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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定对日出口栗子报关口岸的通知

时间:2024-05-20 12:50: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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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定对日出口栗子报关口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关于限定对日出口栗子报关口岸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
日本是我国栗子出口的传统市场,自1994年国家加强对日出口栗子管理以来,栗子出口经济效益明显提高。但近年来,由于利益驱使,一些企业为逃避栗子许可证管理,通过伪报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导致“水货”冲击日本市场,严重扰乱了栗子的正常贸易。为有效实施对日出口栗
子管理,便于海关监管,从1997年10月20日起,限定对日本出口栗子的报关口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日本出口栗子,由青岛、天津、秦皇岛海关受理出口报关业务,其他各海关不再受理该项业务。以转口名义出口到日本的栗子,各级对外经贸管理部门和外贸公司要加强管理和采取必要措施。
二、对全球其它地区出口栗子,暂不限定报关口岸。
三、本通知所称栗子系指出口税号为08024010、08024090、08119010三个税号项下的栗子,其它经深加工栗子出口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四、请各发证机关按上述要求核发栗子出口许可证。



1997年10月7日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鹰府办发〔2005〕9号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旅游区管理委员会,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一日

  

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政府部分机构进行调整的通知》(赣办字〔2004〕36号)要求,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赣府厅发〔2004〕16号),鹰潭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负责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原市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地方金融发展、市股份制改革和股票发行联审小组日常工作的有关职责。
  2、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的职责。
  (二)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对企业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符合产业政策、非重大项目和非限制类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宏观调控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加强对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的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订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将对竞争性领域的行业管理转变为宏观指导,促进行业自律。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市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作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负责汇总和分析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拟订并组织实施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监督检查产业政策、价格政策的执行;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三)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
  (四)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安排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落实国家和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对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协调国家、省和市安排拨款的建设项目及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五)组织和管理市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管理和协调市重点工程建设;指导和协调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对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安排以工代赈资金,组织实施以工代赈项目;负责地区经济协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市场供求状况,负责全市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计划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计划,引导和调控市场;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各项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协调生态建设的重大问题。
  (十一)研究多种所有制经济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建议,加强宏观指导,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三)拟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的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参与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实施。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鹰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1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鹰潭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
  (三)经济体制综合改革科
  (四)固定资产投资科
  (五)产业规划科(鹰潭市第三产业发展办公室)
  (六)利用外资科
  (七)地区经济科(鹰潭市以工代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八)农村经济科(鹰潭市农业区划委员会办公室)
  (九)工交能源科
  (十)社会发展科
  (十一)财政金融科
  (十二)设计审查科
  (十三)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十四)价格调控科
  (十五)商品价格管理科
  (十六)收费管理科
  机关党总支。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市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36名,另划入4名,共40名(其中物价局10名,纪检监察编制2名),专项编制1名,后勤服务人员编制6名(其中物价局2名)。
  领导职数:主任1名,副主任3名(其中1名兼物价局局长),纪检组长1名;科级职数18名(其中物价局3名)。
  五、其他事项
  1、保留鹰潭市物价局牌子。
  2、新增4名编制从市政府办公室划入1名(原体改办划转1名,市经贸委划转3名)。



【引言】
随着世界各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为了增强市场经济主体以债的方式加快商品流转的信心,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快商品的流转速度,代位权制度应运而生。代位权制度作为债的保全措施之一,它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上“债的相对性”原则,它是一种关于实体上权利的制度,其实现途径有两种:代位权诉讼和代位申请执行。代位权制度对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尽管如此,代位权制度实现还是要通过程序上来实现,但是我国历来就要“重实体,轻程序”的司法传统,因此,关于代位权诉讼规定实体法中,而代位申请执行规定在程序法中,代位申请执行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严重的制度设计缺陷。故本文主要通过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的比较,侧重对我国代位申请执行程序完善提出自己的见解。

一、代位权的概述

代位权是一种实体权利,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和危及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时,债权人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力的权利。[1]代位权设立的基本出发点是在保障债权人利益与债务人意思自治及交易安全之间进行协调平衡。代位权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为了防止债权人对代位权的滥用和保障债权人正当行使代位权,因此,应当严格界定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要件,行使代位权的主要构成要件有如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

我国《合同法》第2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此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之一。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关于代位权要件的规定也未加以完全明释。但对该解释第13条第1款进行体系解释,“债权到期”是“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应有之义,债务人陷于履行迟延是代位权构成要件之一。由此可知,我国也把债权人的债权到期作为代位权成立要件之一。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3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司法实践当中,我们通常将债务人“怠于行使”理解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其理由为,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此种方式具有一种客观明确的标准,[2]而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3)有保全的必要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一条将债权人保全债权之必要限定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所谓债权应有保全的必要,指的是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依债的内容获得满足的危险,因而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以便实现债权的必要[3]。如果债务人资力雄厚,即使逾期不履行债务,并且怠于行使权利致使其财产总额减少,但其财产足以充分清偿其债务,并未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不得行使债权人之代位权,只能诉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4)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既然债权人要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诉讼,就要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要合法、有效、到期;二是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也要合法、有效、到期。

(5)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

我国《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从《合同法解释(一)》第十二条可以看出,以上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因此不能申请代位诉讼。

第二、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必须要有本人来行使,即债权人应以本人名义向次债务人行使权利。债权人的代位权有代位权诉讼与径行方式这两种实现方式,径行方式即为我们经常所说的代位申请执行,其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所规定。[4]

第三、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直接效果是归属债权人。债具有相对性的基本原则,而代位权的行使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的限制,从而使债的效力扩展到原本与债权人毫无干系的第三人,这即是我们经常讲到的债的扩张效力。

二、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的区别[5]

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是有差别的,两者之间的区别具体有以下几点:

(1)性质上不同。代位权诉讼是法定的债权的权能,是债的保全方法之一。代位诉讼与是直接诉讼的对称。代位申请执行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它并非法定债权的权能,也不是债的保全方法。不仅直接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债权人可以申请执行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已到期的债权。

(2)代位权诉讼的客体范围广于代位申请执行的客体范围。一般而言,代位权的客体为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专属于人身权的除外。《合同法》第73条第1款亦规定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不得代位提起代位诉讼。而代位申请执行的客体依据《若干意见》的规定仅为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的已到期债权。

(3)适用的条件不同。我国《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的代位权诉讼的适用条件为: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②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而代位申请执行仅适用于:①案件已审结,当事人已经取得发生了法律效力的裁判等执行根据,且当事人已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即进入了强制执行程序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无论其是否怠于行使其对第三债务人的债权 ③被执行人(债务人)对第三债务人享有已经到期的债权。

(4)效果不同。代位权行使后即代位诉讼获得胜诉判决后,第三债务人应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并且该第三人所交付的财产应作为债务人的总财产,向全体债权人清偿。

三、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作为代位权的两种实现方式,因代位权诉讼与代位申请执行规定在两部不同的法律当中,因此,在司法实践当中,难免会发生矛盾,甚至引发冲突。

首先,债权人在实施代位权时,存在有选择上的冲突,到底是选择代位权诉讼还是选择代位申请执行,不知道选择何种方式更有利于来实现自己的权利,如果选择代位申请执行,一旦次债务人提出异议,而执行法院根本不对其进行审查,故债权人只能提起代位权诉讼,而一旦进入诉讼阶段,就会导致诉讼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下。如果选择代位权诉讼债权人就要就同一债权提起两个诉讼,而二者又不能同意审理,故就会大大浪费司法资源,增加当事人的诉讼费用,挫败当事人对司法救济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