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三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十四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第十五条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本级党委、政府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三)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如需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提出倾向性意见后上报,不得原文转报上级机关。
  (四)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五)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机关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机关负责人名义向上级机关报送公文。
  (六)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一个上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二)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本级党委、政府授权,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行文,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下级党委、政府发布指令性公文或者在公文中向下级党委、政府提出指令性要求。需经政府审批的具体事项,经政府同意后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行文,文中须注明已经政府同意。
  (三)党委、政府的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党委、政府的相关部门行文。
  (四)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擅自行文的,上级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五)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个上级机关。
  第十七条 同级党政机关、党政机关与其他同级机关必要时可以联合行文。属于党委、政府各自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不得联合行文。
  党委、政府的部门依据职权可以相互行文。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十八条 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
  (四)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六)公文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地区或者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七)机关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五)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需要发文机关审议的重要公文文稿,审议前由发文机关办公厅(室)进行初核。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第二十二条 公文应当经本机关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根据党委、政府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受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联合发文由所有联署机关的负责人会签。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二十四条 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
  (三)初审。对收到的公文应当进行初审。初审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格式是否符合要求,涉及其他地区或者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当及时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批办性公文应当提出拟办意见报本机关负责人批示或者转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延误。
  (六)催办。及时了解掌握公文的办理进展情况,督促承办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专人负责催办。
  (七)答复。公文的办理结果应当及时答复来文单位,并根据需要告知相关单位。
  第二十五条 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发文机关负责人签批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详细记载。
  (三)印制。公文印制必须确保质量和时效。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印制。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后分发。
  第二十六条 涉密公文应当通过机要交通、邮政机要通信、城市机要文件交换站或者收发件机关机要收发人员进行传递,通过密码电报或者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传输。
  第二十七条 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以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相关机关保存复制件。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的,在履行所兼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公文由文秘部门或者专人统一管理。设立党委(党组)的县级以上单位应当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密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 公文确定密级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确定密级后,应当按照所定密级严格管理。绝密级公文应当由专人管理。
  公文的密级需要变更或者解除的,由原确定密级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执行;需要变更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批准。
  涉密公文公开发布前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公开发布的时间、形式和渠道,由发文机关确定。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复制、汇编机密级、秘密级公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绝密级公文一般不得复制、汇编,确有工作需要的,应当经发文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复制、汇编的公文视同原件管理。
  复制件应当加盖复制机关戳记。翻印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名称、日期。汇编本的密级按照编入公文的最高密级标注。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三十四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进行清退或者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确保不丢失、不漏销。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涉密公文。
  第三十六条 机关合并时,全部公文应当随之合并管理;机关撤销时,需要归档的公文经整理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档案管理部门。
  工作人员离岗离职时,所在机关应当督促其将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三十七条 新设立的机关应当向本级党委、政府的办公厅(室)提出发文立户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列为发文单位,机关合并或者撤销时,相应进行调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党政机关公文含电子公文。电子公文处理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 法规、规章方面的公文,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事方面的公文,依照外事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印发《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农业部
农计发[2005]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农垦、渔业厅(委、局、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我部制定了《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现将方案印发执行,请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并于今年7月15日前报我部备案。

   农业部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确保建设进度和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按照农业部党组关于转变作风,推动工作,促进发展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必要性和紧迫性

  党中央、国务院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近年来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力度,对改善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加强项目管理,实现投资目标,是落实中央投入政策,促进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重要举措。

  随着“两个趋向”论断的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将继续增加,农业建设领域将不断扩大,项目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同时,基本建设管理法律法规逐步完善,对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迫切需要各级农业部门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提高管理实效。

  近年来,各级农业部门高度重视农业建设工作,采取了完善规划,健全制度,强化监管,落实责任等一系列措施,农业项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加强,农业投资效益明显提高。但“重争取投资,轻项目管理”的倾向依然存在,前期工作不扎实,建设进度缓慢,财务管理薄弱,以及违反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问题时有发生。进一步加强项目管理,抓紧解决上述问题十分必要而紧迫。

  二、工作思路

  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以完善规划为基础,加强前期工作;以制度建设为保障,规范管理行为;以队伍建设为手段,增强服务能力;以监督管理为重点,解决突出问题;以总结评价为依据,改进管理工作。通过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实现投资效益提高,农业基础设施条件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强的目标。

  从今年开始,力争用三年的时间,逐步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培养一批业务熟悉的农业项目管理人才,创建一个透明高效的项目管理信息网络,形成责任明确、监管有力、协调高效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投资效益。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建设规划,搞好前期工作

