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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时间:2024-07-22 18:05: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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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

 
 
近年来,土地开发整理取得重大进展,在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了地方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广大农民的欢迎。为进一步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促进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总结以往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面临的新形势,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如下: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土地开发整理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保护资源基本国策和“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立足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通过科学规划、规范项目管理、加大投融资力度、合理分配收益,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队伍建设,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管理机制,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有效提供可利用土地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贡献。


二土地开发整理基本原则。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坚持内涵挖潜与外延开发相结合,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重点;坚持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坚持依靠科技进步和创新,实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相统一;坚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和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土地开发整理目的、任务和内容


三土地开发整理目的。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以及土地资源的适宜性,增加农用地面积,重点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农用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土地集约利用;改善农业生产和农村人居条件,保护和建设生态环境。


四土地开发整理任务。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五土地开发整理内容。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平整土地,归并零散地块,修筑梯田,整治养殖水面,规整农村居民点用地;建设道路、机井、沟渠、护坡、防护林等农田和农业配套工程;治理沙化地、盐碱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复植被;界定土地权属、地类、面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等。


三、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与计划


六建立健全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按照土地开发整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目的和任务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逐步建立国家、省区、市、市地、州、县市四级目标明确、布局合理、重点突出、措施得力、相互衔接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体系,指导土地开发整理活动。


七土地开发整理活动必须符合规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审查、规划设计、项目实施和检查验收,都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八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要纳入计划管理。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要与可用资金相匹配,合理确定年度任务;要制定有效措施,强化计划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保证计划任务的完成。


九加强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在切实查清土地后备资源的类型、数量、质量、分布和权属的基础上,分析研究土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的可行性及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提出合理开发利用措施,为编制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打下坚实基础。


四、土地开发整理总体要求


十土地开发整理要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协调统一。严格控制未利用土地开发,规划编制和项目确定都要经过科学论证,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都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生态退耕地区,要加大平坝区、川地等的基本农田土地整理力度,对具备修建梯田条件的缓坡耕地进行“坡改梯”改造;水资源不足、土地风蚀沙化严重的地区,要坚持“以水定地”,以农田整理为重点,努力完善防护林网,增加节水设施,提高土地产出效益,保护生态环境。


十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闲置的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在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十二加大工矿废弃土地复垦力度。严格坚持“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督促责任者履行法定土地复垦义务;制定有效措施,加大土地复垦费收缴力度,增加土地复垦的资金来源;积极开展土地复垦,促进工矿城市优化经济结构和扩大就业。


十三坚持鼓励土地整理和复垦的有关政策。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运用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指标折抵政策,开展农地整理;运用建设用地指标置换政策,整理农村废弃建设用地;运用复垦土地置换政策,复垦历史遗留的工矿废弃地;运用各项优惠政策,治理自然灾害损毁土地。


十四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质量管理。要在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验收等各环节把好质量关,特别要加强用于补充建设占用耕地的项目质量管理,强化验收工作,确保补充耕地质量与建设占用耕地质量相当。


五、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活动,都应按项目进行管理,逐步建立多元投资、分类管理、市场运作、社会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机制。


十六搞好项目储备库建设。各省区、市、市地、州、县市都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计划和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有组织、有计划地建立滚动、分级、分类的项目储备库,以满足实施土地开发整理的需要。


十七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项目实施和验收;实行专家论证、项目法人、招投标、监理、公告和合同等制度;对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的单位,按有关规定逐步推行从业条件和资质管理。


十八加强单位和个人投资项目管理。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自行实施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国土资源部门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组织实施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十九加强社会投资项目管理。社会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可行性研究与规划设计审查和项目验收。


农村集体组织或农民个人投资进行土地开发整理活动,规模较大、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按前款社会投资项目的要求进行管理。规模较小、不具备按项目管理条件的,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有关办法,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轨道。


六、土地开发整理投入与支出管理


二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按照国家加大对农业投入的总体要求,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增加对土地开发整理的投入。要切实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复垦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做到依法足额收取,专款专用;要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保证资金发挥应有的效益。


二十一积极建立多元投融资渠道。运用各种优惠政策,吸引单位和个人资金;开展国际合作,引进和利用外资;鼓励通过合资、合作,吸引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投入,广泛吸纳资金,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多元投融资渠道。


