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 58 号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于2009年1月7日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其中《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经商务部同意废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广电总局对现行广播影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以及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的4个规章和60个规范性文件。
一、不适应当前广播影视发展要求予以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广电部令第5号)
2、《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12号)
3、《音像资料管理规定》(广电部令第21号)
4、《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5、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广发干字〔1983〕0784号)
6、关于对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国发(1983)141号文件中提高退休费标准规定的实施意见(广发干字〔1988〕0954号)
7、关于加强对有线电视网络技术规划领导的通知(广地综字〔1992〕6号)
8、关于做好有线电视系统总体规划、技术方案的论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广地发综字〔1992〕6号)
9、关于做好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传输网技术规划的通知(广发地字〔1992〕238号)
10、关于播音系列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广职改办字〔1994〕001号)
11、关于办理部分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意见(广人干字〔1995〕364号)
12、印发《关于加强我部中青年干部交流的意见》的通知(广党发人字〔1996〕15号)
13、关于事业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职务工资暂行规定(广人劳字〔1996〕305号)
14、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部机关公务员交流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广发人字〔1997〕402号)
15、关于继续抓好治散治滥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500号)
16、关于印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项目建设廉政暂行规定》的通知(广发计字〔1998〕799号)
17、关于确保广播电视节目安全传输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1号)
18、关于利用宾馆闭路电视系统开展视频点播业务进行整顿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4号)
19、关于2001年电视台可申请通过卫星传送方式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来源范围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651号)
20、关于印发《广电总局反腐败抓源头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广发纪字〔2000〕685号)
21、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广播影视干部培训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79号)
22、关于在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中切实做好维护稳定确保安全播出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971号)
23、关于开展第二期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365号)
24、关于做好中国教育电视台“空中课堂”频道转播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425号)
25、关于联合开展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治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097号)
26、关于切实贯彻广电总局17号令有关问题的通知(广发社字〔2003〕1168号)
27、关于检查总局17号令执行情况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122号)
28、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打击淫秽色情网站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强互联网传播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876号)
29、关于实施《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5〕243号)
30、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1号)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规定取代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
1、关于印发《特大城市有线电视光缆传输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的通知(广发地字〔1991〕877号)
2、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工作人员亡故后工资、丧葬费、抚恤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发放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2〕311号)
3、部机关工作人员因私出境管理暂行规定(广人办字〔1994〕108号)
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人机字〔1994〕365号)
5、关于在京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工资标准的通知(广人劳字〔1995〕082号)
6、关于因私出境人员审批权限的通知(广人办字〔1995〕085号)
7、关于印发两个规定的通知(广发纪字〔1995〕206号)
两个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的具体规定》和《广电部关于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的具体规定》
8、关于印发《全国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有线电视系统工程技术验收规定(暂行)》的通知(广技维字〔1995〕245号)
9、广播电影电视部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广发人字〔1995〕663号)
10、广电部关于召开全国性业务会议的若干规定(广发纪字〔1995〕763号)
11、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机关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广人机字〔1996〕351号)
12、关于发布《有线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管理规定》的通知(广技科字〔1997〕49号)
13、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宣传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1997〕76号)
14、关于职工年休假问题的补充通知(广人劳字〔1997〕125号)
15、关于加强视频点播管理的通知(传真电报〔1998〕324号)
16、关于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通知(广发社字〔1998〕653号)
17、关于加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通告(总局通告〔1999〕1号)
18、关于坚决制止随意插播、超量播放电视广告的紧急通知(内部传真电报〔1999〕117号)
19、关于确定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的通知(广人劳字〔1999〕302号)
20、关于进一步加强视频点播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488号)
21、关于印发《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建立有线广播电视频道审批管理办法》、《网上播出前端的设立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14号)
22、关于核发《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1999〕766号)
2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视剧引进、合拍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5号)
24、关于加强动画片引进和播放管理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37号)
25、关于印发《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166号)
26、关于印发《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工程技术验收规定》的通知(广技无字〔2000〕246号)
27、关于进一步落实和加强省级电视剧审查机构责任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774号)
28、关于印发《有线电视视频点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广发社字〔2000〕901号)
29、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基本建设工程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广发计字〔2000〕981号)
30、关于实行优秀电视剧推荐播出办法的通知(广发编字〔2002〕1273号)
31、关于调整《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核发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4〕382号)
32、关于对国产电视动画片实行题材规划管理的通知(广发编字〔2004〕505号)
33、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参与、主办或播出全国性或跨省(区、市)赛事等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宣字〔2006〕8号)
34、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管理的通知(广发〔2007〕7号)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2〕34号
现公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2年11月12日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行为,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代销金融产品,是指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证监会的规定,取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
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证券公司增加常规业务种类的条件和程序,对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申请进行审批。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禁止代销的除外。
第五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适当性原则,避免利益冲突,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应当建立委托人资格审查、金融产品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销售适当性管理等制度。
证券公司应当对代销金融产品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代销金融产品业务中的职责。禁止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擅自代销金融产品。
第七条 接受代销金融产品的委托前,证券公司应当对委托人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确认委托人依法设立并可以发行金融产品后,方可接受其委托。
第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选择代销的金融产品,充分了解金融产品的发行依据、基本性质、投资安排、风险收益特征、管理费用等信息。证券公司确认金融产品依法发行、有明确的投资安排和风险管控措施、风险收益特征清晰且可以对其风险状况做出合理判断的,方可代销。
第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代销合同。代销合同应当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约定以下事项:
(一)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风险揭示以及后续服务的相关安排;
(二)受理客户咨询、查询、投诉的相关安排和后续处理机制;
(三)出现委托人对客户违约情况下的处置预案和应急安排;
(四)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在代销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备金融产品说明书、宣传推介材料和拟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所代销金融产品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划分风险等级,确定适合购买的客户类别和范围。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客户披露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合同当事人情况介绍、金融产品说明书等材料,全面、公正、准确地介绍金融产品有关信息,充分说明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主要风险特征,并披露其与金融合同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代销的金融产品流动性较低、透明度较低、损失可能超过购买支出或者不易理解的,证券公司应当以简明、易懂的文字,向客户作出有针对性的书面说明,同时详细披露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并要求客户签字确认。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说明,因金融产品设计、运营和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而产生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
(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
(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不得接受委托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第十五条 金融产品存续期间,客户要求了解金融产品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告知委托人提供的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者协助客户向委托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如实记载向客户推介、销售金融产品的有关情况,依法妥善保管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各种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从事代销金融产品活动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并遵守证券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对金融产品营销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保证其充分了解所负责推介金融产品的信息及与代销活动有关的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处理与代销金融产品活动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突发事件。涉及证券公司自身责任的,应当直接处理;涉及委托人责任的,应当协助客户联系委托人处理。
第二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销售本公司金融产品的,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