  根据国民经济和农业发展“十一五”规划,抓紧制定和完善以农业“七大体系”为主体的重大农业建设规划。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与国家相关规划和地方发展规划相衔接,研究制定本区域的农业建设规划。以建设规划为基础,根据实际需要,区分轻重缓急,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加快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储备一批重大项目,为争取投资打好基础。当前要重点做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渔政渔港、农村沼气和退牧还草等方面的项目前期工作。

  (二)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建设行为

  农业部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决定和相关配套规章的要求,修改和完善基建项目管理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规章。组织制定《农业建设项目专家评估办法》、《农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委托管理办法》、《农业建设项目检查工作细则》、《农业建设项目违规问题处理规定》和《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制度》等管理工作制度。同时,加快制定农业工程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项目建设的规范化水平。

  各级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应根据国家和农业部颁布的项目管理规章,结合本地实际,逐步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把项目管理真正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加强监督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农业部将每年组织一次重大农业建设项目专项检查。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建设项目的抽查和自查工作。省级抽查率不低于30%(包括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此基础上,农业部组织对重点基本建设项目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10%。农业部将根据抽查情况,督促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限期整改。

  2005年农业部重点开展两项工作:1、组织对2003年安排的种养业良种工程、动植物保护工程、渔港、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农垦公检法、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进行检查。2、组织2004年整改项目的复查,重点检查项目整改情况,拟于今年9月底前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项目要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

  (四)清理逾期项目,加快建设进度

  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直供垦区和部直属单位要对逾期未开工和超期未完工项目逐一清理,对在建项目要采取有效措施,按期建成。2005年农业部组织对1998-2003年项目清理结果进行核查。

  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快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农计发[2005]7号)要求,加快组织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2005年基本完成已完工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今后,对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要确保在90天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要积极探索建后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各省要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验收2000-2002年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根据《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对逾期(下达投资计划1年)仍不开工的建设项目,原则上撤销建设项目,收回已下达投资,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对于同一建设单位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建设项目尚未竣工验收的,或有一个项目逾期未建成的,原则上不再安排新项目。对建设项目进展缓慢、在建项目多、投资结转量大的省份和单位,农业部将减少安排新建项目和投资。

  (五)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农业部重点组织好四类培训:第一类,把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知识纳入农业部干部培训计划;不定期对部机关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第二类,3年内完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直属单位基建计划、财务管理人员的轮训。第三类,每年对农业综合开发农业部专项新建项目的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第四类,农业部有关行业司局分别负责组织对省级对口业务处室(站)有关项目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重点抓好优粮工程、种养业良种工程、动物防疫体系等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管理人员的培训,同时对地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轮训。

  (六)搞好总结评价,改进管理工作

  农业部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与运行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工作。通过对已建成项目的总结和评价,及时总结项目建设经验,查找存在问题,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对策措施,为加强项目管理,提高决策水平,提供依据。2005年对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示范区和中心渔港两类项目的建设与运行效果进行初步总结和评价。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管理职责

  农业部有关司局要明确一位司局级领导作为本司局项目管理的责任人,一名处长作为具体工作负责人,并根据总体要求,研究制定本司局的工作计划。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领导,是本辖区农业建设项目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加强项目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要充实管理力量,配备专职人员,加强项目监管机构建设,不断加大项目管理力度。

  (二)落实奖惩措施,实行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逐步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奖惩和责任追究制。对建设质量、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招标投标和基建程序等方面出现严重违规问题的项目,建议有关部门追究项目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以及相关主管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按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农计发[2004]10号),把项目建设情况的评价结果与新项目的安排挂钩,对管理措施到位、投资效益好的省市和项目单位,给予表彰和投资倾斜等奖励。对于项目存在严重问题的省市和项目单位,分别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项目建设、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和项目单位新建项目等处罚措施。鼓励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加大项目监管力度,对自行查处和整改的违规问题,免于责任追究。

  (三)转变工作方式,强化服务职能

  农业部组织建立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建设项目管理的数据化和网络化。当前要加快系统软件开发等相关工作进度,力争2005年底前投入试运行。

  农业部确定部分重大农业项目作为联系点,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调研督导。认真总结联系点项目建设取得的经验,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指导面上工作。2005年将优粮工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渔港、秸秆养畜四类项目作为联系点。

  (四)实行项目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公布农业建设项目的有关信息,增加项目管理的透明度,扩大社会和群众监管面。

  农业部设立“农业建设项目举报电话”,专门受理群众对建设项目问题的举报。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报道等各种渠道,广泛收集项目建设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

  (五)加强新闻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积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及时总结成功经验,宣传、推广和树立正面典型,为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六)落实管理经费,保障工作开展

