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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时间:2024-07-07 10:22: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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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26号




  现公布《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9月20日 


附件: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doc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做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84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办法》中相关条款的执行问题
(一)《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对开业所需人员、营业场所和设施作出了规定。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可以先提交拟任董事长、拟任总经理和拟任督察长的任职申请材料以及拟任董事的申报材料,其他人员应当在现场检查之前到位;拟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登记、核算、估值以及信息技术系统开发维护等业务的,在报送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时应当提交对基金服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的报告以及委托办理业务协议。有关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准备情况在中国证监会进行现场检查时需达到规定的要求。
(二)《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和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均按提交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或者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申请时该股东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此要求执行。
(三)《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按最近3个会计年度盈亏相抵为净盈利执行。对于“资产质量良好”,证券经营机构按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净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最近1年中国证监会分类评价级别在B类以上,具有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资格执行;信托资产管理机构按最近1年中国银监会综合评级结果在3级以上执行。
证券投资咨询、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具体标准另行规定。
(四)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联关系的非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及其关联股东的持股比例。持股比例5%以下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主要股东的持股比例;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五)《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金融资产管理经验”,主要是指公募基金、养老基金、慈善基金、捐赠基金等管理经验,包括资产规模、主要品种、业绩表现等方面的内容。
(六)《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变更持股不足5%但对公司治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是指该股东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基金管理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其他股东的关联方,将导致公司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发生变更或者公司控制权发生转移的情形;第(四)项规定的“公司章程重要条款”是指规定下列事项的条款:基金管理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基金管理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中国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由该股东推荐、提名的董事(通过市场化流程选聘的管理层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在该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任职、领薪以及与该股东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的董事。基金管理公司的单个股东或者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合计持股比例为100%的,“与上述股东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在该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任职、领薪以及与该股东存在其他利益关联的董事。
(八)《办法》第四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东不能正常经营”是指主要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遵循以下要求:
1.公司全体董事应当依法认真履行职责,恪尽职守,维护公司稳定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不受损害;
2.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各项业务规则、程序的要求,加强对基金营销、投资、交易、运营等业务的管理,做好员工队伍的稳定工作,保持公司稳定经营和独立运作,确保基金运作合法合规,不得有任何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3.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托管组、整顿工作组、清算组、司法机关等有关方面说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处置的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制定相应应急预案,对公司可能遇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确定应对措施;
5.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讨论股权处置或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等可能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应当在相关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6.托管组、清算组等代表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机构在对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进行处置之前,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和诚信义务,不得干预公司正常运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制定股权处置方案过程中,应征询中国证监会的意见。
(九)基金管理公司按照《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变更持股5%以下的股东”的,入股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不存在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的情形。其入股行为应当已经履行法定程序,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权受让方和出让方已经履行相应内部决策程序和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等程序。
二、材料申报问题
(一)根据《办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相关审批、报告事项申报材料的内容和格式作了统一规定(相关要求及表格请在中国证监会网站“在线办事”栏目下载),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各方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与内容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须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外资机构没有单位印章的,须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进行鉴证。
(二)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司法机关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中国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三)《办法》施行前受理的尚未批复的申请事项,应当按照《办法》和本规定的要求补正材料,中国证监会按照《办法》和本规定进行审核。
三、在计算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权益比例时,如境内股东中含有外资成分,原则上将合资公司境内股东的外资持股比例乘以其在合资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再与该合资公司的境外股东持股比例(直接持有)进行累加。有下列两种情形的,按以下标准执行:
1.合资公司成立后,境内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境外上市或者增发股份的,该境内股东新增的外资权益不与合资公司境外股东所持股权进行累计计算,但因境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境外上市导致该境内股东控制权转移至外资的除外;
2.境内股东(包括实际控制人)为A股上市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持有该上市公司股份的,对该境内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外资权益不与合资公司境外股东所持股权进行累计计算,但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持股境内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导致该境内股东的控制权转移至外资的除外。
四、《办法》施行后,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构成不符合《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自《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达到上述规定要求。
五、本规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4〕147号)、《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84号)同时废止。

















