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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9:59: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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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专利权许可用汇审核凭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年3月27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

汇发〔2002〕3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

最近,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因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已经修改,为加强对专利权许可用汇的管理,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及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经研究,对原《关于加强对引进无形资产售付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98]汇管函字第092号)中第一项第一款专利权许可用汇的审核凭证调整如下:

原规定的审核凭证: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回执》;

3、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广告证明》;

4、外经贸部及其分支机构颁发的《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合同注册生效证书》。

现调整为:

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2、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3、《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4、《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同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十八号)、《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请各分局将此文及时转发给所辖分支局,外汇指定银行转发所属分支行。

附件:1、《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第18号)

2、《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知发管[2002]9号)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0号)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令

第十八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3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十二号)》同时废止。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

(二OO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规范交易行为,促进专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国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包括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以下简称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备案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利合同的备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让与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受让人是指订立专利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

第四条 让与人应当是合法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有两个以上的共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的,让与人应当为全体专利权人或专利申请人。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自专利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 已经备案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独占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可以依法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受让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受让人对正在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专利侵权行为,也可以依照专利法第57条规定,请求地方备案管理部门处理。

第七条 当事人凭专利合同备案证明办理外汇、海关知识产权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八条 经过备案的专利合同的许可性质、范围、时间、许可使用费的数额等,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调解或确定侵权纠纷赔偿数额时的参照。

第九条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专利合同。

第十条 订立专利合同可以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监制的合同文本;采用其他合同文本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第十一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办理专利合同备案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二条 当事人应当依据合同条款,填写专利合同备案申请表并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办理专利合同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两份:

(一)备案申请表;

(二)合同副本;

(三)专利证书或者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四)让与人身份证明;

(五)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用A4纸单面打印。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在指定期限内附送中文译文;期满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予备案:

(一)专利权终止、被宣告无效,专利申请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

(二)未经共同专利权人或申请人同意,其中一方擅自与他人订立专利合同的;

(三)同一专利合同重复申请备案的;

(四)专利合同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十六条 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形式及时将备案申请表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确认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七条 对符合要求的专利合同备案申请,地方备案部门在7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第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其备案意见、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等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合同备案数据库,管理备案数据,并提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条 专利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以下内容:合同案号、让与人、受让人、主分类号、专利号、专利申请日、授权公告日、合同性质、备案日期、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变更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专利合同的,应当在订立解除协议后10日内持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注销手续。未按期办理提前解除手续的,原备案继续有效,直至原专利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第二十二条 延长专利合同履行期限的,当事人应当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2个月 之前,持变更协议、备案证明和其他有关文件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变更专利合同其他内容的,参照前款办理。

第二十三条 正在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专利权转移的,对原专利合同不发生效力。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专利申请被批准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将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名称及有关条款变更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申请被驳回或者视为撤回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专利合同备案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专利合同履行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宣告无效的决定对已经履行的专利合同发生的效力,参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交虚假备案申请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取得或伪造专利合同备案证明的,地方备案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其合同备案,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地方备案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依法对专利许可贸易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备案部门不能按照要求开展工作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暂停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日期以工作日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知发管字〔20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我局第十八号局长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不予备案通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通知》启用。现就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我局协调管理司主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工作。

我局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部门。

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合同备案部门提交备案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涉外专利合同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

三、地方备案部门受理备案申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向我局协调管理司确认有关专利权、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

我局协调管理司在收到确认文件后两个工作日内,对法律状态属于《办法》第十五条情况的,以传真形式通知地方备案部门不予备案。未收到有关通知的,地方备案部门继续进行审核程序。

四、各合同备案部门按照《办法》规定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受理备案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准予备案证明;不符合要求的,向当事人发出不予备案通知。

五、地方备案部门在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日内将备案审核意见、合同副本报送我局协调管理司。

六、当事人办理合同延期、提前解除、备案注销等手续时,应填写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变更申请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注销申请表,按照《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备案部门在前款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以及当事人提交的有关文件报送我局协调管理司。

七、我局协调管理司将合同备案的有关内容通知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八、我局协调管理司负责建立、管理专利合同管理数据库,进行相关的研究、咨询。

