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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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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

重庆市人民政府


第 116 号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已经2001年9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一年十月八日



重庆市建设用地监管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强化建设用地的监管,合理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城市房地产开发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建设用地等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权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不得闲置建设用地。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动工开发是指按照经批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且建筑基础达到±0.00标高的情形。
本规定所称动工开发期限的起始日期,按以下顺序确定: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或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
(三)在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下,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闲置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占)用者在未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在规定期限内未动工开发或开发建设未达到规定条件的非农业项目用地。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一)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土地使(占)用者自起算之日起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实际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的土地总面积的1/3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项目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
第六条 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监管,对其认定的闲置建设用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该宗闲置建设用地处置方案(闲置建设用地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告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对闲置建设用地应当征收土地闲置费,并可以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根据城市规划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建设,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收回现有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的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六)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占用的土地,对用地单位所投入的成本进行审核,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投入成本予以补偿;
(七)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第八条 征收土地闲置费标准:
(一)闲置以有偿方式供给的土地的,可以征收相当于有偿使用费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二)闲置以划拨方式供给的土地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征地或城市房屋拆迁成本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单位或个人拒交土地闲置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责令限期缴纳闲置费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按日加收3壍闹湍山穑⒖梢婪ㄉ昵肴嗣穹ㄔ呵恐浦葱小?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闲置建设用地,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者占用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建设用地权属证书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销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一)自动工开发期限的起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二)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土地中以有偿方式取得单个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自该土地建设用地动工开发期限的起始之日起满2年,投资额不足投资总额25%或者实际开发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开发建设土地总面积三分之一的;
(三)闲置已满2年,经司法查封且超过审判结案规定期限的;
(四)以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动工开发期限的起始之日起,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
第十条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已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费用的,除可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方式处置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用地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第十一条 对已完成基础设施开发属于开发区或者其他成片开发的闲置建设用地,收回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基础设施投资额,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对经司法程序判作为抵偿物清偿给商业银行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商业银行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换取等值的换地权益书。
第十二条 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闲置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改变建设项目、改变土地用途、置换使用等方式处置。
第十三条 建设用地单位或个人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下达之日起满3个月未全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建(构)筑物补偿费的,可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该地块并予储备,按城市规划重新安排使用;同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注销该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注销项目相关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 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未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综合价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可请求违约赔偿。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设用地批准手续非法占用土地的,或者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除政府、政府部门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已交定金或者部分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占用土地满2年未办理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除政府、政府部门行为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延期拆迁的外,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未到位拆迁费用并实施拆迁的,该项目建设用地予以无偿收回。
第十五条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用地(含1994年以前签定而又未在出让合同中确定动工开发期限的,或因不可抗力或动工开发必须的前期工作造成延迟开发等情形),土地使(占)用者应当按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补签或者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手续,明确土地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
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补签或者不完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手续的,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所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对该地块的开发期限和土地利用条件作出规定。
第十六条 已收回的建设用地应当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库,按城市总体规划依法供应土地。
耕地闲置费的征收管理按《重庆市耕地开垦费、耕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收取与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闲置未满2年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占用土地者自愿交回用地,申请协商退地的,经评估、确认其投入成本后可以挂账,待该地块处置后参照确认成本予以补偿,该地块的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一并收回;也可按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方式处理。
第十八条 因土地受让面积过大,投资商未按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规定投入资金建设致开发进度滞后的,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减少土地供给面积,修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第十九条 本规定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政府令〔2010〕第12号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省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依法行政考核,是指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基本要求进行的督促检查、考核评定及奖惩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对所属行政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考核。政府法制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具体组织进行考核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考核,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听取其上级管理部门的意见;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应对其依法行政情况予以掌握,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其上级管理部门。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总责,进行认真部署和督导。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情况;

(二)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的情况;

(三)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情况;

(四)规范行政执法的情况;

(五)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情况;

(六)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取得实际效果的情况。

第八条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和部门领导班子会议会前学法、法制讲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等领导干部学法制度。

(二)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前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拟任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任职前考察其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情况。

(三)完善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将法律知识测试列入公务员录用考试内容,对拟从事行政执法、政府法制工作的公务员进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

(四)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参加通用法律知识培训、专门法律知识轮训和新法律法规专题培训,将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考核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五)各级行政学院和公务员培训机构举办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班,把依法行政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第九条依法行政制度建设和实施情况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政府立法制度。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出台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立法项目,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制度和机制。

