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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46: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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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直属学院:
为规范我行直属院校会计和财务行为,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制度》和《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 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
附:二 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制度
附:三 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校财务行为,加强院校财务管理,促进院校资源充分有效的利用,保障我行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中国工商银行财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直属院校。其他各级行属院校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院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最大限度地提高院校资金运行效果。
第四条 院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院校预算,妥善处理事业发展与经费供给、事业贡献与经济利益的关系;合理组织经费来源,努力节约经费支出,切实加强资产负债管理,对院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实施财务控制与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院校预算是指根据院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的年度收支计划。院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六条 总行对院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七条 院校应根据预算年度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以及预算年度自身创收因素的变化情况,测算编制年度预算。
第八条 总行财务会计部要根据各院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年度各院校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和事业发展需要,同时参考各院校年度预算建议数,分别编制各院校的年度预算。
第九条 院校的年度预算必须报经总行财务审查委员会或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经审议批准后,方可下达执行。
第十条 院校年度预算下达后,如无政策性因素变动等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一般不予调整。确需调整时,由院校提出申请报经总行审批。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院校的收入是指院校因开展各种业务与经济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二条 院校的收入包括:
1.经费拨款,即院校从总行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包括日常教育经费拨款、专项拨款、其他拨款。
2.事业收入,即院校从事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杂费收入、培训收入、函授和夜大收入、教师对外讲课酬金提留收入以及与教育活动有直接关系的其他收入。
3.经营收入,即院校在教育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4.投资收益,即院校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以及院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
5.其他收入,即院校在上述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自行管理的教职工宿舍租金收入和水电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财产变价收入等。
第十三条 院校的一切收入,都必须纳入年度预算,并由院校财会部门统一核算和管理。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院校的支出是指院校因开展各种业务与经济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与损失。
第十五条 院校的支出包括:
1.事业支出,即院校为开展教育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工资、各种津贴、加班费及超课时讲课酬金、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社会保障费和公用经费等。
2.经营支出,即院校在教育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3.补助支出,即院校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
4.上缴支出,即院校按规定上缴总行的收入。
5.其他支出,即院校在上述范围之外发生的支出。
第十六条 院校的工资、各种津贴、加班费、超课时讲课酬金、奖金、临时工资等发放标准,以及养老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费的交纳标准,必须报经总行人事部审批。
第十七条 院校的工会经费按总行人事部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按季拨付院校工会使用。
第十八条 院校的职工福利费按总行人事部规定的工资总额的14%提取使用。
第十九条 院校的教育经费按总行人事部规定的工资总额的1.5%提取使用。
第二十条 各项公用经费支出,严格按照总行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院校的一切支出,都必须纳入年度预算,并由院校财会部门同意核算和管理。

第五章 流动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产是指院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院校的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材料、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四条 院校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库存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实有金额相符。
第二十五条 院校只允许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基本账户。院校必须建立健全银行存款内控制度,确保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其开户行完全相符。
第二十六条 院校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必须建立购入、领用和库存保管制度,保持账面余额与库存实有额一致。
第二十七条 院校购入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等,均以实际支付价款计入当期支出。
第二十八条 院校的流动资产如果发生盘盈、盘亏或其他损溢,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经总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六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院校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各项财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车辆、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各种设备。
第三十条 院校的固定资产购置,必须报经总行审批。其中,单价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可以先购买,后报总行审批;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先报总行审批后,方可购置。
院校建筑工程报经总行批准后,由总行专项拨款,单独核算,工程决算由总行组织力量专项审查。
第三十一条 院校固定资产按下列原则计价:
1.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包括各种税金)计价。
2.购入的固定资产,以买价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和缴纳的税金计价。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计价。上述过程发生的变价收入计入当期预算外收入。
4.接受捐赠(包括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院校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和估计已提折旧计价。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计价。
第三十二条 院校的车辆、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凭有关票据和批件,直接在总行列账。对于这部分固定资产,院校在“代管资产”科目核算,同时必须设立专门登记簿详细登记。其他固定资产在院校列账。院校所有固定资产都必须设立“固定资产卡片”,对固定资产实施明细管理。
第三十三条 院校的资产,未经总行批准,不得以各种方式出售、转让和捐赠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十四条 院校要定期、不定期地进行固定资产盘点、清查,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并将清查情况随同年度决算报总行。
第三十五条 院校的固定资产发生盘盈、盘亏、报废或其他损溢,不论金额大小,都必须报经总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必须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其他资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院校的其他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短期和长期投资等。
第三十七条 院校的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八条 院校购入无形资产,均以实际支付价款计入当年支出。
第三十九条 院校转让无形资产,均以实际转让价格计入当年收入。
第四十条 院校在保证正常办学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对外投资,或自行创办全资附属并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视同对外投资)。
第四十一条 院校的一切对外投资,都必须事先报经总行审批。
第四十二条 院校对外投资,必须与接受投资方签订内容完整并具法律效力的投资协议;创办全资附属的经济实体,院校与其经济实体也应签订合法协议。通过协议,充分保障院校投资增殖和投资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三条 院校的对外投资如发生损失,必须查明原因,报经总行审批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院校财务部门统一负责院校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对本院校的一切经济行为实施财务控制。
第四十五条 财会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和补充。
第四十六条 财会人员认为是违法违纪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院校领导人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处理。院校领导人应当自接到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会人员对违法、违纪的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单位领导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八条 院校的财会机构要建立内部检查制度,加强自身监督。
第四十九条 院校要设立财务审查委员会,负责院校财务决策的制定和重大财务事项的审批。
第五十条 总行原则上按季对院校的财务制度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和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院校财务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五十一条 院校依照本办法应报经总行审批的财务事项,必须报经总行审批。否则,加倍核减当年或次年经费拨款,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二条 院校的财务报告按报告期间分为月报、季报和年报。报告内容包括各类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等文字资料两部分。
第五十三条 月报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报告表;财务收支明细表;培训情况统计表;上月财务收支情况说明和本月财务收支预测。
第五十四条 季报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报告表;财务收支明细表;培训情况统计表;以前各季度财务收支情况说明;本季度财务收支预测。
第五十五条 年报上报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报告表;财务收支明细表;固定资产情况表;人员构成情况表;年度决算编制说明和年度财务分析报告;年度决算规定的其他上报内容。
第五十六条 院校的财务报告必须按规定的期限上报总行。其中:月报在月后5日内上报总行;季报在季后10日内上报总行;年报在年后20日内上报总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和解释,修改亦同。
第五十八条 院校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注:附件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院校会计行为,保证院校正常的会计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主要适用于总行直属院校,其他各级行属院校可以参照执行本制度。院校附属的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按财政部制定的有关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第三条 院校会计年度实行公历年制,即从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院校的记账单位为人民币元,元以下记至角分。
第五条 根据教育资金运动的主要特点,院校记账基础应遵循“收付实现制”原则。