关于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决议

共青团中央


关于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决议

(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共青团全国代表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是今后五年全国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蓝图,也是激励青年一代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建功立业、立志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共产主义新人的奋斗纲领。按照党中央《建议》的要求,做好八十年代后五年的工作,将会基本上奠定有中国特色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基础,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经济繁荣与社会进步;也将为青年一代的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创造更为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社会环境。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为祖国的光辉前景而欢欣鼓舞的同时,明确认识到自己在“七五”期间担负的光荣任务,这就是动员和带领全国各族青年,举改革旗帜,创四化大业,做四有新人,为实现党的全国代表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而英勇奋斗。



一.带领青年支持改革,投身改革,
在改革中增长才干,发挥作用

  改革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是全面完成“七五”计划、胜利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关键所在。坚定不移地把改革进行到底,就能使当前我国政治上安定团结和经济上已经出现的持续协调、稳定发展的大好形势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发展。“七五”期间,共青团要继续高举改革的旗帜,带领青年热情支持改革,积极投身改革。

  党中央《建议》要求,“七五”期间要全面进行经济、科技、教育等管理体制的改革。各级团组织要积极配合改革的每一重大步骤,及时、深入、细致地做好工作,教育和动员各条战线、各个行业的青年投身改革,为改革献计献策,多做贡献。要鼓励和支持担任领导职务的青年发扬开拓进取、大胆创新的精神,依靠党和群众,搞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各项改革。要引导青年在改革中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自觉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坚决抵制和反对一切干扰、破坏改革的不正之风。

  改革是一项开创性、探索性的事业,有关的政策、措施必然有一个不断摸索、逐步完善的过程,改革的某些环节也难免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因此,各级团组织要把形势、政策、任务教育贯穿于改革的全过程,引导青年正确认识形势,分清主流和支流,坚定改革的信心,往前想、往前看、往前干。要结合改革的实践,不失时机地对青年进行改革目的和意义的教育,帮助青年认识改革的必要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明确改革要依靠包括青年在内的全体人民坚韧不拔的共同奋斗才能完成,以主人翁姿态,与党和人民一起,积极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主动分担改革中遇到的暂时困难,用自己的双手去开辟光明的前途。

改革、开放、搞活,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团组织既要支持青年的改革积极性,鼓励他们敢于改革,又要帮助他们克服急于求成的情绪,树立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要教育青年不务虚名、多干实事,顾大局,守纪律,一切服从国家和民族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一切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着想,一切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持续协调、稳定发展,实实在在地为改革做贡献。要进一步宣传青年改革积极分子,大力支持他们的改革行动,对他们在改革中因经验不足而出现的失误,要满腔热情地帮助他们改正,鼓励他们继续前进。



二、动员青年立足本职,艰苦奋斗,
为实现四化进行创造性的劳动

  青年是我国社会主义劳动大军中一支生机勃勃的力量,完成七五计划需要全国青年的创造性劳动。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以四化为中心全面活跃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抓住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个关键,继续广泛、深入地开展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要动员每一个青年树立振兴祖国每一寸土地的社会责任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建国的革命精神,立足本职岗位,争创一流成绩,为祖国的繁荣富强贡献青春。

  工交、基建系统的团组织要继续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主义劳动竞赛,以提高质量、降低消耗为主攻方向,发动青年争当优质标兵和节约能手,千方百计提高劳动生产率、产品优质率和企业管理水平。

  农村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向农林牧渔、工商运建等各行各业的深度和广度进军,立足本地资源,着眼普遍富裕,应用科学技术,广开生产门路,在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大显身手。少数民族地区、老革命根据地、边疆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的团组织,要把帮助青年治穷致富,尽快改变贫困落后面貌作为中心工作来抓,教育青年热爱家乡,建设家乡,为本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财贸、服务行业的团组织要以搞活流通、方便人民为宗旨,发动青年创造最好的济经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发展第三产业,更好地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

  科学技术战线的团组织要团结广大青年知识分子,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激励他们在推广普及科技成果、科技攻关、开发应用新兴技术以及消化吸收引进技术等方面有所作为。

  教育战线的团组织要动员青年教职员工教书育入,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为国家培养优秀的专门人才;引导青年学生学习近百年来的中国历史,了解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英勇奋斗的历程,发愤读书,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真正掌握四化建设需要的知识和本领。

  文化、出版、新闻、理论战线的团组织,要鼓励本战线的青年通过创造性的劳动,为人民贡献更多更好的精神食粮。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团组织要带领青年努力学习军事业务、文化知识和科学技术,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为保卫祖国、建设四化发挥积极作用。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团组织要帮助青年提高军政素质,围绕发挥专政职能,维护社会治安开展工作。

