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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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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的通知
国税函[2003]267号

2003-03-10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现将经过国内外专家充分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的《纲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总局年度工作部署和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附件: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三年三月十日




2002年--2006年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战略规划纲要


目录
1.战略目标
1.1 指导思想
1.2 基本职责
1.3 管理理念
1.4 价值观念
1.5 社会形象
2.规划背景
2.1 国内经济发展
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4 政府对税收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的期望
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7 信息技术的挑战
2.8 wto与电子商务的挑战
2.9 面临的风险与主要问题
3.预期指标
3.1 税收收入
3.2 组织结构
3.3 纳税服务
3.4 税源监管
3.5 征管信息化
3.6 干部素质
4.征管机构
4.1 机构现状
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与方法
5.征管法规
5.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6.征管信息化
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2 统一征管软件
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与维护
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的全国联网运行
7.征管业务重组
7.1 “集约化”原理的导入
7.2 征管业务流程与岗责体系
7.3 征管质量的考核与评价
7.4 关于简化问题
7.5 重组以后的征管业务规范
8.税源监管
8.1 税收征管能力
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9.纳税评估
9.1 引入纳税评估机制
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10.防范征管风险
10.1 树立风险意识
10.2 防范征管风险
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1.征管成本
11.1 树立税收征管成本观念
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控、考核机制
12.纳税服务
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
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3 关于税务代理
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3.法律救济
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前言
0.1.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提出
0.1.1.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资助,委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实施的援助中国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项目的组成部分。
0.1.2.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是为了提高国家税务总局在组织全国税务系统不断提高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方面的能力,而引入战略管理的工作机制。
0.1.3.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要充分借鉴国际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听取外国专家的意见,结合中国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在解决征管主要问题方面取得实际效果。
0.2.税收征管战略规划项目的形成
0.2.1. 由imf官员和国际战略规划专家介绍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的国际经验、现代战略管理全过程的科学方法。
0.2.2. 由国家税务总局组织部分税务官员到新加坡税务署(iras)考察,并提交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讨论稿。
0.2.3. 2001年11月下旬,由imf和国际税务专家审阅并评论战略规划的讨论稿,并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评审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订了战略规划纲要。
0.2.4. 2001年12月,就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在珠海市召开有6名国内专家、部分省市税务局主管局长和征管处长参加的国内研讨会,完成战略规划纲要的初稿。
0.3.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实施
0.3.1. 经反复讨论修改后的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审议批准,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参照执行。
0.3.2. 税收征管战略规划纲要的各项工作要求,将在2002年至2006年的5年期间,由国家税务总局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在年度计划中分级逐项落实。
0.3.3. 本纲要立足于决策参考的层面,只具备宏观指导作用,各项具体任务的落实,有待进一步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并不排除实施过程中的修改和完善。
1. 战略目标
1.1. 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
1.1.1. 税收征管的指导思想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
1.1.2. 税收征管的各项具体工作是“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基本载体。
1.1.3. 实现“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最重要的工作手段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
1.2.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
1.2.1. 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可以表述为 :“执行国家税法,依法实施有效征管,组织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1.2.2. 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征收管理。
1.2.3. 为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基层征管工作,总局和省局作为上级管理机关应承担更多的工作职责。
1.3. 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
1.3.1. 税收征管的管理理念是“科技加管理”。
1.3.2. 加大税收征管的科技含量包含引进先进的管理科学,但重点是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进程。
1.3.3. 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不能忽视人的因素,管理机制的改革、管理水平的提高与信息化进程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系统工程。
1.4. 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
1.4.1. 中国税收工作的价值观念是:公平、公正、公开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现代化建设,服务于纳税人,服务于全社会。
1.4.2. “公平、公正、公开”是对所有的税收执法行为及其结果的基本要求。
1.4.3. 为实践这一价值观念,必须树立经济决定税收,竭诚为纳税人服务、回报社会的观念。
1.5. 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
1.5.1. 税务机关的社会形象为:忠诚、廉洁、服务、统一、文明、高效。
1.5.2. 税务机关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该宣誓忠诚于国家、忠诚于宪法与税法、忠诚于税收事业。
1.5.3. 秉公执法是清正廉洁的前提条件,税务人员都必须依法办税,国家应该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激励其尽职尽责。
1.5.4. 税务机关要把纳税服务作为行政执法的有机组成部分,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使纳税人满意。
1.5.5. 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必须从政治和法制的高度树立统一的意志,建立统一的机制,遵循统一的步调,追求统一的效果。
1.5.6. 要大力倡导全局观念和集体荣誉感,无论是个人还是集体,都应该不遗余力地追求更高的质量与效率。
2. 规划背景
2.1. 国内经济发展
2.1.1. 本规划纲要基本分析口径采用的历史数据,主要是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开始至2002年年底的相关统计数据整理而成。
2.1.2. 1994年至2002年的9年期间是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阶段,经济的发展为税收征管提供了充足的税源和良好的外部环境。
2.1.3. 表一:1994--2002年国家gdp增长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gdp 46759.4 58478.1 67884.6 74462.6 78345.2 82067.5 89403.6 95933.0 102397.9
比上年±% 12.6 10.5 9.6 8.8 7.8 7.1 8.0 7.3 8.0