第二章 会计工作组织
第六条 院校应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并按“钱账分管”原则,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人员。
第七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证,否则不得聘任。会计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
第八条 会计人员的具体分工,参照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办理。
第九条 会计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应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一般会计人员调动,应征得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意。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人员,上级主管部门可以责成院校予以调换。
第十条 对于院校违法、违纪的经济行为,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
第十一条 院校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方法包括记账方法、会计科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内容。
第十三条 院校记账方法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四条 院校会计凭证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两大类。原始凭证是会计事项发生的书面证明,是登记明细账、填制记账凭证的合法依据。记账凭证是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按照会计核算要求,归类整理后自制的凭证,是登记总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原始凭证包括外来原始凭证和自制原始凭证。外来原始凭证必须内容齐全,并盖有签发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方为有效合法凭证。自制原始凭证必须经院校有关领导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签批,加盖经办人员名章后,方可作为记账依据。
第十六条 院校记账凭证实行记账凭单制。记账凭单的格式、内容设置,必须适应借贷记账法要求。
第十七条 记账凭单必须附有对应的原始凭证,并经会计主管人员签章后,方可作为记账依据。对于不便随同记账凭单一起装订的原始凭证,也可单独保管,但应在所属记账凭单上注明对应原始凭证的名称和数量,并由保管人签章,年终随同记账凭单一并归档。
第十八条 记账凭单应按制单顺序,连续编号,月终装订成册,并在左上角装订处加贴封签,由会计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加盖骑缝印章,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 院校会计账簿包括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日记账和各种登记簿。
第二十条 总分类账簿按照一级会计科目设置,根据记账凭单记账。
第二十一条 明细分类账簿按照所属会计科目的子目设置,根据原始凭证记账。
第二十二条 院校日记账包括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根据会计事项发生顺序逐笔、序时记账。
第二十三条 院校会计账簿的具体格式和内容设置,必须适应借贷记账法要求。总账与明细账之间通过平行登记,实现金额对应平衡。
第二十四条 院校会计科目分为五类,即资产类、支出类、收入类、负债类、基金及结余存类。其会计等式如下:
资产类科目余额+支出类科目余额=收入类科目余额+负债类科目余额+积存类科目余额。
第二十五条 根据借贷记账法要求,各类会计科目总的记账规则是:资产、支出类科目的增加额记借方,减少额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收入、负债、基金及结余类科目的增加额记贷方,减少额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结余类科目的余额也可能反映在借方)。
第二十六条 各类会计科目的具体使用方法必须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会计科目使用说明》规定(详见附件)。

