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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2 22:33: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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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国家建材局


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办法

1989年10月19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水泥标准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促进产品质量不断提高,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水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和“为用户服务”的方针,实行“管、帮、促”相结合的原则,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在国家技术监督局指导、国家建材局领导下,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简称水泥质检中心,下同)负责重点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 监督检验机构和任务
第四条 国家水尼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为国家级水泥质量监督检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
(一)承担全国重点水泥企业和省级水泥质检机构不具备检验条件的地方特种水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及水泥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检验工作。
(二)承担重点水泥企业和地方特种水泥企业申报和获得优质产品抽的检、复查和日常监督检验工作,并监督优质产品、认证标志的正确使用。
(三)负责水泥质量的仲裁检验。
(四)负责国内首次生产的新品种水泥和企业首次生产的特种水泥正式投产前的检验条件审查和产品鉴定检验。
(五)对各地水泥质检机构进行技术指导。
(六)会同福建省水泥质检机构对中国标准砂厂生产的标准砂进行质量监督检验。
(七)承担水泥检验仪器设备的质量监督。
(八)承担和参与水泥标准的制、修订及检验方法的研究工作。
(九)承担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安排的其它任务。
(十)经常向国家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建材局反映企业在贯彻执行标准以及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情况和建议。

第三章 责任和权利
第五条 水泥送检样分委托、监督、报优、抽查、复验、仲裁检验等类。水泥质检中心对来样应及时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凡发现样品有品质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时应立即通知企业。
第六条 正常的监督检验和各种抽检及复验、仲裁检验一律以水泥质检中心结果为准,并列入企业质量考核统计中。
第七条 水泥质检中心有权对水泥企业的质量体系包括生产设备、检验仪器和条件、技术文件、检验记录、质量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第八条 水泥质检中心有权利用企业的检测手段,组织企业检验人员对该企业的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第九条 质量监督工作人员和检测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实事实是,认真负责。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徇私情、不接受吃请和礼品。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追究责任、对成绩显著的应予以表扬奖励。

第四章 有关规定
第十条 对监督检验样品的要求
(一)数量
1.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每个品种,年产在30万吨以下的每季度送样1个,年产30万吨以上的每2个月送样1个。
2.五羊牌波特兰水泥每季度送样1个。
3.特种水泥每个品种、年产在10万吨以下的每季度送样1个,年产在10万吨以上的每2个月送样1个。
非常年生产的品种,可在生产期内均衡送样。
监督检验的样品必须是本厂按规定随机选取的出厂水泥样。各级抽查检验不受上述数量限制。在国家级抽查后的3个月内,企业可免送监督检验样。
(二)要求
1.样品与厂自检样、封存样必须同抽时取并混合均匀后平分。
2.样品必须在该编号水泥出厂后3天内寄(送)出。
3.样品的重量、送样单和包装一律按水泥质检中心要求和统一格式填写、包装。
4.监督检验样以及各类抽查样,企业必须及时地向水泥质检中心报告自检结果,否则中心不发检验报告。
(三)检验项目
有关水泥产品标准中成品的全部品质指标。
第十一条 经检验确定为不合格品或废品,水泥质检中心应立即通知企业,并报告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及企业所在省、处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对长期质量低劣和一再发生得大质量事故的企业,水泥质检中心有权建议企业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重点水泥企业每月应及时向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水泥质检中心和省、自治区、直连市、计划单列市建材主管部门寄送质量月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水泥质检中心对水泥质量进行监督检验时其检验费用除有明文规定的外,由被检企业承担;仲裁检验费用由败诉方支付。收费标准按现行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批准日起执行,原《大中型水泥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管理》同时作废。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建材局生产管理司负责解释。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国科发计字〔2002〕97号

科技部有关单位,重大科技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部门、总体组:
为加强重大科技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在认真总结以往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突出重点、加强创新"的原则,科技部研究提出了《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此《意见》已经科技部2002年第8次部务会研究通过。
现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此《意见》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各专项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好专项的启动实施工作。

附件: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00二年四月八日


附件:

