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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时间:2024-07-02 19:1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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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特制定《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三年十月八日

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保障审查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查:
  (一)列入国务院规定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
  (二)依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
  第三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必须客观、公开、公正,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综合考虑专项规划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
  第四条专项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依法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审批专项规划草案的决定前,应当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项规划的审批机关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
  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日内,会同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第六条参加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设立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行业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审查小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审查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施该专项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可行性、有效性及调整建议;
  (三)对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评价结论的基本评价;
  (四)从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专项规划的合理性、可行性的总体评价及改进建议。
  审查意见应当如实、客观地记录专家意见,并由专家签字。
  第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专项规划审批机关。
  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不得审批专项规划。在审批中未采纳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
  第九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所需费用,从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费用中列支。
  第十条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对现有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复核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中医(药)管理局、卫生厅(局),各有关直属单位:
近几年来,各地审批了一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对缓解群众看病难起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缺乏统一的考核标准,致使一些水平较低的人员进入了中医队伍,影响了中医队伍素质,损害了患者的利益,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的影响。为加强对现有民间中医
一技之长人员的管理,决定对近几年各地审批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进行一次复查审核,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是指散在于民间,掌握某一独特的诊疗技能或方药,对某种或几种病症确有独特疗效,在群众中有一定信誉者。
二、各地接本通知后,组成由较高水平的有关中医药人员参加的评审小组,对现已领取《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进行认真的技术考试、考核和评审。具体内容和方法如下:
1.先对有关的中医理论和技术进行考试或答辩,合格者,再进行临床考核。
2.临床考核应由高、中级中医人员担任主考。考核的重点看其有无独特专长、独特疗效。主考人对申请者所治病人要做出治疗前的确切诊断和治疗后的疗效判定,并负责写出评语。
3.临床考核结束,评审小组综合考试、考核情况,做出最终评审结论。
三、复审合格者,由地(市)级中医药、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证书应明确其专长和允许所治疾病范围。证书有效期一年,到期由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换证。
取得《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者从事个体行医,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由所在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核发个体开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四、对于经过考试、考核确无独特诊疗技术和临床疗效的人员,应注销登记,收回已发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证书》和开业执照,停止执业。
五、对复审合格的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要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中医药理论,限期达到中医士水平,逐步使其纳入中医师、士系列进行管理。
六、本通知下达后,各地不再审批民间中医一技之长人员。今后凡要进行中医医疗活动的人员,必须按《中医师、士管理条例》取得中医师、士资格后方可执业。



1989年8月12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5〕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泸州市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广场管理,维护公共广场正常秩序,保持城市公共广场环境整洁及市政公用设施完好,为公众提供一个良好的活动、休憩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广场是指经过绿化、亮化,具有一定的公共配套设施和规模,供公众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
第三条凡进入泸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泸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简称城管局)是建成区城市公共广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城区城市公共广场的日常监督和日常维护管理。
政府投资建设并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城市公共广场全部移交市城管局管理。
政府投资的在建或拟建的城市公共广场,建设单位在完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后,移交给市城管局管理。
其它业主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广场,其管理按本办法的规定由业主自行负责,并接受市城管局的日常监督与检查。
文化、体育、公安、规建、民政、工商行政管理、卫生、环保、商贸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广场的其它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广场实行功能定位,在城市公共广场开展的各项活动均应遵守公共广场的功能定位。
第六条城市公共广场应保持市政公共设施、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社会治安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城市公共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
第七条进入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在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废弃物;
(二)流动叫卖、擅自摆摊设点;
(三)捕捉、伤害和平鸽、观赏鱼等;
(四)攀爬、损坏公共设施;
(五)损毁树木、采折花卉、践踏草坪;
(六)在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
(七)躺卧、露宿、算命、占卜、按摩、卖艺;
(八)携带遛玩宠物;
(九)在水池里洗涤、嬉戏,向水池投掷物品;
(十)吊挂、晾晒物品;
(十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十二)赌博或变相赌博,色情活动;
(十三)在公共广场行驶、停放车辆(执行公务的车辆除外);
(十四)其他影响市容环境、扰乱公共广场秩序的行为。
第八条确需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从事下列活动,须报市城管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商业性展销、促销活动;
(二)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
(三)散发传单,悬挂标语、条幅,设置充气气球、气拱门等宣传品及广告等;
(四)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广告、招牌等;
(五)其他临时性使用公共广场的活动。
第九条申请占用城市公共广场应向市城管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应当包括占用时间、期限、面积、目的、人数、占用示意图等;
(二)开展大型活动的,须提交相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申请使用城市公共广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城管局提出申请,市城管局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使用的决定,并答复申请人。
逾期未答复的,视为批准。
第十一条经市城管局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范围开展活动,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经批准占用城市公共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按照审批要求进行,确保现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
第十三条城市公共广场管理部门应在广场的明显位置设置城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功能定位的宣传栏,并设置提示牌、警示牌等标识。标识的样式、色彩应当美观,符合国家标准,与公共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由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各区县的城市公共广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主题词:城乡建设公共广场△管理办法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