第四章 会计决算
第二十七条 院校必须在每年12月31日根据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办理会计决算。如遇12月31日为例假日,仍以该日为决算日。
第二十八条 年度会计决算一般包括年终清理、年终结账、财务报告三个环节。
第二十九条 年终清理的主要事项有:
1.清理核对各项收支款项。
2.清理暂存、暂付、预付、借出、借入、投资款项。
3.进行财产清查。各项财产的盘点结果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按规定作出处理,调整账务。
4.核对现金性资产。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如有不一致,应查清未达,查明原因。库存现金的账面余额应与库存实有额相符,如有不符,应查清原因。
第三十条 年终结账包括年终转账、结清旧账、记入新账三个环节。
1.年终结账。账目核对无误后,首先应计算出各科目及其他明细账的12月31日余额和全年累计发生额。然后实行余额试算平衡和发生额试算平衡。试算平衡后,再将收入类和支出类各科目余额,编制12月31日记账凭单,分别转入“收入结余”科目的贷方和借方,并结出“收入结余”科
目12月31日余额。
2.结清旧账。对结账后无余额的科目及账户,划双红线表示结清。对年终有余额的科目及其账户,在“摘要”栏注明“结转下年”字样,并划双红线表示旧账结束,转入新账。
3.记入新账。将应结账金额编制结转表,不通过分录转入新账,并在“摘要”栏注明“上年结转”字样。
第三十一条 院校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决算说明书和财务分析报告。具体要求按《中国工商银行直属院校财务管理办法》第七章规定执行。

第五章 会计交接
第三十二条 院校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按本制度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院校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由院校主管财会工作的领导监交。
第三十四条 院校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由院校财会工作负责人监交。
第三十五条 院校会计交接工作至少应办理下列主要事项,并填写“交接清册”。
1.有关印鉴;
2.有关凭证、账簿、报表和会计档案资料;
3.有关文件、规定、规章制度;
4.交代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事项。
“交接清册”一式三份,一份由移交人收执,一份由接替人收执,一份经领导审阅后存档。
第三十六条 会计人员长期离职时,在交接手续没有办理前不得离职。短期离职的,应由单位领导指定专人临时接替。
第三十七条 移交人员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时,经院校有关领导批准,可以委托别人代办移交。

第六章 会计档案
第三十八条 院校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档案,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十九条 院校主要会计档案保管期限遵循下列规定:
1.年度决算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永久保管。
2.月份、季度会计报表的保管期限为5年。
3.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保管15年。
4.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保管期限为15年。
5.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期限为25年。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总行负责制定和解释,修改亦同。
第四十一条 院校可根据本制度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资产类
101现金 本科目核算院校库存现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属资产类科目。现金增加,借记本科目;现金减少,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库存现金的实有金额。院校必须设置“现金日记账”,对现金收支逐笔序时核算。
102银行存款 本科目核算院校银行存款增减变动情况,属资产类科目。存款增加,借记本科目;存款减少,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院校在其开户行存款的实有金额。院校必须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对银行存款的增减逐笔序时核算。
103借出款项 本科目核算院校款项的借出与收回情况,属资产类科目。款项借出时,借记本科目;款项收回时,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项。本科目应按借款对象设立专门登记簿进行明细核算。借出款项发生利息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 恰捌渌杖搿笨颇俊? 104其他应收款 本科目核算院校应收、暂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属资产类科目。应收款项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应收款项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收回的款项。本科目应按款项类别? 偷ノ弧⒏鋈松柚妹飨刚耍忻飨负怂恪? 105对外投资 本科目核算院校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投资,属资产类科目。投资增加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拨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投资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事业基金”科目,? 恰捌渌杖搿笨颇俊7⑸蹲仕鹗保ň苄信己螅磁嫉乃鹗Ф睿杓恰笆乱祷稹笨颇浚潜究颇俊1究颇坑喽钤诮璺剑从成形词栈氐耐蹲士钕睢1究颇坑Π赐蹲手掷嘟忻飨负怂恪T盒J盏酵蹲适找媸保杓恰耙写婵睢被颉跋纸稹笨颇浚恰巴蹲适找妗笨颇俊? 106固定资产 本科目核算院校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变动情况,属资产类科目。本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院校现有固定资产的原值。院校必须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按固定资产类别和使用部门进行明细核算,并应设置“固定资产卡片”,按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1)院校购入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经费拨款”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2)院校无偿调入(含外界捐赠)固定资产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3)经总行批准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其净值或评估价值,借记“对外投资”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4)经总行批准对外出售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其出售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5)经总行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按其原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按其变价收入,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盘盈的固定资产,报经总行批准后,按总行批准的入账价值,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
(7)盘亏的固定资产,报经总行审批后,按其原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8)因非常因素造成固定资产损失时,查明原因并经总行批准后,按其原值,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107代管财产 本科目核算直接在总行会计部列账但由院校长期使用的固定资产增减变化情况,属资产类科目。代管财产增加时,根据总行记账通知单,借记本科目,贷记“事业基金”科目;代管财产减少时,根据总行记账通知单,借记“事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本科目余额在? 璺剑从吃盒4懿撇慕岽媪俊1究颇坑Π创懿撇闹掷嘟忻飨负怂恪? 二、支出类
201事业支出 本科目核算院校在开展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属支出类科目。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院校本项支出当年累计发生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支出子目进行明细核算。
202经营支出 本科目核算院校在教育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属支出类科目。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院校本项支出当年累计发生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支出子目进行明细核算。
203补助支出 本科目核算院校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属支出类科目。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院校本项支出当年累计发生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支出子目进行明细核算。
204上缴支出 本科目核算院校按规定必须上缴总行的收入,属支出类科目。款项上划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院校本款项当年累计上划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05其他支出 本科目核算院校在上述范围之外发生的支出,属支出类科目。发生支出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余额在借方,反映院校本项支出当年累计发生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支出子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收入类
301经费拨款 本科目核算总行拨入院校的款项,属收入类科目。院校收到主管行拨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主管行当年对院校拨款的累计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总行的具体拨款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302事业收入 本科目核算院校从事教育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收入类科目。本项收入增加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项收入当年累计发生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本项收入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303经营收入 本科目核算院校在教育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属收入类科目。本项收入增加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项收入当年累计发生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本项收入的来源进行明细核? 恪? 304投资收益 本科目核算院校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属收入类科目。院校收到本项收益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项收益当年累计增加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本项收益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305其他收入 本科目核算院校在上述范围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属收入类科目。本项收入增加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本项收入当年累计发生数。年终决算后本科目应无余额。本科目按本项收入的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四、负债类
401应付工资 本科目核算院校应付而尚未付给职工的工资性款项,属负债类科目。工资计算完毕,根据工资清单,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发放工资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支付的工资数。本科目应设置“应付工资明细账”,根据? 盒>咛迩榭觯粗肮だ啾稹⒐ぷ首芏畹淖槌赡谌莸冉忻飨负怂恪? 402应付福利费 本科目核算院校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属负债类科目。提取时,借记“事业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使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余额一般在贷方,反映尚未使用的福利费。
403借入款项 本科目核算院校从其他单位借入的款项,属负债类科目。借入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归还的借款。本科目应按借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院校支付借? 罾⑹保杓恰捌渌С觥笨颇浚恰耙写婵睢笨颇俊? 404其他应付款 本科目核算院校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属负债类科目。应付款项增加时,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偿还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余额在贷方,反映尚未偿还的款项。本科目应按款项类别和单位、? 鋈松柚妹飨刚耍忻飨负怂恪? 五、基金及结余类
501事业基金 本科目核算院校现有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存量,属基金类科目,余额反映在贷方。本科目的具体使用方法,参见“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科目。
502收入结余 本科目核算院校历年各项收入的结余情况,属积存类科目。余额一般反映在贷方,但超支时余额反映在借方。本科目平时没有发生额。年终决算时,应将收入类各科目余额通过分录转入本科目贷方,支出类各科目余额转入本科目借方,最后结出本科目余额。



