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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减少死刑数量的规定/黄祖建

时间:2024-06-30 05:25: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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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关于减少死刑数量的规定

黄祖建


  《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决定减少经济犯罪的死刑数量,使我国现有的68个判处死刑的罪名减少为55个。这一修改决定在社会上得到了普遍认同。但是,也有一些人提出了质疑,死刑种类的减少会不会使此类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死刑的存废一直是法学界长期争论的问题,赞成减少乃至废除死刑的学者认为,减少死刑或者废除死刑不可能增加犯罪。但是,反对减少和废除死刑的人认为,不能以简单的犯罪统计得出结论,因为人类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废除死刑的国家现在犯罪率没有上升,并不意味着未来这些国家的犯罪率不会上升。所以,不要用经验主义或者简单的数理统计分析复杂的犯罪问题。结合中国国情,笔者倾向于后一种观点,认为死刑对相关犯罪领域确有较大威慑力,暂不提倡减少或者废除。
  这次提出要取消的13个死刑罪名中,经济罪占了多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领域犯罪情况日益凸显,如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仍依靠着重刑尤其是死刑,加大对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此,我们除了加大决心惩贪治贪防贪的决心之外,更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填补法律在惩治贪污腐败方面的漏洞或盲区,加大对经济犯罪领域的打击力度,应该对该领域犯罪使用重刑,增加惩治的死刑法律条文,这样才能真正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才能严厉地打击经济犯罪活动,减少经济犯罪的蔓延和滋生,才能真正能地取悦人民,消除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作者:荔浦县人民法院 黄祖建 日期: 2010.10.28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问题的批复

1964年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甘肃省公安厅:
你厅劳改局〔63〕公劳管字第201号《关于对群众要求保释劳改犯人的处理意见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对于群众要求保释的、家庭确有实际困难的劳改罪犯,不宜采取提前释放和监外执行的办法保释。个别罪犯改造良好又确因家中有实际困难,群众要求放回,当地公社或公安机关来信证明的,可以采取假释的办法处理。假释的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确有悔改表现和放出以后不致再危害社会治安的罪犯。
(下略)


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暂行办法

广西省玉林市人民政府


玉林市人民政府文件

玉政办[2000]86号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十月十日


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好玉林城区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的文明程度, 维护城区交通治安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的精神,结合玉林城区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的停放、保管工作,统一由公安机关组织和管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固定保管点,从事收费保管业务。
玉林市公安局是玉林城区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和保管的有关规定。
(二)帮助建立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保管站。
(三)对保管站的人员进行聘用、教育、培训、指导和管理。
(四)制作、颁发保管员证、章。
第二条保管站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自行车、二轮摩托车保管职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保管人员进行聘用、教育、培训、指导和管理。
(二)确定保管人员的工资、福利。
(三)提出保管点的分布建议,报请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四)负责搞好保管点的设施建设。
(五)按规定搞好保管票据的设计、制作和分发工作。
(六)负责搞好保管点的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失窃事件的调查、理赔工作。
第三条保管员由市公安局保管站聘用。其必须做到:
(一)忠于职守,坚守岗位。
(二)文明执勤,热情服务。
(三)发现可疑人员、车辆及时向保管站领导报告;如遇特殊情况,必须及时予以处理,事后再向站领导汇报。
(四)坚决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值勤时必须佩带工作证、章。
(六)保管车辆收费时应与票面相符,插放保管牌,车主取车时应凭保管牌领车。
(七)所停放和保管的车辆要排列有序,不得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第四条保管点设立及具体要求
(一)在已设立的保管点和开展重大活动确定的临时停放点区域,所有车辆不得乱停乱放。交警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要按职责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二)保管点的设立。本着方便群众,方便进出,方便管理的原则,以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为前提,公共场地可设置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停放、保管点。具体地点、规模由市公安局会同交通、建设、工商等部门确定,并联合发文公布。
(三)保管点必须树立标志牌,标明收费标准,保管时间及举报电话,并必须建有相应的保管设施。
(四)在城区范围公共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停放、保管的车辆,均须到划定的地方停放或交保管点保管。
(五)如举办重大活动需设立临时保管点,必须经市公安局批准并设置明显的标志牌。
(六)凡在单位内部设立的停车场、点,不属本暂行办法所辖范围,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责任区分
(一)个人在保管点将车辆交保管员保管后,如出现车辆被盗、丢失、损坏的,车主须凭所持保管牌,经保管员验证和保管站核实后,根据车辆的新旧程度,按规定给予经济赔偿。
(二)由于车主丢失保管牌、又无足够证据证明是车主的,保管员有权拒绝领车。
(三)仿造或伪造保管牌进行非法活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保管站、点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设立保管点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在保管点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第六条保管时间及收费标准
自行车、摩托车保管时间及收费标准,由市公安局根据实际情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提出方案,报经物价部门审批并报市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七条实行按时段收费(每日分上午8时至下午7时,晚上7时至零时前,深夜零时至次日早上8时前三个时段)。车主在任意一个保管点保管,取得保管票后,在本时段内凭票到其他保管点保管,所在保管点不准再次收费。
第八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本暂行办法由玉林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