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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3 01:53: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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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近几年来,我省电力建设有所加快,发电能力不断增长,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增长的需要。据测算,“七五”期间须在三百三十万千瓦基上,净增新装机二百七十至二百九十万千瓦才能扭转缺电局面。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加之新装烧煤机组顶替原烧油机组,实际净增
新机只有约一百五十五万千瓦,缺电一百二十万千瓦以上。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骓以实现“翻两番”的奋斗目标。为了加快电力工业建设,必须从单纯依靠电力部门独家办电的传统作法中解脱出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广开渠道筹集电力建设资金,经调查研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
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筹资办电实施办法。
一、按照我省“七五”期间缺电情况,一九八五年一九九○年间计划筹资八至九亿元,在国家计划安排项目之外,办电八十至九十万千瓦,其中:
1、国家电网内,除民用照明,中小学、医院采暖照明,农业排灌以及经过批准的机关采暖照明以外的用电,在现在用电量和电价基础上,每度电筹措二分钱,作为地方筹资办电基金。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筹资四亿元。
2、国家电网内中央企业(煤矿除外)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筹资一亿元。
以上两项“七五”期间筹资五亿元,办电五十万千瓦。
3、大庆油田单独筹资二亿二至二亿五千万元,办电三十万千瓦。
4、在有条件的企业或县镇,开展余热与供热发电,由企业或县镇自筹,上级补助或贷款筹资一亿元,办电十万千瓦。
二、筹资办电的组织领导,由省计经委、财政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物价局、税务局、电力工业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筹措资金办电办公室(以下简称筹资办)设于省电力局所属电力开发公司,负责筹资办电具体事宜。
三、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办法。
1、大庆油田单独筹资。从一九八五年起,分三年,每年以工业用电每度电筹措二分,拨交省电力开发公司,由省电力开发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供电公司合营,于亮子河、佳木斯办电三十万千瓦,具体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2、向用电单位按每度电筹措二分的集资,由省电力局组织各供电部门出具预借凭证收取,并及时存入省筹资办在省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进度由筹资办向办电项目拨款。
3、中央企业筹资,按本企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每年需要筹资办电增加的电力,按每千瓦一千四百元,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预交到省筹资办在省建行的专户中。于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按相应的年份和数量增加用电指标。
4、鉴于中央所属煤矿企业亏损,其一九八八至一九九○年每年需要由筹资办电增加的供电量,以按国拨价拨给电厂统配煤作为筹资条件,以每增一万度按五十吨煤计算,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年各年度内拨给指定电厂。
5、企业或地方余热办电与供热发电,以自筹与上级补助为主,如资金不足,并有还款条件的可提报计划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贷款银行应给予低息、优先、优惠的待遇。
四、筹资办电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事。必须履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程序及审批手续。在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上采取招标承包方式,一律按合同办事。
五、筹资办电所需燃料,由省向国家申请,不足部分省解决。为了解决筹资办电用煤,省有计划地从一九八七年开始,每年筹措三百至五百万吨煤炭作为筹资办电用燃料。
六、筹资办电的主机和配套设备以及三材,申请国家统一安排或从国外进口。主机和配套纳入国家计划,参加国家设备订货;三材缺口除从地方留成或与外省协作解决一部分或大部分外,由省指定一、两个水泥、钢厂与林场专门作为供应筹资办电用水泥、钢材和木材的生产厂(场),
以保证集资建设项目的三材供应。
七、筹资办电的管理和财产归属。
1、凡在省电力局所属电厂中扩建的机组建成后,由省电力局负责代管经营,固定资产属于地方所有,实行独立核算,有关利润划分等事宜另行商定。
2、县、镇筹建的电厂,建成后产权属县、镇,由县、镇管理,电力就地分配。自用有余向电网送电,按《自备电厂向电网送电结算办法》结算。实行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3、企业余热办电与供热发电,由企业自行管理,自行核算,自负盈亏。自用有余时可以送入电网。送入电网的电量,统一按《自备电厂向电网送电结算办法》结算,实行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八、筹资办电建成后,实行谁办电谁用电,谁花钱谁受益,早花钱早受益的原则。
1、油田筹资办电燃料由省平衡供应,建成后增加的用电量(发电量减去厂用、网损、线损),油田与省八二分配。电价按国家规定价格加上协议煤价差缴纳,分电比三十年不变。中央企业筹资办电按集资额与分电比,从机组投产开始供电,筹资新增用电指标三十年不变。
2、筹资办电项目建成后,由省三电办于一九八八年开始按发放的预借凭证进行分配,指标三十年不变,原分指标不减。预借凭证的电力指标允许转让。
九、关于筹资办电资金的偿还,原则上是谁花钱还谁。
1、筹资办电企业提供的资金,凡不属于企业的自有资金,如上级拨款或摊入成本,不再偿还企业筹资办电资金,由电业部门按地方国营电厂向地方缴纳利税,并按规定上缴部分折旧。
2、筹资办电企业提供的资金属于企业自有资金,均从建成后发电起,由省电力局代管经营的项目,按规定将新机折旧的一定比例(头三年为百分之八十,以后为百分之五十)及部分利润,按年偿还筹资办电企业与省财政。
由于筹资办电,将影响企业的成本升高,对此,各单位应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生产效率,节约用电等积极措施加以解决。




1985年1月24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办函〔2010〕14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