  农业建设项目管理是农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管理经费是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将农业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保证各项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把加强项目管理作为落实200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将农业项目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力争通过3年时间使农业建设项目的管理水平迈上一个新台阶,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提高做出新贡献。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的通知
(2002年6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委属各单位:
《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经广泛征求各地意见并经国家民委党组审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遵照执行。《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


一、序言
二十一世纪初的五至十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国民经济的战略性调整,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面临着历史性的挑战和发展机遇。全国民委经济工作必须适应新的形势,把握机遇,准确定位,开拓进取,迎接挑战,顺应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进一步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进步。为促进民委经济工作的健康发展,增强计划性、前瞻性、科学性,统一认识,明确任务,振奋精神,共同奋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和国务院赋予国家民委的职能,并结合政府机关转变职能的要求,特制订《全国民委“十五”期间经济工作规划》。


二、“九五”的回顾与总结
“九五”期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领导下,民族地区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和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促进民族地区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措施,带领各族干部群众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克服复杂多变的国内外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经过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取得前所未有的巨大成绩。国民经济保持持续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基本实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为实施“十五”计划、开始迈向第三步战略目标奠定了良好基础。
全国民委经济工作成效显著,促进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一是参与宏观政策的制定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参与“十五”计划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针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问题建言献策。响应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提出并促成将内蒙古和广西两个自治区列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范围,湘西、恩施、延边三个自治州享受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有关省区相继研究出台了本省区少数民族发展规划或相应政策。二是倡议发起兴边富民行动,并在9个边境省区的17个县(旗)先行试点,成效明显。三是促进民族地区扶贫攻坚取得新的成果,少数民族群众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得到进一步改善。定点扶贫成效显著。四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的优惠政策。五是借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开展西部生态环境建设之机,提出牧区草原保护、建设、改革和发展的意见和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建议。六是提出支持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经济发展建议。七是推进民族地区科技进步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推广电脑农业。八是各地民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开拓性地开展民族经济工作,取得了宝贵的经验,并不断开拓新的领域。这些成绩的取得,体现了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顺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反映了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群众的迫切要求和愿望,是党中央正确决策和部署的结果,是各级民族工作部门锐意进取、团结奋斗的结果。
回顾“九五”,现阶段我国民族问题,仍然比较集中地表现在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迫切要求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上。民族地区的发展与沿海地区还有着相当大的差距。农牧民收入增长缓慢,还有相当一部分贫困人口没有解决温饱。民族政策的制定和调整面临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许多政策不能落实,甚至落空。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民族经济工作机制需要不断创新,经济工作方法、手段需要变革,资金投入渠道需要进一步拓宽。这些问题,需要在新的时期着力解决。


三、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社会生产力的方针、政策,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推动民族地区发展,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为目的,坚持改革开放、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认清形势,转变思路,坚定信心,团结奋斗,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发展和共同繁荣。
“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总的要求是,以大力促进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为目的,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有利时机,进一步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以深化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创新为动力,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政府职能转变和WTO规则要求的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全国民委经济工作的综合实力。深入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扶持政策,提高为民族经济工作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积极参与从国家到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发展决策,提出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发展中面临的特殊问题政策措施建议,力争在具体政策措施上得到体现。
做好民委经济工作,要正确处理好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与稳定团结的关系。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是实现全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需要,是促进民族团结和边疆稳定的需要。民族经济工作要做到“六个有助于”,即:有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关系的和谐;有助于发展、巩固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最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有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助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有助于可持续发展。
做好民委经济工作,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地区、不同民族,因地制宜,因族举措,促进发展。坚持创新的原则,运用多种方式,本着“三个有利于”的标准,大胆试验、实践,有所突破。


