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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20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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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2002年)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宿政发 〔2002〕 29号




关于印发《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业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更好地吸引外商来我市投资,加快全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4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二免三减”);对新办国家鼓励和允许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二免三减”后的三年内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免六减”)。从第三年起到第十年内,财政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三条 外商投资者新增投资或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可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政策。外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企业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由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予以奖励;若直接投资开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由财政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等额返还奖励企业。
第四条 对新办外商投资现代农业、创汇农业、开发性农业项目,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除享受“二免三减”外,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另外,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五条 外商来我市投资新办信息咨询、金融、交通运输(不含客运)、货运代理等服务性行业及开发旅游景点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企业获利年度起,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第一年至第五年财政按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给予扶持;第六年至第十年按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六条 对外商新办能源、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在享受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财政再安排一定资金给予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六年至第十年扶持额度为每年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的50%。
第七条 外商投资兴办高科技企业,可享受市财政技改项目贴息。
第八条 对外商投资的工业、农业、大面积的城市旧区改造及其它三产项目,建设期间免收一切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九条 外商利用国有、集体企业现有场地办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前五年的土地使用税采取先征收,然后财政按同比例予以奖励扶持。重点建设项目和到我市租赁、购买特困企业并安排下岗职工就业的,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优惠。
第十条 对外商兴办企业用地实行多种供地方式,对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项目,可采取土地租赁、农民集体土地作价入股等方式使用土地;工业建设项目可分期付款,若租赁用地,可在一定年限内免交土地租金。对外商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交通项目,其沿线的土地使用权在同等条件下外商可优先取得。
第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兴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盈利公益事业项目所需的建设用地,可依法采取行政划拨。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种植、养殖业用地3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三条 外商来我市投资出具相关材料后,只要手续齐全,由我市派专人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供电、供水、供热、排水、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以及在金融、商业、保险、法律、劳动用工、信息咨询、设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与内资企业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五条 境内其他地区客商来我市投资,按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由同级财政参照对外商的扶持比例给予奖励扶持。
第十六条 外商在开发区投资兴办企业,按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优惠政策执行。
本《规定》自二OO三年一月十二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农村信用合作社聘用代办站合同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 张要伟 zhangyaowei197@sohu.com)

宝 信代( )第 号
甲方: 农村信用合作社
乙方:
丙方:

为大力拓展农村金融市场,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经三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聘用乙方为宝丰县 农村信用合作社信用代办站代办员,委托乙方为甲方办理吸收储蓄存款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二、丙方自愿作为乙方的保证人。
三、甲方的权利:
1、有权根据国家和县联社规定对乙方进行指导和管理;
2、有权对乙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通报、罚款等处理,并责令乙方限期改正;
3、有权对乙方办理的全部业务行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四、甲方的义务:
1、对乙方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2、按照规定足额支付乙方的代办手续费;
3、在乙方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而被解聘或者乙方自愿要求解除合同并经甲方同意的,退回乙方交纳的风险抵押金。
五、乙方的权利:
1、有权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合法、合规开展吸收储蓄存款业务和代收到逾期贷款业务;
2、有权取得按照县联社规定标准计付的代办业务手续费;
3、有权享受县联社规定的荣誉、奖励和福利待遇;
4、有权接收甲方和县联社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5、有权向甲方介绍、推荐本辖区符合条件的农户贷款;
6、有权对甲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乙方的义务:
1、交纳1000元风险抵押金;
2、服从甲方及县联社的领导、管理、检查、监督和处罚;
3、严格执行各项业务操作规程,不得违法、违规办理任何业务;
4、乙方应对甲方委托的业务专职负责,不经批准不得擅自交给他人办理;
5、不得自办企业,从事股票、债券、期货等投机性投资,外出经商、打工;
6、乙方及乙方近亲属不得为其他金融机构,代办与甲方委托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
7、不得透支、骗取、挪用、侵占储户存款或业务周转金;
8、不得吸收存款、代收贷款不入帐,不得擅自发放贷款谋取利息,不得进行帐外经营;
9、不得弄虚作假,以虚报存款或者息转本、以贷收息等方式骗取手续费;
10、严格按规定使用甲方提供的凭证、帐簿,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帐;
11、不得有任何损害甲方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的行为;
12、严格保守工作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他人提供披露或者充许他人使用;
13、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从事不正当竞争;
14、不得擅自多收贷款利息坑农、害农;
15、不得通过介绍贷款吃、拿、卡、要,损害甲方形象;
16、积极接受甲方或县联社对其贷办业务的稽核;
17、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帐款安全;
18、本合同解除后,将以前业务 中使用的各种凭证、报表、资料全部移交甲方,不得作任何保留;
19、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宣称或利用乙方代办站、代办员的名义,或者相似名义,从事任何原有关业务及任何损害甲方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20、遵守甲方及县联社已经制定和今后制定的有关代办站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业务操作规程。
七、丙方的责任及保证义务:
1、协助甲方对乙方进行经常性教育,并对乙方的业务行为进行监督;
2、发现乙方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及时向甲方报告;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今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继续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12月份当月发生7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这充分暴露出一些地区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意识淡薄、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违规违法生产等问题。国务院领导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在岁末年初要特别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两办”通知》)要求,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平安的节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安全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实现新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密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面落实和扎实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要进一步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措施到位,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监管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管理,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要加强节日期间在岗职工的安全教育,防止出现松懈情绪,确保安全生产。

