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省人大常委会
贵阳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2004年4月22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8月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交通、建设、城管、人防、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四条 交通安全管理装备、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维修、更新经费和交通安全宣传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 车辆登记
第五条 机动车和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不得上道路行驶。
下列车辆不予登记:
(一)独轮车、滑轮车、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
(二)非法拼装、改装的车辆;
(三)未经国家许可生产的车辆;
(四)法律、法规禁止登记的其他车辆。
第六条 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牌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的办理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当发放临时通行牌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不予发放的理由。
临时通行牌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行驶区间,但有效日期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七条 用于驾驶培训的专用机动车辆,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教练车号牌。
教练车应当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驶。
第三章 驾驶人、行人和乘车人
第八条 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
(二)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
(三)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
(四)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
(五)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
(六)在禁止停车的路段、城市道路临时停车车位线外停车以及逆向停车;
(七)设有停靠站点的路段驾驶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在规定的站点外停靠;
(八)驾驶机动车在划有中心实线的路段、高架桥、立交桥上调头或者左转;
(九)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
第九条 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
(二)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
(三)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
(四)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
(五)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第十条 乘车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车辆;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
第十一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
(二)逆向行驶;
(三)不按信号指示行驶;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
第十二条 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禁止通行的路段、时间内行驶;
(二)在驾驶室外载人;
第十三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营运活动;
(二)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三)两轮摩托车驾驶人、乘坐人不按规定佩戴专用安全头盔;
(四)一车非法拥有两副以上号牌;
(五)多车使用同一副号牌。
第四章 道路通行安全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安全的状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控制市区摩托车的数量;
(二)划定限制、禁止机动车通行的时间、区域和车辆类型;
(三)设置单行线;
(四)发放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五)有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措施。
上述措施实施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座谈、论证、听证等方式征求各方意见,并在实施3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设置、调整客运车站点、行驶路线,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客运车辆行驶路线或者站点妨碍交通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要求有关部门立即改变或者迁移。
第十六条 道路建设以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道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架设跨越车行道的架空线,高度从地面起不得低于5.5米。
架设跨越车行道的横幅,从地面到横幅下端的高度不得低于4.5米。
第十八条 不得占用车行道从事摆摊设点、修车、洗车等经营活动。
严格限制临时占用人行道,经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批准临时占用人行道的,不得超过批准的时间和范围,并应当预留宽度为3米以上的人行通道。
第十九条 严禁在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摆设临时摊点。
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应当二十四小时向行人开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维护行人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 停车场点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公共停车场点建设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与城市建设、改造同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 鼓励利用民间资金投资建设停车场点。
具备条件的小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可以向社会开放,收取合理的服务费。
城市道路临时停车点,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小区、单位内部停车场停车泊位的施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
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停车泊位,其它车辆不得占用。
第二十二条 严禁占用城市主干车行道设置临时停车场点。
占用城市次干车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非单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8米。
占用人行道设置的临时停车场点,次干道人行道预留宽度不得低于3米;主干道人行道或者繁华路段上预留宽度不得低于4米。
第二十三条 经规划批准的停车场点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验收后7日内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按照规划应当投入使用的停车场点不得关闭、缩小或者改变使用性质。有条件扩大的,应当按照规定审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对于应当并处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处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处罚外,应当按照本办法处以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有第(一)项行为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的手续,并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有第(二)、(三)、(四)项行为之一的,没收牌证,责令补办,并可以处200元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立即退还机动车:
(一)驾驶号牌、证照、标志不全的车辆上路行驶;
(二)持有两本以上的驾驶证;
(三)一车非法拥有两副以上号牌;
(四)多车使用同一副号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使用手持移动电话的;
(二)驾驶机动车吸烟、饮食的;
(三)驾驶机动车观看电视、阅读报刊、使用耳机的;
(四)驾驶摩托车不戴专用安全头盔的。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不按规定开启灯光、设置故障标志的;
(二)营运性客车、单位交通车不按规定站点停靠的;
(三)前方交通阻塞,不按规定通行的;
