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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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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暂行规定(1998年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暂行规定(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5年11月20日青岛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发布 根据1998年8月24日发布的青政发〔1998〕137号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财务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管理,发挥注册会计师对企业经济活动的鉴证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是指注册会计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的下列企业:
(一)国有企业;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驻青外国企业。
第四条 青岛市及各区(市)财政部门按其职责权限负责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向投资者、债权人和财政等有关部门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规定承办审计业务,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证明效力。
第七条 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利润分配表;
(五)财务情况说明书;
(六)有关的附表、说明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 注册会计师按照本规定承办审计业务,由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会计师事务所)统一接受企业委托。企业有权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工作人员承担该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工作,其中至少应当有一名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企业委托。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及其他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在委托企业担任职务或工作,领取工资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的;
(二)与委托企业的负责人、财务主管人员或委托事项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三)本人与委托企业有直接利益关系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委托,应当与企业签订书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审计工作人员的姓名、执业资格、职务;
(二)法定的审计内容;
(三)查看的文件资料;
(四)审计的具体时间;
(五)计费依据和付费方式;
(六)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主动配合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及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资料,按注册会计师的要求依据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应当调整的会计事项及会计处理方法。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以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为依据。对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及协议、合同、章程没有规定的,可依据委托企业抄报财政部门备案的董事会(或管理机构)的决议或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注册会计师在处理同委托企业关系时,必须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请委托企业按规定自行纠正;委托企业拒不纠正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揭示:
(一)以隐瞒实际情况,篡改凭证、帐目或报表等手段,有意做不实报告的;
(二)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
(三)在财务收支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
(四)采取的财务措施,违反协议、合同、章程规定,有损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
(五)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有违反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发现委托企业会计帐目和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内容或处理方法有错误,应当提请改正;对会计处理不当或其他应该进行调整的事项,应当提请调整,或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审计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审计报告:
(一)委托企业示意其做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企业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企业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在完成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后,应当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向委托企业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委托企业名称;
(二)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日期、期间;
(三)依据的审计准则或有关规则;
(四)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
(五)注册会计师签章;
(六)会计师事务所签章和地址;
(七)审计报告日期;
(八)附件和其他说明事项。
注册会计师认为需要提请委托企业改善内部管理制度、改进经营方针的建议,可用管理建议书的形式另行提出。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企业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以指明;
(二)明知委托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前款规定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承办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除委托企业允许或有关法律规定、职业责任要求公布者外,不得将其提供或泄漏给第三者。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对企业报送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附送的审计报告进行检查,发现会计事项的处理或会计项目的编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可责令其纠正或宣布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无效,企业有权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另行指派审计工作人员进行审
计。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报送;在限期内未报送的,可对企业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由有关部门给予企业负责人行政处分;拒不报送的,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暂停营业。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定,给委托企业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委托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按规定实行有偿服务,其收费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境外上市公司的审计收费标准,按国务院证券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会计师是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并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执业人员。
在审计事务所工作的注册审计师依法经认定具有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可以承办本规定的审计业务。
企业委托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须向市财政部门备案,否则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无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8月24日 青政发〔1998〕1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决定对《青岛市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暂行规定》的行政处罚等有关内容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其后各条次顺延。
2、原第二十二条中的“2000元”修改为“1000元”。



1995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议价粮油应按规定征税给山东省税务局的批复
1991年11月22日,国家税务局

你局鲁税一[1991]144号《关于山东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的议价粮油收入免税问题的请示》悉。对进入郑州粮食批发市场进行交易的河南省粮食企业暂予免税照顾,是国务院根据河南省的实际情况特案批准的,其他地区情况不同,不宜比照。因此,我局意见,对你省粮食企业在威海花生批发市场销售的议价粮油收入,仍应照章征税。如果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确实需要照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县(市、区)人才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2005年度县(市、区)人才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委办〔2005〕24号


各县(市、区)党委,市开发区党工委:
  《2005年度县(市、区)人才工作考核实施办法》已经市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
2005年5月23日


2005年度县(市、区)人才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2004-2005年人才发展考核办法〉的通知》(市委办〔2004〕62号)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的人才考核工作,使人才考核工作更加科学,全面反映我市人才工作实际,在总结2004年度人才考核工作的基础上,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
  1、按照党管人才的原则,对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等情况进行考核。主要包括:人才工作的年度工作要点(或计划目标)制订及实施情况;编制“十一五”人才规划的情况;人才工作专项经费的设立和管理情况;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完成情况;人才信息工作及人才工作创新情况。
  2、人才的基础性工作。包括人才统计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联络情况,人才信息动态数据库的维护情况,人才工作帐册登记等情况。
  3、人才发展目标的完成情况。人才资源总量及增长情况,当年新增人才指标的完成情况,高层次人才数量的增加情况,培养实用型技术工人和农村乡土人才的情况。
  4、人才工作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二、考核方式
  1、自查。各县(市、区)党委根据考核的内容和年度人才工作要点(或计划目标),对2005年人才工作的情况进行自查打分,并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同时准备好相应的文件、人才资料汇总表、名册等备查材料。
  2、召开汇报会和座谈会。人才工作督查组听取各县(市、区)党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人才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由企事业单位代表、各类人才代表以及有关人员参加的人才工作座谈会,听取与会代表对当地人才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任务指标考核。指标考核以人才信息动态数据库记录的资料为主,以各类统计表的数据作补充。对人才资源总量、新增人才和新增高层次人才数量的考核,以动态统计数据库的数据为准;对实用型技术工人和农村乡土人才培训情况的考核,以培训名册汇总表为准。
  4、综合计分。按《2005年度县(市、区)人才工作考核评分表》进行打分。
  三、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实绩,对人才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存在不足的予以通报,限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