1998年4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要点)

国务院根据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的精神、第六个五年计划的要求和当前的经济情况,拟订了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一、1982年计划预计执行情况
1982年5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1982年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过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预计1982年计划将完成或超额完成。农业、轻工业持续发展,重工业开始回升,财政收支保持基本平衡,市场商品供应比较充分,物价基本稳定。整个经济形势是相当好的。
⒈农业。尽管今年部分地区自然灾害比较严重,但仍然取得较好的收成。粮食预计比去年增产1000多万吨,总产量达到3.35多亿吨,超过大丰收的1979年的产量,创造历史最高水平。棉花在连续两年大幅度增产的基础上,预计又比去年增产33.2万吨,总产量达到330万吨。油料总产量预计达到1100万吨,比去年增加80万吨。糖料、桑蚕茧、茶叶、猪牛羊肉都将比去年增产。农村的多种经营和社员家庭副业也有较大发展。农业总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5%。
⒉工业。轻工业生产,在连续3年大幅度增长的基础上,今年持续增长。一些耐用消费品的产量继续大幅度上升,自行车预计比去年增长32%,缝纫机增长19.5%,洗衣机增长1倍多。糖、啤酒、合成洗涤剂、塑料制品等的增长幅度预计也比较大。化学纤维、化纤布、原盐、日用陶瓷、收音机等产品的产量,按计划控制生产,产量比去年减少。整个轻工业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5.1%。
重工业经过两年调整之后,生产迅速回升。原煤产量预计达到6.5亿吨,比去年增加2800多万吨,增长4.6%。原油产量预计为1.017亿吨,基本保持去年水平。发电量3250亿度,比去年增加157亿度,增长5.1%。钢材、木材、水泥、玻璃、酸、碱、化肥、塑料、手扶拖拉机、发电设备、汽车、机车、货车、船舶、医疗器械等,预计都比去年增产。整个重工业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9%。
轻工业产值和重工业产值加在一起,全部工业总产值预计比去年增长7%左右。
产品的质量多数稳定或有所提高,消耗有所下降。据12个工交部门75项质量指标1-9月份的统计,与去年同期比较,提高的有25项,持平的有32项,下降的有18项。在105项消耗指标中,46项比去年同期下降,27项持平,32项上升。
交通运输和邮电部门预计都将超额完成计划,基本上保证了重要物资和旅客的运输。
⒊财政收支。财政收入预计完成1107亿元,比去年增加17亿元。财政支出预计为1137亿元,比去年增加22亿元。收支相抵,财政赤字为30亿元。
⒋固定资产投资。全国基本建设投资预计达到525亿元,比去年增加82亿元。其中,国家预算内的投资预计为196亿元,比去年增加16亿元;地方、部门和企业的自筹投资预计为178亿元,比去年增加37亿元。一些骨干项目的建设进度加快,部分建设工程的投资效果略有提高。全国更新改造投资预计达到265亿元,比去年增加40亿元。基建投资和更新改造投资加在一起,全部固定资产投资将达790亿元。
⒌市场供应。社会商品零售总额预计达到2560亿元,比去年增加210亿元,增长8.9%。当前市场上不仅农副产品比较丰富,而且日用消费品的供应状况也大为好转。市场供应情况之好,是近20多年来所没有的。全国零售物价的总水平,大体可以保持去年年末的水平,略高于去年年平均水平;国营牌价没有大的变动,集市贸易价格有所上升。
⒍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预计达到598亿元,完成计划的92.6%,比去年下降0.6%。其中,出口额可以完成计划,比去年增长0.5%;进口额由于进口商品结构改变和国际市场价格下跌等原因,预计完成计划的85.7%,比去年下降1.9%。
⒎科学、教育、文化和卫生事业。科研试制计划完成情况良好,科技成果增多,推广应用工作有所增强,为生产建设服务的多种科技咨询活动继续展开。最近潜艇水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成功,表明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31.4万人,比去年增加3.5万人。职业中学、农业中学预计招生49万人,比去年增加22万人。医院病床预计比去年增加4.3万张,医疗卫生条件有所改善。电影、电视、广播、新闻、出版以及其他各项文化事业继续发展。体育战线取得了新的成绩,女排和体操运动员等在世界比赛中又为祖国争得了荣誉。
⒏城乡人民的收入继续有所提高。农民向国营商业和国营工业企业等出售的农副产品总值,预计比去年增加100亿元。职工工资总额预计达到880亿元,比去年增加60亿元。截至10月底,全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比年初增加117亿元,累计达到641亿元。
从以上计划执行的情况可以看出,1982年由于进一步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又取得了积极的成果。但是,在国民经济前进过程中,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不合理,经营管理中的弊端和弱点,也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在生产、建设、流通领域都出现新的问题亟待解决。当前经济中出现的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是:
第一,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得过猛。今年基本建设投资总额计划为380亿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国务院批准调整为445亿元。预计将比调整后的计划超过80亿元,主要是自筹投资超过60亿元,各种贷款安排的建设超过19亿元。现在已经确定集中一部分资金用于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如果其他方面的投资,尤其是自筹投资降不下来,就会使基本建设规模更加膨胀,“三材”供应更加紧张,一般挤重点、计划外挤计划内的情况更为严重,结果就会重新拉长基本建设战线,使这几年费了很大力量调整基本建设所取得的成果又丧失掉。更新改造投资比计划超过15亿元,不少投资并没有真正用于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而是用于扩建、新建,搞了不少不必要的重复建设。
第二,有些轻纺产品出现了滞销积压现象。这反映了有些消费品生产不能适应社会的现实需要和居民消费构成的变化,反映了流通渠道不畅和流转环节过多,反映了一部分消费品价格不合理。这些问题不适当解决,销路就不易打开,农业生产、轻工业生产的发展都会遇到障碍,财政收入也将受到很大影响。