(四)驾驶车辆通过交叉路口、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的;
(五)货运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六)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的;
(七)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八)进入导向车道,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九)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
(十)不按规定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的。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二)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三)不按规定左转、调头的;
(四)不按规定申领临时通行牌证、教练车号的;
(五)驾驶未按规定期限检验、检验不合格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在机动车道上招乘营运性车辆的;
(二)在车行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三)侧坐或者背向驾驶人骑坐二轮、侧三轮摩托车的;
(四)将身体伸出行驶的机动车外的。
第三十条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标志、交通警察指挥通行的;
(二)通过设有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道路时,不走人行横道、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的。
(三)在禁止行人通行的高架桥、立交桥行走的;
(四)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五)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滑行的。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一)在禁止通行的时间、路段、车道内行驶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不按信号指示行驶的;
(四)在人行道上行使的;
(五)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第三十二条 擅自关闭、缩小停车场以及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恢复原状的,强制恢复,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利用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客营运的;未经批准占用人行道经营的;占用车行道、人行地下通道、过街天桥摆摊设点、修车、洗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四条 扣留的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照、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当事人接到通知后超过30日不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登报告示;对登报告示后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第三十五条 交通警察滥用职权,违反规定吊扣驾驶证件、车辆牌证和车辆的,滥罚款、乱收费的,枉法裁决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交通警察违反规定的罚款、收取的费用以及违规吊扣的驾驶证件、车辆牌证和车辆,应当及时退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落实《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有关精神,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行为能力,有效控制心血管疾病、糖尿病、慢性呼吸道疾病、癌症等主要慢性病的危害及其危险因素水平,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共同发起了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是提高国民整体健康水平,实现“健康护小康”的重要工作。各地要按照行动总体方案的要求,将这项行动作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与社区、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相结合的切入点之一,认真组织落实,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
二、为保证行动顺利开展,我部成立了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并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设立国家行动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审核行动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和各地工作。国家行动办公室负责行动的全面组织、实施、督导和评价,制订行动实施方案,经我部批准后下发实施。
三、各地要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健康城市等相关工作,以社区和乡镇为平台,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参照行动总体方案,制订本地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加强统一部署,广泛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做好本地行动启动工作。到2007年底国家行动办公室拟支持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作为第一批启动地区开展示范行动,到2008年底支持全国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示范行动。拟报名参加启动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本地行动启动时间后向国家行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二○○七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1: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倡议书.doc
附件2: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总体方案(2007—2015年).doc
附件3: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领导小组名单.doc
附件1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倡议书
健康是人的基本权力,是幸福快乐的基础,是国家文明的标志,是社会和谐的象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我国人民的健康水平明显提高,精神面貌焕然一新。然而,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在带给人们丰富物质享受的同时,也在改变着人们的饮食起居和生活习惯。与吸烟、酗酒、缺乏体力活动、膳食不合理等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肥胖等已成为影响我国人民健康素质的大敌。
面对不断增加的生活方式病,药物、手术、医院、医生的作为受到限制,惟一可行的是每个人都从自己做起,摒弃不良习惯,成为健康生活方式的实践者和受益者。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与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共同发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并向全国人民倡议:
一、追求健康,学习健康,管理健康,把投资健康作为最大回报,将“我行动、我健康、我快乐”作为行动准则。
二、树立健康新形象。改变不良生活习惯,不吸烟,不酗酒,公共场所不喧哗,保持公共秩序,礼貌谦让,塑造健康、向上的国民形象。
三、合理搭配膳食结构,规律用餐,保持营养平衡,维持健康体重。
四、少静多动,适度量力,不拘形式,贵在坚持。
五、保持良好的心理状态,自信乐观,喜怒有度,静心处事,诚心待人。
六、营造绿色家园,创造整洁、宁静、美好、健康的生活环境。
七、以科学的态度和精神,传播科学的健康知识,反对、抵制不科学和伪科学信息。
八、将每年的9月1日作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不断强化健康意识,长期保持健康的生活方式。
让我们在追求健康的生活方式中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愿人人拥有健全的人格、健康的心态、健壮的体魄,实现全面发展,拥有幸福生活!
附件2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总体方案
(2007-2015年)
世界卫生组织指出,不健康的饮食、身体活动不足和吸烟是导致慢性病的重要行为危险因素。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20年,在我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城乡居民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国民体质逐步增强,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同时也导致了人群膳食结构和生活方式的转变,从而带来了新的健康问题。2002年中国居民营养与健康状况调查和2005年国民体质监测结果表明,与膳食不平衡和身体活动不足等生活方式密切相关的慢性疾病及其危险因素水平呈快速上升趋势,已成为威胁我国人民健康的突出问题。如不采取积极行动,我们面临的将不再是单纯的健康负担问题,而是能否实现构建和谐社会的长远战略问题。