  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淮南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二、淮南市是安徽省北部的重要中心城市,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总体规划》实施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做好淮南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按照合理布局、集约发展的原则,加快推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物流业、文化旅游产业,不断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功能,逐步把淮南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态良好、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三、重视城乡统筹发展。在《总体规划》确定的1477平方公里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要逐步完善中心城区功能,加强采煤塌陷区综合整治,优化空间布局,提高对周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辐射带动能力。要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建制镇,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经济快速发展,逐步实现市域城镇体系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
  四、合理控制城市规模。到202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控制在16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165平方公里以内。要依据《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引导人口合理分布,坚持集中紧凑的发展模式,防止城市规模盲目扩大。根据淮南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强化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资源。
  五、完善城市基础设施体系。要加快公路、铁路和水运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与周边地区交通运输条件。建立以公共交通为主体,各种交通方式相结合的多层次、多类型的城市综合交通系统。统筹规划建设城市供水水源、给水、排水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重视城市防灾减灾工作,加强重点防灾设施和灾害监测预警系统的建设,建立健全包括消防、人防、防洪和防震等在内的城市综合防灾体系。
  六、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城市发展要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集约化道路,坚持节流、开源、保护并重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依靠科技进步,积极开发新能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与环境建设同步规划,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各类环保标准限期达标。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明确责任主体,落实工作措施,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发展,强化工业、交通和建筑节能,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提高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加强水资源保护,严格控制地下水的开采和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建设节水型城市。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等特殊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制订保护措施并严格实施。
  七、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要坚持以人为本,创建宜居环境。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的建设目标纳入近期建设规划,确保城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分期供给规模、区位布局和相关资金投入。根据城市的实际需要,稳步推进城市危旧房改造,提高城市居住和生活质量。重视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特色保护,正确处理建设与保护的关系,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加强对寿州窑遗址等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保护好城市“三山、三水”的空间格局,营造山、水、绿、城相融的景观系统,突出城市特色。
  八、严格实施《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要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共同进步。城市管理要健全民主法制,坚持依法治市,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是淮南市城市发展、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要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实施《总体规划》的重点和建设时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包括各类开发区)的一切建设用地与建设活动实行统一、严格的规划管理,切实保障规划的实施,市级城市规划管理权不得下放。要加强公众和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遵守城市规划的意识。驻淮南市各单位都要遵守有关法规及《总体规划》,支持淮南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共同努力,把淮南市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
  淮南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实施《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是以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为基础,吸收各地区、各部门试点经验后拟定的。《暂行规定》业经全国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讨论修改,会后又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现正式印发,请各
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前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即停止行。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承包制,是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促进承发包双方加强经营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并注意总结经验,使之不断完善。

附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有利于开展竞争,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是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各地区、各部门要努力创造条件,积极推行。
第三条 列入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的建设工程,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按本规定进行招标。