  机关和其他战线的团组织,都要从实际出发,围绕四化建设开展有特色、有成效的活动,引导青年为完成七五计划贡献力量。



三、全面提高青年素质,努力培养四有新人

  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赖于四有新人的大批涌现和一代青年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的大幅度提高。因此,培养四有新人,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迫切需要,是关系到共产主义事业继往开来和我们民族兴旺发达的百年大计,是共青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为了四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和通过四化建设培养四有新人,把这一基本任务层层落到实处。

  要抓好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帮助青年认清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树立为共产主义奋斗终生的坚定信念,并把远大理想同我们党现阶段的具体奋斗目标结合起来,同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理想教育中,要组织青年以英雄模范人物为榜样,开展“立志建功”活动,引导青年想全局、议使命、树理想,根据“七五”计划的总体要求和本职岗位的需要,制定从实际出发、向高标准努力的个人进步规划,使每一个青年在“七五”期间都能有所进步。

  要抓好以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道德教育,倡导良好的道德风尚。要引导青年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新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改变社会风气方面发挥先锋作用。要继续开展帮困扶穷、综合包户等助人为乐的公益活动,开展青年文明岗位和文明青年竞赛、四场(影剧场、体育场、游艺场、市场)文明建设、尊师敬老、普及礼貌用语等文明礼貌活动;开展各种造福社会、服务青年、绿化祖国、美化活动、有教育意义的青年工程的建设活动。同时,要教育青年自觉遵守社会主义的婚烟、家庭道德。

  要抓好青年的智力开发和文化教育,帮助青年掌握现代科技、管理知识,提高业务能力。对各种帮助青年提高文化素质的行之有效的好形式,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完善,在讲求实效的前提下不断发展。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对城镇待业青年、青年个体劳动者和农村青年进行实用技术培训,在青少年中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各级团组织还要特别注意发现、培养、举荐、奖励各个领域、各种类型的人才,为他们脱颖而出铺路搭桥,为他们施展才干创造条件;同时通过宣传这些典型,帮助更多的青年找到正确的成才之路和广阔的用武之地。

  要抓好纪律和法制教育,帮助青年认识纪律和法律对于维护社会安定、保证改革和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的重要作用,明确民主与集中、自由与纪律的辩证关系,从一点一滴的小事做起,培养遵纪守法的良好品质。要协同有关部门,五年内在广大青少年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提高青少年知法、守法的自觉性,培养青年用法的能力。要继续做好预防青少年犯罪、挽救、帮教失足青少年的工作。



四、适应改革和开放的新形势,
大力加强和改进团的思想政治工作

  共青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向来是团结和带领青年为党的中心任务而奋斗的重要保证。“七五”期间,各级团组织一定要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光荣传统,努力探索新形势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路子,要着眼于广阔的社会历史背景,使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到面向四化,面向青年,面向时代,面向未来。

  面向四化,就是要克服思想政治工作与经济建设、业务工作“两张皮”的现象,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经济建设、业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中去,尤其是要把重点放到激励青年进步上,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投身改革、建设四化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指导、服务、保证和监督作用。

  面向青年,就是要联系青年思想实际,充分认识这一代青年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在开展思想教育时要坚持正面疏导、启发自觉、因人制宜的原则和方法,特别要注意理解青年、信任青年,引导青年通过民主讨论,进行自我教育,使他们增强识别和抵制资本主义、封建主义和其它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要关心青年的实际问题,热心为青年服务,满足青年的正当要求,把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青年的心坎上。

  面向时代,就是要把握人类历史进步的总趋势和时代精神,深入研究我国改革、开放条件下青年思想政治工作的新课题,研究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对外交流不断扩大对青年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认真探索当代青年成长的客观规律和青年思想教育的新经验、新方法。

  面向未来,就是要把思想政治工作作为长期的战略措施,而不能看成一时的权宜之计,努力实现思想政治工作的制度化,系统化,使青年一代不但能承担今天的重任,而且能够肩负开拓未来的使命。

  青年报刊、出版物和城乡青少年活动场所,对于青少年思想教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团组织要重视这几类阵地的建设,加强指导和管理,充分发挥它们的教育作用。要主动和宣传、教育、政法、广播电视、文化艺术等一切与青年教育工作有关的部门协同配合,充分运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做好经常性的青年思想教育工作。