(二)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制度。严格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加大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建立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制度,政府规章每隔5年、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

(三)严格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完善配套制度和各类公开办事制度,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及时更新政府网站发布的信息。

(四)完善和实施行政监督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上级行政机关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充分发挥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群众举报投诉制度,积极接受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

(五)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明确问责主体和权限、对象和事由、程序和方式。坚持有责必问。

(六)健全推进依法行政的领导体制和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建立由主要领导牵头的推进依法行政领导机构,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督促指导、监督考核。建立政府常务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和向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制度。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培育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使其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充分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

第十条依法科学民主决策的考核内容:

(一)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决策的必经程序。

(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均组织听证并采纳合理意见。

(三)重大决策事项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部门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会前交由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重大决策进行跟踪反馈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作出是否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

第十一条规范行政执法的考核内容:

(一)完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完善依法行政的财政保障机制,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二)健全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各类行政执法行为的具体情形,明确适用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和方式,规范裁量权的行使。

(三)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期清理、确认并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权限,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明确执法机构、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职责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执法质量考核、执法满意度测评等工作,加强执法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对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未通过考试的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持有垂直管理部门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接受其执法监督。认真落实《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河北省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件管理办法》。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对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考核内容:

(一)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充分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作用。完善行政调解制度,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推动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

(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改进和优化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建立健全适应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探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审理工作,进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立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

(三)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积极应诉,按规定向法院提交做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书。

第十三条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考核内容:

(一)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保障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

(二)发生下列情形的,影响对发生地方或者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实际效果的评价:

因违法行政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事故的;

因行政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违法作出决定、命令、指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三章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依法行政考核一般逐级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确定的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应当直接进行考核,也可选择确定若干重点单位直接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依法行政考核采取日常掌握情况与年度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法制机构日常通过信息反馈、情况交流、督促检查、随机抽查等方式,掌握本行政区域内考核对象依法行政情况。年度考核由法制机构制定考核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牵头组织,请本级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参加,组成若干考核组,分别到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按下列步骤进行:

(一)被考核单位按照考核工作要求做好自查自评,并于每年12月底向负责考核的法制机构报送书面情况;

(二)考核组到被考核单位,采取召开座谈会、查阅有关文件资料、现场考察、走访有关单位和人员、组织民主评议等方法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依法行政情况作出评价,报告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作出综合评价,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

(四)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结果并予公布。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可采取百分制计分方法,在年度考核方案中设定分值和评分及加分、减分标准。

第四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依法行政考核指标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绩效考核评价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十九条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省人民政府每年遴选若干个考核结果优秀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予“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单位”;遴选若干个工作部门和单位,授予“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的通知