第四章 凡持有营业执照、资格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恃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不论国营的还是集体的,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不受地区、部门限制。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对于外地区、外部门的中标单位,要一视同仁,提供方便。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有以下几种形式:
1.全过程招标,即从项目建议书开始,包括设计任务书、勘察设计、设备材料询价与采购、工程施工、生产准备、投料试车,直到竣工投产、交付使用,实行全面招标;
2.勘察设计招标;
3.材料、设备供应招标;
4.工程施工招标。
第八条 全过程招标的主要程序是:
1.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几个工程承包公司或咨询、设计单位,作出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议标选定最佳方案和总承包单位;
2.总承包单位受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编制设计任务书,经审查同意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向审批机关报送设计任务书;
3.设计任务书获准后,总承包单位即可按照顺序分别组织勘察设计招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和工程施工招标,并与中标单位签定承包合同。
第九条 建设工程各种形式的招标,必须具备各自的基本条件:
1.实行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所需的资金;
2.实行勘察设计招标,要有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所需的资金;
3.实行设备、材料招标,要有设计单位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和所必需资金;
4.实行工程施工招标,必须有经过批准的工程建设计划、设计文件和所需的资金。
第十条 招标采取下列方式:
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发表招标广告;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能力的若干企业发出招标通知。
少数特殊工程或偏僻地区的工程,投标企业不愿投标者,可由项目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指定投标单位。
第十一条 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工程承包可采取全部包工包料、部分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要在广告或招标通知书中说明。
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出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单书;
2.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3.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勘察工程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疑点;
4.投标企业密封报送标书;
5.当众开标、议标,审查标书,确定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6.招标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发合同。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的内容,应根据全过程招标、勘察设计分标、设备材料供应招标、工程施工招标等不同的特点,分别拟定。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书,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工程内容、建设工期和现有的基本条件;
2.工程款项支付方式;
3.技术质量要求;
4.实物工程量清单;
5.物资供应方式;
6.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7.合同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工程施工招标的标底,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以内,由招标单位确定。标底在开标前要严格保密,如有泄漏,对责任者要严肃处理,直至法律制裁。
第十五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否则应赔偿由此而给投标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企业,应按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报送审请书,并附企业状况说明:
1.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和开户银行帐号;
2.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3.营业执照或资格证书(复制件);
4.企业简况。
第十七条 投标企业报送的标书内容,应根据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拟定。建筑安装企业报送的标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综合说明;
2.工程总报价和价格组成的分析;
3.计划开竣工日期;
4.施工组织和工程形象进度计划表;
5.主要施工方法和保证质量的措施;
6.临时设施占地数量等。
第十八条 标书要加盖企业及其负责人的印鉴,密封后寄送招标单位。
第十九条 投标企业不得通同作弊,不得行贿,不得哄拾标价,违者取消投标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章 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自发出招标文件到开标的时间,由招标单位根据工程项目的大小和招标内容确定。
第二十一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各投标企业的报价及其它主要内容。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由招标单位组织投标企业并邀请项目主管部门、基建综合部门、建设银行参加评标定标。
第二十二条 投标企业寄送的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1.标书未密封;
2.未加盖本单位和负责人的印鉴;
3.标书寄达日期已经超过规定的开标时间。
第二十三条 确定中标企业的主要依据是,标价合理、能保证质量和工期,经济效益好,社会信誉高。
第二十四条 所有投标企业的标价都高于标底时,如属标底计算错误,应按实予以调整;如标底无误,通过评标剔除不合理的部分,确定合理标价和中标企业。
第二十五条 确定中标企业后,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定承发包合同。借故拒绝签订合同的招标或中标企业,要赔偿由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和投标工作,由各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计委、建委、建设厅)负责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凡违反本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外国工程公司,中外合资工程公司参与国内建设工程的投标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各省、市、自治区及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日起执行。




198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