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切实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含“瘦肉精”猪肉事件,国家工商总局高度重视,及时通知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市场检查,依法严肃查处,并派出督查组实地督查。相关地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立即组织开展猪肉市场整治专项行动。为了进一步加强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迅速部署,切实抓好猪肉市场监管工作
猪肉质量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加强猪肉市场监管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确保广大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针对媒体曝光的含“瘦肉精”猪肉的问题,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猪肉市场监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实行“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责任落实到位。要迅速制定责任明确、操作性强的市场监管和整治方案,认真落实市场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落实好猪肉市场监管的人力和经费,把猪肉市场监管和整治工作抓紧抓好。
二、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
各地要集中开展猪肉市场执法专项检查,突出重点,对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肉食店等进行拉网式排查和检查,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将监管重心下移,基层工商部门要增加巡查频次,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猪肉的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重大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曝光,震慑违法经营者。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要尽快派出督查组,深入基层,督促检查,特别是要深入到市场第一线,发现问题,指导工作,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认真听取广大群众对猪肉市场监管的意见和建议,强化社会监督。
三、进一步健全完善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加强市场巡查监管,规范经营者经营行为,健全和完善猪肉市场监管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猪肉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对无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猪肉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要积极引导市场开办者、猪肉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监督猪肉经营者全面落实自律制度,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质量把关、质量承诺、不合格肉品退市等制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强化对猪肉市场准入、交易、退出的监管,为确保上市猪肉质量提供制度和机制保障。
四、加强协作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农业、商务、卫生、质检、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切实提高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职能机构内部协作分工、齐抓共管的格局,做到监管任务到岗、责任到人。对猪肉市场监管中发现的重要情况、重大案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五、加强工作信息沟通和报告制度
各地要建立猪肉市场监管的信息上报制度,各省级工商局要指定专人统计、汇总信息及时上报,在今年3月30日前将猪肉市场集中检查工作情况和统计表一并书面报告国家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今后,每个月的月底要报送当月的猪肉监管工作情况和统计表,今年6月底前、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半年和全年的监管工作情况和统计表。对报送情况不按时、不认真的,国家工商总局将通报批评。
联系电话:(010)88650607、88650629
传真:(010)68028481
电子邮件:scs88650607@163.com
附件:猪肉市场监管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
猪肉市场监管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类 别 单位 数 量
出动执法人员 人次
检查农贸市场、批发市场 个次
检查猪肉经营户 户次
取缔无照经营 户次
查处质量不合格猪肉 公斤
其中:查处含瘦肉精猪肉 公斤
查处 总数 件
违法 案值总额 万元
案件 罚没金额 万元
其中:
含瘦肉精猪肉案件 件
案值 万元
罚没金额 万元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 件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检法〔1997〕171号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十日)
各直属商检局:
现将《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一、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二、《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附件一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家商检局统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考核、发放和管理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证是商检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证件,适用于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对违反商检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商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对所管辖地区进出口商品检验及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对流通领域进口商品以及对非法定检验出口商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须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公务员主要包括:
(一)从事商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工作的;
(二)依法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的。
第五条 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书的商检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商检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文凭或相当的学历;
(三)经法律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从事商检法制工作或检验管理、鉴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填写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直属商检局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查同意后,报国家商检局批准。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七条 国家商检局负责对各直属商检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各直属商检局负责对其管辖的商检机构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 国家商检局制定统一的考核内容、标准和基本要求,对经考核合格的申请人统一发放商检行政执法证。
商检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作。
第九条 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正确适用和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行政,严肃执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从事商检行政执法人员调离商检系统或者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直属商检局应当将其商检行政执法证收回,并报国家商检局注销。
第十一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时,应当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所在商检局暂扣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一)徇私舞弊,袒护违法者的;
(二)故意作出错误执法行为的;
(三)超越执法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故意刁难管理相对人的;
(五)不出示商检行政执法证,被投诉三次以上的;
(六)将商检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七)故意违反执法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其他违法或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期限为30天,被暂扣证者必须向所在商检局作为出书面检查,扣证其间不准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三条 商检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查证核实,由直属商检局提出意见,报请国家商检局批准,吊销其商检行政执法证: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被处以劳动教养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将商检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进行违法违纪活动的;
(四)三年内累计两次被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的;
(五)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
第十四条 暂扣、吊销商检行政执法证应当制作暂扣、吊销决定书。
暂扣、吊销决定书的格式由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
第十五条 商检机构须对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及其商检行政执法证实行日常监督管理,进行年度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国家商检局备案。审核内容包括:
(一)商检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工作情况;
(二)商检行政执法人员有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检查商检行政执法证有无遗失、涂改或损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日实行。
第十七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直属商检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自行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
《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立法背景和目的
1996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国务院要求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认真学习并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依法行政,持证执法。国家商检局和商检机构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过程中,也有持证执法的问题。由于商检部门属于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政府块块管理不同,各级地方政府要求商检机构持证执法,各地商检机构也要求国家商检局统一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件,如果国家商检局不统一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件,将由地方政府法制部门配发行政执法证件,那将造成各地商检机构行政执法证件形式不一,不便管理。为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商检行政执法工作,保证商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听取各方面意见和要求,国家商检局有必要制定《商检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在系统实行统一的商检行政执法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国家商检局政策法规司自1994年开始着手研究商检行政执法证件问题,在广泛征求国家局有关司室、各直属商检局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商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初稿。《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我司加快步伐,于1996年10月16日将该办法以检法函〔1996〕28号再次发送各直属商检局和国家局各司室,进一步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我司于1997年元月14日至17日在太原召开了有十四个直属商检局参加的对该办法的审议修订会,经代表们讨论、修改,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
三、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商检行政执法证的适用范围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商检行政执法证适用的几种情况,主要出发点是从行政执法角度考虑,配发商检行政执法证不宜过多过滥,不能商检人员人手一证。同时要有别于商检人员的工作证、上岗证,以严肃商检行政执法证的效力。
(二)关于持证人员的条件
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具备的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而不是选择性的,目的是保证持证人员素质,必须是符合上述条件并通过培训考核,才能取得商检行政执法证,从而保证商检行政执法水平,加大商检行政执法力度。
(三)关于对领证人员统一考核、发证和分级管理
办法明确规定了对申领商检行政执法证的人员,由国家局统一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局统一发证。对持证人员因违法违纪行为而被吊销证件的,也必须报国家局批准。
同时,由于商检部门是中央垂直管理,为充分发挥各直属商检局的管理职能,办法规定了分级管理的原则,即对领证人员的资格审查,对各直属商检局下设的地区商检局领证人员的考核、年审以及对持证人员因违纪行为而应暂扣证件的处理等,均由各直属商检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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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检行政执法证申请人资格审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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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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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工作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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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性质 │ │ 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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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及学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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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知识培训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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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检机构审查意见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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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审批意见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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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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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暂扣商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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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暂扣证人│ │ 性 │ │ 年│ │ 民 │ │
│ 姓 名 │ │ 别 │ │ 龄│ │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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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事 │ │ 职│ │
│ 工 作 │ │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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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暂扣证 │ │
│ │ │
│ 依 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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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暂扣证 │ │
│ 事 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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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工作 │ │
│ 部门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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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局 │ │
│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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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吊销商检行政执法证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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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证人│ │ 性 │ │ 年│ │ 民 │ │
│ 姓 名 │ │ 别 │ │ 龄│ │ 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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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 事 │ │ 职│ │
│ 工 作 │ │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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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证│ │
│ 依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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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吊销证│ │
│ 事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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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工作│ │
│ 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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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局 │ │
│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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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商检局│ │
│ 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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