1963年7月15日,卫生部、劳动部、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对开展矽肺防治工作起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在实施中也发现有不足的地方,为此特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将修改后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发给你们。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劳动厅(局)、总工会督促厂矿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切实做好矽肺防治工作,更好地为生产服务,为工人健康服务。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实施。1960年7月1日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附一: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
一、总的要求
1.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做好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工作,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各种生产矽尘(含游离二氧化矽和结合二氧化矽的粉尘)的厂矿企业。
3.厂矿企业根据地方卫生部门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计划,作为防止矽尘危害措施计划的一部分,并列入生产计划内贯彻执行。
4.矽尘作业工人的医疗预防措施,在设有卫生医疗机构的厂矿企业,由本企业负责进行;在未设卫生医疗机构的厂矿企业,由地方卫生部门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进行。
5.地方卫生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协同工业主管部门,对其所属厂矿企业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检查
6.厂矿企业应对准备参加矽尘作业的工人进行就业健康检查。未经就业健康检查者和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工不得录用。在就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下列疾患者,不得从事矽尘作业。
(1)各型活动性肺结核。
(2)活动性肺外结核,如肠结核、肾结核、骨关节结核等。
(3)严重的上呼吸道及支气管疾病,如萎缩性鼻炎、鼻腔肿瘤、支气管喘息、支气管扩张等。
(4)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如肺硬化、肺气肿、严重的胸膜肥厚与粘连等。
(5)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如动脉硬化症、高血压、器质性心脏病等。
7.就业健康检查项目如下:(1)职业史;(2)自觉症状及既往病史;(3)结核病接触史;(4)一般临床检查;(5)胸部X线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有结核病或其它禁忌症等,但诊断尚不能确定或有其它需要时,为了鉴别诊断,必须做相应的补充检查。
8.为了掌握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情况、早期发现矽肺患者,必须对从事矽尘作业的在职工人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定期健康检查的期限规定如下:
(1)凡粉尘浓度高、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大、矽肺发展较快而矽肺发病情况比较严重的厂矿(例如钨矿、玻璃厂、石粉厂以及喷砂作业等),其经常接触矽尘的工人,应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矿井内的凿岩工、爆破工、支柱工、运输工、充填工等,以及接触含矽原料作业的粉碎工、调配工、过筛工、运输工等,均属此类。此类作业中,如果粉尘浓度已经经常降低到国家标准或其以下的,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下,可延长定期健康检查的间隔期限至12~24个月。
对此类作业中的疑似矽肺者,应予严密观察,每隔6~12个月检查一次。
此类作业中接触粉尘较少的工种,每隔12~24个月检查一次。
(2)凡粉尘浓度虽不甚低但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矽的含量小、矽肺发展较慢而发病情况比较轻微的矽尘作业,例如陶瓷业、铸造业等,其经常接触粉尘的工人,应每隔12~24个月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如果粉尘浓度已经经常降低到国家标准或其以下的,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的同意下,可每隔24~36个月检查一次。
此类作业中的疑似矽肺者,应每隔12个月检查一次。
在此类作业中接触粉尘较少的工人,可每隔24~36个月检查一次。
(3)其它生产中的矽尘作业工人,以及长期接触矽尘而现已调到不接触或少接触矽尘工作的职工,其定期健康检查期限可以根据接触矽尘的情况,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参考以上原则予以规定。
(4)矽肺患者的定期复查期限,可根据病情发展的快慢而分别定为6或12个月。矽肺合并结核者,应3个月复查一次。各厂矿企业可根据病情发展快慢、发病率高低等具体情况,提早或延迟复查期限,但延迟后的复查期限不得超过原规定的一倍。
9.定期健康检查项目如下:(1)职业史(上次检查后的工作调动情况);(2)自觉症状;(3)胸部X线检查。
在检查中,如发现结核病或其它可疑疾病时,必须做相应的补充检查,作为鉴别诊断之用。
10.就业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除内科医师外,必须有卫生医师参加;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放射科医师、肺科医师或其它有关专科医师参加。如本单位力量有限不能承担检查任务时,可请当地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力量予以协助。实施就业健康检查和定期健康检查时,必须按本地区规定的表格,填写健康检查记录。
11.定期健康检查应在企业单位的党政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医疗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1)检查前,企业单位的卫生医疗机构,应会同企业单位的行政和工会组织(必要时请当地卫生部门参加)共同制定健康检查实施计划。如本单位人力不够,须请外力支援时,其所需器材应由本单位负担。检查开始前,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向前来协助检查的其它单位的医疗卫生人员介绍实施计划和受检人员的劳动条件、作业性质情况。
(2)企业的行政和工会组织应做好组织动员工作,会同卫生医疗机构向受检人员说明检查的目的、内容和检查的注意事项。
(3)检查后,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应会同企业的行政、工会组织(必要时请当地卫生部门参加)共同制定患者的医疗预防措施和生产环境的卫生技术措施。在经过企业领导批准后,由安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监督执行。
12.健康检查应尽可能做到生产、检查两不误。
13.健康检查后,本企业卫生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将检查资料整理保管,并将检查结果报送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
14.矽尘作业工人应有个人健康卡片。工人调动工作时,应将健康卡片和胸部X线片随同人事档案资料送到调往的单位。
三、矽肺的诊断
15.矽肺的诊断依据,应包括X线的确诊与定期、患者的代偿机能状态以及有无合并症(主要有肺结核、肺炎等)或继发症(主要有肺原性心脏病、自发性气胸等)。职业史与技术质量优良的X线片是确诊矽肺与其发展程度的主要依据。此外,在诊断矽肺时,尚应结合患者的症状表现与代偿机能状态,以便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确定处理方针。

