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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5-19 16:43:4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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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严防口蹄疫从香港传入内地的紧急通知

          ((1990)农(检疫)字第1号)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农牧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动物检疫所:

  据香港报界、电台、电视台近日连续报导,香港地区自今年一月以来暴发了猪的严重传染性疾病——口蹄疫。至二月十三日止,“全港九成的农场饲养的猪只受感染,估计死亡达一万多头”,损失十分严重,目前尚未定型。为严防该病传入,特通知如下:

  一、立即暂停从港澳地区或途经港澳地区进口各种偶蹄动物,包括猪、牛(黄牛、奶牛、水牛)、羊(绵、山羊等);

  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外交官及各种交通工具上的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将港、澳地区屠宰、加工的猪、牛、羊等偶蹄动物的肉类(罐头产品除外)运入或带入内地;

  三、由香港进口饲料、原料的加工企业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销往内地的严格审查、监测;

  四、从其他国家或地区进口而途径港、澳地区运入内地的偶蹄动物的肉类,必须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五、对经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从港澳或途径港澳地区进口的其他动物产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进行严格的检疫及消毒工作;

  六、对来自港澳地区的运输工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所要进行严格的消毒处理;

  七、有供港澳活畜任务的省(市、区)应加强产地检疫工作和进一步加强对运输工具的消毒工作;

  八、请海关、边检有关部门给予配合。

  邻近港澳边境各市、县畜禽防疫部门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要紧密配合,密切注视疫情动态,提高警惕,严加防范。一旦发生疫情,要及时采取紧急措施,就地扑灭并及时上报我部。

 

                         一九九0年二月二十日

 

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
 (第53号)


  《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已经1996年11月15日省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王云坤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和奖励工作,鼓励教育工作者从事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省级教学成果,是指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反映各级各类教育特点,具有创新性、科学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国内首创或先进;
  (二)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效果良好;
  (三)在省内外具有一定影响。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者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教学成果,属国内首创,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有特殊贡献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并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可以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的,可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六条 少数民族地区取得的教学成果,在同等水平时,可优先获得奖励。


  第七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在各类教育的教学中取得成果的学术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均可依照本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八条 在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


  第九条 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第十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高等教育的教学成果,由主要完成者向所在院校提出申请,经所在院校审核同意,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由所在市、州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不属于同一市、州或者省政府同一部门的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其完成者联合向主持单位或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申报;
  (四)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隶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单位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应当持主管部门的委托函件,按照本条第(一)、(二)、(三)项的规定提出申请,并按我省的有关规定评奖。


  第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接到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逐级上报。


  第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省级教学成果主要完成者所在单位上报的省级教学成果后,应当在30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向省教育委员会推荐。


  第十三条 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省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及《省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表》,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


  第十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由省级教学成果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省教育委员会聘任。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需在评审委员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参加的情况下进行,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二、三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一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特等奖的评审,须有评审委员会到会委员四分之三以上赞成。评审后,拟授予一、二、三等奖的,由省教育委员会批准;拟授予特等奖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委员会对申请省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应当在推荐截止之日起60日内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省教育委员会裁定。


  第十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每4年评审一次。


  第十九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从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事业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一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获奖人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评定职称和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不按时审核推荐和不及时进行初审推荐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省教育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全国电子企业现状调查的通知

电子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行全国电子企业现状调查的通知
电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子厅局(公司)、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邹家华副总理对电子工业部提出的“电子工业要面向大行业、依靠大行业、服务大行业、管理大行业”的指示,为了全面、准确地掌握电子行业企业的情况,便于实施行业管理,为宏观决策和综合评价企业提供依据,同时也为了国内外电子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及企业运营活动提
供信息指导,经研究,决定对全国电子行业的现状做一次全面调查。调查的对象为从事电子产品生产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含乡镇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调查内容为:企业名称、地址、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法人代表、电话、传真、电挂、邮政编码、注册资金
(本)、固定资产、职工人数、总产值、利税总额和主要经营范围等。资料采集上报后将编辑出版《中国电子行业总汇》一书,向国内外赠送发行。为保证此项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已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与电子工业部抽人组建了全国电子企业现状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
全国电子企业资料的汇集等工作。工商行政管理局系统,按文中附表要求的指标,负责采集和上报资料的具体工作。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组织和实施,统计处、企业处、外资处、私营企业处予以配合。请各级电子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互相配合,确保调查
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调查内容的全面、准确与详实。
附件(略)



1994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