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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7 00:16: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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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 人事部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财政部 人事部


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会计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会计人员素质,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充分发挥会计人员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中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会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专业职务聘任制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资格考试按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分为: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后,不再进行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各地区、各部门为评定相应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所进行的考试一律停止。
第三条 按本规定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表明其已具备担任相应会计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单位在岗位需要时,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从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中择优聘任。
首次已评聘会计专业职务的,经考核合格,可按规定续聘原专业职务。晋升专业职务时,应按本规定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第四条 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正规全日制院校财经专业毕业学历的会计人员,可依据下列条件,按规定经考核合格可聘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会计工作满三年,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胜任主要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师职务;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后从事
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一般会计岗位工作的,可聘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见习期满,经考核胜任所任工作的,可聘任会计员职务。
第五条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甲、乙两种。甲种考试为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的考试。参加甲种考试必须具备规定的学历或取得相应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乙种考试为财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的考试。凡不具备规定相应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规
定档次的乙种考试合格证书,方能参加相应档次的甲种考试。
会计员资格考试只设一种,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综合性考试。
第六条 报名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有关财政经济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无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遵守职业道德;
3.取得会计证。
第七条 报名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第八条 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高中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四年以上,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2.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会计员职务三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一年。
第九条 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甲种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六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中等专业学校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四年以上,参加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成绩合格;
2.大学本科毕业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会计师职务三年以上;
3.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年,或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条 参加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甲、乙种考试,均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推荐,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财政部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以及对甲、乙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全过程的监督和指导;财政部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考试命题以及负责甲、乙
两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的组织和实施。
各地的考试工作应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甲种考试和会计员资格考试由人事厅(局)或职改部门和财政厅(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妥善分工并组织实施。乙种考试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财政厅(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为国家考试。会计员资格考试和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甲种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合格者发给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财政部联合颁发。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的乙种考试,参照各档次的学历要求确定考试科目,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的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及格,由财政部颁发单科及格证明。规定的科目全部及格后,由财政部颁发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资格有效期一般为五年。有效期满,持证者要按规定主动到发证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在三年以上者(含三年),所取得的资格自行失效,必须重新参加相应的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 对伪造学历、资历或考试作弊,骗取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乙种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第十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财政部。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1992年3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中国政府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协定


(签订日期1971年7月30日 生效日期1974年1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国政府)和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奥地利政府)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去维也纳展出,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良好关系和文化交流,中国政府应奥地利政府的邀请,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土文物展览》于一九七四年二月十四日至一九七四年四月二十日在维也纳奥地利工艺美术博物馆展出。

  第二条 中国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中国出土文物展览工作委员会。奥地利方面负责展览的机构是:奥地利共和国政府。有关展出的具体安排,由双方上述机构另行商订。

  第三条 展品目录为本协定附件甲。展品单项估价为本协定附件乙。该两附件非经双方负责展览机构的同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奥地利政府负责本协定附件甲所列展品的安全。在展品进入奥地利境内后,奥方将采取周密措施,保证展品的安全和展出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国政府的代表将在伦敦把展品点交给奥地利政府的代表,点交手续由双方展览机构另行商订。

  第六条 展品从伦敦运往维也纳途中和在奥期间如有丢失或损坏,奥地利政府将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的估价,向中国政府赔偿。
  如因飞机坠毁、战争或强烈地震等不可抗拒的灾难而造成的损失或损坏,则按本协定附件乙所列展品估价赔偿百分之五十。

  第七条 奥地利政府负担展品从伦敦到维也纳的运输费。运输工具由奥方解决。

  第八条 有关此项展览可能产生的问题和争端,将由两国政府谈判解决。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法律规定的程序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履行完毕一切义务之日止。
  本协定于一九七三年十月三十日在维也纳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经双方相互通知已履行各自法律程序后,本协定于一九七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奥地利共和国政府代表
     宋 恩 繁             沃 达 克
     (签字)              (签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通知

