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鞍山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时间:2024-07-02 11:03: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鞍山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城镇房地产纠纷仲裁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1992年9月26日鞍山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三章 仲裁组织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妥善处理城镇房地产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管理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内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申请仲裁的房地产纠纷案件。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是指房产及不涉及确定所有权、使用权和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附属庭院和场地。
第三条 市、县(含海城市、旧堡区、下同)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是由同级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受理本辖区城镇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仲裁机构。
第四条 仲裁机构对其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应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调解和裁决。
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仲裁机构应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五条 房地产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依据双方达成的书面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有权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作出决定。
第六条 仲裁机构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当事人对争议的问题,有权进行陈述和辩论。也可委托一至二人代理。代理人须向仲裁机构提交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章 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九条 仲裁机构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关于房屋产权、买卖、租赁、使用、交换、典当、侵占的纠纷;
(二)关于不涉及确定所有权、使用权和改变使用性质的房屋附属庭院和场地的纠纷;
(三)其它需要仲裁的房地产纠纷。
第十条 仲裁机构不受理下列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涉及离婚、继承、析产和赠与的纠纷;
(二)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纠纷;
(三)涉外的房地产纠纷;
(四)机关、团体、驻军、铁路、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
(五)应由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纠纷。
第十一条 城区房地产纠纷案件,由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管辖。
县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由县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管辖。
县仲裁机构在案件管辖方面有争议的,由市仲裁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市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可直接审理县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管辖的重大房地产纠纷案件。

第三章 仲裁组织
第十三条 各级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必须由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人担任。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职仲裁员若干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仲裁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兼职仲裁员。兼职仲裁员在执行职务时与专职仲裁员享有同等权利。兼职仲裁员执行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专职仲裁员和兼职仲裁员(以下均称仲裁员),由作风正派,办事公正,具有法律知识、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人担任,经市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考核,取得资格后,由同级仲裁委员会任命或聘请。
第十五条 仲裁机构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由首席仲裁员一人、仲裁员二人组成仲裁庭进行。
仲裁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制作笔录,笔录应如实记入评议的各种意见,并由仲裁庭成员签名。
疑难案件,仲裁庭可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简易案件,可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仲裁。
第十六条 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委员会讨论案件,可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仲裁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十八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审理终结前提出。
第十九条 首席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决定。仲裁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决定。
回避的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当事人,并应记录在卷。
如裁定拒绝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可申请复议一次。

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二十条 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必须有在争议发生之前或者在争议发生之后达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的书面协议;
(二)申请人必须是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三)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和受诉仲裁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仲裁,必须递交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写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和住址;
(三)申请的目的、事实和要求;
(四)证人、证据和证人住址。
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法人时,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 仲裁机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在七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七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
案件受理后,应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被申请人如有反诉,应在答辩书或反诉书中写明要求,并将事实和证据按时提交仲裁机构。
第二十三条 已经受理的案件,如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而被申请人又无异议的,应予准许;如被申请人提出相反请求的应继续仲裁。
第二十四条 仲裁人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和答辩书,收集证据和调查研究。
为了调查取证,仲裁机构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借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协助。
仲裁机构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必须保密。
第二十五条 仲裁机构处理案件,可组织技术鉴定或者现场勘验,并由鉴定人或勘验人按规定填写“技术鉴定书”和“勘验笔录”。
进行技术鉴定或现场勘验时,应通知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技术鉴定或现场勘验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仲裁庭审理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必须双方自愿。协议内容不得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可由仲裁庭主持,也可由仲裁员一人主持。
第二十七条 调解应作调解笔录。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并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仲裁机构印章。
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翻悔的,仲裁机构应在二个月内进行裁决。
第二十八条 仲裁机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申请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作自行撤销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诉的,可作缺席裁决。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作缺席裁
决。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期开庭: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因当事人申请回避不能开庭的;
(三)需重新调查核实证据的;
(四)因其他原因需要延期开庭的。
第三十条 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核定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和仲裁庭成员,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仲裁庭审理案件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和当事人陈述事实;
(二)出示和鉴别有关证据;
(三)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发言;
(四)被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答辩;
(五)双方辩论。
双方辩论终结,仲裁庭按申请人、被申请人顺序征询最后意见,并可再行调解,调解不成,应由仲裁庭评议后裁决。
书记员应将庭审的全部活动情况记录在卷,交当事人签字,当事人拒不签字的,应记录在卷。
第三十一条 裁决应制作仲裁决定书。
仲裁决定书应写明: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
(二)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请求;
(三)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四)裁决的结果。
仲裁决定书由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注明仲裁费用的负担,加盖仲裁机构印章后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二条 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属于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应终止仲裁,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五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已送达的调解书和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应当履行。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仲裁案件,人民法院认为仲裁机构的裁决或调解确有错误的,可裁定不予执行,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当事人可要求仲裁机构重新仲裁。
第三十五条 仲裁委员会主任对本级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调解发现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应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六条 市仲裁机构发现县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处理的,有权裁定撤销原裁决,责令其重新裁决。
重新裁决时,应另行组成仲裁庭进行。
第三十七条 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必须遵守仲裁秩序。如有故意出伪证或扰乱工作秩序,阻碍仲裁员执行职务的行为,由仲裁机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营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仲裁应缴纳仲裁费。仲裁费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仲裁费由申请人预交。
案件处理终结,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的,双方按比例分担。
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仲裁费由当事人协商分担。
第四十条 仲裁费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的标准,由鞍山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鞍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1993年9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2004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科学专门人才的成长,促进各门学科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四条 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成绩优良,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六条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学位委员会,负责领导全国学位授予工作。学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国务院任免。