二、全面贯彻落实《“两办”通知》,切实抓好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两办”通知》的部署要求,在节前集中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要突出重点,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特别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以及容易发生群死群伤事故的企业和场所的安全监管。

一是切实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两节”前后是交通运输的高峰期,也是交通安全事故的多发期,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安全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力度,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大安全管理工作力度,及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防范交通事故发生。要精心组织好春运工作,根据客流量和冬季气候特点做好运力安排,合理调配并适当增加车船班次和航班,及时做好旅客疏导工作。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超载、超速和无证、无照运营。要严格车站、码头、机场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进站上车(船、飞机)。要严格对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带病运营。要认真制订和完善安全运营应急预案,并加强监督检查。

二是切实抓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产煤地区要突出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严把节后复产验收关。要进一步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特别是要严防和杜绝节日期间抢任务、突击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切实加大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的巡查和监控力度,坚决打击非法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充分利用假日安排好煤矿设备检修,在停产期间和节后恢复生产时,必须有安全保障技术措施,保证各个系统的正常运转。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整理公布一批已经结案的事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名单,督促煤矿企业吸取事故教训,做到警钟长鸣。

三是要加强对非煤矿山的安全整治与监管。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要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取缔关闭各类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打击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入细致地排查整改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源头管理。要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重点防控,防止透水淹井、尾矿库垮坝、排土场坍塌及炮烟中毒以及含硫化氢(气)油田井喷失控、油气泄漏、平台倾覆等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四是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及民爆器材安全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冬季特点,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继续抓好“五整顿、两关闭”工作,进一步加强化工企业冬季停产检修的安全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切实防范翻车泄漏、爆炸和污染事故的发生,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被盗、丢失、流散或泄漏。

“两节”前后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旺季,也是烟花爆竹事故高发期。要以治理 “三超一改”为重点,从生产、储存、运输、经销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着手,严格经营许可审查,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要认真落实民爆器材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

五是加强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严防火灾和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节前要组织力量,对商场、医院、影剧院、饭店、宾馆、地铁、码头、机场、酒吧、学校、旅游景点、网吧、城市广场等公众聚集和商贸服务场所的安全状况,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管理制度,层层建立和落实以消防安全为重点的安全责任制。要对各类游乐设施和交通运载工具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排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运行。要做好节日期间大型公共活动的安全管理,严格报批程序,坚持“谁主办、谁负责安全”,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切实有效的应急预案,防范拥挤踩踏等群死群伤事故。

六是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严格抓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前一阶段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非法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推动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抓住年底办证换证、检查检验等时机,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标准,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淘汰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生产能力,抓好源头监管。

三、严防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吸取2008年初雨雪冰冻灾害经验教训,立足超前防范,督促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结合本地区冬季安全生产实际,及早开展风险评估、险患排查、物资储备等防范工作。要全力做好强冷空气及强降温、暴雪可能造成公路、铁路、民航、电力、通讯、建筑施工等生产事故以及市政设施破坏的防范应对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应急准备工作,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细化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应急措施,健全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准备充足的救险物资和抢险装备,保证反应迅速、指挥得力、处置及时、救援有效。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要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力争在最短时间内做到组织领导到位、技术指导到位、物资资金到位、救援人员到位,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加强协调配合和应急值守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协作配合,在信息资源、监督执法及突发事件抢险救援等环节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协调有序,万无一失。与此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调度值班和领导干部值班制度,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并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及时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