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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王政

时间:2024-07-06 21:45: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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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

王政


罪与非罪的界限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一个十分复杂而又极其重要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除了其他原因之外,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罪与非罪的界限没有搞清楚。因此,在实践中弄清罪与非罪的问题很有价值。
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和根本。因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没有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原则或精神及我们的司法实践经验,概括一下,区分罪与非罪的方法大体有以下几种:

第一,根据行为的违法情节、危害程度区分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都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二者区别的关键是危害程度的大小。如盗窃罪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小偷小摸行为;非法销售枪支罪与非法销售少量仿真枪支的行为;诬告罪同一般散步流言蜚语的行为;走私罪同一般携带走私物品的违法行为等。上述行为之间都是形式相同而危害程度不同的两种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要区分犯罪行为和与其形式相同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界限,必须从认真分析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着手。至于危害程度多大是罪与非罪的界定点,在立法和司法中都不可能划定一个死的界限。即便是对某些经济犯罪规定一个司法解释性的财物数额标准,也只是相对的。数额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但不是唯一根据。对于这类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动机、目的、手段、后果等,全面考察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大小,并考察行为人的一贯表现、作案后的态度,根据有关刑事政策精神,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综合衡量认定。因此,涉及此类案件,要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必然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素养和政策思想水平及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又如,我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法律没有也不可能有十分详尽的解释,即使根据司法实践需要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些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作出具体解释,也还是较原则的规定,不宜机械地套用,也还需要司法工作人员从程度上加以研究,以便准确地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二,根据是否具备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总则除在第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概念,以明确罪与非罪的原则界限外,还就某些构成犯罪所不可缺少的要件以及某些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作了具体规定。这就为区分罪与非罪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定标准。如刑法第十七条规定构成犯罪的年龄条件,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行为造成任何危害也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八条规定了刑事责任能力的条件,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刑法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司法机关在处理具体案件中,如果缺少法律所规定的构成任何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不管在客观上造成多么重大的损害,也不能定罪量刑。在这里,罪与非罪的界限,就不是司法机关根据危害程度大小来决定的,因为行为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表现,都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

第三,根据是否具备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刑法分则条文为许多犯罪的成立规定了必要条件,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以情节是否严重、恶劣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至于什么样的情节才算“严重”、“恶劣”,目前主要靠司法实践经验,由具体负责办案的法官根据具体情形来掌握。
2、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虽有违章行为,但没有造成上述法定的严重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刑法上规定的所有过失犯罪,都是以造成了某种法定的严重后果作为构成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
3、以是否明知某种犯罪事实或者故意实施某种行为作为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销售假冒侵权作品罪,要求行为人必须以营利为目的,且应知销售作品为侵权作品,同时还要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第二百五十九条破坏军婚罪,分别要求“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才可构罪。
4、以是否具有法定的特殊目的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绑架罪,要求“要求以勒索财务为目的”或“绑架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才可构成该罪。
5、以是否使用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方法(手段)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要求“以暴力干涉”的方法或手段,才可构罪。
6、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特殊对象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关于遗弃罪的规定,要求“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才认为犯罪。
7、以是否具有法律所规定的“数额较大”作为区分标准。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等,都要求达到“数额较大”,才认为是犯罪。
以上仅就刑法分则条文上涉及的部分区分罪与非罪的一些标准略加概括。可见,不同的罪有不同的区分标准,社会危害性大小只是一个总的标准,具体到某一行为罪与非罪的标准,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适用不同的法定条件来区分。

第四,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严格依法办案的科学态度。刑法的问题,是关系到对人的处理问题,而对人的处理一定要采取慎重的态度。因为罪与非罪问题解决得是否正确,不仅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而且实际关系到基本的人权问题。因此,我们在分析每一个案子时,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是什么事就是什么事,是什么问题就是什么问题,千万不能凭感情用事,更不能搞人为地扩大。分析问题,一定要坚持看问题的本质,抓住问题的实质,切不可敷衍了事,更不可主观臆断;要防止和克服主观片面性,一定要用全面的观点去把握一件事情,绝对不能凭一孔之见,一面之辞,就匆匆忙忙地下结论。这样很容易造成黑白颠倒、是非混淆,甚至草菅人命,使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模糊不清。

要做到以上几点,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才能正确地解决罪与非罪的问题。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有一身正气,敢于捍卫法律的尊严,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特别是要顶住“说情风”,敢于坚持排除来自方方面面的压力和干扰,真正做到“不唯上”、“不唯权”、“要唯实”、“要唯法”。只有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敢于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才能练就铮铮铁骨,一身浩然正气,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实施,才能做到对违法犯罪行为不枉不纵,才能做到眼明心正,不冤枉无辜。近日网上报导的重庆彭水县秦某因自编短信讽腐败被司法机关以诽谤罪逮捕和提起公诉案、徐州王某因销售少量仿真枪支获罪被判十年有期徒刑案都不能说是司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结果。