关于重大科技专项启动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更好地落实"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突出重点、集中有限资源,在我国的若干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经国家科教领导小组批准,科技部在"十五"期间重点组织实施12项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专项")。这批专项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目前正逐项启动实施。为确保重大专项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和协调运作,现提出专项启动实施的若干意见如下。
一、关于实施思路
1. 在目标上,注重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实现创新突破,通过专项实施,开发新产品、建立新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2. 在机制上,认真总结"九五"实施重大科技项目的经验,积极引入和探索新机制,大力推进"人才、专利、标准"三大战略的实施,成为机制创新和体制创新突破口,通过专项凝聚人才和队伍。
3. 在组织上,集成多方优势,大力促进中央各部门之间以及中央与地方的结合,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共同推进机制。
4. 在实施上,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推进以企业为主体的创新和投入模式,实现产、学、研的结合。
5. 在管理上,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责任制,锐意改革。
二、关于专项启动问题
1. 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专项目标要求和特点分重大创新或公益性研究类和产业化开发或工程示范类两类项目实施。
--提高管理效率,不搞一刀切。每个专项的具体管理方式,根据其具体特点和类型分别确定。
--推行项目责任制,责任到人,层层落实。技术攻关、技术咨询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各专项应认真做好专家负责人的选择、确定工作,专家负责人要对专项实施的技术路线、重点任务等技术层面工作负责;每个专项可根据需要设立由各方面专家和行政官员组成的总体组,共同组织和推进专项的整体实施工作,已列入863计划的重大专项其总体组应充分吸收有关领域和主题的专家、领域办成员等参与;有重大工程依托的应实行业主负责制;行政协调及产业化示范类专项则充分依靠部门和地方政府,科技部专项主管司主要领导要对专项实施成效全面负责。
2. 原定目标可进行必要调整
--各专项在考虑与原有方案目标衔接的基础上,应按照"突出重点、实现创新突破、3~5年可开发新产品、建立新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基本原则,对已有目标作进一步的收缩和凝练。已启动或论证的项目若目标和经费调整较大,应重新论证,未调整的项目可不再论证。
--专项目标的论证应邀请国内、国际的同行专家,包括863、攻关及973计划等方面专家进行,同时应充分征求部门、地方、企业等多方面的意见;对目标、任务争议较大或不确定性强的可开展进一步研究;部分专项目标可采用公示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3. 经费投入需优化调整
--科技部各专项主管司可在现有的经费范围内,根据确定的目标及集中投入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一是将各自预留的今明两年的滚动调整经费用于专项的实施,二是对未启动的其他项目经费进行必要的调整以加大对专项的投入,三是支持对已启动的项目根据需要做相应调整,以加强专项实施。
--各专项组织管理部门应采取多种方式充分调动全社会的投入,特别是加大企业自筹及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资金投入的力度。
--科技部积极争取财政增加对专项的经费投入,今明两年新增经费原则上用于专项中科技攻关项目的滚动加强。
4. 启动的程序和要求
启动步骤:
1)进行专项目标、经费调整,提出各专项具体工作方案,包括落实组织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等,并报科技部批准;
2)科技部主管司组织专项的可行性研究及论证;
3)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专项主管司经报主管部长批准后实施;
4)逐项批复专项的实施方案;
5)签定课题任务书,落实专项的实施。
启动要求:
1)专项的目标必须重点突出,明确具体,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突破的关键技术及其具体技术指标;二是将取得的专利类型、数量及标准、人才等指标;三是产业化类项目应明确产业化的规模、经济效益等指标。
2)专项启动前可委托有关中介机构或第三方对专项的目标进行专利等查新和分析,分析可能取得的成果的专利等情况,并提出专利申请、专利应用的相关对策、措施和建议;各专项的课题及技术路线落实过程中,也应有必要的专利分析。对在启动时难以查新的专项,视具体情况建议只针对目标进行有关分析工作,在其实施过程中,可结合具体成果及知识产权再开展专利查新和保护工作。
3)专项课题的设置必须围绕确定的目标,集中且彼此关联,形成有机的系统工程,不应形成"口袋"项目。
4)论证的专家组由本领域17~21位技术、经济、市场和管理等各方面专家组成,可以吸收部分国外的专家参加,其中产业化示范类项目必须要有1/4以上来自企业界的专家参与,经济、金融方面的专家也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专家的人选要跨计划选择,充分吸纳863、攻关及973计划的有关专家参加。