16.矽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如下:
(1)正常范围:代号“○”
肺门阴影一般正常。肺纹理可以正常或呈现不同程度的增多、增粗,并伸展至肺野外带,一般以中下区域较为明显。肺野基本保持清晰。
(2)可疑矽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可以稍微增大、增密。两侧肺纹理一般普遍增多、增粗,并呈现粗细不均及轻度扭曲变形。在两侧肺野内,特别是在中下区域,出现有网状阴影,交织于肺纹理之间,使肺野显得不够清晰,但无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可见。
“注”可疑矽肺是密切观察的对象,不应统计在矽肺患者之内,不应按矽肺患者处理。
(3)一期矽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可以增大、增密,有时可见增大的淋巴结阴影。肺纹理的扭曲变形,以及纹理间的网状阴影,可以与可疑矽肺相同或稍加重。在网状阴影的背景上,见到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这种结节阴影在开始多散布在两侧肺野的中下区域和内中带,特别是右侧。肺气肿及胸膜肥厚一般不甚显著。
(4)二期矽肺:代号“Ⅱ”
肺门阴影增大和增密较为多见和明显。肺野内结节阴影增大,数量增多,并较为密集。当结节阴影的分布范围在两侧肺野内超过中下四个区域,而且在一侧或两侧上区域的外带也可见到结节阴影时,即应诊断为二期矽肺。随着结节阴影的增多与肺气肿的发生,肺网状纹理的影象可显得减少或不甚明显。肺门附近的条状纹理可显示致密、扭曲及中断现象。胸膜肥厚也较为多见。
(5)三期矽肺:代号“Ⅲ”
三期矽肺是在二期矽肺的基础上产生结节阴影的融合。当融合块状阴影的直径大于2.0厘米时,即应诊断为三期矽肺。肺气肿一般十分明显,胸膜常显示增厚与粘连。由于严重肺气肿的存在,结节阴影往往在X线片上显得较前减少或不甚明显。
(6)矽肺合并结核:矽肺按“Ⅰ、Ⅱ、Ⅲ”分期,结核代号“T”
矽肺合并结核是指在各期矽肺中时合并有临床意义的肺结核病灶。完全钙化或硬结病灶不作合并结核论,但须注明有已愈合的陈旧结核病灶存在。
矽肺合并结核时,对矽肺仍按上述方法分期,对肺结核按国内现行分类法注明其性质和范围。这些结核病变的X线表现与非矽肺患者的肺结核基本相同。
为了统一认识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便于使用,特附“说明”一项,见附录1。
另附“石棉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见附录2。
17.矽肺的X线诊断,需要有合乎标准的X线照片。在检查时必须严格掌握检查方法、摄照技术和选用良好的胶片。其具体要求见附录3。
18.为了统一矽肺的诊断工作,省(自治区)、市卫生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应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分别成立省(自治区)、市和企业的矽肺诊断指导小组,负责解决本地区、本企业诊断矽肺的疑难问题。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和大型企业应指定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负责矽肺的诊断(其它卫生医疗机构在门诊遇到矽肺患者时,应介绍到指定的卫生医疗机构),当确诊有困难时,可送请矽肺诊断指导小组进行最后确诊。
四、矽肺的治疗和疗养
19.矽肺患者的治疗、疗养应贯彻同思想工作结合、同生活规律化结合、同轻体力劳动结合、同防痨结合、同药物治疗结合的综合措施原则,采用一切有效的方法,如药物、呼吸体操、气功、针灸等,以增强机体抵抗力,减轻自觉症状,改善劳动能力。
20.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应开展矽肺新治疗方法的研究。在研究工作中,应先进行动物实验,取得一定效果后,始可慎重地、有计划地进行临床实验,并应注意选择病例,严密检查,详细记录,随时观察,定期总结。
21.积极地处理矽肺的并发症和继发症,在矽肺的治疗上占有重要地位。因此,对肺结核、肺炎、自发性气胸及心力衰竭等,应给予积极的治疗。
22.地方卫生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在有条件的卫生医疗机构设立部分病床,专收容某些类型的矽肺患者,进行医疗和临床研究。
23.矽肺患者的疗养,应根据各地区、各厂矿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病情轻重,采取下列各种方式:
(1)举办疗养农场:适于收容机体代偿能力较好的Ⅰ期及Ⅱ期单纯矽肺患者。疗养农场以疗养为主。矽肺患者可参加一定的力所能及的轻体力劳动,如种菜、养家禽等。收容矽肺患者的疗养农场,应有健康的劳动者作为生产骨干。
(2)举办结核疗养所:收容患肺结核的工人以及各期矽肺合并结核的患者。
(3)设立矽肺疗养所:收容各期单纯矽肺患者,进行疗养。