二十二用好管好政府投资。政府投资优先用于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点项目;优先用于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土地整理和复垦项目;优先用于粮食主产区的项目。


二十三强化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规定的编制办法、程序和时限,组织项目投资估算、概预算的编制、审核、报送;建立和完善项目预算专家评审制度,硬化项目预算的约束机制;项目预算一经下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和调整。


二十四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实行项目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批复的项目预算、施工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项目资金;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


二十五土地开发整理前,搞好权属核实工作。要依据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有关资料,对所涉及土地的权属、界限、地类、面积进行核实,并落实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


二十六尊重土地权利人意愿,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开发整理前,土地权属调整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签订协议。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二十七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土地权属调整,不应影响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保证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有利于农业生产经营,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政府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新增加的集体所有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耕地,应优先安排本集体农民使用,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


八、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标准化与信息化建设


二十八努力实现土地开发整理科学化。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有关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研究;强化科技创新成果在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工作中的推广应用,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科技支撑体系。


二十九加强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化建设。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出发,按照自上而下、上下结合、有计划、分步骤的要求,大力推进土地资源调查评价、项目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预算定额、效益评价等标准的制定工作,逐步形成技术、经济和管理的标准化体系。


三十积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的要求,逐步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信息系统,实现土地资源调查评价、开发整理规划、项目管理的数字化、信息化。当前,重点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据库,尽快实现项目申报、审查的数字化、信息化。
九、土地开发整理组织领导与队伍建设


三十一发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职能和有关部门作用。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行政,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各项工作;同时要重视协调与有关部门及其他方面的关系,争取支持和配合,保证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十二注重建立土地开发整理专业技术队伍。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培养科技、工程、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人才,建立土地、农业、林业、水利等各类专业人员合理搭配的专业技术队伍;鼓励有关单位和个人发挥专业技术特长或成立专门机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科学研究、技术论证、工程建设等工作;学习国外土地开发整理先进经验和技术,不断提高技术和管理水平。


三十三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队伍素质。国土资源部门要把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培训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搞好规划,落实计划,层层培训,尽快培养出一批品德优良、基础厚实、知识广博、专业精深的管理骨干和技术人才,不断适应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需要。


三十四加强廉政建设,严肃有关纪律。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定》和有关廉政建设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注重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依法行政,按章办事,不弄虚作假,不以权谋私,不徇私舞弊;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的行为,或由于工作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作出严肃处理。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安徽省淮南市人大常委会


淮南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1995年8 月25日淮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不断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以及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和项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及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区是指淮河以南田家庵、大通、谢家集、八公山区的全部区域,淮河以北的潘集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工矿区,以及其它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人民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主管全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两证”)。

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下列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一) 参与或组织本行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

(二)监督本行政区规划的实施,依法查处、制止违法建设;

(三)参与或组织对本行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

(四)承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委托的城市规划管理的其他工作。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管理工作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开发区设立派了机构,负责开发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规划管理部门做好村镇和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查处并负责答复。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经常检查各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各种违反规划的行为。

市、区人民政府每两年应将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作一次报告;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对本专业规划执行情况每年向市人民政府作一次报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

第七条 城市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分级审批。编制和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各项规划在制定过程中,应听取和采纳社会公众的合理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城市主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包括车站、港口、居住区、综合开发区、体育中心、医疗中心、主要街道、风景区、停车场、大型园林绿地等。

第九条 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关的专业规划,必须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衔接,由市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第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应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和审批建设工程的依据。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确定规划地区各类用地的界限和适用范围,提出建筑高度、密度和技术指示,规定各类用地适建、不适建的建筑类型,规定建筑物后退红线的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确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

近期建设区域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单位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设计要点后,必须委托有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各项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行擅自改变,确需要调整修改时,应按法定程序提出和审批。

第三章 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二条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的新建或改建应当按照规定的定额指标配置市政公用设施和文化、卫生、教育、生活服务及其他配套设施。相关建设应同步进行。
企事业单位自建独立生活区,必须负责生活区内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建筑设施的建设,还必须承担与城市公共设施相衔接的配套建设。
第十四条 按规划建设的地段和住宅区内,不得改变土地和房屋的使用性质,不得插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含加层和屋顶搭建)。对需增设的小型公共服务设施,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广泛居民意见后从严控制审批。
要在重要地段和居住小区的明显处设置详细规划平面图和《规划管理守则》,为公众监督提供依据和标志。
第十五条 城市旧区改建前必须制定改建区域的详细规划,并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详细规划的情况下批准零星改建、插建、扩建。
城市旧区改建的重点是危房、棚户区,市政公用设施简陋、交通不畅、天境污染严重及居民往生活条件较差的街区和地段。
文化、体育、教育、商贸、医疗保健区、居民住宅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的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要限期治理或搬迁。

