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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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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

建城[2004]38号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促进城市交通与城市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就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由公共汽车、电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轮渡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公共客运交通系统,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公共交通有了较快发展,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扩大,一些城市交通拥堵、出行不便等问题日益突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城市的发展。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不仅是缓解城市交通拥堵的有效措施,也是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公共交通优先即“人民大众优先”。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重大意义,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舒适、快捷、经济的出行方式,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一项重要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实施“公交优先”的重要意义,营造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二、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主要任务和目标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协调发展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有序竞争、政策扶持、优先发展的原则,加大投入力度,采取有效措施,争取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确立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中的主体地位。公共汽电车平均运营速度达到20公里/小时以上,准点率达到90%以上。站点覆盖率按300米半径计算,建成区大于50%,中心城区大于70%。特大城市基本形成以大运量快速交通为骨干,常规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他公共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5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达到30%以上。大中城市基本形成以公共汽电车为主体,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建成区任意两点间公共交通可达时间不超过30分钟,城市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总出行中的比重在20%以上。

  三、强化城市规划的指导作用

  要认真编制《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确定城市交通发展目标和战略,划定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范围,保证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发展的用地需求。要认真编制《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明确不同的公共交通方式的功能分工、线网及设施配置、场站规模及布局等。拟建轨道交通的城市要认真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明确远期目标和近期建设任务以及相应的资金筹措方案;明确轨道交通的线路站点选址、沿线用地规划控制以及与其他交通方式的衔接。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和《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和审查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规定程序报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应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建设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2004年底以前,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对规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未按规定编制规划的,要限期完成编制工作;对已编制规划,但不符合城市发展需求的,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依法报批。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对规划的实施以及违反规划行为的处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四、完善城市公共交通场站设施

  公共交通场站是城市公共交通的基础性设施,要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加大政府投资建设的力度,加强公共交通场站的建设。机场、火车站、客运码头、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重大建设项目,应将公共交通场站建设作为项目的配套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已投入使用的公交场、站等设施,不得随意改变用途。要注重各种交通工具换乘枢纽的建设,以缩短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换乘距离和时间,方便乘客换乘。

  五、建设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

  “公交专用道”是实现公共交通优先的主要载体。要把公共交通专用道路系统建设作为近期建设的重点,通过设置和划定公共交通专用道路、优先单向、逆向专用线路等,保证公共交通车辆对道路的专用或优先使用权。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要配套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等标识系统,做到清晰、直观。要加强宣传教育,保证公共交通专用道不受侵犯,真正专用。要建立公共交通专用车道的监控系统,对占用专用道、干扰公共交通正常运行的社会车辆要严肃处理。

  要通过科学合理设置公共汽车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减少公共交通车辆在道路交叉口的停留时间。在城市主要交通干道,要建设港湾式停车站,配套建设站台设施,并合理规划设置出租汽车停靠站。

  大运量快速公共汽车运营系统(BRT)是利用大容量的专用公共交通车辆,在专用的道路空间运营并由专用信号控制的新型公共交通方式,具有交通运量大、快捷、安全等特点,工程造价和运营成本相对低廉。具备条件的城市应结合城市道路网络改造,积极发展快速公交系统。

  六、制定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经济政策

  城市公共交通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其发展要纳入公共财政体系,统筹安排,重点扶持。对城市发展具有全局性影响的轨道交通、综合换乘枢纽、公共交通停车场站以及政府确定的公共交通建设项目、车辆更新等,政府应给予必要的资金保证。

  要建立规范的公共财政补贴制度。城市公共交通票价的确定,既要考虑企业经营成本,也要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利用价格优势,吸引客流,最大限度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的利用率,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优先发展。各种城市公共交通方式之间也要建立合理的比价关系,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财政、价格部门建立规范的企业成本费用评价制度和政策性亏损评估制度,对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进行评价,核定企业的合理成本。因价格限制因素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政府应给予补贴。

  要建立公共财政补偿机制。对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承担社会福利(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学生、伤残军人等实行免费或优惠乘车)和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应予经济补偿。