对有条件而又自愿回家疗养的矽肺患者,可以允许回家疗养。对回家疗养的患者要妥善安置,加强管理,卫生部门要做好治疗工作和保健指导。
24.疗养机构应设在环境安静、空气新鲜的地方。对疗养员的生活和劳动应予以指导,给以一定的营养食物,并对他们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合并结核的患者时,应立即严格隔离,转至结核疗养所。疗养机构应对疗养员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和卫生常识的教育。
五、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
25.为了保护矽尘作业工人的健康,及劳动力的合理调配和使用,应对矽肺患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和妥善安置。
26.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由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企业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研究决定。如企业单位未成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决定。矽肺患者经过诊断分期后,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7.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鉴定和安置,应根据以下要求全面考虑:
(1)临床症状及病程发展速度、肺功能状态,可能时并应考虑到循环系统及其它器官的情况;
(2)矽肺分期及机体的代偿程度;
(3)年龄及体力情况;
(4)职业及劳动条件,包括工种、工龄、粉尘浓度、劳动强度、气象条件等。
28.矽肺患者的劳动能力分为四类:
(1)正常范围: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2)轻度减退:诊断为Ⅱ期矽肺,代偿机能甲类。
(3)显著减退: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乙类。
(4)丧失:诊断为Ⅰ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类;Ⅲ期矽肺。
矽肺患者合并活动性肺结核者,不论症状多少及肺功能好坏,应暂时作为劳动能力丧失。合并活动性肺结核患者须送疗养;开放性肺结核患者应予隔离。如肺结核病经治疗后已进入硬结钙化期,或经过六个月观察,结核病病情稳定,无临床症状,痰内结核菌阴性,应重新作劳动能力鉴定。矽肺患者在医务人员的观察下或定期复查后,发现病情有改变时,须重作劳动能力鉴定。有些发病工龄短、病情进展迅速的矽肺患者,经过诊断虽不符合“劳动能力显著减退”的规定,但在取得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列入“劳动能力显著减退”类中。
(注)矽肺患者的代偿机能状态分为甲、乙、丙三类:
代偿机能甲:无临床症状或有轻度临床症状。无肺气肿,肺功能正常或在正常范围内。
代偿机能乙:有中度临床症状。有中度肺气肿,肺功能显著减退。
代偿机能丙:有重度临床症状。有中度或重度肺气肿,肺功能显著减退。
29.矽肺患者的安置原则如下:
(1)劳动能力在正常范围或只有轻度减退者,在调离矽尘作业后,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不重的体力劳动。
(2)劳动能力显著减退者,可在劳动条件良好的环境下担任很轻的工作,并适当地缩短工作时间,或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3)劳动能力丧失者,不担任任何工作,但可以在医务人员指导下作康复期的活动。
30.矽肺患者及矽尘作业工人调离工作的原则如下:
(1)矽肺诊断一经确定不论Ⅰ期、Ⅱ期或Ⅲ期,都应及时调离矽尘作业;不能及时调离的,必须报告当地劳动部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
(2)在定期健康检查中,发现矽尘作业工人有矽尘作业禁忌症者,应调离矽尘作业。
六、卫生宣传教育
31.为使广大职工正确认识矽肺的危害性和防治办法,并依靠群众力量做好各项防治工作,企业的卫生医疗机构和工会组织应广泛深入地向干部、工人及其家属进行卫生宣传教育。
32.卫生宣传教育应在企业单位党委统一领导下,本着正面宣传的原则进行。
宣传内容应根据不同对象而有所不同,既要适当宣传矽肺的有关常识及其危害性,更要着重宣传具体的防治办法,特别是教育工人遵守操作规程和注意个人防护。同时,也须注意宣传本单位内的防痨工作。
七、附 则
33.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自公布日起实行。
34.本办法公布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60年7月1日联合公布的“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实施办法”即行废止。

