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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时间:2024-07-21 21:16: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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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2011]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 《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江门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进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每个执法岗位,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与责任追究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委托的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要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得到全面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及时纠正与追究违法执法行为,实现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制度健全、公开公正、奖惩分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本部门为主负责实施或者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依法贯彻执行的责任,做到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各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评议考核工作。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健全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为所属部门和机构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 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 严格行政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部门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对本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主体资格的依法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未经确认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主体委托行政执法权的,应有法定依据,履行法定手续,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对被委托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应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监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专门执法培训、考试考核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部门编制文件,对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梳理、分类,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梳理的执法依据、职能和职权分解情况,以及执法责任、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内容,制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按照有利于充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的要求,制定每类职权的工作程序,明确各个环节的权限和执法标准,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对具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管理事项,应当在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内,制定系统内部自由裁量操作规定,明确条件、标准和相关程序。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或者撤销。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或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听证制度。依法必须听证的应严格按照听证程序规定举行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意见,确保行政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应当积极组织复议答复和出庭应诉、答辩,自觉履行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判决、裁定。

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进行立卷归档,制作格式统一、体例规范、内容完整的执法文书,建立健全分类行政执法档案,严格执法案卷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加强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可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整改意见。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整改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点、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多种形式,主动自觉地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依法及时办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的投诉,定期回访并征询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并为投诉人保密。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上报备案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进行备案审查,并将备案审查的情况定期在本行政区域内通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载体上统一发布,未按规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无效。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下列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时限向上级机关报送材料和报表: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实施情况年度报告;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统计报表及分析材料;

(三)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负责人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下达规费、罚没款收入指标,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政规费或者罚没款收入。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机制,明确评议考核主体,规范评议考核内容,创新评议考核方法,把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结果纳入考核范围。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权责统一"的要求,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四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被授权或受委托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由其上级主管行政执法部门或委托行政执法部门负责评议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评议考核的同时,应当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工作。监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等具有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权限,配合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领导和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情况;

(二)建立健全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情况;

(三)法定职权的分类整理、分解落实、定岗定责和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权限、责任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情况;

(四)法定行政执法职权的履行情况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规范情况;

(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及履行情况;

(七)对行政执法人员违法执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八)行政执法案卷的归档及评查情况;

(九)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各界对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评价和意见;

(十)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方法等事项,由评议考核机关确定。

第三十三条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直属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情况;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

(三)行政许可及行政审批情况;

(四)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五)行政征收、确认、裁决、给付等情况;

(六)对行政执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行政执法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和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注重通过案卷评查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行政执法部门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应当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考评结果应当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束后,评议考核机关应当进行情况通报,推介先进的执法经验,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具体的整改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考核结果应作为考核、评定行政执法部门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结果,应作为实施奖惩、职务升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应当为评议考核对象建立档案,记录评议考核情况。

第三十八条 被评议考核单位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评议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评议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评议考核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九条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监督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每年将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的情况,以及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追究;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负责追究。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监察、法制等工作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做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具体工作。

第四十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方式:

(一)诫勉教育或书面告诫;

(二)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三)通报批评;

(四)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五)暂扣或缴销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

(六)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七)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既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四十三条 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根据责任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程度等,依照管理权限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一)性质、情节轻微,未造成社会影响的,属于较轻情形,给予诫勉教育、书面告诫或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

(二)性质、情节较轻,社会影响程度较小的,属于一般情形,给予通报批评;

(三)性质、情节严重,社会影响程度大的,属于严重情形,给予暂扣或者缴销其行政执法证件,停止行政执法活动,调离行政执法岗位。严重情形主要包括:

1.明知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处于继续状态,而不积极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

2.一年内出现3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

3.干扰、妨碍、阻碍、抗拒对其进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

4.对投诉、申诉、举报人或责任追究承办人员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四条 行政执法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确定为违法或者不当,且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裁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督察决定的;

(二)不执行行政执法人员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指派没有执法资格的人员上岗执法的;

(三)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事由,被依法责令改正或者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而不追究的;