5)论证的重点内容:一是目标,即在实施期内有无创新,最终的成果能否满足国家需要;二是运行机制有无创新和改革,能否保证获得突破;三是产业化类项目企业参与程度与具体措施,能否实现预定的规模及效益。
6)承担单位的选择,根据专项的不同类别可采取不同的方式。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专项,应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面向全国择优确定承担单位和承担人。不符合招投标条件的专项和课题,经科技部同意后择优确定承担单位。产业化的课题应尽量选择有能力的企业作为牵头承担单位。
三、关于机制创新问题
1. 加大企业参与力度
--与产业化相关的项目在落实承担单位时,必须明确和落实企业的参与。
--企业牵头(含转制院所)的课题数应达到产业化课题总数的1/2以上。对需多个企业参与共同承担的课题,可由有较强协调能力和开发力量的科研院所牵头,采取成果产权共享等多种方式,联合或组织企业参与专项的攻关。
--专项的目标确定、可行性论证等过程必须吸收企业界的专家参加,征求企业对专项目标等的意见。
--加强专项面向企业的宣传,为企业参与专项的攻关做好招投标咨询、培训等服务工作,让相关企业关注专项的实施和进展,提高中标率。
--鼓励并帮助产业化条件和机制好但研究开发力量较弱的企业,联合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承担共同专项任务,将与专项相关的工程中心等基地建设向企业倾斜。
--加强对企业承担的专项课题的监督,具体采取三方面措施,一是企业在申报专项课题时,须附企业研究开发力量、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地方科技主管部门意见等有关材料;二是企业在签定课题任务书时,须附加产业化所需的企业配套投入及经费到位计划等承诺条款;三是在课题实施时,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应及时监督和跟踪课题的实施进展。
2. 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充分发挥部门和地方的作用,鼓励地方牵头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切实加强科技资源的集成与整合,并按一定比例(一般在1∶3以上)匹配产业化经费。
--强化激励机制,项目启动前应在任务书中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关系、转移方式和利益共享机制,包括对于承担单位无法实现产业化的创新成果,组织与实施部门应提出促进成果转化的具体措施。
--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联合承担专项的课题,也可以采取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方式组建新的股份公司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任务,实现多企业联合享有知识产权。技术开发人员可采取技术入股、期权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司的利益分配。
--加强对创新性强的小项目、非共识项目以及学科交叉项目的特别关注和支持,对有独立思考能力和独创精神的青年人才及团队及时给予支持。
--加强计划集成,科技部的863、攻关、973计划及基础性工作、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等计划工作应优先支持12个专项。
3. 具体落实"专利、人才和技术标准"战略
--每个专项或课题实施前应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必要的专利查新和分析,并与已做专利查新情况作对比,并将具体的专利、技术标准和人才指标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
--各专项要研究提出专利和标准的发展战略,专项总体组内应有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鼓励青年科学家牵头承担专项的研究任务,优先支持有突出贡献的青年专家、海外优秀留学人员回国承担专项的研究开发。
--加强专项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际合作的机会,加强核心技术的合作和引进,引进优秀人才,引进必要的专利和技术标准。
--建立发明专利补助机制,每年在计划项目经费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专项实施过程取得创新性成果的国内外专利申请补助。
--积极协调国家专利局等部门,建立专项专利及标准申请的"快速通道",加快专利及标准等审批时间。
4. 完善滚动机制
--建立快速吸纳创新性成果与人才的滚动机制,在专项国拨经费总量中预留5%~10%的经费作为预备费,及时滚动支持最新发现的与专项核心技术密切相关的创新技术与人才。
--建立专项的绩效评价机制和"优增劣汰"的运行机制,在及时吸纳优秀项目进入专项实施的同时,对执行与实施不利的项目要及时予以调整。对于竞争性强的项目,在起步阶段难以确定承担单位的,可先选择2~3家同时予以支持,待实施半年到1年后,再择优确定1家重点支持。
--各专项每年应举办一次学术或技术交流研讨会,广泛吸收863、攻关、973计划在内的国内外同行专家参加,及时发现与专项相关的创新性技术和成果,建立畅通的信息渠道。
5. 探索风险投资机制
--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加强科技与金融的结合,通过银行贷款、风险担保、国家贴息支持等手段,鼓励金融资本尽早介入专项取得的成果。
--以国家重大专项投资作为"引导投资"用于前期技术创新阶段的投资,在专项实施1~2年取得阶段成果后,选择一些产业化明显、市场前景好的成果,委托中介机构有目的地组织一些成果推介、对接活动,鼓励社会风险投资参与项目,形成利益风险共担机制。
四、关于组织管理问题
1. 领导小组