  第八条 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

  授予学位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学位授予单位)及其可以授予学位的学科名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经国务院批准公布。

  第九条 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必须有外单位的有关专家参加,其组成人员由学位授予单位遴选决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位授予单位确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审查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组织答辩,就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负责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决定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名单,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应届毕业的研究生,由原单位推荐,可以就近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经学位授予单位审查同意,通过论文答辩,达到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三条对于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有重要的著作、发明、发现或发展者,经有关专家推荐,学位授予单位同意,可以免除考试,直接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对于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四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学位授予单位提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五条在我国学习的外国留学生和从事研究工作的外国学者,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对于具有本条例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十六条非学位授予单位和学术团体对于授予学位的决议和决定持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提出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应当对提出的异议进行研究和处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

  第十八条 国务院对于已经批准授予学位的单位,在确认其不能保证所授学位的学术水平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授予学位的资格。

  第十九条 本条例的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2001年第28号公告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2001年第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现公布《进口关税配额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进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目录》、《出口国营贸易企业名录》,《进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出口指定经营管理货物目录》、《出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进口指定经营企业名录


一、钢材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五矿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物资总公司
中国诚通控股公司
中国五矿石油器材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五矿物资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物资储运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水利电力物资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建材及设备进出口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轻工集团公司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华星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
高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
中国北方工业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远工业公司
中国原子能工业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上海汽车进出口公司
宝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攀钢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总公司
中国华能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中国农垦(集团)总公司
中商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航天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恒天集团公司
三峡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工业科技贸易有限公司
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海外经济合作总公司
中国东风汽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
北大方正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旅游商贸服务总公司
中国瑞宝国际合作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国节能投资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西飞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航空工业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
中国庆安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石油物资装备(集团)总公司
欣正实业发展总公司
中国林业国际合作集团公司
珠海振戎公司
中国水产(集团)总公司
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中心(集团)
复兴浆纸有限公司
中民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欧美进出口公司
北京同恒源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 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富海华进出口有限公司
北京国际经济合作公司
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北京公司
中国富利进出口集团公司
北京金基业工贸集团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北方国际集团天津文教体育用品进出口公司
天津利和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汽车工业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河北华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北省包装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河北圣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明迈特实业贸易有限公司
山西省技术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中国外运内蒙古公司