(五)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机关而不移送的;

(六)未按照本规定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健全,或者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

(七)对评议考核工作不配合、不接受或者弄虚作假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持证上岗执法的;

(二)不依法履行岗位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的;

(四)粗暴、野蛮执法的;

(五)对控告、检举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六)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第四十六条 行政执法责任人能够主动发现行政执法错误行为,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防止危害后果发生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责任。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行政管理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具体致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理解错误的;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行政执法责任行为导致行政赔偿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进行赔偿和追偿。

第四十九条 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责任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复核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条 关于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本规定没有明确的,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和《广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9日颁布的《江门市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江府[1999]20号)同时废止。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11] 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大连市领军人才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力度,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具有领先水平的创新型领军人才,根据《大连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2010—2020年)》(大委发 [2010] 23号文件印发)和《大连市加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大政发 [2009] 20号文件印发)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连市领军人才,是指在我市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研究或实践应用方面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潜力较大、专业贡献突出、引领作用显著、团队效应明显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第三条 根据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力争用10年时间,在我市重点发展的产业、行业或领域中选拔500名左右的领军人才和1000名左右的领军后备人才。通过构建政府、社会和单位共同投入、共同培养的开发模式,努力造就一支具有示范带头作用,能够带动我市相关行业、产业或专业处于全国乃至世界一流水平的领军人才队伍。
  第四条 领军人才培养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在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区市县、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军人才的推荐与考核管理。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负责本单位领军人才的使用、培养、保障和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 拔

  第五条 大连市领军人才选拔的范围和对象是,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中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选拔工作每2年开展一次,每次选拔名额为100名左右。
  第六条 参选大连市领军人才的人员,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为50周岁以下。具有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提名资格的人选,年龄可适当放宽并优先列入领军人才。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不参选。
  第七条 参选大连市领军人才的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国家“千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二)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辽宁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人层次人员;
  (三)省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技术)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和重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
  (五)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部级科学技术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前两名完成者;
  (六)主持并完成省级以上重点理论研究课题或项目,在国内核心刊物、国际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出版了产生广泛影响的专著;
  (七)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或突出的专业能力,其学术研究成果或工作业绩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域的专门人才;
  (八)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关键性技术难题,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九)在国内处于领先水平的其他领域高层次人才。
  第八条 大连市领军人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推荐和选拔:
  (一)个人申报。拟参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以单位名义进行推荐。无工作单位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由职业者如参评,可以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推荐单位进行申报。
  (二)单位推荐。推荐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和本单位的人才培养计划,确定推荐人选,并按照单位隶属关系向其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其中,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向其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区市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市直事业单位和在连中省直单位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主管部门或区市县审核。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采取专家评审、公开竞争、组织考核等多种形式对推荐人选进行评估,提出本部门、本地区领军人才推荐名单,并通过一定渠道进行公示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资格审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照规定的选拔条件,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人选方可提交评委会进行评审。
  (五)评委会评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参评人员的不同专业,负责组建相应的专家评审委员会,并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遴选出领军人才候选人。
  (六)市政府审定。领军人才候选人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政府审定,并颁发证书。

