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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时间:2024-05-19 13:3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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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对收费和罚款收缴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决定》和市财政局、监察局、物价局、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联合下发《北海市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收缴分离暂行办法》、 《北海市市级罚款决定和罚款收缴分离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的收取、缴纳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实行收缴、罚缴分离,采取银行代收制。
不宜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执收执法单位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委托执收执罚单位直接征收:
(一) 单项收费金额在50元以下(含50元)的和单次罚款在20元
以下(含20元)的;
(二) 地处偏僻,距财政设立的缴款点较远的;
(三) 不当场执收执罚,事后难以执行的;
(四) 其它不宜实行收缴、罚缴分离的。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执收执罚单位和收费、罚款项目进行编码。单位编码采用九位数,其中:前三位代表主管部门,中间三位代表二级执收执罚单位,后三位代表基层执收执罚单位;项目编码采用三位数,代表资金性质(收费、罚款及往来款)及项目名称。

第五条 经市财政局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确认,下列商业银行为市直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款收缴、罚缴分离的代收银行:
1、工商银行北海分行;
2、农业银行北海分行;
3、中国银行北海分行;
4、建设银行北海分行;
5、交通银行北海支行。

第六条 财政部门商各代收银行同意,经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审批,在代收银行其中一家分支机构开设一个财政专户和一个行政事业收费、罚款收缴过渡户。财政专户行负责对本银行系统代收缴款点收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进行汇集、分类和解缴。

第七条 财政部门根据管理的需要,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在全市各代收银行指定若干缴款点,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的收款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各缴款点的名称、地址。

第八条 实行收缴分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单位在执行收费时,不直接收款,只开具《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书》 (以下简称《收费通知书》),由缴款人持《收费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代收银行缴款点填制《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缴款书》 (以下简称《缴款书》)缴款,缴款人凭加盖“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用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第三联到执收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实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相分离的项目,执罚单位在执行罚款决定时,不直接收款,只向被处罚人开具《北海市罚款通知书》(以下简称《罚款通知书》) 由被处罚人持《罚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到代收银行缴款点填制《缴款书》并缴款。缴款人凭加盖“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用章”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代收罚款收据》(以下简称《罚款收据》)第三联到执罚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实行委托征收的收费、罚款项目,由执收执罚单位直接收款,向缴款人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性收费统一收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事业性收费票据》或《广西壮族自治区罚没收入收据》,并于收到款项2日内开具《北海市委托征收结算单》和《缴款书》将所收款项缴入代收银行缴款点。代收银行缴款点在《缴款书》上加盖收讫印章将第一联退还执收执罚单位,不再另行开具《收费票据》和《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 代收银行各缴款点在受理收款业务时,应严格审核《缴款书》所填写的金额、收费单位编码和项目编码与《收费通知书》或《罚款通知书》是否相符,审核无误后,在《缴款书》各联加盖收讫印章,将第一联退缴款人。同时开出《收费票据》或《罚款收据》,并在收据联、回执联加盖“北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专用章”退还给缴款人。

第十二条 代收银行缴款点在收到收费、罚款收入后应于当日将收费、罚款收入资金上划其本行指定的收入过渡户,并附《缴款书》第三、四联。

第十三条 收到本行各缴款点上划的款项后,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下设的收入过渡户核算,并将所收款项及有关资料进行二次录入。属于应纳入预算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按预算科目分类填制《解缴金库汇总表》一式三联和《一般缴款书》一式五联,附《解缴金库汇总表》二联及《一般缴款书》三、四联,于次日缴入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款项,应填写《解缴专户汇总表》一式二联,同时填制“特种转帐传票”于次日缴入财政部门在本行开设的财政专户。

