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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时间:2024-07-09 08:48: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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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美国政府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2年8月19日 生效日期1982年8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在其民用航空代表团于一九八二年八月九日至十四日在北京进行协商后,同意对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及其换文(以下称为“协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航线
  附件一第二节“第二条航线”以下列规定取代: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指定的第二家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航线上经营往返协议航班:
  北京—广州—上海—东京或日本境内的另一地点—檀香山或西雅图—洛杉矶—旧金山—芝加哥。
  安克雷季可用作往返此航线的技术经停地点。
  (二)美利坚合众国方面
  美利坚合众国指定的第二家空运企业有权在下列航线上经营往返协议航班:
  芝加哥—旧金山—洛杉矶—西雅图或檀香山—东京或日本境内的另一地点—上海—广州—北京*。
  (三)美方表示,希望将来双方同意在第一条航线上增加运力的时候,美国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能有经营客货混合航班至北京的机会中。中方表示届时愿予考虑。

 二、日本业务权/美国境内的中途分程权
  根据林征和波依特·海特先生一九八0年九月八日关于在日本境内一点或多点使用充分业务权的换文第四和第五款的规定,双方协议如下:
  (一)中国指定空运企业在未经营经停日本的班次之前,其协议航班的所有班次在规定航线上美国境内的所有地点均享有充分的中途分程权*。
  (二)如有一家中国指定空运企业开始经营经停东京的航班或一个定点航班,则该空运企业不应继续实施中途分程权,这种权利的实施应经双方进一步协商。

 三、运力安排
  附件五应增加下列第四节:
  “四、第二条航线上的协议航班应按以下谅解开始经营:
  (一)自一九八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每周经营一班全货运航班。所有未使用的全货班班次以及一年内每周一次的‘保留班次’,可予以积累。在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七日以后的任何时候,该空运企业可自行决定使用所积累的每一个班次。然而,只有‘保留班次’才能用于飞行混合航班。
  (二)自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第二条航线上每周经营两个班次。每一班次可用于飞行全货班或混合航班,航班类别由该空运企业自行决定。所有未使用的班次可予积累。
  (三)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起,每方第二家指定空运企业有权按以上第(二)点所述经营班次,并可自行决定使用所积累的任何班次。然而,在一九八五年内,每周至多经营三次混合航班。”

 四、生效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二年八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 北京仅供经营全货运航班使用。此类全货运航班亦可经停广州或上海,但不能经停两地;或经停广州和上海,但不能经停北京。任何一方指定的第二家空运企业如欲在其首次选定地点之后改变地点,应提前十二个月通知另一方航空当局。此种改变,应经另一方同意。
  * 在本议定书中,“中途分程权”指中国指定空运企业将协议航班载运的业务在对方境内的一个地点卸下,然后装上协议航班运送至上述境内另一地点的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1]758号