第三章 培 养

  第九条 领军人才的培养周期,原则上为3年。如领军人才承担了国家级重大课题或项目,可根据项目周期适当延长。
  第十条 对领军人才的培养,要建立政府引导、单位为主、个人自愿的培养机制。领军人才所在单位要结合培养周期和领军人才实际,制定年度和终期培养计划,并按照培养计划抓好各项培养措施的落实和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领军人才的培养方式应坚持理论培训与实践锻炼相结合,以实践锻炼为主、以创新项目为载体。
  (一)承担项目。要积极创造条件让领军人才主持或参与本单位、部门或地区的重点科研课题、科研或工作项目,在实践中进行培养锻炼。鼓励和支持他们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工程项目。引导他们积极开展创新性研发,其主持的课题或项目符合我市产业与科技发展方向的,市自主创新专项资金给予优先支持。
  (二)团队建设。切实围绕领军人才加强创新团队建设。鼓励领军人才自主组建团队,在人员配备、设备配置、经费使用等方面充分尊重领军人才的自主权。允许领军人才在遵守国家法律、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打破所有制和地域限制,聘用“柔性流动”人员和兼职科研人员来优化团队结构。
  (三)研修交流。有计划、有重点地选送领军人才到境内外著名研究机构、一流大学和知名企业进行研修深造。鼓励领军人才参加国际和国内重大学术会议,使其进一步拓宽视野,提高参与国际竞争能力。要充分发挥党校等培训机构的作用,举办形式多样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和思想道德素质,提升其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四)平台建设。鼓励各部门、各单位以领军人才及其团队为支撑,重点建设一批国家级、省级重点科研机构、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科研基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产业示范基地、文化艺术基地等平台,并依托这些平台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形成良好的人才培养互动机制。
  (五)社会实践。积极吸纳领军人才参与大连公共事务决策、重大建设项目论证等活动,更好地发挥他们在政策制定、投资决策、城市规划等方面的咨询作用。鼓励和组织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到企业、农村等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支持、科技帮扶、咨询服务等活动,发挥其在科技、管理等方面的引领作用。
  第十二条 实施领军人才项目资助。根据领军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市政府将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资金,对领军人才开展的创新研发、研修交流等活动实施资助。资助的项目分为创新研发类、研修培训类和学术交流类3类。其中,创新研发类资助最高额度为30万元,研修培训类资助最高额度为15万元;学术交流类资助最高额度为5万元。项目资助实行择优资助的办法,根据领军人才申报的项目确定资助对象和资助额度。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能源材料(试剂)、分析试验、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知识产权事务、资料、印刷、人员劳务、会议、调研、差旅、培训等费用的支出。获得项目资助的人员,其所在单位应按不低于1:1的比例匹配配套资金。

第四章 考核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领军人才考核制度。采取年度考核与终期考核相结合的办法,重点考核其创新能力、贡献业绩、领衔作用、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等内容。年度考核工作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根据培养计划组织实施,并将考核结果报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终期考核工作由主管部门或各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考核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四条 实行领军人才动态管理制度。对做出重大贡献、业绩突出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将给予更大支持;考核结果较差或不合格的领军人才及其团队,由领军人才所在单位督促其查找原因,及时整改;不适合作为领军人才继续培养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调整意见,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报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核准,取消其领军人才称号。
  第十五条 加强领军人才的服务与管理,妥善解决好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要将入选的领军人才纳入全市高级专家库,在其申报政府特殊津贴、省市优秀专家和“百千万人才工程”等人选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六条 积极开展领军人才先进事迹的舆论宣传工作,大力宣传领军人才及其团队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的重要贡献,树立领军人才典型,打造领军人才团队品牌,增强他们的成就感和责任感,激发其进取精神和创新意识,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领军后备人才与领军人才的选拔工作同步进行,有关选拔条件等事宜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和部门领军人才和领军后备人才的具体培养办法,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植物转基因发明专利延及保护的范围
                 ——以双价杀虫基因发明专利侵权案为例