九、我局协调管理司负责对地方备案部门进行培训、检查、考核。

特此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

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法释〔2001〕20号

(2001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79次会议通过)

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第一条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

提出申请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第二条 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当递交书面申请状;申请状应当载明当事人及其基本情况、申请的具体内容、范围和理由等事项。申请的理由包括有关行为如不及时制止会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具体说明。

第四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据:

(一)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提出的申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检索报告。

(二)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有关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及其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未经备案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的证明,或者证明其享有权利的其他证据。

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单独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放弃申请的证明材料。

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等。

第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的范围。

第六条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当事人提供保证、抵押等形式的担保合理、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

人民法院确定担保范围时,应当考虑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所涉及产品的销售收入,以及合理的仓储、保管等费用;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以及人员工资等合理费用支出;其他因素。

第七条 在执行停止有关行为裁定过程中,被申请人可能因采取该项措施造成更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追加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追加担保的,解除有关停止措施。

第八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第九条 人民法院接受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四条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在前述期限内,需要对有关事实进行核对的,可以传唤单方或双方当事人进行询问,然后再及时作出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诉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第十条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申请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

(二)不采取有关措施,是否会给申请人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责令被申请人停止有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人民法院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被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申请人赔偿,也可以在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起的专利权侵权诉讼中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处理。

第十四条 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终审法律文书生效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具体期限;期限届满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仍可作出继续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第十五条 被申请人违反人民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裁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执行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财产保全。

第十七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载定。

第十八条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及其补充规定交纳费用。

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中国航空、航天、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5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


按照国务院国函(1994)93号《国务院关于对军工科研生产调整改革问题的批复》中“军品科研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原则上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精神,结合军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款“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的规定,现对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所属军工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对军品的科研生产专用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满足军工产品性能实验所需的靶场、试验场、调试场、危险品销毁场等用地,及因安全要求所需的安全距离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科研生产中军品、民品共用无法分清的厂房、车间、仓库等建筑物用地和周围专属用地,及其相应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煤、供油、专用公路、专用铁路等附属设施用地,按比例减征土地使用税。具体办法,在应纳土地使用税额内按军品销售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相应减征土地使用税,计算公式为:减征税额=应纳税额×军品销售额/销售总额。
三、上述科研生产企业的军品销售额及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由当地税务征收机关商同级财政部门核批。
四、此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印发《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精心组织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2012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方案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深入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切实维护食品市场秩序,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的要求,以保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防打结合、重在治本的原则,深化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强化日常规范管理,着力推进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监管执法能力建设和长效管理机制建设,加强部门和区域协调协作,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治理整顿工作任务及重点

  各地要在巩固以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把加大日常规范监管、构建长效监管机制与治理整顿有机结合起来,突出工作重点,集中整治问题多发、易反复、风险隐患较多的食品经营重点场所和关系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重点食品品种,严厉打击危害大、社会反映强烈的严重违法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工作态势,务求取得新的成效。

  (一)继续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将保障农村食品市场消费安全作为食品市场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以城乡结合部、乡(村)镇、农村旅游景点、长途汽车站等为重点区域,以消费者申诉举报集中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为重点品种,以农村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商场、超市、食品(杂)店为重点单位,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食品、过期食品、“三无”食品和假冒、仿冒食品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取缔无照经营,切实维护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二)继续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总局的一系列加强乳制品监管的文件精神,认真履行流通环节乳制品监管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乳粉要切实做到清查清缴销毁到位、案件查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严格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配方乳粉市场主体准入,在食品流通许可项目和注册登记经营范围中分类单项审核和管理。严格质量监管,增加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的抽样检验数量和频次。严格规范乳制品经营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和不合格乳制品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继续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建立健全食品添加剂经营主体登记和台账制度,做到底数清、情况实。要将标签标识作为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查验的重要内容, 强化对食品添加剂质量的监管。积极推进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自律体系建设,严格监督经营者落实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要狠抓案件查办工作,依法严厉查处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始终保持严管重打的高压态势。