第三,不论是生产、建设或者是流通领域,经济效益都还很差。比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资金利税率,预计将由去年的25.1%下降为24.1%;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将由去年的86.7%下降为80%;商业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率,将由去年的47.3%上升为48.8%。由于经济效益差,虽然生产增长了,财政收入没有同步增长。扣除发行国库券增加的收入,今年财政收入只同去年持平。如果不在认真管好用好固定资产投资、全面整顿和进一步调整企业、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继续改革经济体制这四个方面做出切实的成效,使经济效益有一个显著的提高,要实现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是不可能的。
以上情况说明,要保证国民经济继续稳步前进,争取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根本好转,还要做大量的艰苦细致的工作。
二、1983年计划的任务和主要指标
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毫不动摇地继续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真正把提高经济效益放在一切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稳定经济的成果,使各项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步地向前发展。各项具体任务和主要指标安排如下:
(一)保证粮食稳步增产,同时积极开展多种经营,全面发展农林牧副渔各业。
1983年计划农业总产值比1982年预计增长4%。粮食产量3.425亿吨,比今年预计增加750万吨。棉花播种面积有所减少,争取努力提高单产,总产量达到337万吨,比今年预计增加7万吨。油菜籽和烤烟的播种面积要加以控制。烤烟,要提高烟叶的质量,产量安排120万吨,比今年预计减少73.5万吨。其它经济作物和林、牧、副、渔各业都要有一个新的发展。
为了实现上述要求,要继续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制定的各项农村经济政策,巩固和完善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全国的粮食播种面积要稳定在17亿亩,各省、市、自治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地区之间进行合理调整。要增加农业生产资料(包括中小农具)的供应。新增加的化肥、柴油等,优先用于商品粮基地。努力扩大劳动积累,加强农业基本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积极推广行之有效的农业科学技术和先进的增产经验,提高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坚决制止乱砍滥伐森林,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
(二)在进一步调整产品结构、努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争取工业生产持续稳定增长。
考虑到能源供应和消费品的销路,1983年计划工业总产值比1982年预计增长4%。在执行中,争取增长5%。纱的产量332万吨,比今年预计增长0.3%;糖370万吨,增长8.2%;自行车、表、洗衣机、照相机等耐用消费品的产量仍将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原煤产量6.7亿吨,比今年预计增长3.1%;其中统配矿3.56亿至3.62亿吨,增长1.7%至2.8%。原油产量1亿吨,大体保持近两年的生产水平。发电量3380亿度,增长4%。钢产量,由于能源紧张,安排3550万吨,比今年预计减少100万吨。化肥1255万吨,大体保持今年预计水平。水泥9200万吨,增长2.2%;木材5085万立方米,增长1.7%。
轻工业,要根据市场需要,分别不同情况,安排好各项产品的生产。需求量大的产品,如畅销的名牌耐用消费品、儿童用品、日用小商品等,要在保证质量、品种的前提下积极增产。产需基本平衡的产品,主要是纺织品和一般日用工业品,要保持稳产。库存积压多的产品,如涤纶混纺布、原盐等,在打开销路前要按计划限制生产。
重工业,要根据生产建设的需要和能源、原材料供应的可能,有计划地组织生产。1983年能源需求的压力仍然集中在煤炭上,为了实现工业生产“保四争五”的要求,必须尽可能多增产一些煤炭,特别是统配煤炭。冶金部门要进一步努力节约能源,降低铁钢比,提高成材率,增加钢材品种。机械工业要大力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积极增加新产品,淘汰老产品。汽车、内燃机、拖拉机等用油机具的产量,要根据油品供应的可能,严格按计划生产,主要用于更新老产品。国防军工要把新型装备的研制和提高技术水平放在首位。
交通运输,1983年铁路货运量计划为11.2亿至11.4亿吨,比1982年预计增加2000万至4000万吨。要重点安排煤炭运输,其中晋煤外运量要求比今年预计增加700万吨,出关煤运量增加300万至400万吨,调往华东煤增加400万至600万吨。为了减轻铁路运输的压力,短途运输要尽可能由水运和公路多承担一些。要大力搞好港口接卸和疏运的组织管理,并尽量利用北仑港以及一些中小港口的能力,以保证进口物资的运输。积极发展邮电通讯和民用航空事业。
(三)大力增收节支,继续保持财政、信贷收支基本平衡。
1983年计划财政收入为1232亿元,比1982年增加125亿元。其中,筹集的能源、交通建设资金60亿元。财政支出为1262亿元,比1982年增加125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增加65亿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事业费增加14亿元,新产品试制费增加9亿元,行政管理费增加5亿元,中央预备费和地方预备费共20亿元。收支相抵,有赤字30亿元。
为了保持国家财政收支基本平衡,要认真落实六五计划中规定的各项增收节支和集中资金的措施,使财政收入有稳定的增加。现在各方面增收节支的潜力还是很大的,特别是许多大型企业,只要改善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就可以为国家多上交税利。在努力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要尽可能地节减各项行政事业支出。
为了保持信贷收支基本平衡,要进一步开展企业、事业、机关、团体等单位的存款业务和发展城乡居民的储蓄事业,以增加信贷资金来源;严格控制各项贷款,特别是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既要控制增加额,也要控制发放额,严格按计划安排使用。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快能源、交通等重点建设,有重点地推进企业的技术改造。
1983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计划为747亿元,比1982年预计减少43亿元。其中,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为507亿元,减少18亿元;更新改造投资计划为240亿元,减少25亿元。
