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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应对行政处罚/彭育波

时间:2024-06-03 21:09: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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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如何应对行政处罚


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彭育波律师
联系电话:18981834912,18581834912


作为中国的民营企业,不论在地位上还是待遇上,均无法与央企、国企、外企相比,并且民营企业家更多是白手起家,缺乏必要的社会背景与地位,所以在中国这个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制度下,难免在遇到行政处罚时乱了阵脚,从而病急乱投医,大多选择私了,助长了一些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肆意妄为的办事态度与想法。笔者曾分别以企业法务、律师的身份参与处理了多起行政处罚案件,并最终比较圆满的解决下来,因此总结了一些自己的经验与做法:
一、 搞清楚处罚的依据:
一般民营企业在得知自己被行政机关处罚后,马上就开始慌神,特别是下面的办事人员,由于对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的积累不足,在面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心慌,没有任何应对的措施,旋即想到的就是私了。但是,大多企业都忽视了一个问题,就是这些行政机关是以什么理由对你企业作出处罚的,这些处罚理由是否在法律赋予其处罚权的范围内,是否在处罚程序上合法?
笔者曾经遇到这样一件行政处罚的案件:一名自称是辖区内的税务专管员到其铺面查税,直接从其柜台中将所有账本收走,没有留下任何的书面手续,并称将被处以5万元的罚款,同时留下自己的手机号,告知要私了可以在周六下午某茶楼内见面。企业慌神了,以为真要被处罚5万元。于是电话咨询应该怎么做。
之后,我连续提出了几个在行政处罚程序上有瑕疵的地方,(1):行政处罚一般都是两名工作人员一并参与,不可能存在只有一人就可以执法的情况;(2):没有主动出示过工作证件;(3):收走的所有账本没有开具相应的扣押文书;(4):告知处罚金额时没有相应的文书,并且没有任何法律依据;(5):行政处罚一般都在办公场所进行,不可能在休息日的,并且是在某个茶楼解决,基于如上瑕疵,我向这家企业建议,可能是遇到了骗子或者是这名工作人员想赚外快了,如果是骗子,那么报警即可;如果是想赚外快,那么可以直接去税务局的纪委申诉。根据我的这种分析,最终这家企业通过正当途径圆满解决此事,并且没有遭受任何行政处罚。
其实笔者想说明的是:在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时,首先不能自己慌了神,或者总是想通过私了解决,有一些处罚是本来可以避免的,有些处罚本来就是没有依据的。
二、 与行政处罚机关正面接触:
较多的企业,在面临处罚时,都不敢与行政机关正面接触,想的是如果我据理力争,把这些机关的人惹毛了,要加倍处罚,到时候我得不偿失。其实不然,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了: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辩解的权利,并且行政机关不得应此加倍处罚。笔者所谓的正面接触,其实包含了两个方面:1、向行政机关了解具体的处罚依据或处罚理由,得到处罚文书,2、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可能向行政机关提出辩解。
笔者曾遇到这样一个行政处罚案件:货物所有权人将货物从A地运到B地,用的是载客的面包车,路途中被路政检查时发现,随即以非法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为由,扣押了车辆及货物。司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常识,没有做任何的笔录,并被要求缴纳了3万元的停车费。这家企业在咨询我时,主要向我反映车辆长期被扣留,会额外增加维修成本,是否能私了,可能也就花3万块了事,并要求我从这个方面出发提供法律意见。之后,我向他提供了这样的建议:既然是自有货物从A到B,那么根据当地对道路交通运输的有关规章与文件规定,这就不算作道路货物运输;并且,按照规定扣留的车辆是不需要缴纳停车费的;由此,我建议企业立即派人到当地交通局与执法人员正面接触,解释原因。这个案件之后由笔者介入,在向行政机关出具了相应的证据,辩解理由后,行政机关在第二天就放车放货退钱,并对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赔礼道歉。整个过程仅仅花费了2天时间。之后,我还给企业开玩笑说,这两天时间的耽搁是否符合之前你们提出的要求车辆尽快返还的要求。
由此可见,及时与行政机关正面接触是多么的重要与必要。
三、 尽快聘请律师介入案件:
在面对大额行政处罚案件时,一般企业会依托内部自身的法务专员或者其他行政人员先行处理,但是由于这些人员可能由于经验不足或者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不够深刻,并不能很好的解决事情,却一再耽搁行政处罚的时限,由此可能对企业自身造成不利后果。
笔者处理过的一个案件很能说明这样的问题:一家企业产品被某地工商局查处后,通知企业解释原因,提供证据与辩解,但是企业却置之不理。一年后,这家工商局联同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到这家企业所在地强制执行了超过500%的罚金。企业这时才慌了神,却让内部的行政人员先后往返该工商局4、5次,时间耽搁了3个月之久;在处理不下来后,才想起委托律师介入。笔者介入后,虽然发现不论是工商局还是法院,在处罚与执行上都存在程序瑕疵,但是却因为过了各种诉讼、申诉时效,而不能从正当的法律途径上走下去。虽然最后仍是比较圆满的解决了这件处罚案件,但并非是以律师的身份介入解决的。由此,企业最终也意识到这点,并在之后的案件中,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另外,笔者还想提一点,虽然本文主要内容是介绍如何从法律上应对行政处罚,但是按照国内的现状,也并非要求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都这样处理,原因之一就是企业仍需要从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及利益上加以考虑。如:行政处罚机关的部分行政处罚可以扣押货物,而如果扣押这部分货物实质对企业会造成比较大的伤害或直接影响企业的经营,那么笔者建议可以同时从法律层面与非法律层面上并行,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减少企业的损失,但是,并不建议所有的行政处罚都走非法律层面。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阳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双阳区房屋拆迁安置管理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00年6月23日长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加强双阳区房屋拆迁管理,结合双阳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双阳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和征用的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 双阳区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区房屋拆迁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有关房屋拆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实施,指导监督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二)受理拆迁申请,审验有关文件资料,审查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确认拆迁承办单位,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除许可证》;
(三)负责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
(四)发布拆迁公告,下达暂停办理通知书;
(五)负责委托协议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办理证据保全;
(六)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依法组织行政强迁;
(七)接待处理有关房屋拆迁的来信来访;
(八)培训、考核拆迁工作人员,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九)依法裁决房屋拆迁纠纷,依法查处拆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十)建立拆迁档案制度,管理拆迁档案。
第五条 实行委托拆迁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支付给被委托人拆迁委托费;
(一)住宅房屋每平方米20元;
(二)非宅房屋每方米25元。
第六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安置的,应当按照建设项目中回迁房屋建设工程总造价20%~40%的比例存领储回迁房屋建设专项资金。
拆迁人应当按照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专户存储专项资金,未经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银行不得向拆迁人支付。