  要制定有利于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经济政策。各城市在实践中已经形成的优惠政策应继续实行,并逐渐予以规范与完善。

  七、积极稳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行业改革

  要按照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建城[2002]272号)要求,进一步打破垄断,开放城市公共交通市场,实行城市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逐步形成国有主导、多方参与、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格局。

  要深化国有城市公共交通企业改革。在产权明晰的基础上,引导社会资金和国外资本参与企业改革和重组,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企业内部人事、用工和收入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创造企业改革发展的良好环境,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市场主体。进一步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水平,增强其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带动力。

  八、全面提高行业科技水平和服务质量

  各地要增加科研资金投入,加强城市公共交通的科学基础和应用研究,推动以智能交通为重点的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科技进步。要利用高新技术对传统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进行改造,以现代通讯、信息技术为依托,促进出行者、交通工具、交通设施以及交通环境各要素间的良性互动,形成信息化、智能化、社会化的新型城市公共交通系统。

  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尽快形成公共交通出行查询系统、线路运行显示系统、营运调度系统、站点和停车场站管理系统,并通过各种信息传播媒体,使出行者能够及时准确地了解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的有关信息。

  要加强文明行业建设,强化职业技能和道德教育培训,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城市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强营运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乘车条件。要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监管和保卫工作,加快地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

  九、建立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法规标准体系

  要从实际出发,借鉴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加快立法进度,建立完善的法规政策体系,为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提供法制保障。要进一步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技术标准体系。在场站建设、车辆配备、设施装备、服务质量等方面,严格按照标准实施建设,提供服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统一监管,依法查处各种非法营运活动,维护公共交通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要规范城市公共交通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企业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切身利益。要严厉查处侵占、破坏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危害城市公共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保障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

  十、切实加强对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组织领导

  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按照“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职能”的要求,各地城市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各地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促进城市公共交通的健康发展。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要把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作为实施城市畅通工程、创建绿色交通示范城市、改善人居环境的主要内容,突出抓好。要建立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激励和评价机制,对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取得明显成绩的城市给予表彰,并定期对各地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三月六日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台政办发〔2008〕1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台州市市级科技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资金的使用绩效,促进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共台州市委、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科技资金通过对科技创新平台与环境建设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 市级科技资金使用与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级科技资金主要包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
新资金、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原市科技三项费)二部分。
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

第二章 补助方向与重点

第五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支持方向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项 目和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等。重点是:
(一)公共创新平台、服务平台建设,行业专业平台和区域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市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二)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攻关项目、自主创新试点企业(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
(三)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及省以上科技专项(包括国际、国内合作与引进成果转化项目)的配套补助,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立项补助,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的引导性补助。
(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科技奖励经费,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创新工作(活动)等。
第六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农业科技及应用推广,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环境建设、医药卫生和软科学研究等。重点是:
(一)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科技项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的重点项目。
(二)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公共卫生创新服务平台、引进大院名校共建创新载体、市科技基础设施等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现代农业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三)高新技术和先进实用技术推广应用及产业化项目、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全市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五)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和科技自身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
(六)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经费,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七)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三章 补助对象与标准

