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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17 08:32: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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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 国家经委 财政部 等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2月29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为了缩短金矿建设周期,加快建设速度,同意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中国黄金总公司制定的《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现印发试行。

附: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
一、遵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黄金生产的决定》中提出的要求,为使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改革不适应新情况的规章制度,缩短建设周期,加快中小矿山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制订岩金地质勘探、工程设计和矿山建设三结合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三结合”)。
二、“三结合”的基本原则
从国家和全局的利益出发,以缩短地质勘探和矿山建设周期为目的,力争做到投资少、见效快,促进金矿地质勘探和黄金生产事业的共同发展。
三、“三结合”矿区的基本条件
1.必须有全国储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委审定的金矿详查地质报告,对矿床做出了具有工业价值的评价。
2.已列入金矿建设规划的矿山或黄金管理部门要求建设的矿山。
四、“三结合”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1.矿山建设部门必须委托设计单位编制“三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审批权限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三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矿山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设计单位共同编制“三结合”设计,确定勘探工程和需要结合勘探而进行的矿山建设工程及其概算,按照地质勘查设计和基本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分别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和地质工作计划。
2.凡是经过批准的“三结合”矿区,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黄金领导小组负责(尚未建立领导小组的省,由省经、计委负责),建立一个由三方参加的协调小组,负责地质勘探和矿山建设的协调工作。
3.“三结合”的矿区,矿山建设部门负责支付为矿山建设开凿的竖井、斜井、石门和运输巷道,以及为生产所需扩大勘探坑道断面的部分费用;地质勘探单位负责支付为探矿所需的钻探和勘探坑道以及为提交地质报告所需槽探、井探、采样等费用。
4.“三结合”的矿区,地质勘探单位负责全部工程的地质观察、采样、编录以及进行综合研究,编写并提交地质勘探报告。
5.在“三结合”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采空区,应分别表示在平面、剖面图上,单独计算储量,并可计入探明储量。
6.“三结合”施工过程采掘的金矿石,其销售收入按各自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使用。
7.“三结合”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工程报废损失,应由“三结合”协调小组视情况不同,由参加“三结合”的单位承担。
五、本办法,由全国金矿地质工作领导小组和中国黄金总公司解释。
六、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实行。


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农渔发【2012】35号


  休闲渔业是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确定的现代渔业五大产业之一。近些年来,我国休闲渔业迅速发展,“十一五”期间产值年均增长22.6%,一批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品牌优势明显的休闲渔业实体迅速壮大,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作为新兴产业,我国休闲渔业尚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差、管理不规范、政策扶持不足等突出问题。为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发展休闲渔业的重要意义。休闲渔业是以渔业生产为载体,通过资源优化配置,将休闲娱乐、观赏旅游、生态建设、文化传承、科学普及以及餐饮美食等与渔业有机结合,实现一二三次产业融合的一种新型渔业产业形态,主要包括休闲垂钓、渔家乐、观赏鱼、渔事体验和渔文化节庆等类型。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对进一步拓展渔业功能,转变渔业发展方式,提高渔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渔民转产转业,增加渔民收入,丰富城乡居民物质文化生活,全面建设渔区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业鱼礁。上、展专项和渔区风情风貌,突出特色,增强休闲渔业文化特(二)我国休闲渔业发展前景广阔。我国水域辽阔、渔业生产形式多样、渔文化底蕴深厚,发展休闲渔业条件优越。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深入推进,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生活方式不断改变,休闲需求日益扩大,发展休闲渔业潜力巨大。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及时更新观念、创新思路,将休闲渔业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措施,促进休闲渔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渔业增效、渔民增收和现代渔业建设为目标,加强政策引导和扶持,因地制宜,创新发展,突出特色,鼓励发展文化多元的休闲渔业。着力提升休闲渔业发展水平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着力加强休闲渔业规范化管理,不断丰富和拓展渔业的休闲功能和文化内涵,逐步形成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渔民主体、社会参与的休闲渔业发展新格局,为建设现代渔业、促进渔民增收和渔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四)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从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出发,依托渔业生产过程、渔民文化生活和渔区风情风貌,突出特色,增强休闲渔业文化功能、科技含量和转化增值能力,提升休闲渔业发展整体规模、层次和水平。

  坚持科学规划,加强引导。加强休闲渔业发展的规划引导,与渔业发展、经济社会发展、新农村建设、旅游业发展等规划相衔接,分类规划,合理布局,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避免盲目发展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坚持以安为先,强化管理。始终将安全问题放在休闲渔业发展和管理的突出位置,制定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生产安全、渔业生态环境保护、水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等监督管理,保障从业者和消费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确保休闲渔业规范发展、安全发展、可持续发展。

  坚持市场调节,政策扶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渔户、渔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主体的积极性,合理引导各种资源投入休闲渔业发展。充分用好国家和地方支持渔业发展、环境保护、小城镇建设、扶贫开发等相关政策措施,着力加强休闲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科技支撑能力,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产业整体素质。