附二:关于矽肺X线诊断及其分期标准的说明
(一)矽肺X线分期的主要依据及各期矽肺的临床表现:
1.正常范围:同样是矽尘作业工人而其肺部X线片基本正常;它与可疑矽肺的主要区别在于肺野内未见有交织的网状阴影。
2.可疑矽肺:肺野内见到网状阴影,可能由于两种情况:一种并非矽尘引起;另一种是矽尘所致,但尚无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可见,因此诊断不能确定。
3.一期矽肺:在肺野内网状阴影的背景上出现肯定的矽肺结节阴影,乃是诊断一期矽肺的主要依据。这种结节阴影的大小约在1~2毫米左右,边缘清楚,呈圆形或不整形。如何肯定其为矽肺结节阴影,可参考下列几点:
(1)结节阴影须有一定数量,太少就不可靠;若有十个上下比较集中地出现于直径2.0厘米的区域内,同时在肺野内有这样两个或更多的区域,则大概可以肯定其为矽肺结节阴影。
(2)矽肺结节阴影与肺纹理交叉或血管断面所造成的影象不易区别;但矽肺结节阴影的大小、数目和分布与其附近肺纹理的粗细、数目和位置是不相符合的。如果相符,就很可能不是矽肺结节的阴影。
(3)技术优良的X线片,或应用中心线加集线筒投照,可使结节阴影更易显示。如条件许可,则利用放大摄影、断层摄影、小焦点短距离摄影等,对肯定矽肺结节阴影都有一定的帮助。
一期矽肺患者在临床方面往往无自觉症状;部分患者可有轻度肺通气功能障碍,在体力劳动后感到气急,略有胸痛及干咳等。健康检查时可发现轻度肺气肿,主要见于两肺基底部。
4.二期矽肺:二期矽肺与较晚的一期矽肺的界限,主要是在两侧肺野内超过中下四个区域,而且在一侧或两侧上区域的外带也可见到矽肺结节阴影。由于上肺区域的内中带血管分布较密,为了判断上易趋一致,强调在上区域的外带见到矽肺结节阴影才诊断为二期是必要的。结节阴影的范围既是这样广泛,在分布上必然是较为密集的。
二期矽肺患者在临床方面仍可能无自觉症状;但多数患者有中度的肺通气功能障碍,在中度的体力劳动中即感觉呼吸困难,且有咳嗽及胸痛等症状。健康检查时可发现中度肺气肿。
5.三期矽肺:诊断的主要依据是融合块状阴影的出现。块状阴影的直径小于1.0厘米时,其性质难以肯定,因而不便即视为融合。大于1.0厘米时可算开始融合,分类仍属二期,但应指出有融合的趋向。当块状阴影的直径超过2.0厘米时,不论数量多少,都应诊断为三期。若块状阴影不属圆形,则其长径超过2.0厘米、宽径超过1.0厘米时,也应诊断为三期。融合病灶的位置往往在肺野的上中区域;开始时中央密度较深,边缘略淡,在阴影中可能认出多量的矽肺结节阴影。在发展过程中,密度渐趋均匀,轮廓逐渐清楚。融合块一般不与肺段的解剖位置相符,常沿胸廓长轴发展,往往两侧对称,作双翼状,有些融合灶呈圆形或椭圆形,也可出现于一侧。
三期矽肺患者大都有明显的、轻重不同的症状。重者有全身衰弱及显著的心肺功能障碍,甚至在安静状态下也感到呼吸困难;胸痛与咳嗽等症状加剧,咯痰量增多。健康检查时可发现重度肺气肿。
6.矽肺合并结核:结核病灶一般在上肺野出现,形态多样,分布不均,常见有索条状阴影由病灶与肺门相连。结核病灶较易形成空洞,有时也出现大片阴影而无空洞。凡见到致密阴影形态不整、两侧不对称、范围较广、不具有典型的融合块状阴影的特征,病灶发展快,其他肺野内也可有不规则的浸润现象等,即应考虑矽肺合并结核的可能。
当矽肺患者合并结核时,临床上往往有全身性中毒症状,如发热、盗汗、血沉显著增快、痰增多以及大量咯血等。痰中发现结核杆菌对矽肺合并结核的诊断最为肯定,但痰菌阴性也不能排除合并结核的可能。总之,三期矽肺合并结核往往不易识别;若不能肯定时,必须密切追随观察再下结论。
(二)矽肺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的适用范围:
这个诊断标准主要适用于矽肺;但对其他尘肺是否也适用呢?一般说来,各种尘矽包括铸工尘肺、煤工尘肺(煤肺或煤矽肺)以及矽酸盐肺等(石棉肺除外)各有其特点,但也有其共同点。在接触混合粉尘的作业工人中,如果吸入粉尘中的游离二氧化矽含量高,则在X线片上的结节阴影比较突出,结节的密度较浓,其轮廓也较清楚,为矽肺的典型表现。如果游离二氧化矽含量低,网则状阴影增强较显著,结节成分相对减少,其密度较浅,轮廓也不太分明;但不论怎样,结节阴影还是存在的。至于煤肺和矽酸盐肺,其主要的肺部X线所见也都是在交织的网状纹理的背景上见到分散的结节状或斑点状阴影。总之,各种尘肺的X线所见虽各有其特点,但所反映的病理变化不外是肺间质组织纤维化和纤维结节的形成,不过各种病变的多少、轻重程度和发展的速度有所不同而已。若能掌握各种尘肺的病理基础和发展规律,则各种尘肺的分期采用矽肺的分期标准还是可以的。至于其他较为少见的或新类型的尘肺,是否可以采用本标准的问题,尚待实践来证明。
所谓间质型尘肺,在X线片上以交织的网状阴影和条状纹理为主要表现,而结节阴影不甚明显,在实际工作中确也可以遇到这种情况。但在动态观察中,间质型尘肺在一定时期后即出现典型的结节阴影。有不少情况是由于结节阴影较为模糊,同时由于X线片的技术质量不够满意,因此不易辨认矽肺结节阴影的存在;如前指出,若能改善技术条件或应用中心线加集线筒投照,则可使结节阴影更易显示。