通过倡导和促进健康生活方式改善全民健康状况,其他国家已有很多成功经验。2004年,第五十七届世界卫生大会通过了“饮食、身体活动与健康全球战略”,要求各成员国将推动健康饮食和身体活动作为保障民众健康、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策略。因此,由国家倡导并推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将能极大地促进人力资本和经济发展,对落实党的十七大关注民生,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历史意义。
我国《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将“加强全民健康教育,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重点工作。为此,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全国爱卫会办公室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发起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第一阶段行动为“健康一二一”行动,其内涵为“日行一万步,吃动两平衡,健康一辈子”,以合理膳食和适量运动为切入点,倡导和传播健康生活方式理念,推广技术措施和支持工具,开展各种全民参与活动。随着活动的推进和深入,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最终将涵盖与健康相关的所有生活方式和行为。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和倡导,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创造支持性环境,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有机融合,以科学为依据,从日常生活和工作入手,结合爱国卫生、全民健身、中小学生阳光体育工程等活动,倡导和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提高国民整体素质,实现“健康护小康,小康看健康”的战略目标。
二、行动目标
(一)总目标。提高全民健康意识和健康生活方式的行为能力,创造长期可持续的支持性环境,提高全民的综合素养,促进人与社会和谐发展。
(二)具体目标。
1.到2007年底,全国有2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示范行动。
2.到2008年底,全国有5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示范行动。
3.到2007年底,完成“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食堂/餐厅”及“示范超市”等评价指标的制订工作。
4.到2008年底,开展行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供可供当地借鉴的各类示范活动经验。
5.到2008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的居民对合理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的知晓率明显提高,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及主动参加锻炼的人数比例明显提高。
6.到2010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的居民对合理膳食和身体活动知识的知晓率在原有基础上上升50%,到2015年底上升80%;采用合理膳食指导工具、主动参加锻炼的人数比例上升30%和50%,到2015年底分别上升50%和70%。
7.到2010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居民慢性病控制相关膳食关键指标合格率和身体活动达到推荐水平人数的比例分别上升40%,到2015年底上升60%。
8.到2010年底,有80%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到2015年底,全国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以不同形式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
9.到2010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有30%的县(区)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到2015年底,以省(区、市)为单位,有50%以上的县(区)组织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
10.到2015年底,与行动开展前相比,开展“健康一二一”行动地区居民的行为危险因素上升趋势与其相关慢性病的患病率上升趋势有所控制。
三、行动策略和措施
(一)政府倡导和推动。
1.确定9月1日为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日,逐步出台支持性政策、策略及措施。
2.充分发挥领导示范作用。
3.以省为单位,结合本地区特点,开展“示范单位”、“示范社区”、“示范食堂/餐厅”等示范活动。
(二)努力营造促进健康生活方式的舆论环境。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期刊以及网络等传媒手段,并确定主流媒体,全面跟踪和长期跟进,形成鼓励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社会氛围。
(三)广泛动员社会力量。
围绕行动的主题,采用多种形式与企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合作,规范合作方式,建立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各自在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中的力量和作用,形成促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的合力。
(四)大力普及相关知识。
根据不同人群(中小学生、大学生、机关人群、家庭主妇、老年人)特点,以群众喜闻乐见和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的有关知识。
(五)促进全民行动。
分阶段推出不同行动板块和技术措施,使健康生活方式逐步成为全民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自觉行动,并打造长期战略品牌。
1.推出行动技术方案和支持工具。
推出膳食和身体活动技术指导方案和简便易行适用于个人、家庭和集体单位的支持工具,用于鼓励和帮助家庭、个人及集体人群采取健康生活方式,同时要动态评价行动效果。
2.创造支持环境。
支持社区、学校、单位和公共场所开展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家庭老传少、少帮老,发展志愿者队伍,形成支持健康生活方式的立体环境。
3.提供服务。
鼓励相关部门为个人、家庭和集体人群采取健康生活方式提供咨询和有关技术服务。
(六)加强能力建设。
加强培训和能力建设,提高行动组织和执行队伍的能力和工作水平。
四、保障措施
卫生部成立行动领导小组、国家行动办公室和专家指导委员会。行动领导小组由卫生部相关司局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负责人组成,由卫生部领导任组长。聘请营养、运动、慢性病、卫生政策、卫生经济、卫生管理、健康教育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指导委员会,负责技术指导和咨询。国家行动办公室设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行动方案的制订、执行、督导与评估等各项具体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有相应的组织形式,负责本地区实施行动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行动的领导,把积极倡导健康生活方式作为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安排经费用于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并积极争取企业、团体、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个人的多方合作以保证行动的实施。
五、督导与评估
国家行动办公室定期督导和评价行动的实施情况,及时提供反馈意见,定期向社会公布实施情况,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行动办公室制订行动评估方案,采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定期组织内部评估,并委托有关部门开展外部评估,根据评估情况不断调整、扩展和完善实施策略和方案。
附件3
卫生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陈 竺 卫生部部长
副 组 长: 齐小秋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局长
王 宇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执行副组长: 孔灵芝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副局长
成 员: 姚晓曦 卫生部直属机关党委常务副书记
毛群安 卫生部办公厅副主任
白呼群 卫生部疾控局(全国爱卫办)副局长
张 斌 卫生部妇社司副司长
侯培森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
国家行动办公室
主 任: 杨功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副 主 任: 雷正龙 卫生部疾控局
胡小濛 全国爱卫办
执行副主任: 赵文华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 络 员: 费 佳 卫生部疾控局
翟 屹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联系方式: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慢病社区处
地 址:北京市宣武区南纬路27号(100050)
电 话:010-83133275(兼传真),010-687923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