  三、加强规划引导

  (五)做好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加强休闲渔业发展的调查研究,根据自然资源禀赋、渔业发展状况和旅游需求,深入分析区域资源特色和市场发展潜力,合理确定优先发展区域,科学制定休闲渔业发展规划。把休闲渔业发展纳入渔业发展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休闲渔业有机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引导休闲渔业高起点起步、高层次发展。

  (六)促进休闲渔业合理布局。引导休闲渔业开展特色经营和多种经营,努力建设适应不同层次、不同需求、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休闲渔业基地,增强休闲渔业发展活力。要避免一哄而上,合理规划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沿海地区休闲渔业发展要结合现代渔村建设、人工鱼礁建设和滨海旅游开发,展示丰富多彩的渔文化、海洋文化和海洋景观。内陆地区要依靠江、河、湖、库等资源,打造各具特色的休闲渔业项目。大中城市周边,以现有水产养殖场所为基础,发展垂钓、观赏、娱乐、餐饮、住宿等功能齐全的休闲渔业基地。要结合地域优势和传统特色,积极引导观赏渔业发展,规划建设一批现代化的观赏鱼、水族装备生产基地和批发市场。

  四、开展示范引领

  (七)深入开展休闲渔业示范创建活动。按照休闲渔业的主要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分期分批创建一批有规模、有特色、效益好、管理规范、带动能力强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进一步探索休闲渔业发展规律,激发社会公众的参与热情,加快培育一批经营特色化、管理规范化、产品品牌化、服务标准化的休闲渔业示范基地,引领和带动休闲渔业全面发展。

  (八)加强宣传推广。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宣传推广,为休闲渔业发展搭建平台,支持举办渔文化展示、垂钓比赛、观赏鱼评比、水族器材(包括钓具、钓饵等)展销等各类活动,推广渔业休闲文化,增强行业的吸引力,促进休闲渔业做大、做强。

  (九)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按照行业规范和服务标准,依托推广机构、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合作社等组织,开展专家授课、现场参观、经验交流、典型示范等多种形式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积极争取将休闲渔业技能培训纳入“阳光工程”,尤其要加强对沿海捕捞渔民的培训,提高转产就业的能力。

  五、加强监督管理

  (十)制定完善休闲渔业相关制度和标准。加快制定休闲渔业管理办法,强化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卫生、休闲渔船管理、观赏鱼引进管理等制度,使休闲渔业发展有法可依,管理有章可循。加强对公共水域垂钓活动的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公共水域垂钓管理制度。根据休闲渔业的不同类型,制定海钓、垂钓、体验式捕鱼、水上餐饮等生产操作规范及服务标准,制定钓饵标准、休闲渔船(艇)安全标准、观赏鱼品种标准等,引导休闲渔业经营主体标准化生产、规范化经营。

  (十一)加强对休闲渔业的监督管理。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建立休闲渔业管理协调机制,建立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协调机制和监管体系,对休闲渔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休闲渔业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和操作规程,促进合法、规范、安全经营。对于休闲渔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共同开展专题调研,协同破解发展难题。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立足渔业管理职能,加强对休闲渔业发展的监管。

  六、加大政策扶持

  (十二)健全投融资体系。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加大对休闲渔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将休闲渔业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予以支持。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等多种形式参与休闲渔业开发和经营。鼓励金融机构对信用状况好、资源优势明显的休闲渔业项目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并在贷款利率上给予优惠。

  (十三)完善扶持政策。将休闲渔业纳入现有渔业产业政策体系,在水产健康养殖、渔船改造、柴油补贴、海洋牧场等方面进行支持,鼓励依托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水产良种繁育基地、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建设兴办休闲渔业,支持近海老旧木质渔船通过更新改造转向休闲渔业各地要积极争取把休闲渔业场所纳入政府采购体系。要加大政策衔接力度,争取休闲渔业经营户、合作社减免营业税政策,休闲渔业场所销售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及初级加工品享受免税政策,休闲渔业用水用电享受农业用水用电收费政策。

  (十四)加强公共服务。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大服务力度,为休闲渔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要重视和加强对休闲渔业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服务,重点开展休闲渔业配套设备研究和开发、优质钓饵研究和开发、观赏鱼养殖技术研究和新品种开发,全面开展水产技术推广服务。建设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有效衔接供需,宣传推介渔文化、普及渔业知识,让消费者和从业者都能方便、及时、准确地获得休闲渔业的真实信息。做好休闲渔业的统计分析工作,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切实将休闲渔业作为建设现代渔业的重点领域抓紧抓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顺势而为,乘势而上,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休闲渔业作为建设现代渔业的重点领域抓紧抓好,将《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部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做到有领导分管、有处室主抓、有人员落实、有经费保障,休闲渔业各项工作做到有计划、有措施、有落实、有考核。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推广等机构的积极性,为休闲渔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大对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管理支持,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休闲渔业有序发展。


附件:
农渔发[2012]35号.CEB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YYJ/201212/P020121213551957004669.ceb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 

2003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