  (四)继续开展食用油市场以及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突出重点场所和区域,特别是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进一步摸清食用油经营者底数,严格检查食用油经营者特别是散装食用油经营者的进货来源,全面检查经营者进货查验、检验合格证明、索证索票以及散装食用油标签标识等制度落实情况,对无标签标识、来源不明、进货价格明显偏低和无合法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的食用油要进行重点检查和查处。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食用油特别是“地沟油”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切实维护食用油市场秩序。

  (五)继续开展对重点食品品种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突出消费量大、消费者申诉举报多以及群众日常生活必需的食品,突出重点区域和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批发企业、商场超市、食品店等重点场所,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整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和搭售商品、虚假宣传及欺诈消费者等行为。要深入开展调味品市场专项整治,重点加强食品调味品标识标注管理,依法查处虚假标注问题,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醋、酱油、料酒等调味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要加大对鲜肉及肉制品经营者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和含“瘦肉精”肉制品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假冒知名农药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之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加强食品包装材料质量监管,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取缔无照经营。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和食品安全办的统一协调下,主动配合、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重点排查治理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从非正规渠道进货的食品经营单位,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行为。要积极会同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深入开展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切实维护中小学校园及周边食品市场秩序和食品安全。要突出抓好季节性、节日性食品的检查,特别是元旦、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节日性食品的专项检查,切实维护节日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六)继续开展对酒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执法行动。各地要严格酒类食品市场主体准入,依法监督酒类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以名优白酒、葡萄酒特别是进口葡萄酒等酒类为重点品种,以酒类生产集中和销售、消费量大的地区为重点区域,加强对酒类市场的巡查,依法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酒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仿冒知名酒品牌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的违法行为,切实规范酒类市场秩序。

  三、治理整顿工作措施

  (一)加大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规范化建设力度,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依法行政水平。

  1.严格把好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强化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籍管理和信用分类监管。各地要严格依法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进一步规范许可程序,完善食品流通许可审查规范,逐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坚持先证后照,依法核发食品经营主体营业执照。大力推进信息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许可管理和注册登记管理中的应用,建立健全许可证发放与登记注册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建立完善和及时更新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 “经济户籍库”,并严格按照《关于对食品经营主体予以特别标注的通知》规定,对食品经营主体及时进行特别标注,切实做到食品经营主体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全面建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加大信用分类分级监管工作力度,研究确定科学合理的分级分类标准,创新信用分类监管的方式方法和考核办法,注重监管的实效和综合信息的分析研判,不断提高监管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实效性。强化部门配合和联动,依法查处和取缔无照经营食品违法行为。

  2.严格监管食品质量,强化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各地要按照从入市、交易到退市全程监管的要求,强化对食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加强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食品经营者伪造、涂改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强化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工作,科学确定食品抽样检验的范围、品种、项目和方式。加强对抽样结果的统计、分析和综合利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执法,并依法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组织,促进源头治理和行业自律。充分运用快速检测的手段,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并积极妥善依法处理。要完善流通环节不合格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管理制度,加大对不合格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退市的监管力度,防止其改头换面再次销售。

  3.严格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强化基层工商所日常巡查监管和案件查处工作。各地要严格落实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日常巡查和属地监管责任制、“两图一书”监管工作要求,实行网格化责任区,切实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以“主体资格、经营条件、食品外观、食品从业人员、食品来源、包装装潢标识、商标广告、市场开办者责任、食品质量、经营者自律”为重点内容,强化巡查和执法检查。结合本地实际,针对不同经营业态和经营场所的特点,突出具体监管重点,采取不同监管方式,提高巡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加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对隐瞒食品安全隐患、故意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依法从重处罚。要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进一步完善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及时移送涉嫌违法犯罪案件。

  (二)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着力监督和引导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推进食品经营者诚信自律体系建设力度,切实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的进货关、销售关和退市关,并建立健全十项自律制度,即①食品进货查验制度;②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③食品质量承诺制度;④食品协议准入制度;⑤市场开办者食品安全责任制度;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⑦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⑧食品运输、贮存及销售安全管理制度;⑨食品经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管理制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教育,指导经营者制定和落实各项自律制度。突出抓好以下三个方面:

  1. 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进货关。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严格监督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建档备查,确保供货者主体资格合法、购入食品来源正规可靠、质检合格报告真实有效。严格监督乳制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严格监督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