在基本建设投资总额中,国家预算内的投资261亿元,比今年预计增加65亿元(主要用于重点建设);自筹投资107.5亿元,减少70.5亿元。按照这个安排,重点建设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自筹投资有较大幅度的减少,这是国家的一项重大决策。必须重申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切实控制基本建设规模。所有建设项目都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办事。对在建项目要认真清理,凡是必须续建而又符合“五定”(即定建设规模、定总投资、定建设工期、定投资效益、定外部协作条件)要求的,优先安排,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建成后所需燃料动力、原材料和运输条件不落实的,要坚决停建、缓建。对新上的大中型项目,必须严格审查,凡是建设前期工作做得不够,不符合“五定”要求的,暂不列入计划,待条件成熟经审批后再补列入计划。自筹基建投资要统一存入建设银行,由建行按国家批准的计划拨付使用。为了确保提高投资效果,1983年要采取一些严格的审查、考核和监督的措施,并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对任意扩大建设规模、拉长战线、提高造价的,要坚决制止。
在更新改造投资中,中央财政拨款23亿元,银行贷款74亿元(包括贷款收回再贷出的28亿元在内),企业的折旧基金和其他自筹资金143亿元。更改资金要着重用于节约能源,节约原材料,降低成本,改革产品结构,提高产品性能和质量,以及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改善环境措施上,真正实现技术进步。
为了保证重点建设,在集中资金的同时,对物资分配也要适当集中一些。一是计划规定的上调任务必须完成,不得截留;二是超产的统配物资,要按规定上交国家统一分配;三是采取经济措施,同地方多调一部分煤炭、水泥等;四是进一步利用库存积压物资,做好调剂工作。适当集中一些物资,不但有利于保证重点建设,而且有利于控制自筹投资和各种贷款安排的建设。
(五)进一步组织好商品流通,努力扩展对外贸易。
1983年计划社会商品购买力为2760亿元,比1982年预计增加200亿元,增长7.8%。其中,城镇增加68亿元,农村增加132亿元。商业部门要加强市场预测,千方百计地搞好商品供应。首先要大力搞好粮食购销工作。同时,加强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搞好工业品下乡。要扩大城乡交流渠道,减少商业流通环节,加速商品流转,增加商品销售,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
对外贸易进出口总额计划为684亿元,比1982年预计增长14.5%。其中,出口额328亿元,增长4.8%;进口额357亿元,增长25.3%。要努力增加出口,特别是机电产品的出口。对某些耗能多的产品,要限制出口。根据国内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适当改进进口物资的结构。要继续积极有效地利用国外资金,有计划地引进适合我国需要的,尤其是用于技术改造的先进技术。
(六)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加速人材的培养。
1983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六五计划制定的科技“攻关”任务和科技推广任务。要把全国的科技力量组织起来,制订科技长期规划,进行重大课题的“攻关”;参与行业技术改造规划,协助企业解决当前生产中的工艺技术、新产品试制和技术改造问题;进行为长远发展作准备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科学研究、技术经济论证、科技咨询等工作。要整顿科研机构,研究改革科技管理体制和阻碍技术进步的规章制度。
高等学校要进一步调整科类结构和专业设置,努力提高教学质量。1983年计划普通高等学校招生34.1万人,比1982年预计增加2.7万人。中等专业学校的专业设置也要进行必要的调整,1983年计划招生43.4万人,比1982年预计增加1.8万人。要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成人教育,包括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和夜大学等,同时认真做好干部的培训。
(七)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使城乡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继续有所改善。
坚决有力地控制人口特别是农村人口的增长。全国的人口自然增长率,1982年预计为13.5‰,1983年要力争控制在14‰以下。要进一步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动员各方面的力量进行宣传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同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努力提高一胎率,严格控制两胎,坚决杜绝多胎。要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科研、医务人员,加强对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并且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人员。
切实搞好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要积极发展幼儿教育,充实加强小学教育,特别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广大农村、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学龄儿童的入学率以及入学巩固率。要因地制宜地发展中等教育,进一步进行中等教育的结构改革。1983年要继续把一部分普通高中改为职(农)业中学和职业学校,并在高中举办职(农)业班。各行各业也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办一些职业学校。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农民、工人学文化、学政治、学科学,提高文化和科学知识水平。
继续安排城镇劳动就业。1983年计划安排550万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安排280万人,集体所有制单位安排230万人,劳动服务公司安排10万人,从事个体经营30万人。
进一步增加城乡人民的收入。1983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划比1982年预计增加30亿元,达到740亿元。农民的收入,在增加农业生产、降低生产成本的基础上也将继续有所增加。
继续改善城市职工的居住条件,大力组织农村建筑材料的生产供应。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加强劳动保护,搞好安全生产。
深入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大力降低各种疾病的发病率。1983年计划增加医院病床5万张,要提高医疗质量,改进服务态度。积极开展城乡体育活动,努力提高体育运动的技术水平。