第四章 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参加;在报批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的选址,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土地、环保、消防、文物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

第十七条 需要申请建设用地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持有效文件,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城市地形图,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地点。

(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及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并在地形图上标绘了用地位置、界限、道路红线,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审核总平面规划设计后签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对建设用地有权属争议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八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单位或个人在其使用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农村居民点,建设乡(镇)村企业和公共设施,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并符合经过批准的村镇规划。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核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地建设,不得越权批准占地建设,不得越权批准占用土地。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土地使有性质和界限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确须改变的,必须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的建设用地。

在城乡结合部的近期建设地段,以及规划区内公路两侧进行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边沟外延距离。擅自建设的必须拆除。

第五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进行建设,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后方可施工。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以政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的有效文件、土地使用权证书、拟建范围的地形图,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按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报送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合格者,发给方案审定通知单进行施工图设计,经放验灰线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通告所在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必须委托有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必须按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范围承担设计任务,越级设计无效。

第二十三条 拟建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必须按照有关专业的设计规范,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规划所确定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间距、建筑高度,以及沿街道、公路、铁路、河流的建筑后退距离;

(二)满足环境保护、城市防洪排涝和消防的要求;

(三)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不得有碍市容景观;

(四)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园林绿地、地下人防工程、公共厕所等工程设施。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时应有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有关部门参加,分别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相邻建筑间距必须符合下列标准:

(一)条式住宅楼南北向的纵墙间距,旧城改造区不得小于南面位置建筑物高度的1.15倍,新建区不小于南面位置建筑物高度的1.3倍。

点式楼与条式楼建筑纵墙相互间距按国家的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二) 条式楼山墙间的距离,旧城改造区不小于6米,新建区不小于8米。

(三) 两栋房屋山墙无窗户时,可以连接修建,但必须符合消防、交通、排水和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标要求。

(四) 中小学教室、幼托室、医院病房南北向日照间距不小于南面位置建筑高度的15倍。

(五)相邻单位进行房屋建筑时,相互必须以共同地界为准后退,其后退距离不得少于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间距的一半。想念相邻一方后退红线小于上述间距,应按公平负担的原则,给另一方补偿。

第二十五条 禁止在厂区、仓库区、教学区、医疗区、体育活动区插建住宅及其他影响规划实施了建筑物。

第二十六条 管线工程的建设必须按照城市规划确定的平面位置、走向及竖向标高架(埋)设。

第二十七条 临街建筑我必须后退红线,后退距离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及临街道路的宽度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施工图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必须报告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检验,经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通知规划、环保、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等部门参加验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建设工程后6个月内将该项目的竣工档案送交市城建档案馆存贮。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因特殊原因需要兴建临时性建设的,必须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交纳临时工程造价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作为拆除保证金。按期拆除的发还保证金,逾期不拆的,保证金没收,作为强行拆除费用。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向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建筑物签发临时建设工种规划许可证。临时建筑物的结构应该简易。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面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纠正或补办手续,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所建工程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占压道路红线、地下管道、绿地、广场、高压供电走廊、河道防洪排涝工程、消防通道、测量标志,侵占城市规划保留用地和公共设施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经通知后仍继续施工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强行拆除。

所建工程对城市规划和建设以及周围环境有一定妨碍,但可采取部分拆除或改建措施补救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后的处理决定必须在停止建设通知书下达后十五日内作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批准的施工图施工或擅自改变设计施工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纠正,并可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政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地下、地上工程竣工资料、图纸与实际不符,导致其他工程利用该资料造成损失的,由报送单位承担经济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报送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相邻居民造成采光、通风妨碍的建设工程,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排除妨害。拒不排除妨害的,受妨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并进行查处。赔偿金额自受到妨害之日开始,按每人每天3元以上

15元以下的标准计算,直至排除妨害。当事人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或责任方拒不承担民事责任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了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 在居民住宅区内非法占用公共绿地、公共活动场地、小区道路或毁坏其他公用设施插建房屋等建筑物的,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已确定为违法建筑物的,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所有权证,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建筑物,并由责任人承担他人全部经济损失。

