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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张生贵

时间:2024-05-21 08:57: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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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认定?

张生贵


  合同法第50条对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越权代理行为作了具体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他们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其行为为后果。如果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其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其并不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事实的行为,这样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其效力,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如果将这样的越权行为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所实施的行为混在一起,就会造成实践中的混乱,使交易秩序无法维持。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是超越权限,则合同对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效力,如果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其是越权的,则该合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法律约束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行为。
  适用该条的规则是:首先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为主体要件,其次是须是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再次是相对人对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行为须为善意,非为善意不得适用。确定善意的标准就是相对人与法定代表人订立合同的时候,在主观上不知行为人是超越权限,而是确信法定代表人在权限范围内进行,相对方必须尽到慎重核查的责任,查验是否法定代表人或组织负责人、查验是否具备授权委托书及委托范围权限和时限。如果相对人履行了谨慎审查的义务,则说明相对人无过失,否则应当认定为有过失。


张生贵 北京市天依律师事务所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计委 监察部等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关于1995年深入开展反腐败继续治理乱收费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物价局(委员会)、监察厅(局)、农业厅(局、委、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反腐败工作会议对今年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部署,经全国治理乱收费联席会议研究决定,1995年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把治理乱收费作为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集中精力抓落实,力争取得更大成效。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要继续巩固治理乱收费取得的成果,狠抓取消的乱收费项目的落实。各级财政、计划(物价)、监察、农业等部门要对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中办发〔1993〕10号文件取消的涉及农民负担收费项目,以及省级(含省级,下同
)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明文规定取消的收费项目,进行逐项对照检查,落到实处,切实减轻社会和群众的负担;对违反国家规定设立收费、基金、附加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继续顶风乱收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没收其全部非法所得上缴同级财政,情节严重的,要追究
有关领导责任;对一些突出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严肃处理,以儆效尤。
二、集中力量,突出重点,进行专项治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集中狠刹在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中小学乱收费,向农民乱摊派、乱收费三股不正之风,对每个专项都确定了牵头和参加的部门,建立了责任制。各级财政、计划(物价
)、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交通、公安、教育、农业等主管部门,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开展专项治理,并监督检查专项治理的落实情况,取得明显成效。要针对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规章,强化管理,使之规范化、法制化。
三、抓紧做好清理和整顿各种基金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5〕25号文件规定,把清理整顿各种基金作为治理乱收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消费基金过快增长,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清理整顿
的基础上,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设立的基金,要坚决停止执行;确需保留的基金,要逐项登记,按规定汇总上报。
四、继续抓好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这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政治问题。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统一规定和财政部(94)财预字第37号、65号文件以及财预字〔1995〕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抓紧研究落实,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
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做好组织实施和应缴收入的催缴入库工作。凡是中央和地方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要坚决纳入预算;对暂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同时,要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在1995年底的税收财
务大检查工作中,要将行政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重点检查行政性收费的缴库情况。
五、要加快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法制建设。目前,各地已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法规的,要根据经济发展和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修订和完善管理办法,尚未建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收费票据管理法规的地区,要在治理乱收费整章建制阶段,抓住时机,尽快制定
和建立起来。同时,要编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目录,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接受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1995年4月17日
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廖永南

一、案情
郭劲在生意往来中结识了皮仙之子皮宝,2003年8月10日皮宝向郭劲出具了一张货款8560元的欠条,并保证在9月份归还。同年9月14日皮宝因涉嫌经济犯罪被刑事拘留,2004年3月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3年12月5日,郭劲在吉安火车站拦住了准备出差的皮仙,并提出了皮宝欠款之事,且将欠条给皮仙辨认,要其担保还款。皮仙出于无奈在此欠条上写明:“此事在本月底前弄清为好,如没弄清2004年6月底前由家庭给他偿还。”之后,郭劲在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内,多次催皮仙还款无果,遂于2004年6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皮仙承担担保责任,清偿保证主债务及其利息。皮仙辩称,其担保是在郭劲逼迫下所写,应确认无效。
二、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郭劲的债权应否保护,该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有二种意见,一是判决皮仙清偿皮宝所欠郭劲货款8560元及其利息。其理由是:本案保证合同有效,且该保证合同已约定保证责任期限,债权人也已在保证责任期限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二是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
三、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认为皮仙与郭劲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其理由如下:
1、从皮仙订立保证合同主观方面看,皮仙因公出差去吉安火车站,并非找债权人郭劲订立保证合同,郭以子债父还为由,要求皮仙保证代皮宝履行债务之责,皮与之订立保证合同时要去赶火车,主观上是出于无奈。
2、从该保证合同订立的客观方面讲,也违背了保证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债权人郭劲是在债务人皮宝已经逾期未还款,且保证人不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债来源的情况下,郭劲强求与主债务毫无关系的仅与债务人有父子关系的第三者皮仙签订保证责任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人,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
3、从皮仙所写保证内容分析,也存在保证主体与保证内容不明确。皮仙写“由家庭给他偿还”,意味着家庭是该保证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家庭是个集合体,并不具有主体资格,“家庭代为还债”其主体不明,以何财产还债也不明确。因此,不具有可执行性。
综上所述,皮仙在皮宝出具的欠条上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属无效,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郭劲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