第七条 市级科技资金补助对象主要为市辖三区、开发区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企事业单位及民办科研机构。不同的项目类别采用不同的补助标准。
第八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补助标准:
(一)自主创新(创新型)试点企业: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市级自主创新试点企业(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
(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对新增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该项目仪器、设备直接投资额的5%—1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对台州市区各类孵化器内的在孵项目,经认定,给予10—20万元的引导性补助。
(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35万元、20万元补助。
(五)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对新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35万元、10万元补助。
(六)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对新增的国家级生产力促进中心、省级、市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5万元补助。
(七)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对新增的省级、市级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经考核确认并保持正常运作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
(八)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本办法所提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引导或主导,政府或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同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性质的,且能为不同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服务的公共平台。补助标准为:对处于建设初期的平台可按共建协议书 中政府或政府部门书面承诺的补助经费给予补助;平台每新引进或开发一个科技成果并在企业实现转化的,经济社会效益明显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九)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对国家“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省及省以上科技专项(包括国际国内合作与引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配套补助按照上级政府规定或要求的配套资金额度予以补助。对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推荐条件的,按照科技部规定的地方立项补助额度对每个项目进行补助。对新增的国家火炬计划项目给予10—20万元引导性补助。
(十)技术标准:经认定,对制订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每项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以上项目,市辖三区及开发区应根据自身条件,给予配套补助。
第九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标准:
(一)工业科技项目:我市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有突破性技术的重大科技项目;我市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引进消化吸收与创新的重点项目、产学研结合的重点项目,按该项目直接投入的研发经费的 5%—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及新产品开发,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补助标准为每项10—20万元。
(二)农业科技项目:农业科技经费安排不低于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总额的 1/3。农业产业化中的病虫害防治、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种养殖技术和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以及与市级有关部门主动设计的重大农业科技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50—80万元;农业产业化中的病虫害防治、种子种苗、农产品精深加工、农产品安全等一般农业科技项目、农业先进实用技术应用推广项目、农业新品种推广、地方特色优势农产品品种种质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种养殖技术、现代农业工程和农业器械研发以及新农村建设等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15—30万元。
(三)社会发展科技项目:人口健康及重大疫病防治技术、环境、资源等可持续发展技术、防灾减灾及公共安全技术等重大科技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30—50 万元;环境、资源等可持续发展技术、防灾减灾及公共安全技术、信息技术等一般科技项目,补助标准为每项10—15万元;医药卫生等一般项目为每项5—10万元;软科学研究项目的支持不超过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的3%。
(四)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等建设项目,补助标准为30—50万元;科技中介机构、公共卫生等社会事业合作服务平台(基地),视工作绩效给予15—30万补助;企业与高校院所在台共建的各类创新载体,并为本企业服务的,每个创新载体补助10—20万元。
(五)专利专项:专利专项经费为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
金总额的10%—15%,主要用于对新增的授权发明专利每项补助
0.8万元,国家知识产权试点企业、省级、市级专利示范企业分别
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3万元,其他用于专利执法、
专利宣传和专利培训等。
(六)科技专项:国防科技和科技拥军专项 15—25 万元;科技强警专项10—15万元;科技人才联谊活动专项10—20万元;科技活动周和科技下乡专项10—20万;科技强镇专项10万;地震台站运行专项 15万。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补助标准根据其投入予以补助。
第十条 台州经济开发区内的各类科技项目按标准的 1.2—1.5倍予以补助。

第四章 补助方式与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改革财政科技经费补助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补助方式采取事后补助和事前安排相结合,以事后补助为主。
(一)本办法所提的事后补助是指由企业为主承担,利用其自有资金先行投入,预期可以取得经济效益的科技项目,在项目结束或完成后,经审核、评估、验收或认定,按规定标准进行相应补助的财政补助方式。
(二)事后补助项目主要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进行补助。
(三)补助经费按使用范围实行专款专用。自主创新(创新型)试点企业、科技创新种子资金项目、国家和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该项目产品的仪器、设备和原材料;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或用于该项目后续的研究开发;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及一定的科技基建支出;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行业专业和区域创新平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和软件购置、能源材料消耗和人员费等;公共创新服务平台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购置、高层次人才引进、办公经费以及科技基建支出;项目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的遴选、评估评审、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
第十二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科技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科技计划管理费,指由科技行政部门为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和立项公示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入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目(课题)总经费的95%。