  摘要: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专利延及保护问题。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品种,方法专利延及保护不能延及对原始品种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品种。
关键词:方法专利 延及保护 原始品种 后续品种
专利号为ZL98102885.3的发明专利,提供了全合成的编码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的基因序列以及经过修饰的编码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的基因序列;包含所说两种基因序列的双价融合植物表达载体;这种载体导入植物后,可产生对昆虫表现有高抗虫性的转基因植物及其后代和种子,且昆虫不易对含有这两种杀虫蛋白质的转基因植物产生抗性,因而转基因植物应用生产后具有抗虫时效长的使用特点;本发明特别提供了可同时表达以上两种杀虫蛋白质的双价抗虫棉(以下简称涉案专利)。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保护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专利延及保护问题。由于涉案专利属于方法专利不是产品专利,权利要求只限定了受专利保护的方法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未限定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的延及保护范围的确定就依赖于如何解释“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所谓“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使用专利方法获得的原始品种,方法专利延及保护不能延及对原始品种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品种。
某转基因技术公司以其是涉案专利的排他许可权利人,某棉种公司未经其许可生产销售以转基因棉花品种中棉所45的株系ZMS221-6为亲本选育出的转基因棉花品种山农圣棉1号种子的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利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本文以此案为例,通过对涉案客体的逐一分析,论述植物转基因方法专利延及保护的范围。
一、山农圣棉1号,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范围,不是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与涉案专利特别提供的双价抗虫棉不属于同样的产品,不属于涉案专利延及保护的范围。
(一)山农圣棉1号,没有落入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范围。
1、原告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不明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有16项,其中第1-13项是涉案专利技术特征,第14项是方法,第15项是功能,第16项是植物。原告未在起诉状中明确其据以提起本案专利侵权指控的权利要求(项),仅笼统地诉称被告生产山农圣棉1号种子的行为使“合成的编码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的基因再现、倍增和同时使“修饰的编码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再现、倍增。而且,《权利要求书》载明的16项权利要求中,没有上述权利。被控侵权物是棉花品种山农圣棉1号;品种是植物性状特征特性的载体;基因是遗传信息技术特征的载体。山农圣棉1号是转基因抗虫棉品种,表现的是山农圣棉1号的性状特征特性,不表现适于在植物细胞中同时表达的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质及经过修饰的编码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的双价融合基因及其植物表达载体的两种基因序列的技术特征。原告未要求对权利要求14、15、16项予以保护,诉权存在重大失误。
2、原告未证明被告生产山农圣棉1号导致两种基因重复和扩大的事实。两种基因是否存在、是否得到重复和扩大,属于专门性问题,依法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原告没有提供基因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诉称“被告通过生产山农圣棉1号棉花种子,使‘合成的编码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的基因再现、倍增,同时使‘修饰的编码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再现、倍增,其实质在于对双价专利的重复、扩大使用”,缺乏事实根据。
3、原告的诉称不具合法性。种子法律规定,种子生产是指种植、采收、晾晒或者烘干种子的活动;不是基因扩增活动。原告诉称“被告通过生产山农圣棉1号棉花种子,使‘合成的编码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的基因再现、倍增,同时使‘修饰的编码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再现、倍增,其实质在于对双价专利的重复、扩大使用”,没有法律依据。
4、原告的诉称不具科学性。种子生产的实质是对品种的遗传信息进行复制,不是对种子携带的遗传信息如“两种编码杀虫蛋白质基因”的重复、扩大。植物新品种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决定基因不可发生重复或扩大。基因一旦发生重复或扩大,将发生遗传变异,丧失原品种的稳定性和一致性,变成新的物种或新的品种。原告的诉讼理由,不具有科学性。
5、山农圣棉1号与涉案专利之间的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被告提供的《农业部公告第1072号》公告载明的山农圣棉1号的特征特性,与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两者之间都不相同也不等同。山农圣棉1号不具有原告所诉称的“使‘合成的编码苏云金芽孢杆菌杀虫蛋白’的基因再现、倍增,同时使‘修饰的编码豇豆胰蛋白酶抑制剂’基因再现、倍增,其实质在于对双价专利的重复、扩大使用”的技术特征。应当认定山农圣棉1号没有落入原告诉求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二)山农圣棉1号,与涉案专利特别提供的双价抗虫棉,是不同样的产品。