附三:石棉肺的X线分期及其诊断标准
1.正常范围:代号“○”
与矽肺同。
2.可疑石棉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一般正常,两侧中下肺野纹理增强,两侧肋膈区有不整齐的横行或斜行线状阴影和细网影。
3.一期石棉肺:代号“Ⅰ”
肺门阴影一般略为增大、增密。肺纹理增多并呈明显变形。在两肺中下部散布有绒毛状与细网状阴影,以在肺底及肺门附近较为显著。同时,可见有少量约1毫米大小的颗粒状阴影。一般伴有轻度肺气肿与胸膜增厚。
一期患者在劳动时往往有咳嗽、胸痛与气急现象,肺功能减低。
4.二期石棉肺:代号“Ⅱ”
肺门阴影的增大、增密较为显著。肺的中下部透明度减低,而上部增高。在中下肺野可见较显著的改变,肺纹理明显变形,呈蜂窝状。两肺布有绒毛状及细网状阴影,并有较多的颗粒状阴影。肺气肿比较明显;胸膜增厚较为多见。
二期患者咳嗽、胸痛比较明显,在轻度劳动时即有气急。健康检查时有肺气肿及胸膜增厚征象。肺功能明显减退。
5.三期石棉肺:代号“Ⅲ”
肺门变化更为明显。肺野中的细网状、蜂窝状及颗粒状阴影更为明显,遍布两肺野。肺门周围的、广泛的网织变化与肺门及心脏阴影连接在一起,加上胸膜和心包膜的粘连,形成所谓“蓬发状心影”。
三期患者一般咳嗽有痰,胸痛广泛,气急更明显,甚至安静时亦出现。健康检查时有明显的肺气肿,并有肺原性心脏病征象。肺功能显著减退。
〔注〕石棉肺合并结核一般较少见,但往往可并发支气管肺炎与支气管扩张。如发现这种情况应加注明。