进一步发展文学艺术、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各项文化事业。要繁荣文艺创作,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质量。努力整顿各种出版物,提高编辑水平和书刊质量。
三、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完成和超额完成1983年计划
保证198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完成或超额完成,关键在于坚决地把全部经济工作转到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使生产、建设、流通等各个领域的经济效益都有一个较为明显的提高。所有产品和工程的质量,都要高于今年已经达到的水平。能源消耗量要求节约2.5%,各项原材料消耗要求降低1-2%。国营工业企业可比产品成本和国营商业流通费用率都要降低2%。国营工业企业劳动生产率要提高2%以上。为此,在1983年经济工作中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继续整顿和调整现有企业。
把现有企业整顿好,使它们的巨大潜力发挥出来,是提高经济效益最现实的措施。按照预定步骤,1983年要对1000多个大中型骨干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关键是配备好领导班子。同时,要建立和健全强有力的生产指挥系统和严格的责任制度。经过整顿的企业,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综合经济效益都要高于整顿前的水平,实现的利润和上缴的利润都要高于产值的增长速度。
在整顿企业的同时,要按产品分工,由归口部门会同地方,在明后两年内制定出行业发展规划,提出企业的改组方案。对那些消耗高、质量差、长期亏损的企业,产品供过于求、大量积压的企业,1983年要再关停并转一批。否则,要显著地降低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提高整个工业生产的经济效益是不可能的。为了取得促进联合的经验,还要抓好石油化工、烟草等几个已有一定工作基础的重点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改组联合的试点。
第二、进一步推行和完善经济责任制。
要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农村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创造出适合工业、建筑业、商业各自特点的责任制形式,以便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挖掘潜力,提高效益。工商等企业经济责任制的推行,必须全面落实企业对国家、职工对企业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国家也要保证企业和职工应有的合法权利。这就是说,经济责任制要以责为核心,以责定权,以责定利,把责、权、利统一起来,把全面完成国家计划放在首位,严格按国家计划和社会需要发展生产、改善经营,防止片面追求利润而采取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做法。推行经济责任制,要搞好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由点及面,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三、大力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
搞现代化,振兴经济,实现20年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一定要依靠科学技术的进步。这个指导思想必须明确起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落实。不然,要把企业的巨大潜力充分挖掘出来,显著提高经济效益,是办不到的。
搞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是一项紧迫的任务。目前的技术改造,由于缺乏总体规划的指导,不能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因此,要把计划部门、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方面的力量组织起来,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技术改造规划,提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技术政策和要采用的新技术,以及实施的方法和步骤。首先要研究制订全国的和部门的、行业的技术改造规划,然后制订中心城市、重点企业的技术改造规划。规划一定要体现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益,把重点放在降低消耗、提高产品的质量和性能上,不能盲目追求自动化。
第四、积极改进计划管理。
按照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原则,改进和加强计划管理,努力提高计划的科学性,是使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按比例地协调发展,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有力保证。要完善计划体系,实行长、中、短期计划相结合,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相结合。为了反映社会经济效益,国家计委初步提出了一套经济效益指标,包括计算全社会经济效益的指标、考核各物质生产部门和基层企业经济效益的指标,由各地区、各部门据以编制计划,准备从1983年开始执行,在执行中逐步完善。
为了提高社会经济效益,在计划安排中,必须坚持“全国一盘棋”,正确处理局部和全局的关系。对于地方和部门的利益,在可能范围内要尽量予以照顾。但是,当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发生矛盾时,局部必须服从全局。凡是从局部来看有利,而对全局不利的事,坚决不办。
在抓好上述各项工作的同时,还要认真搞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工作。要在城乡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大力进行共产主义思想、信念、道德的教育,以及主人翁思想和革命纪律的教育,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的教育,使人们的劳动态度、工作态度、服务态度不断改进,使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之间和干部群众之间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关系不断发展,使社会风气不断改善,振奋起广大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这样,1983年计划规定的各项任务就一定能够胜利实现。