  2. 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销售关。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企业健全内部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严格执行食品从业人员每年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制度,提高食品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能力。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对食品包装、标识、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关食品储存条件等的自查自纠,定期检查食品的进、销、存质量安全情况。鼓励和引导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设立专区或专柜,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分装的食品应当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和分装日期。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消费者出具销货凭证,并保留出具销货票据的存根备查。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开展对所销售食品质量的抽样检验,对发现的问题食品及时退市和处置,并报告当地工商部门。要分类完善监管措施,切实提高大型食品经营企业的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活动。

  3. 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把好食品退市关。要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加强日常管理,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等,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封存,依法处置或销毁。对生产企业召回的,应当如实记录并保留生产企业召回的相关票据。各级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食品经营者应当退市而不主动退市的,要依法责令其退市或强制退市,并依法查处。

  (三)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创新和能力建设工作力度,着力提升食品安全监管效能。

  各地要结合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围绕建立健全以保障食品经营者主体合法、质量合格、行为合规为重点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制;以严把食品进货关、销售关、退市关为重点的经营者自律机制和食品安全可追溯机制;以形成部门之间监管无缝衔接为重点的协调协作机制;以新闻媒体、广大消费者和聘请监督员为主体的社会监督机制,积极探索和总结工作经验,创新监管手段和方式方法,切实构建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要加大学习培训教育力度,切实加强基层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注重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切实提升监管效能。要突出抓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1.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化网络体系,不断提高网上监管水平。要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流通环节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信息化网络建设工作的意见》要求,按照“统一标准、整合资源、扩大功能、优化流程、信息共享”的原则,强化信息网络技术在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许可管理、注册登记、食品质量监管、市场巡查和执法办案等方面的综合应用,努力形成从总局到工商所五级纵向贯通和横向联接的信息化网络体系,努力实现食品安全网上监管的目标。要加大数据的采集汇总、分析研判和综合利用,为实现网上有效监管、宏观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2.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电子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效能。要运用无线网络执法平台、移动查询终端等现代科技手段,开展市场巡查和日常监管,有效开展网上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要加快推进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主体、食品质量、食品抽样检验和案件查办数据库的建设,积极引导和指导商场、超市推进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等“两项制度”电子化管理,督促食品经营者建立健全食品采购、贮存、运输、销售、退市和食品质量管理等环节的电子监控体系,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大中型商业企业、超市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逐步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并加快与基层工商所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对接,切实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3.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体系,不断提高食品监管的科学技术水平。要进一步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制度,严格规范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不断健全完善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体系。要根据消费者申诉举报多和市场检查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跟踪检验,把快速检测作为基层工商部门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和现场监管执法的技术手段,不断强化基层工商所快速检测能力建设,努力提升流通环节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4.建立健全基层和基础建设体系及能力建设体系,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水平。要按照建设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三个过硬”队伍的要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抓基层,强基础,尤其要坚持面向基层,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学习和业务培训,特别是抓好基层工商所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全员培训和一线执法骨干的专题培训,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进一步抓好执法办案经费、执法装备、快检设备的保障工作,尤其是运用高科技手段监管所需设施设备的保障工作。要严格监管执法的规范管理,在促进依法行政、严肃办案纪律、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上下功夫,研究采取新举措,务求取得新成效。

  (四)加大社会监督工作力度,着力构建群防群治机制。各地要大力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群众性队伍建设,拓展社会监督渠道和群防群控的途径。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及时核查处理其反映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问题。要完善举报线索受理、核查、移送和反馈程序,强化对举报人的保护措施,确保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和处置,切实鼓励群众积极举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进一步畅通申投诉举报渠道。要大力加强“一会两站”建设,进一步强化对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督。要积极推进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企业、进景区工作,积极引导和监督经营者履行消费维权社会责任。