可见,要真正在司法实践中严格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执行贯彻好刑法,的的确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我们广大法律工作者扎扎实实地不懈努力。


(作者简介:王政,系中企国盛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现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公司专业委员会委员,主要从事公司证券、房地产和诉讼等方面的法律业务,擅长刑事辩护,具有多年律师执业经验。)

2006-12-25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埇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是打造城市品牌、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优化发展环境的重大举措。为切实保护创建成果,提高全体市民爱绿、护绿的自觉性,确保城市绿化苗木的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使“爱我宿州、绿我家园”成为每一个市民的自觉行动,按照《中共宿州市委 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的决定》、《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一、责任单位或责任人

(一)城市干道绿化和城区街巷绿化。城市道路、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街道办事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商户、住户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住地所有人、店铺经营人等发生变更后,包保责任自然顺延至变更后的所有人、经营人。

(二)公园绿地、城市节点街头绿地。建设和缺陷养护期满后,市园林部门按照“管养分离、管干分离、作业放开”的要求,通过开展认养、公开招标等形式将养护作业推向市场,认养和中标单位为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绿地周边单位或商、住户按第(一)项执行。

(三)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和《生态绿环、生态廊道建设工程施工设计方案》中规定工作内容的单位为责任单位。绿环、廓道周边单位或商、住户按第(一)项执行。

(四)垂直绿化和单位、小区绿化。《宿州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实施方案》规定的责任单位。

(五)其他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确定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责任范围

城市干道和城区街巷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门前和沿街围墙或建筑物长度范围内的绿化苗木,以及左侧相邻单位共用墙或建筑物前的绿化苗木。绿地、绿环、廊道等周边单位或商、住户的责任范围参照上述规定划定。生态绿环、生态廊道绿化、单位、小区绿化和垂直绿化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范围是其竣工、承建或具有所有权的绿化工程、绿地、苗木。

三、责任义务

责任范围内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必须按照本规定签订《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见附表)。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应认真保护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做好日常养护,同时对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负有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等责任,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90%以上。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要保证责任范围内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一)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等对树木生长不利的行为;

(二)依树搭棚、圈围树林、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等影响树木生长或树容树貌的行为;

(三)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影响树木生长的行为;

(四)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等危害树木的行为;

(五)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等严重破坏树木的行为;

(六)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的行为;

(七)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的行为;

(八)其它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四、表彰与处罚

(一)责任范围内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100%等保护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请市、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单位、小区、生态绿环、生态廊道、垂直绿化等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给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给予分管负责人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对责任单位进行曝光,给予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城市干道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达不到标准的,参照上述规定对负有管理责任的路长、段长、市容、工商等管理人员进行处理。

(三)城区各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街巷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责令补植苗木、修复设施外,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未达到60%的,除上述规定补植、修复外,责任单位给予曝光,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组织处理。

(四)公园、城市节点街头绿地在缺陷养护期内,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完好率未达到90%的,不予以验收,责令立即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缺陷养护期一年,施工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未达到80%的,除按合同给予处罚外,责令按原设计要求进行补植、修复,并延长缺陷养护期一年;未达到60%的,园林主管部门不予接收,责成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书面检查,给予分管人给予通报批评,缺陷工程进行重新招标。

公园、城市节点街头绿地验收合格移交园林部门管理后,认养、中标养护等责任单位的奖惩,按市园林主管部门精细化管理办法执行。

(五)违反本规定,其它破坏绿化苗木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按下列条款进行处罚:

1.翻越花坛、护栏、坐卧践踏花草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处三元至五元罚款。

2.在公共绿地内放牧、放养宠物,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造成苗木损坏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十元以下罚款。

3.摇树、爬树、攀树、采果、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给予警告;造成不利树木生长等后果的,处以二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4.在街头绿地、公园、绿化带内倾倒垃圾、污水、堆放物料的,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理,拒不清理的由专业管理单位负责清理的,应按规定支付清理费。

5.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在树木下摆设摊点、在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按市容管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树木毁坏的,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6.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剥皮挖根、机械车辆撞伤、撞倒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赔偿损失。

7.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修剪、移植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或办事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依法按树木价值赔偿损失,并处以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8.未经园林部门批准擅自砍伐、盗伐、滥伐树木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所伐树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未经园林部门同意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的,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可并处五千元至一万元罚款。