第七条 搬迁期限为10至15天,实行统一拆迁的,由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具体搬迁期限。
第八条 被拆迁人属单位职工,在搬迁期内搬迁的,所在单位凭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拆迁证明,给假5天。
第九条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作出限期搬迁的决定;逾期仍拒绝搬迁的,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民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搬迁,或者由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不得对被拆迁人断水、断电、断气、断热等,不得拆除未搬迁的被拆迁人的房屋。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和有线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拆迁工作。
第十条 自规定的搬迁期限结束的次日起到组织回迁进户时止,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过渡期限。过渡期依据回迁房屋的层数确定:6层以下的,为18个月;7层~18层的,为24个月;19层以上的,一般为30个月。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在拆除房屋前,到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灭籍手续后,持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证》和有关资料到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除许可证》。
第十二条 拆迁安置采用房屋安置、贷币安置或者房屋安置与贷币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安置方式的选择由拆迁人与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协商确定,协商意见不一致的,拆迁人能够提供安置房屋的,实行房屋安置;无法提供安置房屋的,实行货币安置。
因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建设等公益事业拆除房屋的,安置方式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被拆除的房屋补偿、安置,以建筑面积为准。
被拆除房屋,由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作价。
回迁房屋价格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测算、确定。
被拆迁人要求增加安置面积的,增加面积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计算。
被拆迁人要求降低减少安置面积的,其降低减少的面积部分按照贷币安置价格结算。
第十四条 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为准;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认为《房屋所有权证》上标明的建筑面积与实际建筑面积不符的,以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重新确定的建筑面积为准。
已灭失的房屋不予补偿;其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拆除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拆除房屋实际面积超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面积的部分,按照其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的40%给予补偿。
集体所有土地新征用为国有土地的,有宅基地使用证明的房屋,视为有房屋产权证件,经市房产产权管理部门评估作价后,由拆迁人补偿安置。
第十六条 拆除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修建的没有超期的门斗、围墙等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物以及水井等,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有防寒屋顶及瓦盖的门斗,属砖木结构的,每平方米40元;属砖混结构的,每平方米60元;其他结构的,每平方米30元;
(二)砖砌围墙,高度在1.5米以下的,每延长米15元;高度在1.5米以上的,每延长米20元;
(三)手压式水井每口120元,管式水井每口240元,下水井每口200元。
拆迁时需砍伐林木的,依照有关当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含个体工商业户)停产停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人上一年度交纳所得税后利润的30%予以一次性补偿。在停产停业期间,拆迁人按照拆迁范围内的在册职工人数,根据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额的60%逐月发给停产停业
补助费。
对在拆迁范围内停产停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全额发给离退休金。其中,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拆迁人支付给离退休人员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其应当上缴给社会保险部门的保险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拆除非住宅房屋,其生产设备、附属设施、原辅材料等由被拆迁人自行搬迁、拆除,搬迁等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有特殊情况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裁定。
第十八条 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因拆迁搬家的,由拆迁人发给每户搬家补助费240元;实行货币安置的,每户发给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120元;被强迁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被拆迁人在过渡期间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按照被拆房屋建筑面积发给被拆迁人,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4元。搬迁时预发6个月,回迁时按照实际过渡期限一次结清。不足半个月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九条 在拆迁范围内,个体业户具备下列条件的,由拆迁人安置营业用房:
(一)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和《房屋所有权证》,营业用房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
(二)属于改变原房屋用途作为营业用房的,应当具有有关部门批准手续。
第二十条 回迁安置住宅房屋按确定的单元,按下列程序实行公开分配:
(一)被拆除房屋使用人选定房屋的名次,依据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时间、搬迁时间等因素综合排定,并张榜公布;
(二)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依据排名的先后顺序选定房屋。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为被拆迁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提供方便,并按照办证要求出具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贷币安置的,拆迁人在被拆除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另加15%给予安置。拆迁人必须将安置的贷币足额存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帐户,由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单位一次性发放。
因市政、环卫设施和园林绿化建设等公益事业拆迁房屋的,安置的贷币可以实行分期支付,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拆迁管理有关事宜,依照《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安置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双阳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7月14日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建设局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7年2月8日)

深建规〔2007〕1号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03号 许可事项:民用建筑工程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一、行政许可内容