第三十八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批准建设工程,造成公共事业产权损失或其他损害的,由批准单位及其责任人依法赔偿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签发“一书两证”,或其他部门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插建、扩建、新建建筑物的,或改变土地及建筑使用性质的,一律无效,并对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或个人以无效证书进行建设的,负的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罚款收入应一律上交同级财政,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十一条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执行情况和建设活动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执法标志,出示证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被检查者应如实提供情况和发要资料,检查人员应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第四十二条 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赞成造成国家赔偿的,依法追究责任人员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或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凤台县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及外汇总帐纳入MIS1.1总帐传输的通知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转发人民银行《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及外汇总帐纳入MIS1.1总帐传输的通知
建设银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7〕414号《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转发给你行,并就外汇总帐(各币种折美元)纳入MIS1.1总帐传输系统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按新指标体系向央行报送外汇统计数据
银发〔1997〕414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各家银行按新的统一外汇指标,向人民银行报送外汇统计数据。
1.报送频度。外汇新指标体系报送频度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月报:各级行信息统计部门,以月度外汇总帐(美元),通过转换程序生成人民银行月报格式,横向报送同级人民银行(不再报送上级行)。
季报和年报:季报和年报指标,由国际业务部门按业务实际发生采集数据输入FEBS系统后卸数报同级行信息统计部门。由信息统计部门进行平衡检查后报同级人行和上级行信息统计部门。
2.报送时间和方式。
(1)各级行报送同级人民银行各频度报表时间、报送方式按当地人民银行要求执行。
(2)一级分行报送总行季报、年报时间,分别为季后17日前和年后3月17日前;报送方式以MIS1.1总帐传输系统传输总行。
3.报送时应注意事项。
(1)季报项目162320000单个最高贷款总额、162330000单个最高投资额、162340000单个最高融资租贷额、162350000个人最高贷款总额、162360000十家最高贷款总额、162370000股东贷款总额、162380000单个股东最高贷? 睢ⅲ保叮玻常梗埃埃埃肮啥荒晒山鹱芏畹龋赶钪副晔莞骷缎型饣慵颈ㄖ副瓴惶畋ā⒂晒室滴癫肯蛲缎畔⑼臣撇棵盘峁┦荩⑷氡拘型谌嗣癖壹颈ㄖ副瓯ㄋ汀? (2)填报季报项目指标时应注意检查与月报相关指标的对应和核对关系;注意指标的层次关系;汇总数据应等于各地区数据之和。
4.关于新、旧统计指标双轨运行。为保证新、旧外汇指标报送统计数据顺利过渡,银发〔1997〕414号文件规定1998年1至6月新、旧两套外汇统计指标双轨运行,1998年初结转数也同时报送新、旧统计指标数据。具体到我行做法是:由各级行信息统计部门负责报送
新外汇指标统计数据;由国际业务部负责按1997年统计制度报送统计数据。