辽宁省 辽宁嘉润经贸有限公司
辽宁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省兴业外贸总公司
辽宁成大实业有限公司
辽宁外贸威利公司
辽宁佳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天宇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机械进出口公司
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大连金阳进出口有限公司
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大连公司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市 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宏达五金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龙宝机械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远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中浦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天凯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市 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电气(集团)进出口公司
上海上实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中实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强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机械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开元国际集团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设江苏机械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冶金进出口江苏公司
中国同源(江苏)进出口公司
江苏中贸发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中大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金属材料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海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宁兴集团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五金矿产发展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徽商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华闽进出口公司
泉州五矿(集团)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江西赣南外经贸集团公司
江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五矿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烟台银和股份有限公司
烟台市进出口公司
日照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兖矿集团博洋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烟台中联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山东省轻工业供销总公司

青岛市 青岛海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青岛市进出口公司
青岛益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省 河南省联发对外贸易公司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河南国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南经贸国际运输有限公司
河南物资集团公司

湖北省 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湖北天和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五矿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湖北公司
湖北五洲实业有限公司

武汉市 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 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湖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华升工贸进出口(集团)公司
湖南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国际经济开发(集团)公司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 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物资进出口公司
江门市工业产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大诚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省南海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东省自行车行业联合公司
揭阳市明发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门外贸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名乡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 广州市五金矿产进出口有限公司
广州市物资集团公司
侨建工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商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 深圳市永骏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广盛达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莞太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对外贸易开发总公司
深圳市金泰鑫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
深圳市华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泛盟实业有限公司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五矿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机械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 海口市五矿机械化工医药进出口公司
海南平禹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海南中润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四川省 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四川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华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东方电力设备联合公司
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市 成都天齐机械五矿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都岷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重庆市 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中国重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重庆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万州进出口公司
重庆长江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 贵州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贵州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遵义铁合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 云南冶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云南省德宏州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五矿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茶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供销科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 西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西藏远大工贸有限公司
西藏金珠对外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陕西省 陕西省对外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
陕西省信友进出口公司
陕西五金矿产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 西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中野在线股份有限公司

甘肃省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集团公司
甘肃省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 青海省新机五金矿产有限公司
青海省新力绒纺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机械化工五矿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金怡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新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北疆铁路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天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公司
新疆中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物产集团公司
新疆新建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亚鑫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

二、天然橡胶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化工供销(集团)总公司
中联橡胶(集团)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公司
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煤炭工业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出口商品基地建设总公司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进出口公司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远大集团公司
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
中远国际贸易公司
中国安华(集团)总公司
中国科学器材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新时代公司
中国商业对外贸易总公司
华垦物资有限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华佳农企业集团公司
中国林业物资供销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原材料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兵工物资总公司
中国正联实业有限公司
中国昊华化工(集团)总公司
中企国际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和平公司

北京市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物资总公司
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北京市富亿通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埃力生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市 天津外总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天橡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
天津市物资集团总公司
天津市轻化实业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 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中化河北进出口公司
河北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省 山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山西大晋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天利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省物产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五金矿产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辽宁省 辽宁省汇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恒谊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辽宁永成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辽宁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益正达经贸有限公司

沈阳市 沈阳国际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化工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 中国大连国际合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大连凯美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 吉林省对外经济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吉林公司
吉林省天和对外经济贸易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和昌进出口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 哈尔滨国际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 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上海市兰生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物资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外经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万向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省 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服装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
无锡双飞轻型轮胎有限公司
无锡新中润国际集团中润有限公司

南京市 南京信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 浙江物产国贸有限公司
浙江东方集团浩业贸易有限公司
温州市国际外贸有限公司
浙江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浙江中大技术进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宁波通润五矿机械进出口有限公司
宁波市慈溪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远大进出口有限公司

安徽省 安徽省轻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有限公司
安徽省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进出口公司
安徽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 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集团公司
福建天成集团针棉毛织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市 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象屿集团有限公司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省 江西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 山东省对外贸易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中化山东进出口公司
威海市化工进出口有限公司
山东省东方国际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青岛市 青岛益佳通商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泰发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华青进出口有限公司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 河南凯达国际经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南光进出口有限公司
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不分页显示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