10.其它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视损坏程度给予相应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责任单位责任范围内的绿化苗木遭受严重破坏的,视其程度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挂黄牌警告、新闻曝光、报其上级部门取消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五、实施日期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六、其他

每年6月对市区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本办法由市城市园林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组织实施。

市经济开发区绿化包保责任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一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市干道和绿地、绿环、廓道绿化周边)









道路或绿地名称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市容管理

人 员

联系

电话

工商管理

人 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品 种

规 格


门前株数

左侧株数

总计株数


责任绿地面积

绿化设施









承诺一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工商等部门管理人员,认真管理所包保的绿化苗木,并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1、保持树木正常生长,不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

2、不影响树容树貌,不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

3、不破坏树木生长环境,不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

4、不危害树木,不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

5、不破坏树木,保证机械、车辆不撞伤、撞倒树木;

6、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

7、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占用绿地、开口、硬化;

8、对破坏苗木、绿地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和案件,保证积极主动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




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工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城市干道两侧沿街或绿地周边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商户、住房等绿化包保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

2、本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责任人、城市管理部门、工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二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城区街巷绿化两侧)









办事处名称

街巷名称


责任单位

责任人

联系

电话


区 城 市

管理人员

联系

电话

办 事 处

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品 种

规 格


门前株数

左侧株数

总计株数









承诺一定积极配合城市管理、办事处等部门管理人员,认真管理所包保的绿化树木,并保证做到如下几点:

1、保持树木正常生长,不摇树、爬树、攀树、摘花、采果;

2、不影响树容树貌,不依树搭棚、圈围树木、剥皮挖根、树上拴铁丝、钉钉子、铁箍挂牌、架电线、拴绳挂物、拴系宠物;

3、不破坏树木生长环境,不在树池内或树木周围堆放垃圾、倾倒废水残渣、取土、种植青菜及农作物等;

4、不危害树木,不在树下明火设灶、烘烤树木;

5、不破坏树木,保证机械、车辆不撞伤、撞倒树木;

6、未经园林部门批准不擅自砍伐、修剪、移植树木;

7、对破坏树木的行为和案件,保证积极主动劝阻、举报、检举、揭发和协同处理。

责任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办事处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区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城区街巷两侧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商户、住房

户等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签订。

2、本表格一式四份,分别由责任人、办事处、区城市管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城区街道办事处)

 注:1、本表格由城区街道办事处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办事处、区政府、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五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单位绿化)











责任单位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分管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容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共 株)
品种








绿


草坪面积


规格




色块面积


数量




绿化设施









  我单位承诺一定按照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认真养护管理我单位庭院绿化,确保绿化苗木成活率、保存率和绿化设施的完好率达到90%以上,达到市级园林式单位标准,并接受城市管理人员的监督和管理。若达不到标准,愿按照《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接受处罚和处分。

责任单位负责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城市管理部门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市创建省级园林城市工作

总指挥部办公室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格由单位签订。

2、本表格一式三份,分别由责任单位、城市管理部门、市创园办保管。

附表六


宿州市城市绿化包保责任制明细表
(小区绿化)











小区名称


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市容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责任树木

(共 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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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药械结合类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食药监械[2006]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针对药品、医疗器械产品管理划分问题,国家局于2004年4月5日印发了《关于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注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4〕94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药品和医疗器械相结合产品的注册管理问题予以明确。《通知》规定药械结合类产品中由药品起主要作用、医疗器械起辅助药品作用的(如预装了药品的注射器等),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由医疗器械起主要作用、药品起辅助作用的(如含药支架、带抗菌涂层的导管、含药避孕套、含药节育环等),按医疗器械进行注册管理;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按药品进行注册管理。

  根据部分省市局反映,目前仍存在中药贴敷类产品持有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在市场流通的情况。其中,有些产品完全以中药起治疗作用,属于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还有些产品既含有中药成份,也有物理发热成份,对此类产品,部分企业认为不属于中药外用贴敷类产品,而是属于以物理治疗作用为主的产品。

  不论何种情况,各省局应督促相关企业按照《通知》和《关于〖CM〗》<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重新注册有关问题的解释意见》(国食药监械〔2006〕284号)的要求,根据产品实际情况选择申请途径,及时办理药械结合产品的医疗器械重新注册或者药品注册。国家局在受理申请后,将进行技术审评论证,如发现产品的实际作用与申请途径不符时,将予以退审。

  考虑到许可政策调整可能对相关产品的市场流通带来一定影响,省局可对已核发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给予适当延期,留给企业适当的过渡时间,以便按新的要求准备注册技术资料。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有效期最长延至2008年7月31日。

  此外,各省局应对辖区药械结合类产品注册相关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总结,于2006年12月31日前报送国家局。

  特此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