第五章 项目立项与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不同类别的项目立项条件、资料准备详见各类项目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各区科技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联合推荐上报。项目立项上实行主办处室初审、专家咨询评审、处室联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立项项目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资金拨付按相应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补助项目的拨款分两批下达(公共创新平台初期建设和各类创新服务载体认定合格的除外),首批按批准补助总额的 70%拨付,待项目完成并绩效考评后再拨付30%。
第十七条 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补助项目的拨款一次性下达,项目实施超过一年的按年度分批下达。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健全市级科技资金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规定,健全项目经费内部管理制度。要明确企事业单位技术、财务等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设账,专款专用。项目经费支出要严格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使用范围执行,严禁违反规定自行调整支出和挤占挪用项目经费。项目结余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和财政部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归项目组成员所有、长期挂账,严禁用于发放奖金和福利支出
第十九条 建立市级科技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各区科技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区域的市科技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对实施完成的项目,市财政部门和市科技行政部门共同组成评价工作组,对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进行绩效考评,考评结果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市级科技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补助资格等措施。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台州市高新技术投资资金管理办法》、《台州市市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金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三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市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金华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新一届金华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城市群、共建大金华”战略主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科学管理,坚持恪尽职守、廉洁从政,坚持团结协作、真抓实干,坚持政务公开、行政问责。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始终保持坚定、清醒、有为的精神状态,牢牢把握科学、民主、法治的行政原则,大力弘扬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作风。
第五条 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市长助理)协助市长工作。
第六条 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副市长(市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牵头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八条 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市政府班子成员要各负其责,除各自抓好分管和牵头工作外,市长重点抓机制建设和管理体制完善,常务副市长重点抓工作督办和目标责任考核,其他副市长(市长助理)重点抓市长交办任务的落实。
第十条 市政府组成部门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整体意识,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精诚团结,自我加压、狠抓落实,切实维护政令统一。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十一条 市政府要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第十二条 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三条 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四条 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强化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财政预算,经济调节和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社会管理重要事务、规范性文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包括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议题、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提请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提请单位要主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履行会签程序。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相关部门所提的各种意见,应由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随提请事项一并送市政府办公室。涉及县(市、区)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第十九条 市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群众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由市政府发布决定或制定规范性文件,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 提请市政府讨论、审议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或组织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承办。规范性文件未经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和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依法备案规范性文件;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司法机关实施的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要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
第三十三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第三十四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绩效管理,建立重大项目目标考核制度,鼓励奋发有为,大力治庸治懒,确保政令畅通;建立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制度,规范资金使用,强化绩效评价,做到用前有论证,用时有审批,用后有审计,年末结余资金不得结转使用。
第三十五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和完善行政问责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第三十六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下级的送礼和宴请。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第三十八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工作安排
第三十九条 市政府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形成年度工作安排,下发执行。
第四十条 市政府每季度召开一次经济形势分析会,会商经济运行中表现出来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推动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第四十一条 市政府每月召开一次市长工作例会,交流各条线工作完成情况及下步工作安排,讨论研究重点、难点问题,跟踪督查重大项目进展情况,推进重点工作顺利开展。市政府领导每周要做好工作安排,做到重点突出,安排合理。
第四十二条 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做好年度工作计划和季度、月度等阶段性工作安排,并将工作完成情况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及市政府办公室。

第十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和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有关重要情况。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五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受市长委托的副市长(市长助理)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和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
(二)传达和贯彻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
(三)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讨论提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市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或委托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处理属于市政府领导分管职责范围、需要统筹协调的业务事项;
(二)研究突发性事件的处理意见;
(三)研究处理全市性重要活动的协调实施事项;
(四)研究贯彻上级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所作的批示、指示;
(五)研究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或秘书长协调、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协调提出,报市长或市政府分管领导确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第四十八条 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如有必要报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或有关副秘书长(副主任)审签后,报副市长(市长助理)或市长签发。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涉及部门内容的,部门要有会签意见。
第四十九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凡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一章 公文审批
第五十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及市政府关于公文处理的规定。除市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市政府领导一般不在报个人公文上批示。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统一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第五十二条 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省政府的公文,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由市长签发。
第五十三条 以市政府名义发文,属于市政府分管领导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签发;涉及政策性、全局性重大事项的,由市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发或报市长签发。
分管副秘书长要对草拟文稿的政策性、准确性、真实性、实用性负责,分管副市长要负责对文稿的审核把关。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事务、应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的,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

第十二章 纪律和作风
第五十四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五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十六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五十七条 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第五十八条 市政府领导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
第五十九条 市政府领导不为部门和下级政府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能。
第六十一条 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和重要事项报告制度。
市政府领导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不能参加会议,向市政府秘书长请假。
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出,应事先报告市政府分管领导和市政府办公室。
各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对职权范围之外的重大问题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向市政府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