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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49: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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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一月十六日

沈阳市青年岗位能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需要,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职工学技术、学业务的积极性,鼓励青年职工岗位成才,培养和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合格建设者,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年岗位能手,是指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本职工作,立足岗位努力钻研科学技术和业务,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等方面达到相应要求,并在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家机关及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35周岁以下的青年职工。

第二章 对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
第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年岗位能手的培养工作,广泛开展旨在提高青年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技术业务素质的活动,通过建立和完善各级青年岗位训练指导中心,抓好青年职工的岗位培训、岗位技能、岗位文明及岗位效益等关键环节,使广大青年职工在实际工作中学技术、长才
干。
第五条 把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工作与本单位发展需要有机地结合起来,确定青年职工在本岗位上应达到的标准,量化活动指标,并分解到不同岗位,通过岗位达标竞赛予以实现。
第六条 对青年职工的业务技能培训,要做到上岗前培训、考工前培训,并可利用工余时间,妥善地开展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各单位要根据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生产经营和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坚持对青年职工进行一定数量的职业技能或岗位培训,培训考核成绩作为青年
职工晋升岗位技术等级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各单位要选拔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高的同志,通过“师徒结对子”、签订责任状等方式,明确双方责任,对青年职工进行思想教育和技术业务传授。对在此项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予以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八条 开展以小革新、小发明、小建议、小设计、小改造为内容的科技“五小”活动,充分发挥青年职工的聪明才智;市里每两年评选一次青工“五小”成果,开展一次“青少年创造发明大奖赛”。
第九条 坚持开展青年职工“岗位练兵比武”活动,不断扩大活动的覆盖面,为青年职工学习技术、钻研业务创造条件;市里每两年举行一次“青年职工岗位技能竞赛”。
第十条 根据国家《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标准,定期对青年职工进行技术业务考核,还要对其劳动态度、劳动定额、产品(服务)质量、日常表现和安全生产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每次考核成绩都要归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技术等级或评聘专业技术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支持青年职工参加各种形式的本专业、本岗位方面的进修学习,并要保证必要的学习时间。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重视青年知识分子的继续教育,积极为他们参加培训、课题研究、技术交流、发表学术论文等提供必要的时间和经费保证。

第三章 青年岗位能手的奖励
第十三条 对青年职工,特别是对生产第一线、艰苦岗位上的青年职工,经过政治思想、工作态度、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工作成果的综合考核,成绩突出者可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在技术等级晋升、职称聘任、选用干部、学习深造等方面予以优先。
第十四条 对努力钻研岗位技术知识,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有明显提高,并胜任本职工作的学徒工,经考核可提前转正定级。已定级的青年职工,经本人申请和组织推荐,可参加高一级的技术考核。
对在“青年职工岗位技能竞赛”中取得规定名次的青年职工给予晋升一级技术等级的奖励。
第十五条 对在本岗位做出突出贡献的青年职工授予“青年岗位能手(标兵)”荣誉称号,并可享受同级先进生产者或先进工作者待遇。对获得“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者,在转正定级、考工定级、晋升岗位技能工资、评聘技师(专业技术职称)、住房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并
可安排疗养、休假、参观、游览等。
第十六条 各单位评选先进时,青年职工所占比例应不低于青年职工所占单位全体职工总数的比例。
第十七条 对获得市级“青年岗位能手(标兵)”称号者,在必要的理论和实际业务考核合格后,可晋升一级技术等级;有专业职称者,可优先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在考评工人技师时,对达到标准且成绩优异的青年职工,可按有关规定予以晋升。
第十八条 对能够坚持自学本岗位专业知识取得相应学历并获得县(市)、区、局以上“青年岗位能手”称号,其学习费用单位可予以报销。
第十九条 对在青年“五小”活动中取得优秀成果,或提出有价值的合理化建议的青年职工(包括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优秀成果者),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要从有利于各单位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重视跨世纪青年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努力为青年优秀科技人才、特别是拔尖人才创造良好条件。要对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青年知识分子予以重奖。
第二十一条 青年职工在杜绝重大人身事故、火灾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节约利废、保护公共财产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有关部门应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第四章 青年岗位能手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把培养青年岗位能手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目标管理体系,以保证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可成立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指导委员会(或领导小组),领导本单位开展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其组织可由单位主管领导负责,由团委、劳资、人事、财务、教育、科技等部门的人员组成。各部门应按各自分工做好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劳动、人事、经贸、科技、财政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要积极为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创造条件,做好有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可按照35周岁以下青年职工占职工总数的百分比,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出相应比例的资金作为青年岗位能手活动日常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列奖励条款,适用于各单位固定职工和两年以上的合同工。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青年岗位能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沈阳市鼓励青年职工岗位成才暂行规定》(沈政发〔1991〕35号)即行废止。



1996年1月1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11日)
深府办〔2006〕176号
  《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大工业区应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本着严格管理、方便使用,规范和效率的原则,根据有关建设工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应急工程特点及大工业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政府从财政支出预算中安排给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用于解决因不可预见而临时提出的、急需投入使用的配套工程及其他零星工程建设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列入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部门预算,其使用情况在市本级部门决算中反映。
  第三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是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及绩效负责。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主管职能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专项资金规模,纳入预算管理,对其使用实施监督和绩效评价。市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审计。