2001-10-17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502号)下发以后,民航总局反映其投资和管理的机场近两年由于股份制改造和新建等原因,名称和数量有所变化。经研究决定,由民航总局汇总纳税的机场按照本文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执行。
  附件: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
  民航总局所属机场名单
  一、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东北管理局局本部      沈阳
  中国民用航空黑龙江省管理局         哈尔滨
  2.中国民用航空黑河站           黑河
  3.哈尔滨太平国际机场           哈尔滨
  4.中国民用航空佳木斯站          佳木斯
  5.中国民用航空牡丹江站          牡丹江
  6.中国民用航空齐齐哈尔站         齐齐哈尔
  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          长春
  7.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省管理局——长春机场  长春
  8.中国民用航空吉林站           吉林
  9.中国民用航空延吉站           延吉
  10.沈阳桃仙国际机场            沈阳
  11.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           大连
  12.中国民用航空丹东站           丹东
  二、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北管理局本部       北京
  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       呼和浩特
  2.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局直   呼和浩特
  3.中国民用航空内蒙古自治区管理局通辽航站 通辽
  4.中国民用航空乌兰浩特站         乌兰浩特
  5.中国民用航空海拉尔站          海拉尔
  6.中国民用航空锡林浩特站         锡林浩特
  7.中国民用航空包头站           包头
  8.中国民用航空赤峰站           赤峰
  9.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市管理局        天津
  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局            石家庄
  10.中国民用航空河北省管理局石家庄机场   石家庄
  11.中国民用航空秦皇岛站          秦皇岛
  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局            太原
  12.中国民用航空山西省管理局(太原地区)  太原
  13.中国民用航空长治航站          长治
  14.中国民用航空大同航站          大同
  三、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华东管理局局本部       上海
  中国民用航空浙江省管理局          杭州
  2.中国民用航空宁波航站          宁波
  3.中国民用航空温州航站          温州
  中国民用航空安徽省管理局          合肥
  4.中国民用航空合肥航站           合肥
  5.中国民用航空黄山航站          黄山
  6.中国民用航空龙华航站          龙华
  7.中国民用航空福建省管理局        福州
  中国民用航空江苏省管理局          南京
  8.中国民用航空徐州导航站         徐州
  9.中国民用航空连云港航站         连云港
  10.中国民用航空南通航站          南通
  11.中国民用航空常州航站          常州
  中国民用航空山东省管理局          济南
  12.中国民用航空烟台航站          烟台
  13.中国民用航空济南航站          济南
  14.中国民用航空青岛航站          青岛
  15.中国民用航空厦门航务管理站       厦门
  中国民用航空江西省管理局          南昌
  16.中国民用航空南昌昌北机场        南昌
  17.中国民用航空赣州航站          赣州
  四、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北管理局局本部       西安
  2.中国民用航空汉中站           汉中
  3.中国民用航空宁夏管理局         银川
  4.中国民用航空安康站           安康
  5.中国民用航空榆林站           榆林
  6.中国民用航空延安站           延安
  7.西安咸阳国际机场            西安
  中国民用航空甘肃省局            兰州
  8.中国民用航空嘉峪关站          嘉峪关
  9.中国民用航空庆阳站           庆阳
  10.中国民用航空敦煌站           敦煌
  11.中国民用航空中川机场          中川
  中国民用航空青海省局            西宁
  12.中国民用航空格尔木航站         格尔木
  13.中国民用航空西宁机场          西宁
  五、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西南管理局局本部      成都
  成都双流国际机场              成都
  2.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本部          成都
  3.达州河市机场              达州
  4.南充火花机场              南充
  5.西昌青山机场              西昌
  6.中国民用航空昌都站           昌都
  7.中国民用航空贵州省管理局        贵阳
  8.中国民用航空重庆市管理局        重庆
  9.中国民用航空西藏自治区管理局      拉萨
  六、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
  1.中国民用航空中南管理局本部        广州
  2.中国民用航空河南省管理局        郑州
  3.中国民用航空珠海进近管制中心      珠海
  4.中国民用航空梅县航站          梅县
  5.中国民用航空深圳航管站         深圳
  6.中国民用航空汕头站           汕头
  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管理局          长沙
  7.中国民用航空常德航站          常德
  8.中国民用航空张家界航站         张家界
  9.中国民用航空湖南省管理局本部(黄花机场)长沙
  10.中国民用航空湛江站           湛江
  中国民用航空广西区局            桂林
  11.中国民用航空桂林站           桂林
  12.中国民用航空南宁站           南宁
  13.中国民用航空北海站           北海
  14.中国民用航空柳州站           柳州
  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          海口
  15.中国民用航空三亚航务管理站       三亚
  16.中国民用航空海南省管理局(局本部)   海口
  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管理局           武汉
  17.中国民用航空湖北省管理局本部      武汉
  18.中国民用航空宜昌航务管理站       宜昌
  19.中国民用航空恩施航站          恩施
  20.中国民用航空襄樊航管站         襄樊
  七、首都机场集团              北京
  八、白云机场集团              广州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名单

  (1964年12月20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主任委员
  马明方
副主任委员
  王维舟   车向忱   朱蕴山   钱 瑛
委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王维舟   车向忱   田君亮   刘 春   庄希泉
  朱蕴山   苏谦益   李 永   李澄之   杨之华
  杨静仁   吴鸿宾   张启龙   罗叔章   周 扬
  周培源   胡厥文   高克林   莫乃群   钱 瑛
  徐立清   徐寿轩   曹孟君   曹获秋   楚图南
  路金栋   廖志高   谭余保

注:1964年12月22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互推王维舟、车向忱、朱蕴山、钱瑛为副主任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