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关于部分电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电信重组的基本完成,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为了适应新的电信市场格局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继续深化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调整与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推进电信资费定价方式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2000]1255号)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对部分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在本通知所列项目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同时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信息产业部
国家计委
二OO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一)固定本地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程控电话、窄带ISDN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功能使用费(呼叫限制、闹钟服务、多方通话、追查恶意呼叫、免打扰服务、主叫号码显示、用户要求改号通知费、移机不改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电话信息服务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语音信箱业务的开户费、月租费、改号改名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记帐式电话卡(不含IP电话卡)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注:1、多方通话等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2、电话信息服务、语音信箱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二)长途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电视、电话会议业务超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交互式会议电话业务接入费、特殊功能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智能网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智能网被叫集中付费业务开户费、基本服务费、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大众呼叫、电话投票、电话广告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四)IP电话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五)移动电话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SIM卡费、过户费、用户要求改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面向境外来访用户租卡业务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省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省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5、移动电话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通话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6、移动电话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短消息及基于短信平台的业务、呼叫转移、多方通话、遇忙回叫、免打扰服务、追查恶意呼叫、语音信箱、主叫拒显、秘书服务、信息点播类业务、定位业务、主叫号码显示)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六)无线寻呼、无线电集群、无线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无线寻呼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无线电集群电话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无线数据业务收费(三类传真业务、9600波特及以下数据业务、WAP业务、GPRS业务、蜂窝数字分组数据(CDPD)业务)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七)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礼仪电报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2、公众用户传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4、分组交换业务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5、分组交换业务广播功能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6、电子信箱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7、因特网业务开户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8、因特网业务网络使用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9、营业窗口提供用户使用因特网服务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0、因特网资源出租及服务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1、公众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12、POS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八)出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租用卫星电路、卫星转发器、租用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VSAT)电路、电话地球站(TES)话音电路的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九)卫星移动通信及海事卫星业务
收费项目 适用对象 报备部门
1、卫星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2、卫星寻呼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3、海事卫星业务收费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化工部
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管理办法
1996年3月5日,化工部
一、总则
1.根据国家经贸委《“九五”全国设备管理工作纲要》的要求,为杜绝假、冒、伪、劣防腐蚀产品进入化工企业,确保化工设备安全、稳定、长周期运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自愿参加防腐蚀产品推荐活动的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
3.被推荐产品的生产企业要以此为激励,继续在提高产品质量,改善售后服务上下功夫,不断研制出适合化工企业特殊要求的防腐蚀新产品。
4.各化工企业要优先选用化工部推荐的防腐蚀产品,从采购开始严把防腐蚀产品质量关。
二、产品推荐的基本条件
1.产品生产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和合法营业执照;
2.产品已经过(技术、产品)鉴定;
3.通过现场试用,产品未出现过严重质量问题,性能稳定且达到有关标准。
三、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附后);
3.单位基本情况介绍(生产能力、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水平等);
4.申请推荐产品综合情况介绍(产品技术鉴定资料、产品防腐蚀性能测定原始数据、产品先进性评价和性能价格比较等)
5.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现行规章制度种类及执行情况、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及监测手段、售后服务情况等);
6.用户使用报告。
四、申报与评审
1.经自查,认为具备产品推荐基本条件的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可填写“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连同申报材料一起报化工部生产协调司。
2.化工部组织化工防腐蚀专家,成立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评审委员会,负责防腐蚀产品推荐的综合复评工作。复评主要以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现场审查和用户调查访问的形式来进行。
3.复评组评审意见报化工部审定后,颁发“化工部推荐防腐蚀产品证书”。
五、管理与监督
1.化工部通过文件和有关报刊杂志,定期公布推荐产品目录及其生产企业名单,以沟通被推荐防腐蚀产品生产企业与化工企业间的信息。
2.推荐证书效有期为三年,期满前六个月应重新申请复查,更换证书。在推荐证书有效期内,如被推荐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现转让、倒卖、租借推荐证书等违反本办法的现象,将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限期整改直至吊销推荐证书的处罚。
3.为防止防腐蚀产品推荐过程中出现降低标准、以权谋私及乱收费等违法现象,化工部设立监督举报电话(4914455-2716),同时制订严格的评审费收取标准。
4.所收费用主要用于推荐证书印制、新闻媒介广告宣传、用户调查、产品质量检测及评审和审定会议费等。复评组成员差旅费由同一地区申请推荐防腐蚀产品的企业平均负担。
六、附则
本办法由化工部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附:化工防腐蚀产品推荐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