附四:矽肺X线检查和要求
(一)缩影片X线检查
缩影片可作为就业检查、普查及定期检查用。100×100毫米或100×125毫米缩影片基本上可以代替大型片;当辨认病灶不够精确而须进一步了解时,可再照大型片。70毫米缩影片可以使用于接触矽尘浓度较高的作业工人的矽肺普查(检出率约为84%)。35毫米缩影片不宜采用。
在尚无缩影X线机的地区,在普查时,特别在X线胶片暂时供应不足的情况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重点检查(根据工种、工龄等)与节约使用大片(用大片的1/2投照右侧肺并结合透视检查)的方法。但必须指出,只照右肺(结合胸部透视)的办法并不是正规的检查方法。当胶片供应充足时,仍应照全部胸片。
对缩影片的要求:
1.X线机的性能最好不低于100千伏值(kV)和200毫安(mA)。
2.球管荧光板距离:1米。
3.滤线器:加用滤线器肯定可改善缩影片的质量,但须增加曝光条件。
4.千伏值:80~90;曝光时间:0.2秒,不应超过0.4秒。
5.暗室冲洗:缩影片的显影液应用指定的处方,不要与大型片用同一个显影液。显影时必须按标准方法进行(与大型片同)。
6.看缩影片的人员须经专业训练,熟悉后才能看片。
最好由二人分别观察,有不同意见时,应会同复看;如再有异议,可请经验较多者作判断。
(二)大型片X线检查
1.投照器械及设备:
(1)X线机容量应在100毫安以上;电源供给质量应保证良好。
(2)增感纸应接触紧密、清洁无污损,否则影响清晰度。
(3)采用反差系数较低(较软)的蓝底片要比反差系数高(较硬)的黄底片效果好。
2.摄影技术:
(1)摄影时应参考老片决定或调整投照条件。
(2)摄影摆位应端正准确,使受检者腹部内收,前胸紧贴软片夹,肩胛骨推出肺野(使X线主线通过第五胸椎水平)。曝光前受检者应先吸气,然后确切地停止呼吸。为此应对受检者解释交待清楚,以求充分合作。只有当管球固定、受检者停止呼吸时才能曝光,否则将严重影响清晰度。
(3)摄影时电流电压必须足够和稳定。
(4)曝光时间:如机器性能高,软片感光度高,应在0.1秒以下;如机器性能和软片感光度均较低,只要患者能充分合作,可适当增加时间,但不宜超过0.3秒。
(5)千伏值:应以能清晰显示第四胸椎以上椎体和同部位的气管阴影为标准。由于机器性能、电源质量等因素不同而所选用的千伏值也有不同;即使是同一类型机器,由于电源质量不同,其千伏值也不能等效。一般千伏值以“胸厚×2+k=kV”的关系计算(k=常数,它因机器、软片显影条件而不同;胸厚的单位是厘米)。测量胸厚必须在主线通过的地方吸气闭住情况下进行。千伏值一般除按“胸厚×2+k=kV”的关系计算外,对Ⅱ、Ⅲ期矽肺和合并结核者应再加3~5kV,而对有肺气肿者,应约减3kV左右。
(6)曝光量:系指毫安值乘时间(即mA.S),它决定软片的黑白程度,软片的感光特性和曝光量有直接关系。曝光量的选择决定于软片的感光度、增感纸的增感强度、显影液的性能,所以很难固定。一般以高毫安、短时间为原则,其具体数值因以上因素而不同。同时,曝光量的改变还与千伏值有关。
3.暗室技术:
(1)显影液应按软片指定配方使用,每天必须定温定时严格执行。温度应控制在18~20℃(65~68°F),不宜高温显影,否则丧失对比度且药膜易于溶落。应根据温度及显影液新旧程度决定适宜的显影时间,一般当18~20℃时,显影时间为4~6分钟左右。
南方夏天气温较高,如缺乏冰块降温,也可将部分显影液放置电冰箱中冷却后调和显影。
(2)定影要充分,定影所需时间一般应为软片定透所需时间的二倍。
(3)冲洗要彻底,一般流水冲洗半小时。气温高的地方冲洗时间不宜过久,流水不宜过急,以免损伤药膜。
(4)暗室显影、定温、定时必须严格执行。红灯不绝对安全,不宜在红灯下多次观察。
(三)良好的X线片的标准
1.胸片四角曝光多的地方应该深黑。
2.上部1~4胸椎可以清晰看出。
3.心脏后的胸椎应隐约可见。
4.肋骨骨纹及肺纹理应清晰可见。
5.胸廓骨胳部分与周围软组织阴影应能分清。
6.肺门阴影、心脏、大血管及膈阴影应清晰锐利。
(四)读片的要求
1.要有一排良好的看片灯。看片的房间光线不要过亮,尤其要避免直接光线照在看片灯上。
2.读片时要备有一个放大镜,以便仔细观察X线片上的细微变化。
3.最好各有一个亮度强的小圆径映光灯,以便察看曝光稍过度的照片。用这种方法观察网状阴影最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