牡丹江市市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牡丹江市市区畜禽屠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畜禽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畜禽产品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市区内从事畜禽屠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猪、牛、羊、犬和鸡、鸭、鹅。

  本办法所称畜禽产品,是指畜禽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等。

  第四条 市区畜禽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

  第五条 市经贸部门负责市区畜禽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依法对畜禽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检疫和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市卫生、环保、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共同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利流通、方便群众、便于检疫和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畜禽;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除外。

  第八条 申请设立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资料,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组织经贸和畜牧兽医、卫生、环保、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审查、确定,并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动物防疫、卫生许可、环保审批等有关手续后,方可颁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第九条 定点屠宰厂(场)的选址,应当远离生活饮用水的地表水源保护区,并不得妨碍或者影响所在地居民生活和公共场所的活动。

  第十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原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疫室、检验室、化验室和验收间、待宰间、隔离间、屠宰间、急宰间、副产品整理间、无害化处理间以及专用畜禽屠宰设备和运输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并经市经贸部门考核合格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省经贸部门考核合格,并与屠宰规模相应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必要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消毒药品以及污染物处理设施;
  (六)有畜禽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冷藏设施;
  (七)有符合动物防疫法,食品卫生法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防疫、卫生、环保条件。

  第十一条 进入市区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必须持有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证明或者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外埠畜禽产品进入市区销售,必须持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否则,不得进厂(场)屠宰、加工或者销售。

  第十二条 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检疫证明,畜禽产品同时加盖或者加封全省统一编号的动物防疫监督使用的验讫印章或者验讫标志,方可出厂(场)。
  未以检疫的畜禽、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应当在动物检疫员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严格的肉品品质检验管理制度。肉品品质检验内容包括、传染性疾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有害腺体,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屠宰加工质量,有害物质,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肉品品质检验必须与畜禽屠宰同步进行,并对肉品品质检验结果及其处理情况进行登记,接受市经贸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畜禽产品,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并出具全国统一的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场)。
  未经检验或者未加盖检验合格验讫印章、未出具畜禽产品检验合格证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厂(场);经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分别加盖相应的检验处理印章,并在检验人员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五条 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畜禽,应当符合下列操作规程:
  (一)畜禽待宰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停食静养饮水;
  (二)刺杀放血时间充分,沥血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时间;
  (三)对未能及时销售出厂(场)的畜禽产品,应当采取冷冻或者冷藏措施储存;
  (四)应当分设清洁区、非清洁区,防止交叉污染,保持环境清洁,畜禽屠宰废弃物应当有专门存放场所或者容器;
  (五)不得对畜禽或者畜禽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六)不得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

  第十六条 定点屠宰厂(场)应当主动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屠宰加工费收费标准,并实行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定点屠宰厂(场)供应少数民族食用的畜禽产品,应当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运输畜禽产品,应当使用防尘、封闭、吊挂专用车辆,不得敞车运输。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产品加工、销售的单位,销售或者使用的畜禽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产品,不得加工、销售、使用未经检疫、检验或者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畜禽屠宰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