四、目标和主要任务
“十五”期间,民委经济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积极推进“兴边富民行动”,认真抓好试点工作,在总结经验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由点到面整体推进;认真落实对人口较少民族的扶持政策,争取使人口较少民族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在民族贸易、民族用品生产,牧区发展,扶贫工作等方面,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实际,为党和国家的宏观决策提出可行意见和建议。根据“十五”时期民委经济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围绕实现总体奋斗目标,主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深入调查研究。以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西部大开发中民族关系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围绕解决特殊问题的思路、方法和政策建议作为调查研究的主要领域。突出对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各级政府反映汇报,结合民族工作的实际,适时提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和建议。
(二)积极参与宏观决策。积极参与党和国家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的制定过程,努力确保各项优惠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使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真正得到实惠,为民族地区的发展创造较好的政策环境。
(三)全面推进“兴边富民行动”。按照中央的要求,大力推动“兴边富民行动”向深度和广度展开。在实施过程中,要坚持既定的工作方针和原则,围绕基础设施、特色经济、群众生活三个方面,力争在政策、资金等方面有新突破,以确保扶贫攻坚、基础设施建设、产业结构调整、对外开放、科教兴边、文化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等七个战役的顺利实施。
(四)抓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工作。把人口较少民族整体脱贫作为民委系统参与西部大开发和新世纪扶贫开发的标志性工程。力争在较短时间内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达到“五通五有一普及”,即村村通汽车、通电、通广播电视、通邮、通电话,有稳产高产的基本农田或草场、有稳固的住房、有达标的卫生室、有清洁卫生的饮用水,普及义务教育,使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基础设施和社会公共服务条件明显改善,生活质量和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改变其社会、经济、文化落后的状态,为实现小康创造条件。
(五)落实好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优惠政策。要切实落实好国家在“十五”期间的有关优惠政策,进一步推进民族贸易企业的改革、改制和网点建设,增强企业内部活力和市场竞争能力。支持民族地区流通领域吸引民间资本,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进一步支持民族特需用品生产定点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步伐。进一步推动民族特需用品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清真食品产业加快发展,丰富散居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清真饮副食供应。积极支持民族医药发展,满足少数民族群众需要。
(六)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协调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民族地区天然林保护和退耕还林(草)工程,加大民族地区防沙治沙工程建设力度,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反映民族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向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和意见。
(七)推动牧区工作发展。积极推进民族地区的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工作,促进牧区社会进步,探索转变牧区生产生活方式的新路子。配合有关部门,召开国务院第二次牧区工作会议,提出相关政策和措施,推动牧区在西部大开发中全面、持续、健康发展。
(八)抓好抓实扶贫开发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结合民族地区实际,积极配合国家扶贫工作主管部门,研究和推动落实有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政策措施,集中力量,重点抓好标志性工程。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扶贫点的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并在民族地区推广应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推动智力支边工作。
(九)积极促进建立和完善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精神,推动有关工作取得良好进展。积极配合主管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方式,增加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资金投入,力争实现财政“三个确保”目标。
(十)加强对散杂居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指导。结合散杂居地区民族经济工作的实际,积极支持和引导散杂居地区发展清真食品产业、民族特需用品生产,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加工业。
(十一)协助做好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推动对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积极引导经济发达地区在互惠互利的前提下,加强与民族地区的经济技术协作。
(十二)推动民族地区科技进步。要把科技工作作为民委经济工作的主要内容,在为民族地区培养科技人才、推进科普工作、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重大科技项目的立项等方面办实事。积极推进西部民族地区电脑农业推广工作。
(十三)进一步加强民族统计。积极进行民族统计工作的改革和建设,完善民族统计指标体系,探索一套行之有效的统计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地区经济运行的监测分析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需要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一)锐意进取的改革意识。要牢牢把握民族工作部门职能,充分结合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具体实际,针对民委经济工作特点,以改革精神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建议,探索新思路。突出抓大事、抓重点、抓特色。
(二)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全国各级民委都要积极参与政策制定过程的调研工作,深入基层,深入经济工作实际,及时了解新情况、新问题,紧跟时代发展特点,关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对于已经出台的重大经济政策,要帮助民族地区用好用足。对于尚未出台或正在酝酿当中的政策,要积极主动准备相关的建议和意见预案。
(三)开拓创新的工作机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转变政府职能,配合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形成一个创新的、能够反映民族地区实际情况和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解决意见和办法的良性工作机制。各级民委要结合本地区民族经济工作实际确定工作任务,并配合全国民委经济工作重点领域开展工作。
(四)分类指导的工作方法。要特别注意因族举措,因地制宜,区分不同情况和问题,分类指导,实事求是地确定工作任务和目标,采取不同的有效措施。
(五)坚强有力的工作队伍。要建立较为全面的工作网络,勇于探索,大胆实践,在工作实际中锻炼和培养具有较高思想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的工作队伍。要通过适时加强各种业务技能的培训,不断加强民族经济工作队伍的自身建设。每个从事民委经济工作的同志,都要自觉地加强理论政策的学习,加强新知识的学习,提高知识素养和水平。
(六)行之有效的工作手段。要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支持民族地区落实好党和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措施。根据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趋势,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及时调整工作重点,集中力量办大事,对关系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全局的关键问题,积极推动和呼吁各级政府解决。
各级民委经济工作部门的同志,要保持清醒头脑,树立必胜信心,克服各种困难,同心同德,努力工作。要全面把握新世纪国际和国内经济发展环境的深刻变化给全国民委经济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集中精力,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以新的奋斗、新的创造、新的成就,开创全国民委经济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