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平顶山市教育局
平顶山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平顶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教〔2008〕13号
局属各学校:
经研究,制定《平顶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平顶山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基建项目的管理,节省基建投资,确保学校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设效率,根据国家和省、市对基建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二条 学校的基建项目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各学校要严格按照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中的有关规定,做好校园建设的规划工作。校园规划设计应以安全、适用、经济、美观为原则,根据学校的特点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因地制宜地进行。在校园总平面设计上,宜按不同功能进行分区,合理布局。校园、校舍应突出整体性,绿化、美化应结合建筑景观统一规划设计和建设,以形成优美的校园环境和人文景观。规划设计应注重必要性和可行性,兼顾近期规划与长远发展,并且有利于分期实施。
学校规划须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章 项目报批
第三条 凡有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项目的学校,于每年3月和10月向市教育局发规科进行项目申报。
学校申报基建项目时,必须提交项目申请书及工程概算。项目申请书必须对项目建设的使用功能、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及投资效益分析进行阐述,并附必要的相关图纸、图片等。
市教育局在调查研究、统一平衡的基础上,确定基建项目计划。
第四章 勘察设计
第四条 工程地质勘察是工程设计的依据,对拟建的工程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第五条 基建项目严禁无证设计。重点基建项目须有3家以上设计单位参与方案竞标,并邀请有关部门、专家共同对方案的经济实用及美观等方面进行评审,确定最佳方案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五章 工程招标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严格按照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招标方式和程序进行。
市教育局研究纳入计划的工程项目,根据工程特点和市政府采购办批准的招标方式,由市教育局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同时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清单和拦标价或标底的审核,以确保其准确性。采用综合基价招标的,做好标底的保密工作。开标时,市教育局、项目学校的负责人和监督部门有关人员同时参加。
第六章 合同签约
第七条 项目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规及该项目招投标文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计、勘察等工程建设有关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须经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才可签订正式合同。
正式合同报市教育局发规科备案。
第七章 施工管理
第八条 项目学校应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学校法人代表任组长,分管校长任副组长。项目学校的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应加强对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及文明施工的监管,重要问题由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第九条 项目开始施工前,学校应与市教育局签订项目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书,实行工程质量单位领导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条 项目学校要确定现场项目负责人,做好施工日记。要及时收集一切工程技术资料,特别要做好隐蔽工程记录和变更工程记录。坚持现场跟班验收、签证、监督和检查,严禁事后签证和没有现场验收就签证。
第十一条 实行工程质量报告制度。项目学校要定期向市教育局报告工程进度和质量情况,遇有重大问题要随时报告。
第十二条 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进行工程质量监管。监理公司由市教育局会同有关部门依照工程监理有关规定选定。
第十三条 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建设,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施工图非涉及工程安全性的,原则上不予变更,确需变更设计的,特别是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变更项目,由项目学校提出书面请示,经市教育局审定后并报有关领导同意,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学校未经审核擅自变更,视作违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学校负责。
第八章 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工程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对竣工项目自验合格后,由监理单位组织工程初验,对验收中查出的有关施工质量问题,应责成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完毕。最后由项目学校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市教育局及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消防等有关部门参加,并报请质量监督站进行监督。工程验收合格,各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项目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二份,其中一份由项目学校存档,另一份交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学校必须收存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并按合同规定比例留取质量保修保证金。在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负责无条件返修。
第九章 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方应及时进行工程决算。项目学校收到施工方提供的完整决算资料后,要进行初审,对决算中有明显错误的地方要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更正。
第十九条 项目学校把初审过的决算资料报市教育局,并对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市教育局审查认可后,再报市财政局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中心进行审核。
项目学校不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凡未经批准而发生超预算的经费,谁同意谁负责。未按基建程序办事、违规操作的学校,将予以批评并责令其改正。对在经济上造成一定损失的或酿成重大事故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学校分管领导和有关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不得向施工单位索取或收受贿赂,违者要按党纪政纪严肃查处。因工程质量问题影响使用或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所有基建项目投资要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全过程审计。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直属学校所有基建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基建项目是指学校使用财政性资金和自筹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维修(含装饰、装修),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需对本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进行变更时,由市教育局统一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规范和加强审核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49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按核实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第三条 通知所称设备是指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
第五条 通知所称国产设备投资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设备购置时间以设备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或赊销形式取得设备的,以设备到货时间为准。
第六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第七条 企业每一年度投资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应按通知规定的限额和期限内抵免。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前一年为亏损或者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设备购买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额以零为基数,计算其新增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的以前年度为累计亏损的,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实现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税法规定,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后,确定投资抵免。企业购买设备的当年度或以后年度处于税法规定免税年度的,其该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首先按照税法规定给予免税,其设备投资抵免额可延续下一年度进行抵免,但延续期限不得超过通知规定的年限。
第九条 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额,属于设备购买以前年度的,计入该所属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基数;属于设备购买当年或以后年度的,不得作为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
第十条 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逐级上报省级税务机关。省级税务机关在接到申请后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审核批准,同时,应将批准文件抄送企业。
纳税人递交申请报告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见附表1);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五)企业合同复印件;
(六)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
(七)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八)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企业在每一纳税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决算报表时,应在纳税申报表备注栏中注明本年度申请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同时附送《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见附表2)、购置设备的发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见附表3)。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报送的有关报表、资料后,要认真审核企业填报的项目和数额,并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投资抵免及汇算清缴。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分户建立抵免档案和台账,专档归集、保管有关文件、资料,详细记录应抵免的投资额、已抵免的投资额、未抵免的投资额。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的各分支机构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统一在总机构所在地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置符合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国产设备投资,应于2000年6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准后,于2000年9月底前办理完投资抵免退税。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附件:附表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式样)(略)
附表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汇总审核表》(式样)(略)
附表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式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