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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时间:2024-06-25 13:41: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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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货损赔偿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1994年1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请字〔1993〕1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货协》)第23条第3项第5款虽规定由于发送路现行国内规章允许使用敞车类货车运送货物发生货损承运人不负责任,但收货人依据《货协》该条第9项的规定,已提出证明货损是在铁路运输中因被盗造成的,并非由于使用敞车运送所致。故承运人对货损免责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铁路货物运输实行保险与负责运输相结合补偿制度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保险补偿制度的规定》),是铁道部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间的协议,该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铁路车站代办的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本案中的铁路货物运输保险是由中国外运公司满洲里分公司代办的。因此,对该案的处理不适用《保险补偿制度的规定》。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海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琼监[2009]32号


各市、县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和《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要求, 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内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与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落实国家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的优惠政策,规范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一般增值税退税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2003]11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以及财政部《关于明确办理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程序的补充通知》(财监[2009]7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规章的相关规定,制定本退税工作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海南省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报废船舶拆解和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增值税先征后退的申报受理、审核、审批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中所称各级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海南专员办)、海南省财政厅,以及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企业所在市(县)财政局。

  第四条 本规程所称的再生资源,是指《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二条所称的再生资源,即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上述加工处理,仅指清洗、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

  第五条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二)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三)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四)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第二章 退税审核审批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六条 海南省再生资源企业增值税退税工作,由海南专员办牵头,实行市(县)财政初审、省级财政复审、专员办终审三级组织实施。

  第七条 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按季申请退税。

  第八条 初审工作由再生资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在地市(县)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要求退税企业提供以下申请退税资料并对其进行严格审核:

  (一)退税企业退税申请函;

  (二)《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原件(由海南专员办向初审部门提供);

  (三)《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见附1);

  (四)缴税付款凭证(税收缴款书)、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五)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申报人当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

  (七)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八)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商务主管部门核发的备案登记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

  (九)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加盖印章,第一次申报时报送),同时必须根据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或者其租赁合同注明的地址进行实地核查落实;

  (十)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及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有关数据及资料(《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见附2);

  (十一)《企业基本情况表》(见附3);

  (十二)未受到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的书面申明(《未受处罚声明》,见附4);

  (十三)《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见附5)。

  本条第(七)、(八)、(九)项内容退税企业应在第一次申请时上报一式二份,市县财政局审核后自留一份备案,一份随同(一)、(二)、(三)、(四)、(五)、(六)、(十)、(十一)、(十二)、(十三)一起送省财政厅复审。

  第十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在收到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复审财政机关(省财政厅)提交初审意见,并在退税企业提供的《一般增值税退付申请书》的市县财政局初审栏内加盖单位领导印鉴和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市(县)财政局对于纳税人第一次申请退税的,应当在上报初审意见前派人到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有特殊原因不能做到的,应在提交初审意见后2个月内派人现场审核有关条件的满足情况,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及时通知负责复审或者终审的财政机关。

  第十二条 海南省财政厅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终审的财政机关(海南专员办)提交复审意见。

  第十三条 海南专员办在收到复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内完成终审并办理退税批复函。

  第十四条 市(县)财政局应当依据海南专员办的退税批复函,开具《收入退还书》,分别从中央库(75%)和地方库(25%)退付。

  第十五条 负责初审、复审的财政机关应当定期(自收到纳税人第一次退税申请之日起至少每12个月一次)向同级公安、商务、环保和税务部门及人民银行对纳税人申明的内容进行核实,对经查实的与申明不符的问题要严肃处理。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前发生的,应当追缴纳税人此前骗取的退税款,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其以后申请享受再生资源退税政策的资格;凡问题在初次申请退税之日后发生的,取消其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申请享受财税[2008]157号规定的退税政策资格。

  第十六条 海南专员办、负责初审和复审的海南省、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各项廉政制度与工作纪律,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对退税工作的监督,不断改进和完善增值税退税审批工作。负责初审、复审和终审的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程由海南专员办和海南省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1、《一般增值税退付申报审核表》