  市(区)建设局根据项目报建情况,分别对各自项目管理权限内的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申请人根据项目管理权限直接向市(区)建设局申请。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建设工程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新建公共建筑和经过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采用集中供冷制冷方式的,已经安设分户用冷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
  (三)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已经安装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四)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已经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
  (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1.《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15-2005);
  2.《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05);
  3.《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4.《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GB50364-2005);
  5.《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6.《建筑外窗保温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8484-2002);
  7.《建筑幕墙物理性能分级》(GB/T15225-1994);
  8.《建筑外窗气密性能分级及其检测方法》(GB7107);
  9.《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0.《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
  11.《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1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13.《建筑给水排水与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GB50242-2002)。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五、申请材料
  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1份。书面文件中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
  (一)《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二)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档,只须提交建筑、空调通风、电器照明专业);
  (三)设计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复印件,如采用性能化节能设计的应提供性能化设计的电子计算文档和计算模型);
  (四)施工图审查单位的建筑节能设计审查表(复印件);
  (五)节能产品供货证明(复印件);
  (六)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建筑节能工程自验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八)房屋使用说明书(应说明对建筑节能措施的保护要求);
  (九)如十二层以下住宅项目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没有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文件;
  (十)如建筑物围护结构和用能系统使用标准和技术规范中未涵盖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应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书;
  (十一)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十二)工程项目使用的材料或产品相关热工性能进场检测报告和生产厂家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复印件):
  1.屋面隔热材料、架空楼板隔热材料和墙体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
  2.外窗、户门、填充墙体的传热系数;
  3.玻璃(包括外门窗和天窗用玻璃)的可见光透过率和遮阳系数;
  4.外遮阳装置的遮阳系数;
  5.外窗和玻璃幕墙的气密性;
  6.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
  (十三)如项目采用中央空调系统,应提交:
  1.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调试记录:
  (1)设备单机试运转记录;
  (2)空调系统无生产负荷联合试运转与调试记录;
  2.由法定机构出具的中央空调系统有关测试与评价报告:
  (1)中央空调系统制冷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2)泵与风机输送效能比测试与评价报告(不同型号的泵与风机不少于1组);
  (3)风管漏风量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4)空调风系统风量、风压测试与评价报告(按风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风系统);
  (5)空调水系统流量与压力测试与评价报告(按水系统总量的10%抽检,但不得少于1个水系统)。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或到市(区)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区)建设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市(区)建设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在深圳建设信息网(http://www.szjs.gov.cn)下载或到深圳市建设局业务办理中心领取申请表,备齐申请资料,按项目报建的管理权限,在组织竣工验收5日前向市(区)建设局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二)市(区)建设局收文后出具受理回执;
  (三)建筑节能专项验收与竣工验收同步进行;
  (四)市(区)建设局签发《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十、行政许可时限
  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
  有效期限为建筑节能工程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三条;《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民用建筑工程通过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并取得《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书》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方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项目性质 新建 □ 改扩建 □
建设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设计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
项目地址 办理施工许可时间
建筑类型Ⅰ 居住建筑 □
公共建筑 □ 结构体系
项目建筑面积(m2)
建筑层数(地上/地下) /
建筑类型Ⅱ 居住建筑 □
公共建筑 □ 结构体系
项目建筑面积(m2)
建筑层数(地上/地下) /
围护结构
节能措施 外墙 分户墙
屋面 外门窗
天窗 底层架空楼板
设备系统
节能措施 制冷空调系统 分户用冷计量装置
照明系统 其它节能设备系统
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 太阳能热水系统
空调废热回收装置
本工程项目已完成工程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有关法规和建筑节能强制性条文的规定(有关技术指标详见《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附表1或附表2、《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附表3或附表4),现申请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申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 年 月 日
申请人承诺:
本表填报的内容及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及其内容是真实的。如有任何虚假,受理机关可终止审理;如因虚假材料引致法律责任,概由申请人承担,与受理机关无关。
若有书面材料需通知申请人,可按本表填写的通讯地址邮寄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