第十四条 执收执罚单位,应于次月l0日前,凭留存的收费、罚款通知书和缴款人返回的《收费票据》、 《罚款收据》第三联与财政部门对帐。

第十五条 缴款人逾期末缴纳罚款的,由代收银行按处罚文书规定加收罚款。

第十六条 代收银行和委托征收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或监制的各种单据和票据,单据品种有《收费通知书》、 《罚款通知书》、 《缴款书》、 《委托征收结算单》等专用凭证;专用票据有《收费票据》、 《罚款收据》。
(一) 《收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收费单位留存联,第二联为银行存查联。 《收费通知书》由收费单位按规定内容完整填写,包括收费单位名称、缴费期限、缴款人名称、收费项目名称、收费单位及收费项目编码、收费标准、计算数量、收费金额等。
(二)《罚款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为执罚单位留存联,第二联为银存查联。 《罚款通知书》由执罚单位按规定内容完整填写,包括执罚单位名称、处罚决定号码、缴款期限、缴款人名称、罚款项目名称、执罚单位及罚款项目编码、罚款标准、罚款金额等。
(三) 《缴款书》适用于转帐和现金缴款。 《缴款书》一式四联,第一联为缴款人联,第二联为付款银行付款凭证,第三联为收款银行收款凭证,第四联为财政联。
(四) 《委托征收结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银行联,第三联财政联。 《委托征收结算单》由委托征收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内容完整填写,包括委托征收单位名称、委托征收单位编码、项目名称及项目编码、代收金额及收款单位等。
(五) 《收费票据》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回执联,第四联财政联,第五联银行留存联。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项目,由代收银行各缴款点填开银行代收专用收费票据;实行委托征收的收费项目,由执收单位填开收费票据。
(六) 《罚款收据》一式五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收据联,第三联回执联,第四联财政联,第五联报查联。实行罚款分离的罚款项目由代收银行各缴款点填开银行代收专用罚款收据;实行委托征收的罚款项目,由执罚单位填开罚没收据。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遵循“统一管理,限量发放、交旧购新,定期
核销”的原则。

第十八条 代收银行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委托代收协议书》,委托征收单位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款收入征收委托书》到财政部门办理《收据领购证》。
代收银行应指定专人到财政部门凭《收据领购证》领购收费票据和罚款收据,并妥善保管,负责向本行系统代缴款点核发。
委托征收单位由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到财政部门凭《收据领购证》购领《收费票据》、 《罚款收据》以及《缴款书》、 《收费通知书》、 《罚款通告书》、 《委托征收结算单》等专用单据,并负责各种票据和单据的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执收执罚单位经财政部门审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批准可在各国有或国家控股银行开设一个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其原经批准已开设有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的,视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给予保留,不再开设新的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原有的收入过渡户一律取消,其原有帐户资金由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一次性全额划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条 执收执罚单位新开设银行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必须填写《北海市行政事业单位开户申请书》,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批准,持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到有关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未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或末取得《开户许可证》的单位,银行不得为其开设帐户。

第二十一条 执收执罚单位的支出专用存款帐户只能用于接纳财政部门拨入款项和办理日常支出业务。

第二十二条 执收执罚单位确因特殊情况,经财政部门批准,并凭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开户许可证》,可在商业银行开设一个收入汇缴专用存款帐户,该帐户只能用于核算收费和罚款收入上缴款项,单位不得直接支用。