  2、《退税期内再生资源销售明细表》

  3、《企业基本情况表》

  4、《未受处罚声明》

  5、《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

              财政部驻海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海南省财政厅联合发文

  附件下载: 关于印发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doc
  海南省再生资源增值税退税工作操作规程.doc
  再生资源审核表、销售表、企业基本情况表.xls
  未 受 处 罚 声 明.doc
  退税资料真实性声明.doc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政办〔2005〕109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省 级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修 编
           前 期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省国土资源厅
            (二○○五年七月)

  为加强宏观调控、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反映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的需求,合理确定规划目标和各项用地指标,统筹安排各类、各区域用地,提高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大纲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并为下一步修编省级规划奠定基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32号)精神,现就我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规划修编前期工作的重要意义
  我省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加快发展的重要时期,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离不开土地支撑。我们既要保护耕地,又要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对于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妥善处理保护资源、保障发展与生态建设的关系,提高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土地保障能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土地利用和管理的新办法,按照立足科学发展、着重自主创新、完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的基本思路,加强依法管理、厉行节约,切实推动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努力做好规划实施评价、基础调查、专题研究和政策建议论证等工作,使前期工作的过程,成为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的过程,成为确立规划原则、完善规划标准的过程,成为构建规划机制、保障规划实施的过程,为科学编制规划创造条件。
  二、分工负责,研究解决规划修编中土地利用的重大问题
  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为重点,以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为核心,围绕落实规划修编的基本原则和目标,深入开展对土地利用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切实为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打好基础。
  (一)研究如何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问题。一是查清全省现有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构成和分布,在分析变化情况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分类、分区域处理意见。对于建设项目违法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未经处理的,不得通过规划修编予以核减。二是在各项非农业建设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的前提下,预测规划期间全省经济建设必须占用耕地的数量,研究提出控制建设占用耕地的措施。三是全面分析生态退耕、农业结构调整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提出合理的规划退耕标准。四是围绕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出完善耕地占补平衡、推进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政策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二)研究如何促进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问题。一是全面调查各业各类用地的利用状况,研究建立建设用地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深入分析土地利用潜力。二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和集约用地水平提高的长期变化趋势,预测各行各业、各类用地的合理需求,研究提出统筹安排存量和增量用地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建设厅)
  (三)研究如何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问题。一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和资源环境容量,按照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水平、方向和进程,预测全省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和不同类型的建设用地规模,研究提出促进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优化的政策措施。二是按照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要求,提出土地利用调整和推进建设用地整理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
  (四)研究如何统筹区域土地利用问题。一是围绕全省区域发展战略,提出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措施。合理确定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规模,保障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妥善安排特色产业发展和重点地带开发用地。二是分析全省不同地区的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研究提出分区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管制措施。三是按照区域协调发展和国土开发整治的要求,分析区域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和用地规模,提出防止重复建设的土地调控目标和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
  (五)研究如何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问题。一是深入分析全省资源供给、环境容量等限制因素,研究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二是研究提出有利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和空间管制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局)
  (六)研究如何强化规划管理保障措施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的监督机制与考核制度,落实州(地、市)、县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的要求。要研究改进和加强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的措施。(承担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三、采取措施,确保规划修编工作依法有序推进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组成专门班子,提供必要的物质、资金保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共同做好土地规划修编前期工作。
  (二)推进科学民主决策。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针,完善规划方法,提高工作质量。加强规划咨询论证,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水平。要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扩大公众参与,加强舆论宣传,增强规划修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三)依法进行规划修编。省级和西宁市的规划修编,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规划实施评价、调查整改、专题研究等前期工作,形成专题报告,经国土资源部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州、县规划需修编的,在完成上述工作并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后,方可进行规划修编。未经审查认定的,不得擅自修编规划。
  (四)时间进度要求。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要求,抓紧完成实施评价和政策研究等规划修编前期工作,有关厅局承担的研究课题于2005年10月底前完成,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汇总,于2005年12月底前向国土资源部报送工作报告。2006年3月底以前完成《省级土地利用规划大纲》的编制工作,报国土资源部审定,为规划成果编制提供基本依据,指导州、县开展规划修编工作。州、县规划实施评价和前期调研工作要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安排部署抓紧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