五、抓基层,打基础,把团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共青团要担当起带领青年在“七五”期间建功立业、做四有新人的重任,关键要使遍布全国城乡各条战线的二百多万个基层团组织充满生命力,富有战斗力。全团要认识抓基层、打基础的紧迫性、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力争三、五年内使基层团组织出现一个组织健全、工作活跃、能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的崭新局面,使团的基础工作有一个长足的进步。

  一定要牢固树立“基层第一”的观念。团的一切工作都要面向基层,立足基层,各级团组织的力量都要往基层这个方向上使。一个地方团的工作如何,要以团的各项任务在基层的落实程度为衡量标准。各级团的领导机关的干部,在服务基层方面要做出表率,走出机关,深入基层,一个团支部一个团支部地帮助抓落实,坚决摈弃只图形式,不求实效的作风。要面向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进行宏观指导;要帮助基层团组织解决实际问题。基层团委要全力抓好团支部的组织建设和思想建设,面对面地指导工作,抓好落实,使每个团支部都活跃起来。

  各级团组织要注意抓好打基础的工作。要教育广大团员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头倡导共产主义道德风尚,带头为国家富强、人民富裕建功立业,带头攀登科学文化高峰,带头遵纪守法,真正起到模范作用。要积极地、有计划地发展团员,向一切先进青年敞开团的大门。要做好团队衔接的工作,特别要注意在中学、农村和城市街道青年中发展团员。要积极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团员入党。各级团组织要适应改革的发展,及时改进组织设置和活动方式,依靠从实际出发的灵活性,来保证组织上的严密性。并建立健全调研、决策、反馈的正常工作系统和规章制度。

  必须下功夫抓好团干部队伍的建设。要协助党委配齐配强各级团的领导班子,并做到相对稳定,正常流动。要采取正规办学和短期轮训并举的办法,层层培训团干部,帮助他们提高思想水平和业务能力。广大团干部要带头做四有新人,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顾大局,讲团结,重实效,比贡献,立志在共青团的岗位上埋头苦干,做出第一流的成绩。

共青团全国代表会议认为,今后的五年,是我们国家全面改革、振兴经济的关键时期,也是这一代青年奋发成才、报效祖国的黄金时期。会议号召全国广大共青团干部、共青团员和青年,要在党的领导下,继承和发扬前辈青年的光荣传统,与全体人民一起团结奋斗,与世界各国青年友好合作,为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富强和统一,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我们这一代青年应有的贡献!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市府发〔2007〕3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的具体时间,由各县政府确定。各县政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宣传,确保煤炭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正常,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以便统一研究解决。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泸州市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
使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增加政府调控市场的能力,应对因价格上涨带来的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是对煤炭征收的价格调节基金,是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规定,从煤炭生产、销售中征收,并按规定用途使用的一项政府性专用基金。
第三条凡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企业均为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对象。
第四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由市物价局委托各县政府征收,各县政府可结合本县实际确定征收部门。县物价、财政部门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煤炭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实际销售量征收(不重复征收)。销售原煤(含洗混煤)征收标准为20元/吨以内,由县政府确定;省外销售原煤(含洗混煤)需提高征收标准的另行研究。省安排的电煤按省政府规定办理。
第六条县征收的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全额留县,由县财政部门设立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专户,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要求,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第七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统一使用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第八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涉及煤炭开采、运输的重要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
(二)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管理费;
(三)政策性补偿;
(四)对困难群体的动态价格救助;
(五)其它调控价格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使用按下列程序办理:
对市场物价调控的使用。县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年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收入计划,按价格调节基金使用范围和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编制基金使用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当市场价格出现突发性波动时,县物价部门可提出临时动用报告,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动用基金调节价格,稳定市场物价。
对涉及煤矿开采、运输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的使用。县物价、财政部门提出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对市政府确定的涉及煤炭开采、运输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与保护项目,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县应优先安排。
第十条县物价、财政部门应每半年将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如实向同级政府报告,县物价、财政部门在上报同级政府时,报市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备查。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一条县物价部门可按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总额不高于1.5%的比例提取管理费,用于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管理和相关工作费用支出,具体比例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二条市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县物价、财政部门应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征收、使用工作的考核、检查,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加强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缴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企业,由县相关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对不按规定程序和范围使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单位,由县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如限期不改的终止拨款并追回已拨付的资金。
第十五条对在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工作人员,由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件从网上发出)主题词: 物价煤炭调节金征收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