  四、治理整顿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制度。各地要切实加强对新形势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要性、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在当地党委、政府和食安办的统一领导与协调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机构分工协作抓,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要根据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责任,精心组织实施。要层层强化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工商部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属地监管领导责任制、职能机构指导和监督责任制及基层监管岗位责任制,切实把责任制和组织领导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舆情处置和信息管理,严格工作程序和纪律。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宣传工作举措和成效。切实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广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加强消费教育和消费引导,切实提高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的守法意识,不断提升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要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舆情处置指导意见,逐级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处置工作制度,积极妥善处置群众关心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努力提高舆情监测和处置的及时性、权威性和公信力、影响力。要按照总局制定下发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和管理制度,明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日常监管信息的公布范围、公布权限、审核批准程序、相关部门间信息通报要求等内容。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工作程序,加强信息管理,既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又要防止不必要的炒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加强协调协作,严格督查检查。各地要加强内设机构之间以及与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与配合,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协作机制,切实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指导、督查、检查和考核,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了解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研究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尤其要善于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监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管理和指导,确保各项监管工作落到实处。总局将适时组织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进行督查检查。

  (四)加强工作交流,严格信息报送。各地要及时向总局报告在治理整顿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要加强工作总结和有关数据的报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要分别于6月15日、12月10日前将今年上半年(截至5月31日)、2012年1月至11月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告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报送总局食品司。

  附件: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1-7)

  附件.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一)

  (汇 总 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其中 农村市场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食品经营者
  户次

  3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个次

  4
  捣毁售假窝点
  个

  5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已结案)
  案 件 数
  件

  案 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6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
  公斤

  7
  查处销售非食用物质及滥用食品添加剂案件(已结案)
  案件数
  件

  案 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8
  查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数量
  公斤

  其中:查处食品添加剂数量
  公斤

  9
  取缔无照经营
  户

  10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户

  11
  吊销营业执照
  户

  12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13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件

  14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15
  食品安全示范店
  个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二)

  (乳制品市场整治情况)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其中 农村市场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乳制品经营者
  户次

  其中:检查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乳制品经营者
  户次

  3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个次

  4
  捣毁售假窝点
  个

  5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案件(已结案)
  案 件 数
  件

  案 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6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乳制品数量
  公斤

  7
  取缔无照经营
  户

  8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户

  9
  吊销营业执照
  户

  10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11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件

  12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三)

  (添加剂市场整治情况)

  填报单位: 填表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其中 农村市场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食品经营者
  户次

  3
  检查食品添加剂经营者
  户次

  4
  查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案件(已结案)
  案 件 数
  件

  案 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5
  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标签标识不规范食品添加剂案件(已结案)
  案 件 数
  件

  案 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其中:销售假冒伪劣食品添加剂案件(已结案)
  案 件 数
  件

  案 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6
  查处非食用物质和食品添加剂数量
  公斤

  其中:查处食品添加剂数量
  公斤

  7
  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数量
  公斤

  8
  取缔无照经营
  户

  9
  吊销营业执照
  户

  10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11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件

  12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四)

(食用油市场整治情况)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其中 农村市场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食用油经营者
  户次

  3
  检查各类市场
  户次

  4
  捣毁售假窝点
  个

  5
  查处假冒伪劣食用油案件(已结案)
  案件数
  件

  查处数量
  公斤

  案值
  万元

  其

  中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案件
  案件数
  件

  查处数量
  公斤

  案值
  万元

  查处“地沟油”案件
  案件数
  件

  查处数量
  公斤

  案值
  万元

  6
  取缔无照经营
  户

  7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
  户

  8
  吊销营业执照
  户

  9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10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
  件

  11
  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
  万元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治理整顿工作情况统计表(五)

(酒类市场整治情况)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类 别
  单 位
  数 量
  其中 农村市场

  1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2
  检查酒类经营者
  户次

  3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
  个次

  4
  捣毁售假窝点
  个

  5
  查处假冒伪劣酒类案件

  (已结案)
  案件数
  件

  数量
  公斤

  案值
  万元

  罚没

  金额
  万元

  其

  中
  查处假冒伪劣白酒案件
  案件数
  件

  数量
  公斤

  案值
  万元

  罚没

  金额
  万元

  查处假冒伪劣葡萄酒案件
  案件数
  件

  数量
  公斤

  案值
  万元

  罚没

  金额
  万元

  6
  取缔无照经营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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