--专项的实施是科技部的重中之重工作,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按需设立各专项的协调小组。对于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多地方联合推进的专项,可设立部际(含地方)的专项协调小组,主要负责各个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协调和决策,可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执行机构,挂靠科技部专项主管司、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
2. 专项组织实施各方的职责定位
科技部:重大专项由科技部党组统一领导,负责专项的总体战略部署、重大问题的协调与决策。科技部内综合司局重点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科技部内各专项主管司重点做好专项的顶层设计和总体布局、专项总体目标的选择和确定、专项总体组专家的物色与选择、专项实施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协调等工作,为科技部重大决策提供依据;科技部有关中心重点协助相关司做好专项的跟踪、监督等辅助管理工作,为专项主管司管理提供必要的咨询、参谋与服务。
组织部门(地方政府):专项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原则上由专项的组织部门或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充分发挥部门、地方的作用,组织部门应调动和集成本部门和本地区的相关资源共同推进专项的实施;地方政府尤其要在促进专项成果的产业化方面,组织好本地区的企业参与专项的实施,并提供必要的配套经费保障。
专项总体组:对科技部和专项组织部门负责,在科学和技术层面进行专项的研究任务和实施方案设计,参与专项的可行性论证、招投标、评估、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为政府部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咨询意见。对于没有明确组织部门的专项,专家总体组可参与专项的部分实施管理工作,行使相关的组织部门职责。
企业:重点做好产业化的衔接、产业化机制的设计和运行工作,保证产业化资金的落实和到位,解决好利益共享机制,对所产生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进行必要的推广和应用。
3. 科技部内各司(中心)职责分工
综合司局:
1)研究提出重大专项的实施管理意见,规范专项的管理;
2)负责专项工作总体协调。计划司在司内成立工作小组,每个专项设一名联络员,负责信息沟通与反馈;
3)提出批复专项可行性方案建议;
4)提出专项的资金配置建议方案;
5)协调专项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跟踪专项的总体进展,及时汇总专项进展情况并定期向科技部党组汇报。
专项主管司局:
1)提出各个专项的工作方案,落实专项的组织机构;
2)组织提出各专项的实施目标,组织编写专项的可行性方案,并组织专项的可行性方案论证;
3)组织专项的指南发布或课题的招投标工作,落实专项的实施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等,组织签订课题任务书;
4)组织成立专项的总体组,开展专项的实施。建议每个重大专项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专项的信息专报等工作;
5)落实各专项的实施,督促专项的进展,协调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根据情况及时提出调整专项的目标和任务建议等,定期向科技部党组汇报各专项的进展及阶段成果。
有关中心:
充分调动并发挥有关中心的作用,协助各专项主管司开展工作,具体职责由专项主管司视专项具体情况与有关中心共同商定。
4. 加强实施监督
--各专项可按需设立"专项专家咨询监督小组",可一个专项设立一个小组,也可几个相近的专项共同成立一个小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经济、法律等专家组成,参与项目的论证、评估,监督项目执行,对项目的目标调整、举报投诉等提出咨询意见,专家组由专项主管司负责聘请,一般每个专家组5~9名左右。
--充分利用中介机构,加强对专项的跟踪、监督和管理,以及进展情况的绩效评估。专项的中期评估将全部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实行监理,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监理,实施全程跟踪。
--加强对重大专项的监察和审计,配合科技部监察局等不定期开展专项的经费审计等有关工作。
五、2002年工作进度安排
● 1月~3月重点抓好各专项的目标、经费调整以及实施管理方式等落
实工作。
● 4月~6月重点抓好各专项的论证、招投标工作,原则上在6月底前完
成所有专项的批复及启动工作。
● 争取10月左右向国务院作专题汇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废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5]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 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督办检查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督办检查工作,提高督办检查工作质量,确保党和政府重大决策、工作部署和工作目标的落实,根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关于加强督办检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