发改办高技[2007]3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有关中央管理企业,有关单位: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为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促进新材料产业的发展,我委决定于2008-2009年组织实施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的主要内容
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是指用高性能纤维与高性能基体按性能设计要求,用专门的工艺复合而成的一类新型工程材料,是新材料产业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发展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对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升国家的综合实力起着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新材料产业的现状及发展目标,按照“加速发展新材料产业,满足国家重大需求”的原则,专项重点支持碳纤维、芳纶纤维、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其高性能复合材料的生产技术及关键装备的产业化示范,满足国民经济以及航空航天等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具体如下:
(一)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开展高性能碳纤维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研发以及相关标准的制定,重点支持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和聚丙烯腈原丝生产工艺技术,预氧化炉、碳化炉等大型关键设备制造,纺丝油剂、碳纤维上浆剂、预浸料等重要辅助材料,以及高性能树脂基体材料、高性能碳纤维复合材料应用技术等的产业化;制定和完善高性能碳纤维生产、产品和应用的相关标准。
(二) 高性能芳纶纤维复合材料。开展高性能芳纶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重点支持千吨级芳纶-II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装备,以及高性能芳纶-II复合材料关键生产工艺技术等的产业化。
(三)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复合材料。开展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的产业化,重点支持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及复合材料生产工艺技术、关键技术装备、表面改性技术等的产业化;以及超高强聚乙烯纤维在海洋工程、交通、通讯等领域应用技术的产业化。
二、专项的实施目标
实施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的主要目标是突破制约我国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瓶颈,缩小我国同发达国家的差距,带动相关产业的技术升级和发展,提高我国高性能复合材料设计、制造和开发应用的水平,建立一批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和创新能力的新型产业群和研发基地,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加快提升我国新材料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三、专项实施的原则
为确保高性能纤维复合材料高技术产业化专项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在专项的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鼓励自主创新。着重推动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和自有品牌产品的产业化,促进我国产业技术基础和优势领域的形成。
(二)促进产学研用联合。重点支持合作关系清晰、合作实体明确、合作任务落实的产学研用合作项目。
(三)培育龙头企业。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国家投资的引导作用,充分带动社会资源投资新材料领域,培育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
(四)重视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应具备较强的研发、管理、筹资等方面的能力。
四、具体要求和进度安排
(一)专项项目应按照我委颁布的《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3号),开展项目组织、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和申报工作。
(二)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项目的产业化基础和申报单位的建设条件。申报单位(包括技术依托单位)应是行业或区域有实力、影响力的单位,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开发、经营管理、资金筹集等方面的能力。项目需要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生产许可文件。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银行贷款承诺、自有资金证明、生产许可文件等)进行认真核实,并负责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四)每个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3项。
请你们对已完成项目备案程序、并符合专项重点内容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组织编写资金申请报告(具体要求见附件),于2008年4月15日前,将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简介和有关附件等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我委,同时提供电子文本。
在项目主管部门申报的基础上,我委将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选,择优支持。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高技术 新材料 专项 通知


附件:


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要点



一、项目意义和必要性。国内外现状和技术发展趋势,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影响,产业关联度分析,市场分析,与国家高技术产业化专项总体思路、原则、目标等关联情况。
二、项目技术基础。成果来源及知识产权情况,已完成的研究开发工作及中试情况和鉴定年限,技术或工艺特点以及与现有技术或工艺比较所具有的优势,该重大关键技术的突破对行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意义和作用。
三、项目建设方案。项目的产能规模、建设的主要内容、采用的工艺技术路线与技术特点、设备选型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和进度安排、建设期管理等。
四、项目投资。项目总投资规模,投资使用方案、资金筹措方案以及贷款偿还计划。
五、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节能与原材料供应及外部配套条件落实情况等。其中节能分析章节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要求进行编写。
六、项目法人基本情况。项目法人的所有制性质,主营业务,近三年来的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资产负债率、银行信用等级,项目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主要股东的概况等。
七、项目财务分析、经济分析及主要指标。内部收益率、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贷款偿还期等指标的计算和评估,项目风险分析,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八、项目招标内容(适用于申请国家补贴资金500万元及以上的投资项目),并填写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见附表),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盖章。
九、资金申请报告附件:
1、银行承贷证明(省分行以上)文件;
2、项目法人近三年的经营状况(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和项目法人自筹资金保证落实文件;
3、地方、部门配套资金及其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4、前期科研成果证明材料(需经权威机构认证或出具技术检测报告、专利证书等);前期科研成果的成熟度,应能够满足产业化试验或产业化示范的要求;
5、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6、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选址意见(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项目);
7、有关部门出具的产品生产、经营许可文件等;
8、土地、重要原材料以及其它所需证明材料;
9、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企业投资项目需提供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且未满两年);已开工项目需提供投资完成、工程进度以及生产情况证明材料;
10、项目单位填报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附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



基本条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

招标
部分

招标
自行

招标
委托

招标
公开

招标
邀请

招标

勘查








设计








建筑工程








安装工程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审评部门核准意见说明:



(此栏由主管部门填写具体意见)





                        

                      年  月  日




注:在空格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