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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06 13:33:2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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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是一个多民族的省份,一亿多人口中有五十一种民族成份,其中世代居住在省内的少数民族十四种、四百多万人,居住区域占全省面积一半以上。民族聚居地区建有三个自治州、九个自治县,一百一十三个民族乡。散居在城乡的少数民族二十余万人。在我省全面贯彻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于保障境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区域自治权利,进一步发展民族地区的政治和经济、文化等各项事业,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省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现根据民族区
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和甘孜、阿坝、凉山三州在起草本州自治条例过程中提出的意见与要求,对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第一,全省各级政府机关必须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它是处理我国民族问题的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它的基本任务是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自治权利,正确处理统一与自治、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
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二,必须充分着重民族自治州、县的自治权利。省级各机关在制订工作方针、政策和处理日常事务时,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凡涉及民族区域自治地方重大问题的决定,应征求自治机关意见,要积极主动地帮助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等建
设事业。省级各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在执行职能的时候,要从本地实际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改进领导和工作作风,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革命精神,团结各族人民,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加快区域自治地方社会主义建设步伐,为尽快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和科学文化
水平而奋斗。
第四,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应当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逐步使民族干部的数量同少数民族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并应大力培养少数民族的各项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同时还应积极引进科学技术人才,采取特殊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各族干部安心在民族地区工作。省级各有关部门要配
备适当数量的少数民族干部,并选拨优秀干部担任领导工作。
第五,民族区域自治机关,根据省府规定的机构设置和编制控制指标,可以按照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自治地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和机构设置与编制员额,并报省府备案。
第六,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人员时,要优先吸收少数民族人员,并且可以从农村、牧区少数民族人员中招收。自治州、县从农村、牧区少数民族人口中招收人员,随着城镇待业人员就业安置,逐步增加从农村、牧区招收人员的比例,并注意保证招收人员的政治文化素
质。
第七,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计划指导下,根据本地方的财力、物力和其他具体条件,有权合理安排基本建设项目。对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的审定,除按规定必须上报国家批准的以外,自治机关可在省下达的投资控制总额和投资意向范围内自主确定。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八,省级各有关部门在制订各项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投放资金时,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放宽具体政策规定,不搞“一刀切”.内地有关的大市要继续搞好与民族地区的对口支援,积极扶持民族地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九,民族自治地方要在国家加强“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原则的指导下,大力发展横向经济联系,开展与省内外的经济技术协作,促进本地方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民族自治地方使用引进省内外的资金和自筹配套资金进行能源、交通以及各种开发性生产建设和旅游、商业服务设施建
设,对现有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以及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都可以自行安排实施,但必须加强可行性论证。
第十,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凡是完成省下达外贸计划的超额产品,非计划产品和我省外贸部门不经营出口的小宗产品,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在外贸统一归口的前提下,与外贸部门协商采取多口岸、多渠道、多形式灵活经营。所获外汇从优返还民族自
治地方使用。
第十一,依照国家关于经济合同制改革的规定。省财政对三个民族自治州继续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差额补助,逐年递增”的财政管理体制。
第十二,依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开发资源进行建设的时候,应注意兼顾自治地方的利益,并可通过协议的形式予以确认,这些企业留给自治地方的利润,可以不列入自治地方财政固定收入,不抵减上级补贴,作为自治地方发展工业建设的专项
资金。
第十三,银行要按照《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积极支持民族地方发展经济。允许民族地区的银行实行“多存多贷”的原则,即存款增加总额超过年度计划的部分,可用于除指令性计划指标以外的贷款项目。省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在安排信贷计划时,要适当照顾民族地方的需要
;在资金管理上,要适当扩大民族地方银行机构的权力。民族自治地方按规定经过上级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建立必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计划有管理地开放资金市场。民族地方各银行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的金融政策,切实做好金融工作,努力办好优惠利率的贷款,积极为发展民族经济
服务。
第十四,民族自治机关,根据《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对本地方内的森林和草场,权属已经明确的,应通过核发证书,予以确认;对尚未明确权属或有争议的,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确定其所有权和使用权。为保护自然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把年采伐量控制在年生长量以内。省
下达木材生产和调拨计划时,既要考虑国家经济建设的需要,又要照顾民族地区林业开发的实际情况,认真与自治机关协商确定,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林业建设应给予必要的扶持;在森林资源开发、木材分配和林业基金使用方面,给予比一般地区更多的自主权和经济利益。省有关部门要加强
对自治地方草原建设的领导和扶持。在不影响国家的统一规划前提下,对属于本地方的自然资源,可以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五,民族自治机关应根据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法律的规定,自主地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努力提高教学质量;自主地发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点的文化事业;自主地发展民族传统医药,开展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继承和发扬少数民族的优良文化传统,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上级
有关部门在安排发展计划的时候,也应根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需要和特点,对自治地方从优给予照顾和扶持。