第二章 应急工程项目立项

  第四条 应急工程项目包括:
  (一)为重点企业服务的小型配套工程及相关费用;
  (二)市政设施的紧急抢修工程;
  (三)出口加工区监管与隔离设施的应急维修;
  (四)由于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及绿化恢复工程;
  (五)防洪、排涝和公用设施的应急加固工程;
  (六)为满足重大经济、社会活动要求安排的小型应急工程;
  (七)其他应急零星配套工程。
  第五条 应急工程的立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政府承诺建设的应急工程项目;
  (二)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明确建设的应急工程项目。
  第六条 应急工程立项程序:
  (一)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向市大工业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项目立项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和工程进度计划等;
  (二)市大工业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应急工程项目申请进行审批;
  (三)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将应急工程项目申请报告和经市大工业区开发建设领导办公室批准的立项文件抄送市发展改革局进行备案。
  第七条 建设立项文件是项目办理、项目报建、工程招标、造价审计和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

  第八条 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急工程必须按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市财政局依据公开招投标完成证明、立项文件、承包合同和建设单位审核意见等办理直接支付。
第九条 单项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应急工程,由市大工业区管委会按照经市大工业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的200万元以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办理工程招投标及承发包手续。市财政局根据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提供的立项文件、应急工程承包合同等相关材料,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审核并将核定的应急工程专项资金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形式,由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到商品的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十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可按不超过工程投资额1.5%的比例申报工程管理费用,用于支付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市财政局依据工程进度将核定的工程管理费通过财政授权支付的形式,由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支付到商品的供应商和劳务提供者。
第十一条 应急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及财务决算等程序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办理。市大工业区管委会要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的规定,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管理,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大工业区管理委员会应按市财政局要求编制相关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四条 对违反项目建设相关规定的,按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根据各自职权范围分别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暑期旅游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旅游明电〔201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
  
  近期,我国接连发生多起重特大事故,安全形势十分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目前,正值暑期旅游旺季,又多发极端天气,特别是入汛以来强对流天气已在多地引发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极易出现游客滞留、道路交通拥挤、旅游用车短缺、司机疲劳等情况,旅游安全保障压力增大。

  进入5月以来,接连发生多起恶性涉旅交通等安全事故。5月6日,陕西一旅游团在咸阳发生7人死亡、20余人受伤的交通事故;5月7日,四川一旅游团在赴九寨沟途中发生3人死亡、5人重伤的交通事故;5月9日,青海一旅游团发生3人死亡、3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7月2日,内蒙一旅游团在山西忻州发生6人死亡、4人重伤的交通事故;7月25日,安徽天柱山景区因强雷暴天气,致游客遭雷击3死3伤。另外,河北、内蒙、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安徽、山东、广东、海南、湖南、贵州、西藏、宁夏等地也先后发生了造成人员伤亡的涉旅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给游客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保障,防范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迅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
  各地要汲取以上事故的教训,立即组织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和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通知》(安委会明电〔2011〕36号)精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务求取得实效。要坚持以人为本、警钟长鸣,从零开始、常抓不懈,强化“没有安全就没有旅游”的安全发展理念,认真分析本地区旅游安全形势,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研究综合防范措施,进一步部署暑期及下半年旅游安全工作,要在已经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工作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隐患排查,进一步减少事故总量,进一步防范和遏制重特大涉旅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旅游安全责任
  各地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2011年度旅游安全与应急工作要点〉的通知》(旅办发〔2011〕2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旅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责任,确保旅游安全责任和措施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要进一步强化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强化综合治理,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加强联合监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坚决责令整改或依法关停。要强化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每起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严肃惩处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违法违规和腐败行为。

  三、严格防范和杜绝旅游安全事故,进一步强化旅行社安全管理
  各地要督促旅行社强化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一要强化风险防范。建立健全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审慎选择依法合规经营、信誉好、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辅助人,根据自身能力,科学、安全、合理地安排旅游经营活动,严禁超能力、超负荷接待经营,加强对导游和领队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强化对游客的安全提示。二要严把用车关。确保使用有旅游运营资质、车况良好、有充足保险保障的车辆和技术娴熟、熟悉路况、身体健康的驾驶员;针对天气和行车路线等特点,做好行前准备和安全检查,强化危险路段和恶劣天气情况下的行车安全防范;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坚决杜绝“病车”上路、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三要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投保与自身风险相匹配的旅行社责任保险,依法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加强预案演练,强化对游客的救助。

  四、严格排查旅游安全隐患,进一步强化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的安全保障
  各地要主动协调配合公安、交通、质监、食药监、体育等相关部门,加强对旅游车辆、大型旅游节庆活动、大型游览和游乐设施、旅游餐饮、涉水项目等的联合检查和监管。要密切关注汛期旅游安全,进一步强化汛期安全责任,密切关注当地气象等部门的预报预警,进一步排查治理各类旅游安全隐患,凡是存在重大水灾隐患和受山洪、泥石流、台风等威胁的旅游景区、宾馆饭店等旅游企业,在强降雨、台风等极端天气来临之前,必须停产撤人,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事故。

  五、严格执行旅游应急机制,进一步强化安全风险提示和应急值守
  各地要密切关注外交部与国家旅游局针对出境旅游目的地国家和地区的安全风险提示,加强与公安、交通、卫生、气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做好安全风险提示;加强应急值守,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防范准备,一旦发生涉旅突发事件,要按照预案要求启动应急机制,及时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确保快速有效应对。请各地于8月26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国家旅游局综合司。

  特此通知。

  联系人:刘冬、龙晓华;联系电话:65201729、65201736



                                        国家旅游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