二、关于外汇总帐纳入MIS1.1信息传输系统
根据建总发字〔1997〕第170号《关于认真做好1997年报和1998年定期报表的通知》规定,从1998年1月1日起外汇总帐(以美元为单位)纳入MIS1.1总帐传输系统,并以总帐数据转换生成人民银行外汇指标体系报送同级人民银行。
1.外汇总帐的传输。各地市级行国际业务部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将经核查、确认无误外汇会计总帐(各币种折美元)按FEBS系统提供的“卸数”程序自动卸数,传输或送盘同级信息统计部门,信息统计部门经审查逐级汇总上传至总行计算中心MIS1.1主机。
2.总帐传输频度和时间要求。外汇总帐每月传输一次,规定地市级行国际业务部于月后2日下午16∶00前报同级行信息统计部门;一级分行信息统计部门于月后4日中午12∶00前传输总行计算中心。
3.由各行信息统计部门完成的外汇总帐信息传输,并按设定计算机程序完成以下规定功能,供领导和业务部门应用。
(1)转换生成人民银行指标体系向央行报送统计数据。
(2)生成外汇(折美元合计)会计试算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程序正在开发)
(3)生成人民币口径会计试算平衡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实现与本币会计报表并表。
4.1997年底数据报送和1998年初结转数传输。
(1)1997年底数据的报送。1997年底外汇会计试算平衡表(未结转全年损益、折人民币)于1998年元月7日中午12∶00以前传输总行。
(2)1998年初结转数报送。各级行国际业务部的会计机构将结转全年损益后(损益为“0”)1997年底外汇总帐报同级信息统计部门,由信息统计部门传送上级行,报至总行计算中心的时间为1998年元月20日前,本数据为外汇总帐第一次传输。
5.外汇总帐传输应注意事项。
(1)关于总帐传输美元汇率。外汇总帐传输美元折人民币汇率,根据人民银行和总行规定,统一按当月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中间价“汇率”折算。为实现本外币会计数据并表,各级行国际业务部门在月初报送外汇总帐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信息统计部门提供上月末最后一天美元对
人民币中间价“汇率”。
(2)为保证外汇总帐传输及时、准确、真实,总行要求:a.报告期总帐传输数据在卸数前,各级行国际业务部会计机构要审查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卸数,由信息统计部再经检查后传输上级行;b.外汇总帐数据一经传输上级行一般不得改数,对确有漏传、错传数据,在规定传输
时间以内允许重传,否则会计和信息统计部门需及时报告上级行国际业务部会计机构和信息统计部门备案,在下一报告期传输时予以更正。
(3)外汇总帐传输适逢节假日的有关事宜,按建总发字〔1997〕170号文件要求执行。
随着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外汇总帐纳入MIS1.1传输系统和执行统一外汇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是继1997年人民币金融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后的又一项新的工作,为保证这项工作能顺利实施,总行要求各一级分行要切实予以重视,信息统计、国际业务、财会、计算机
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好这项任务。
以上各条,请速布置所属,执行中遇有问题及时与总行联系。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指标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金融统计体系,提高金融统计信息的质量,为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加强金融监管提供全面详实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说明》
、《金融机构外汇统计指标体系》及《金融机构外汇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说明
一、外汇统计指标的依据和特点
本套指标体系是在目前金融机构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制定货币政策和分析的要求,结合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需要建立起来的。
本指标体系的主要特点是,以人民币“全科目”体系为模板,突出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特点,明确区分出金融机构与境内外的金融交易,并以金融业务为主线,按流动性强弱排列,对外汇统计指标进行分类设置。指标总数为542项,其中,月报项目294项,季报项目235项,年
报13项。
二、实施对象
自1998年1月1日起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金融机构为:各有外汇经营权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按新指标体系报送外汇统计数据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负责辖内城市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分行仍负责总行直接监管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数据报送
(一)报送频度。外汇新指标报送的频度为月报、季报和年报。
(二)报送方式。附件二列示了金融机构外汇统计指标及其编码,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按照附件二所列编码和统计指标,按地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分支行报送。
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的统计数据,由各总行收集后按地区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城市合作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的统计数据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负责收集,经省级分行汇总后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报送。
(三)信息通讯。外汇统计数据与人民币统计数据的传输方式及文件格式相同。
(四)报送时间。月报的上报时间为月后10日内;季报的上报时间为季后20日内;年报为年后3月20日前上报。
各金融机构还应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送统计报表的要求。
四、工作安排
各金融机构在收到此文后,应尽快修改计算机软件并制定统计制度,为1998年正式实施外汇按新指标体系上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1997年10月底将举办外汇统计新指标体系培训班。
(二)1997年11月20日前,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将外汇新统计制度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审核,各非银行金融机构报当地人民银行审核。
(三)自199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外汇新指标体系。为便于核对按新指标体系上报的统计数据,防止新指标体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出现新问题,总行决定于1998年1月至6月按新老两套外汇统计口径同时上报外汇统计数据,1997年结转数也应按新老口径同时上报。
五、组织协调
(一)部门协调。由于新的外汇统计指标体系变化较大,提出了一些新的要求,各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应根据新指标体系的要求,结合本机构的实际情况,增设必要的会计科目、子目或调整帐户设置,积极与统计部门配合,保证统计指标数据填报的准确、详实。
(二)组织保证。为保证外汇新指标体系改革的顺利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全科目”改革领导小组继续行使职能,希望各金融机构“全科目”实施领导小组也要继续加强对实施外汇新指标体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对于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及时向中国人民
银行和各自的领导小组汇报,尽快解决,以保证外汇新指标体系推广运用工作的顺利进行。



1997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