第二十三条 缴款人在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罚款时(现金除外),无特殊情况,不得跨行缴款,若缴款人必须跨行缴款或缴款人在非代收银行开户的,应直接到财政专户所在行缴款。待专户行收到款项后,方可开出《收费票据》、 《罚款收据》给缴款人。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上解下拨关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实行上下级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结算的管理方法。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保证执收执罚单位的正常用款需要,严格按照综合财政预算核定的收支计划,及时拨付资金,保证工作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中央及自治区驻市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及市直单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的其他预算外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按照各自职能范围负责解释。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北海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2001年4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务院《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准汇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只有美元、日元和港币三个币种对人民币的基准汇
价。为了统一执行口径,现将其他外币折算人民币问题明确如下:
扣缴义务人所扣税款为美元、日元和港币以外的其他外币的,应当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1999年10月25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的通知
南政〔2004〕综186号
[ 市政府办 ] [ 2005-11-01 15:47:50 ]
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人身安全,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条、第三十九条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南平市区道路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区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在市区进行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总质量在3000kg(含3000kg)以上大、中型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及拖拉机通行。过境车辆应当由环城路绕行,金山路允许工业路方向过境车辆上行过境。
第四条 市中心区道路实行货车通行卡制度。通行卡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免费(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除外)发放;不予发放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通知。
第五条 凡停车库位在市中心区内并确需往返本单位的单位货车,以及需进城运送蔬菜、粮油等物品的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和拖拉机,所有人或经营者应向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延平大队申领《南平市中心区道路通行卡》,凭卡按指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
除公交车辆外,其他营业性中型客车(载客30人以内)凭通行卡可经二环路通行过境。
单位内部的非营业性大、中型客车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
第六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禁止机动车使用高音喇叭在市中心区进行商业性、广告性的宣传活动。
正在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特种车辆不受前款限制。
第七条 市中心区人力板车、人力三轮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总量控制,核发牌证,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人力板车、人力三轮车采取限制通行措施。人力板车挂牌后按号牌与公历日期的单、双号一致的原则进入市中心区从事运输,并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第八条 非机动车须在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无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非机动车须紧靠机动车道右侧行驶。滨江路划有中心虚线的非机动车道,准许非机动车双向通行。
除特殊情况外,自行车应当在道路右侧1.5米以内,其它非机动车在道路右侧2.2米以内宽度路面上通行。
第九条 市中心区道路禁止运送牲畜车辆、流动加油车、液化气槽车、油罐车等装载危爆物品的车辆行驶;禁止教练车在市中心区道路从事教练活动。
第十条 各类客车、出租车不准沿路揽客。出租车应紧靠招呼站(点)临时停车上、下乘客。除市中心区主干道外,在没有设置招呼站(点)的其它路段,应按规范临时停车上、下乘客,即停即走,不准妨碍其他车辆通行。
营运性客车不准在站(点)候客、叫客、拉客。
第十一条 摩托车类除悬挂闽H-0XXXX、闽H-KXXXX号段的车辆外,禁止驶入市中心区道路。
第十二条 市中心区道路严禁机动车随意掉头。机动车辆应当在水南、水东、解放、建设巷、马站、市人民银行、商业城、胜利小学等环岛(路口)或停车场内掉头。
第十三条 南平新大桥两侧引桥、横排路、水南桥、朝阳路、天河巷、胜利街、古楼街、紫芝巷、金山路实行机动车单向通行,具体规定如下:
南平新大桥东岸两侧引桥只准机动车下行,不准上行。
横排路只准机动车由南平新大桥往水南桥方向行驶。
水南桥只准机动车由火车站往水南环岛方向行驶。
朝阳路只准机动车由滨江路往八一路方向行驶。
天河巷只准机动车由商业城往滨江路方向行驶。
胜利街只准机动车由胜利街的前进巷口往胜利小学方向行驶。
鼓楼街只准机动车由胜利小学往滨江路方向行驶。
紫芝巷只准机动车由朝阳路、八一路往人民路方向行驶。
金山路只准上行,不准大、中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下行。
第十四条 人民路的八一路口:人民路下行车辆禁止左转进入八一路;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人民路。
光荣岭的八一路口:光荣岭下行车辆禁止左转弯进入八一路;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光荣岭。
金山路下行的车辆禁止右转弯进入八一路;八一路的金山路口禁止车辆直接左转弯上行进入金山路。
八一路的紫芝巷口:八一路行驶的车辆禁止左转弯上行进入紫芝巷。
上述单向行驶路段除南平新大桥两侧引桥、胜利街外,二轮摩托车不受单向通行限制。
第十五条 装运沙石料等建筑用料和弃土车辆的车厢密封性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由南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延平大队在办理《南平市中心区道路通行卡》时一并负责检验后,方可在市中心区道路行驶。施工车辆装车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盖密封后方准上路,严禁沿途滴、洒、漏,违者由城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牵头组织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并参与建设的审查监督。社会公共停车场(库)建设实行市场化运作,通过招投标的方法确定项目业主。城市规划、建设、物价、交通运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场(库)的开发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新区开发、旧区改建、道路建设、新建或改建大中型建筑、公共建筑和商业街(区),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配建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配建面积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
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停车场(库)竣工后,须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公共建筑配建的停车场(库)应当向社会开放,可以经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后收取车辆代管费。收取车辆代管费的停车场(库)应当设立明显标志,专人管理,明码标价,亮证收费,并开具统一的财政专用票据。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
功能或将停车场(库)和临时停放地点占为它用;对改变停车场(库)使用功能或占为它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道路上施划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 开辟或者调整公共汽车、长途汽车驶入市区的行驶路线或者车站,应当由提出开辟或者调整意见的单位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建设、交通运管等部门现场勘查确定。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需要停放时,必须在停车场(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立的临时停放地点依次有序停放。严禁在市区车行道、人行道和其他妨碍交通的场所随意停放。非机动车应在道路两旁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停车线(栏)内归点顺序停放。
违反前款规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对影响道路畅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可通知有拖车能力的单位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方停放。
有本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车主。
第二十三条 新闻部门应当积极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及时发布有关公众交通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或违反本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后,新闻部门配合对违法行为进行曝光:
(一)机动车驾驶人在市中心区道路违法按鸣喇叭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志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助推或牵引非机动车的;驾驶二轮摩托车乘载3人以上以及机动车在市区道路随意掉头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其他显见性交通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南平市区是指六个街道办事处所属区域;本规定所称的南平市中心区是指市区东至江滨路及玉屏小区、西至环城路(不含)、南至水南桥、北至水东桥之间的区域。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南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行。南平市人民政府于2001年1月14日颁布实施的《南平市区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同时废止;本市以往的通告、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