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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3号)

时间:2024-07-22 20:52:3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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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3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七届一次第3号)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8日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88年4月8日于北京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5〕82号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六日



嘉兴市体育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嘉兴市深化完善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浙委办〔2004〕 79号),设置嘉兴市体育局。市体育局是主管体育工作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市实际,研究起草体育行政管理的实施意见,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指导和推动体育体制改革,制定体育发展战略,编制体育事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
(三)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负责国民体质监测,指导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
(四)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工作,加强体育后备人才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负责重大体育竞赛工作的规划、领导和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五)培育、发展体育产业;负责体育市场的综合管理,有关体育市场行政许可应听取有关行政机关的意见,其执法工作委托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承担;协同有关部门制定、组织实施全市体育事业基本建设规划。
(六)组织和指导体育宣传、科学研究和教育工作,培育体育干部和专业人才,加强体育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
(七)管理体育外事工作,开展国际间以及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体育合作与交流。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负责全市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依法管理健身气功;联系指导市体育科学学会的有关工作。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体育局设3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体育产业处)
协助局领导搞好机关综合协调;负责草拟审核有关体育行政管理的重要文稿,研究制定全市体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体育产业发展规划及政策;负责局重大工作事项的督查;协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体育职称评审、体育外事工作;负责局属机关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宣传、老干部、统战、信访、保密、计划生育、安全保卫、综合治理、财务、统计、档案等党政事务工作;协同有关部门规划、制定体育基本建设规划,管理市级体育基本建设工作;负责体育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二)训练竞赛处
研究拟定全市竞技体育发展规划和全市业余训练的项目设置、重点布局及后备人才选拔培养方案;负责制订全市竞赛计划和制度,组织管理和协调全市综合性运动会、中小学体育竞赛及参加省以上各体育项目竞赛;负责教练员的培训、考核和裁判员管理、培训、考核及二级裁判员审批;负责全市运动员技术等级核准和审核;负责全市体育运动项目纪录的审核公布;研究拟订全市体育科研、教育和反兴奋剂工作的相关政策和制度;组织、指导全市体育科研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工作;联系指导市体育科学学会工作;配合省兴奋剂检查工作。
(三)群众体育处
研究和制定全市群众体育工作的发展规划和有关制度,规划和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国民体质监测工作;负责全市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的核准和审核,指导、协调和推动学校、农村、城市及社会各类人群的体育活动;负责指导、管理群众体育单项协会工作;组织协调传统项目学校及社会各类人群的单项竞赛,并组织参加省以上各体育项目竞赛活动,普及推广《普通人群锻炼标准》,规划实施全民健身工程;对社会健身气功进行业务管理。
三、人员编制
市体育局行政编制10名(含纪检、监察和后勤服务人员编制)。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科级领导职数4名。
纪检、监察机构的设置和领导职数,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设立嘉兴市体育总会秘书处,为相似科级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责是:承担市体育总会的日常工作,并受市体育局、市民政局委托,负责市级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监督、指导市级体育社团依据章程开展活动;承担市级行业体协和全市县级以上体育总会的业务指导、协调、培训等服务工作。按照其工作职责,核定人员编制3名,从嘉兴市游泳俱乐部划转2名,嘉兴市体育馆划转1名,其中科级领导职数1名。嘉兴市游泳俱乐部人员编制调整为10名, 嘉兴市体育馆人员编制调整为11名。


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系基于法定责任

胡波

  案例:甲、乙因所驾机动车发生碰撞,均受伤住院治疗。经交警部门认定:甲负该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甲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向乙履行了11000元的交强险赔付①义务。甲请求乙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向其履行9000元的交强险赔付义务。丙以“甲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为由予以拒绝。丙是否负有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
  一般观念(一般理性)认为:自己的行为造成自己的损失,应当由自己承担。甲对该次交通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就应该自己承担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可要求丙或其他任何人、法人或组织承担。故,丙不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也支持上述观点,即,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力大小划分侵权责任承担的份额。该次交通事故是甲的全部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其承担全部损失。
  法律观点A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特殊情况下,无过错也要承担民事责任。丙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即属于特殊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律观点B认为:因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约定有“交强险”,当该类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当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的规定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不能以“第三人有过错”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故丙应当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

  上述观点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是基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还是合同责任?
笔者认为:丙负有向甲履行交强险赔付的义务,既不是基于“过错责任”也不是基于“无过错责任”。虽然,基于“合同责任”的观点较为趋近于“交强险赔付义务”的实质,但是,根本上是基于“法定责任”。理由如下:
  其一,保险公司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因为其既不是“加害人”,也不是“受害人”,因为法律规定其负有“赔偿”义务,所以才加入到前述两类纠纷中来,其仅为“法定的第三人”;
  其二,保险公司作为“法定的第三人”,其对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损害既未实施“积极的行为”,也未实施“消极的行为”,既无“过错”也非事故发生的“原因力”,故而遑论“过错与否”;
  其三,如果保险公司的交强险赔付义务系基于“保险合同责任”,那么,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缔结“交强险”不是基于“自愿”,而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不具备合同有效的要素之“自愿”,所有的“交强险”均为“无效的民事合同”;
  其四,虽然“交强险”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订立,但其不具备“行政合同”的性质和特征,并非“行政合同”。
  故,保险公司与交通事故受害人、加害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既不可归入“侵权法律关系”,也不可归入“合同法律关系”,其加入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或“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并履行“交强险”赔付义务完全基于法律的强制规定。其负有的“交强险”赔付义务系“法定责任”,唯一的免责事由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作者简介】

胡波,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
①保险公司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的加害人,用“赔偿”一词,容易误导人们认为保险公司系该类纠纷的被告或共同被告,故本文使用“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