《农业部公告第308号》和《双价转基因抗虫棉中棉所45》介绍证明,中棉所45是中棉所和生物所于1997年利用花粉管通道法将Bt+CpTI双价抗虫基因导入晋95-1选系961027选育的双价抗虫棉植物新品种。第20091943号品种权证书证明,中棉所45属于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授权品种。山农圣丰1号是利用中棉所45株系ZMS221-6为父本杂交选育的审定品种。无论是中棉所45还是山农圣丰1号,与涉案专利特别提供的双价抗虫棉,都是不同样的植物品种或产品。
(三)山农圣棉1号不是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
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只能延及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即原始品种,而不能延及对原始品种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品种,更不能延及以该原始品种作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后续品种为育种材料选育的另一品种。涉案专利直接获得的产品就是涉案专利特别提供的双价抗虫棉。山农圣棉1号不是涉案专利特别提供的双价抗虫棉,不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
(四)山农圣棉1号不是将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作为育种材料选育的另一品种。
《农业部公告第1072号》和《关于发布山东省第三十七批农作物审定品种介绍的公告》证明,山农圣棉1号的品种来源是L6×ZMS221-6后代系统选育;涉案专利方法特别提供的双价抗虫棉以及中棉所45,都不是山农圣棉1号的育种材料。山农圣棉1号不是以涉案专利方法特别提供的双价抗虫棉或者中棉所45为育种材料选育的另一品种,不属于将侵犯发明专利权的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的另一产品。
(五)山农圣棉1号不是将原始品种进一步加工、处理而获得的后续品种。
《农业部公告第1072号》和《关于发布山东省第三十七批农作物审定品种介绍的公告》证明,ZMS221-6是中棉所45的株系,是将中棉所45进一步处理后获得的育种中间材料。山农圣棉1号是ZMS221-6的后续品种,不属于中棉所45或者将侵犯发明专利权的品种进一步选育而获得的后续品种。
假设中棉所45属于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因中棉所45不是选育山农圣棉1号的直接的唯一的选育步骤或最后的步骤,涉案方法专利的权利也不能延伸到继续使用其他选育方法所得到的后续品种或最终品种山农圣棉1号。否则,法律规定的“直接”一词将失去存在的意义。
二、ZMS221-6,是中棉所45的株系,是仅可作为育种材料使用的中间材料,不是品种;也不是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进一步选育而获得的后续品种。
(一)ZMS221-6不是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进一步选育而获得的后续品种。
由于中棉所45的产生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中棉所45不可能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因为中棉所45不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所以将中棉所45进一步选育获得的株系ZMS221-6,就不是《专利法》规定的将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进一步选育而获得的后续品种。
(二)ZMS221-6仅是可供杂交育种 使用的育种材料 ,不是品种,不具有直接使用性 。
《农业部公告第1072号》和《关于发布山东省第三十七批农作物审定品种介绍的公告》证明,ZMS221-6是中棉所45的株系。在《种子法》上,ZMS221-6作为株系,不具有稳定性和一致性,不是能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品种;只可用作选育新品种的育种材料。
三、中棉所45,既不是依据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又不是山农圣棉1号的育种材料。
(一)中棉所45不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
中棉所和生物所于1997年利用花粉管通道法将Bt+CpTI双价抗虫基因导入晋95-1选系961027选育的中棉所45的时间,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将Bt+CpTI双价抗虫基因导入晋95-1选系961027选育中棉所45的方法,不可能是被专利的方法;中棉所45也不可能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原始品种。
虽然中棉所45与依照涉案专利方法直接获得抗虫棉含有相同的Bt+CpTI双价抗虫基因,但因其是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前选育的,所以方法专利的权利不能延及到该品种之上。方法专利权人没有阻止他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选育相同目的基因品种的权利。原告也未要求对权利要求14、15、16项予以保护,证明原告也不认为在涉案专利申请日前选育相同目的基因品种侵犯了其专利权。
(二)中棉所45不是山农圣棉1号的育种材料。
《农业部公告第1072号》和《关于发布山东省第三十七批农作物审定品种介绍的公告》证明,山农圣棉1号是以ZMS221-6为父本与鲁棉6号为母本杂交选选育的抗虫棉新品种。中棉所45不是山农圣棉1号的亲本,与山农圣棉1号没有直接关系。在《种子法》上,中棉所45不是山农圣棉1号的育种材料;在《专利法》上,中棉所45不属于另一产品山农圣棉1号的零部件。

(作者:武合讲 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 山东菏泽 2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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