  第三条 督办检查工作应遵循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强化督查、注重实效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团结协作、快办快结、保证质量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政府办公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部门受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委托,负责督办检查工作。

  政府办公部门的督办检查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办公部门(以下简称督办部门)承担督办检查日常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五条 督办检查工作任务:

  (一)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二)上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和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办公部门重要文件、规定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会议决定重要事项的贯彻落实。

  (四)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下达的年度责任目标,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各单位与市政府签订的各项责任目标的落实。

  (五)上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委、政府领导同志重要讲话、批示及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

  (六)上级人大、政协和本级人大、政协交由本级政府或者工作部门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落实。

  (七)其他需要督办检查的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六条 本规定第五条(一)、 (二)、 (三)、 (四)项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分解立项。由督办部门进行分解立项,细化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明确牵头承办部门(单位)、承办部门(单位)、协办部门(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限,并征求承办部门(单位)意见。

  (二)及时交办。分解立项的督办检查,经政府领导审定后,以政府文件、政府办公部门文件或督查网络形式下发承办部门(单位)。

  (三)跟踪督查。采取电话、文函和网络等方式实施跟踪督查。对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有全局性或落实难度大的事项,可以采取实地督查、联合督查和协调督查等方式跟踪督查。

  (四)综合反馈

  1、承办部门(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牵头承办部门(单位)应将协办部门(单位)的意见综合分析整理后报上一级政府。报告内容包括:承办事项的基本情况,落实的主要措施、成效、进展情况,影响落实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解决建议等。

  2、对上级党委、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承办部门(单位)每季度报告一次进展情况,年底报告总体落实情况;对重大问题或需要向政府请示、报告的工作,以专题请示或报告形式呈送。

  3、对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工作,承办部门(单位)须按要求分阶段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工作完成后再提报综合报告。

  4、督办部门对承办部门(单位)上报的落实情况,应当及时分析和汇总,向本级政府报告。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五条(五)项的督办检查工作程序:

  (一)登记分发。由督办部门进行编号登记并根据事项要求提出拟办意见,确定承办部门(单位)和完成时限,经政府办公部门主管领导审定,报政府有关领导批示后向承办部门(单位)发出政府督办通知。

  (二)报告结果。承办部门(单位)要按政府督办通知要求落实办理承办事项;对列为紧急事项的,承办部门(单位)要在3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一般列办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7至1 4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涉及面较广、问题复杂需要反复协调的事项,承办部门(单位)要在1 5至30日内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领导对办理时限有特殊要求的,需按领导批示时限上报办理结果或工作进展情况。对由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单位)联合承办的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报告办理情况,由牵头承办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并标明联系方式,加盖公章。

  (三)查办落实。督办部门可随时对交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对超过办结时限且承办部门(单位)未说明情况的,应在超过时限2日内催办承办部门(单位),限其2日内上报办理情况;经催办,仍未按要求报送办理进展情况或办理结果的,应向承办部门发出约谈通知,由承办部门(单位)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并予以通报。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五条(六)项的工作程序和方式,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我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哈政办发[2002]10号)执行。

  第九条 对需要协调的督办检查事项,由督办部门进行协调或提请本级政府领导协调。

  第十条 对承办部门(单位)的办理情况报告不清楚、任务不落实,结论不明确,处理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文书格式不符合规范的,督办部门应责成承办部门(单位)做出补充说明或重新办理。

  第十一条 督办部门应在全面了解和掌握情况的基础上,对督促检查事项及时进行综合分析,形成综合报告,经政府办公部门领导审核后,呈报政府领导;需要呈报上级党委、政府的,由政府主要领导签发后呈报。对政府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或需直接呈请领导指示的工作,可以形成专题报告直接呈报政府有关领导。

  第十二条 督办部门对办结督办检查事项的函件、材料等有关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实行领导负责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是落实交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领导按照分工负责抓好分管工作的落实。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把交办事项落实的质量、时限要求等,明确落实到职能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并逐级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应当对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报告认真审核把关,做到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对拖着不办、敷衍塞责、弄虚作假、谎报情况或因人为因素影响工作落实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按《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追究承办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实行通报制。市政府办公厅不定期召开政府系统督办检查工作通报会或采取其他形式,通报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下步工作意见等。

  第十六条 实行考核制。将督办检查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工作业绩考核依据之一。每半年对日常办理列办事项的时限、落实效果、行文规范等方面情况,按优秀、良好、较差3个等次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政府系统内部通报并报送市政府领导。

  第五章 工作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政府应当设立督办检查机构,按规定配齐配强人员。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办公室应配备专(兼)职督办检查工作人员。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要为督办检查部门在阅读重要文件、参加会议、办公经费、交通工具等方面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十九条 督办检查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徇私情,言行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客观、公正地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单位)的督办检查机构直接对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单位)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重要事项查办权。对上级、本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交办的重要查办事项,可直接进行督办检查,或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下级政府联合督办检查,并可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二)组织协调权。对涉及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落实的督办检查,视情况需要,可由督办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共同完成。

  (三)直接建议权。在督办检查过程中,通过对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落实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完善决策的建议,报领导批准后,按领导批示要求督促落实。

  (四)通报权。对办理事项落实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落实不力、无故超时、不按规定行文、久督不办的部门(单位),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五)专报权。对本级领导直接批(交)办的重大事项,可向领导直接报告工作情况。

  (六)领导根据工作需要临时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 督办检查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