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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51: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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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发〔1995〕288号)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厂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互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由于该通知未明确应以何种标准进行“准确划分”,因此各地执行不尽一致。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通知自2000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一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不再作纳税调整,凡征税不足的,一律按照本通知的规定计算应补征的税款。



2000年11月17日

个体司二00五年工作要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个体司二00五年工作要点




2005年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以推进制度创新,提高登记管理能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为重点,继续推进监管制度创新,做好登记、监管、服务等各项工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做出新的贡献。




一、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1、积极参与制定、修改《农村合作社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法制、政策、经济环境。




2、加强对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管方面一些重要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监管,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经验,提出改进服务和监管的对策、建议。




3、了解和掌握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动态情况,做好大型私营企业的调查、统计和分析,为党和政府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4、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调查研究,探索多元化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问题。




二、推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进程,提高基层监管执法水平。




1、建立委托登记和委托备案机制,实行分层登记注册,严格规范个体工商户准入行为。




2、改进监管方式,实行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监管,完善个体工商户管理机制。




3、严格规范基层工商所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行为,落实基层监管执法责任制。




4、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的配套措施,进一步推进基层工商所改革进程。




三、抓紧落实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支持港澳两地经济发展,促进港澳两地社会稳定。




1、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做好港澳居民在内地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登记管理工作。




2、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热情服务,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3、指导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严格按法律法规办事,做到依法行政。




4、加强培训,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熟悉、掌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四、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对个体私营经济的服务和监管,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围绕调整农业产业结构,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发展农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以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化,为农民增收服务。




2、协助办好“中国中小企业博览会”、“东西部合作与投资贸易洽谈会”、“青海结构调整暨投资贸易洽谈会”、“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




3、贯彻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政策,解决实行再就业优惠政策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4、做好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的清理,规范登记管理,积极稳妥地完成清理工作。




5、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有关部门继续做好中小学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中小学周边商业网点的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扫黄、打非”、清理不良文化、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教育等各项工作。




6、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积极支持大中专毕业生自办、领办个体私营企业,引导私营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为发展教育事业和维护社会稳定服务。




五、按照总局部署,认真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加强队伍建设。




1、结合开展队伍教育整顿、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着重解决干部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监管水平。




2、按照总局的有关制度和各项规定及个体司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严格按着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3、进一步加强对个体劳动者协会和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充分发挥协会联系政府和个体私营经济的桥梁、纽带作用。




六、完成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




二00五年一月十八日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号

(1990年11月26日卫生部第8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加强对食品容器内壁涂料的卫生监督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管理范围系指接触酒、酱油、发酵食品、腌制食品及食用油的各种容器内壁所使用的涂料以及食品容器的防粘涂料。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涂覆接触食品的容器时,必须按涂料生产单位所规定的原料、配方、涂覆及处理工艺使用,不得任意改动。
第四条 所用的涂料和助剂,必须是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标准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
第五条 不得使用沥青作为食品容器内壁涂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利用新原料生产接触食品容器所用的新品种,在投产前必须提供产品卫生评价所需的资料(包括毒理评价、检验方法、卫生标准等)和样品,按照规定的食品卫生标准审批程序报请审批。
第七条 生产的涂料应按卫生标准逐批进行检验,合格后出厂,并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
第八条 所用涂料出厂前必须在包装上标有“食品容器用”的标志,并注明品名、型号、日期、批号、生产单位、有效期等。
第九条 所用涂料在运输、贮存和使用时,不得接触有毒有害物质。
第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加强经常性卫生监督,根据需要无偿抽取样品进行检验,并给予正式收据。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