1986年2月17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政办发〔2006〕35号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
为切实加大高效农业“双百”工程推进力度,促进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顺利开展,现将《盐城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盐城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考核奖励办法


高效农业“双百”工程是今年市政府八类十大重点工程之一,是我市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的重要举措。为切实推进高效农业“双百”工程建设,提升高效农业建设水平,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意见》附件中公布的“双百”工程实施项目及其相关工作。
二、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市直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地的乡(镇)、村干部和项目实施主体。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包括五项十二个具体指标,按照百分制办法对考核内容进行逐项计分,考核结果作为补贴和评奖依据。具体考核分值如下:
(一)建设目标(60分)
1以新建种植业小区规模在500亩以上,亩纯收益2000元以上或新建规模养殖户年纯收益10万元以上的为标准,具体以意见下达的建设目标为准,完成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得基本分,超过或没有达到市政府下达任务数的,按相应比例加减分,上不封顶,下不保底。
(二)激励措施(10分)
2县(市、区)政府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意见》要求,出台具体扶持措施和奖励政策,并落实到位。
(三)组织领导(10分)
3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成立高效农业“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3分)
4县(市、区)、乡(镇)两级政府分管领导主持会办高效农业“双百”工程工作不少于4次,组织较大规模的推进活动不少于2次。(4分)
5服务部门明确职能科室和负责人,并有效开展工作。(2分)
(四)项目服务(10分)
6项目区要与农业龙头企业对接,实现订单生产80%以上。考核时检查购销合同和实际购销情况。(3分)
7项目区是否为“三品”生产基地,产品有无品牌,考核以证书为准(2分)
8项目区实施主体要参加相关产业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要为项目实施提供服务。(2分)
9服务部门加强项目指导,对项目实施主体开展各种培训累计3次以上。(3分)
(五)宣传报道(10分)
10每月在盐城电视台、《盐阜大众报》“高效农业‘双百’工程”专栏各报道1次项目建设工作,并积极配合提供宣传现场和素材。(5分)
11本县(市、区)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并进行正常宣传。(2分)
12每月28日前向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汇报1次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并根据需要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3分)
四、考核办法
考核工作由市高效农业“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分别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和年终综合考核。其中项目验收工作每半年进行1次,由项目县(市、区)集中申报,市“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市农业局、海洋与渔业局和林业局,按照业务范围分别组织专家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和林桑果项目的验收工作。年终考核由市“双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成员单位,根据考核内容,对照评分标准对各个县(市、区)“双百”工程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分,作为考核奖励的依据。
五、奖励措施
年终按考核得分高低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奖励,奖励种类包括综合奖、目标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一)综合奖(9个):根据考核办法,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评选出高效农业“双百”工程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表彰奖励。
(二)目标奖:按照“新建100个500亩以上、亩效益2000元以上的高效规模种植小区;新建100个年纯收入10万元以上的规模养殖户”的标准,对验收达标的种植业小区和养殖户,按照《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意见》的补助奖励标准执行。
(三)先进集体(15个):在全面推进高效农业“双百”工程工作中,能够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推进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部署要求,领导重视,措施得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大胆创新,工作特色明显,有值得推广借鉴的工作经验;成效显著,业绩突出的单位,评选为先进集体。
(四)先进个人(40名):政治素质高,能认真完成上级和本部门、本单位关于高效农业“双百”工程的各项工作任务,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勤奋敬业,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甘于吃苦,乐于奉献,恪尽职守,工作成绩显著的项目负责人、服务人、种养大户等,评选为先进个人。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名单


  (1994年3月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定)

  乔 石   田纪云   王汉斌   倪志福   陈慕华(女)
  费孝通   孙起孟   雷洁琼(女) 秦基伟   李锡铭
  王丙乾   帕巴拉·格列朗杰    王光英   程思远
  卢嘉锡   布 赫   铁木尔·达瓦买提    李沛瑶
  吴阶平   曹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