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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6 14:12: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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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关于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有关工作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经贸资发[2001]700号
2001年1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提高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水平,现就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1998]外经贸资发第93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在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作好2002年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联合年检的参检率。
二、2002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的工作时间,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联合年检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动员和准备工作,加强对基层联合年检工作的指导、检查、落实,及时掌握联合年检工作的进度,协调、解决联合年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保证本地区联合年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2002年外经贸部将对外商投资企业统一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凭新换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参加联合年检。
四、按照《通知》规定,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仍按原标准收费外,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得增加新的收费。对违反规定,借联合年检之机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以及未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年检等增加企业负担的“乱收费、乱检查”行为要坚决予以清理。
五、各地联合年检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清理和注、吊销“三无企业”,对不申报联合年检的企业,要依法作出处理;对不如实申报联合年检情况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联合年检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和处罚。
六、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年检工作要继续实行联合办公,通过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方式相互沟通意见,认真落实《通知》的各项规定,提高联合年检的水平。同时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推进企业网上年检、省市级联合年检各部门的联网审核工作,改进数据录入方式,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七、要加强对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联合年检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业务素质,为企业提供公开、透明、规范的服务。通过设立联合年检咨询和投诉机构等,接受外商投资企业咨询和投诉。在方便企业的同时提高联合年检的工作效率和规范性。
八、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资料的准确性。各地要加强年检数据的统计分析,利用联合年检的信息资源和资料,深入分析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交流。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0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90年5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八四年八月九日双方签署的文化协定的有关规定,同意制定一九九0——一九九二年文化交流执行计划。

 一、文化艺术
  (一)阿方派一个探戈乐团来华演出。
  (二)中方派一个艺术团赴阿演出。
  (三)阿方派圣·马丁市政剧院一个木偶剧团来华演出。
  (四)中方在阿举办一个农民画展。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及编目费由中方负担,阿方负责提供展厅和展览的宣传。
  (五)阿方在华举办一个艺术摄影展。展品的运费、保险费及编目费由阿方负担,中方负责提供展厅和展览的宣传。
  (六)中方有兴趣与阿方有关儿童图书专业出版社交流经验,阿方支持为实现这一交流所进行的接触。
  (七)中方派一个由艺术家和教员组成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访阿,以了解阿美术、音乐和舞蹈等的教学体制;阿方支持上述代表团对在首都或拉普拉塔、门多萨、土库曼、科尔多瓦及罗萨里奥从事以上专业教学任务的院校所进行的访问。
  (八)中方有兴趣了解阿方的宣传政策及文化经费制度。为此,中方有意派出一个由政府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不超过三人的代表团访阿,与阿方同行进行接触;阿方支持上述代表团对文化总局各国内事物司局,国家艺术基金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文化局以及其他各种从事文化资助工作的机构所进行的访问。
  (九)双方鼓励两国音像出版公司进行交流。
  (十)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互换互赠出版物。
  (十一)中方鼓励向阿国家美术博物馆赠送中国现代和传统艺术的各种图书。
  (十二)阿方将继续鼓励向北京图书馆和其他研究中心赠送有关历史、经济、社会学和阿根廷小说等书。
  (十三)阿方鼓励本国出版人员参加在华举行的图书博览会。
  (十四)中方鼓励本国出版人员参加每年在布宜诺斯艾利斯举行的国际图书博览会。
  (十五)中方有意派一个由不超过三名图书管理人员组成的代表团访阿,有关细节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二、广播,电视,电影
  (十六)双方支持两国电台、电视台之间进行合作,并鼓励交换广播、电视节目。
  (十七)双方提供各自国家有代表性的民间音乐节目录音带,以供对方电台播放。
  (十八)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电影机构间的交流。

 三、教育
  (十九)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与阿根廷国家科技委员会鼓励互换奖学金。
  (二十)双方互换教育体制方面的情报和资料。阿方责成教育司法部全国宣传、情报、资料和教育技术司负责执行这一交流;中方责成国家教育委员会国际合作司负责这一交流。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大学之间建立合作关系。

 四、新闻
  (二十二)双方鼓励两国新闻机构建立合作关系,以加强两国记者之间的接触和友好访问。
  (二十三)双方探讨互换记者代表团的可能性,以了解对方新闻的传播体制。

 五、总则
  (二十四)本计划确定的访问及交流将在双方通过外交途径逐项商定的条件下进行。
  (二十五)本计划不排除双方其他文化合作方面的交流的可能性。
  (二十六)本计划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计划于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八日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阿根廷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刘华秋        卡洛斯·奥尔蒂斯·德罗萨斯
     (签字)           (签字)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政办发〔2008〕89号




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传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各部门之间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规范化,确保电子公文传输的安全有效,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电子公文传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公文是指通过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系统”处理后形成的具有规范格式的公文的电子数据。电子公文传输是指电子公文的生成、发送、接收过程。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电子公文传输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秘书科)具体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公文传输工作。
  第四条 电子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法定效力。电子公文的处理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电子公文的传输
  第五条 电子公文的传输应当在“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命名规范,统一各县、各部门的公文发送、接收专门用户名称。
  第六条 传输电子公文应当使用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要求的设备和软件:
  (一)文山州人民政府公文交换平台;
  (二)电子公文传输系统(包括公文发送接收管理系统、软件,密码);
  (三)与互联网实行逻辑隔离的电脑一台、彩色打印机一台。
  第七条 公文完成审核、签批手续后,应由负责录入、传输工作的部门将其通过“文山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系统”处理生成电子公文后,发送至接收单位。
  第八条 电子公文发送后,发送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对所发公文的接收情况进行查询;对接收单位退回的电子公文应及时签收,发现问题及时与接收单位联系解决。
  第九条 接收电子公文,应当对公文的发送单位、公文的完整性和体例格式等审核无误后方可接收。在正常工作日时间,各收文单位应在24小时内签收,紧急公文应及时签收办理。对不能正常接收的电子公文,接收单位应及时与发送单位联系解决。
第三章 电子印章的制发与管理
  第十条 各县、各部门的电子印章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制作、颁发,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对电子印章的管理等同实物印章。
  第十一条 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各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二条 电子印章由指定人员在专用计算机上使用。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三条 凡涉密公文均不得以电子公文的形式传输。
  第十四条 电子公文传输各环节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操作程序或提供电子印章等相关设备和软件。
  第十五条 电子公文传输系统所用的密码应由使用单位定期更换。
  第十六条 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及其相关设备应指定专人管理和维护。即凡通过州人民政府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传输公文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指定专门的计算机和专门的工作人员。如果更换操作人员或用于电子公文传输的计算机,必须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秘科备案,并报州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中心作技术处理后方可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电子公文应当存放于指定的服务器,指定专人严格管理,未经同意,不得修改、删除和打印。
  第十八条 电子公文的归档按照国家档案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在本县、本系统内开展电子公文传输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