备注:gdp增长速度按可比价格计算。
2.1.4. 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充分证明了新税制和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和决策的及时性和正确性。
2.2. 税收收入不断增长
2.2.1. 在经济增长的前提下,经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税务机关和全体税务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国税收收入的总体规模也实现了同步、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
2.2.2. 表二:1994--2002年全国税收总量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税收收入 5070.79 5973.75 7050.61 8225.51 9092.99 10314.97 12665.80 15165.47 16996.56
比上年±% 23.1 17.8 18.0 16.7 10.5 13.4 22.8 19.7 12.1
备注:税收收入指税务部门征收入库的各项税收,不包括关税和农业税收,下同。
2.2.3. 在税收总量增长的同时,年度税收的增长也从1994年的951.55亿元水平,猛增到2002年的1831.09亿元水平,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2.4. 表三:1994--2002年年度税收增量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比上年增收 951.55 902.96 1076.86 1174.90 1003 1221.98 2350.83 2499.67 1831.09
比上年±% -- -5.11 19.26 9.10 13.3 40.87 92.38 6.33 -26.75
2.2.5. 表四:1994--2002年税务登记户数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登记户数 国税 - 1223 1009 1077 1124.7 1084.5 1182 1200 1189
地税 - 606 884 1094 1303.0 1246.2 1402.7 1410 1758
比上年+% 国税 - - -17.5 6.7 10.9 -3.6 9.0 1.5 -0.9
地税 - - 45.9 23.8 19.1 -4.4 12.6 1 24.7
2.2.6. 表五:1994--2002年税务人员总数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2税务人员总数 -- 733986 776888 791184 802237 805775 800800 747270 741944
比上年± -- -- 5.85 1.84 1.4 0.44 -0.62 -6.68 -0.71
2.2.7. 表六:1994--2002年税收占gdp比重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税收占gdp% 10.8 10.2 10.4 11.0 11.6 12.6 14.2 15.8 16.5
2.2.8. 表七:1994--2002年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比重情况表(单位:亿元)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中央收入占财政总收入% 57.9 54.6 53.3 53.3 50.9 50.87 55.8 59.6 58.3
2.3. 新修订《税收征管法》
2.3.1. 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江泽民主席同日签发主席令,自5月1日开始实施。
2.3.2. 新《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更多更有效的行政执法权力与手段,并就防范税款流失、打击偷逃骗抗税、实施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提出明确要求。
2.3.3. 新《税收征管法》首次就强化社会、政府对税收征管的配合,强化税源监管的方法与手段,规范纳税服务的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要求。
2.3.4. 新《税收征管法》在完善税收征管手段的同时,大量增加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规范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行政行为的条款,是税收征管立法的进步。
2.4. 政府对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2.4.1. 各级人民政府要求税务机关必须完成或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年度税收收入任务,以确保各项建设与发展对财政支出日益增长的需求。
2.4.2. 各级人民政府希望税务机关更加充分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涵养税源,实行国民待遇,实现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
2.4.3. 各级党委、政府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加强税务人员队伍建设,在整体素质与能力不断提高的同时,改进行业作风,防范和惩处各种以权谋私的不廉洁行为。
2.5. 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的期望
2.5.1. 纳税人希望税收征管的结果要公平,为他们创造更好的生产、生活环境并希望严厉打击偷、逃、骗、抗税行为,维护依法自觉纳税的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5.2. 纳税人希望得到税务机关的纳税指导和问题解答,希望税法和税收征管规定能够更加通俗易懂,增加税收行政执法过程的透明度,以便纳税人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5.3. 纳税人期望办税过程能够更加简便易行、轻松愉快,节省纳税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并希望税务机关的服务更加周到细致。
2.6. 税收征管改革不断深化
2.6.1. 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征管、检查”两分离和“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改革以后,陆续实现了“专管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
2.6.2. 在调整税收征管专业职能的同时,基本上实现了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保姆式”管理向纳税人依法自觉主动申报纳税的转变。
2.6.3. 1997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确定了在2010年以前实现“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
2.6.4. 自2000年以来,按照“科技加管理”的新思路,试点推行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的新一轮征管改革,并提出同步推进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
2.7. 信息技术的挑战
2.7.1. 自八十年代末期开始的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程已经普及到全国所有税务机关,尽管各地发展不平衡、不统一,但也从手工操作向自动化办公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2.7.2. 表八:全国税务机关拥有计算机数量情况表(单位:万台)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总台数 2.5 4.5 8.5 12.2 15.7 20 25 30 44
比上年±% - 80 88.9 43.5 28.7 27.4 25 20 46.7
2.7.3. 九十年代中期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为税收征管工作实现信息化提供了更广泛的应用可能,同时也对征管信息化的水平提出了不可回避的挑战。
2.7.4. 全社会的信息化进程,特别是电子政府工程的突飞猛进,要求税务机关信息化进程必须加速,各级政府几乎都已认识到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的必要性。
2.7.5. 税务系统在完善自我、适应发展的进程中,无论在征管业务方面,还是队伍建设方面都对征管信息化提出了日益迫切的发展要求。
2.8. 加入wto和电子商务的挑战
2.8.1. 中国已于2001年12月加入wto,中国的经济将进一步与世界接轨,税收征管与国际惯例接轨势在必行,税收立法与行政执法必须适应这一变化。
2.8.2. 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和结算方式,并具有无国界、数字化等特点,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产生了较大的税款流失风险和税款转移的可能。因此,还必须在传统的税收征管体系之外,建立一套依托于因特网的电子税收征管体系,对电子商务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管,维护国家的利益。
2.8.3. 在当前世界经济发展普遍不景气的情况下,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了较高发展速度,但世界经济的景气度对我国以出口为主的经济发展模式影响也愈加明显,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税收征管原则,提高征管效率,是我国保持经济持续发展、增加财政收入、减少外界影响的必然要求。
2.9. 税收征管面临的风险和主要问题
2.9.1. 税款流失仍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税收征管最主要的风险,我们还没有足够的能力去估价流失的程度,并找到迅速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
2.9.2. 因税源监管能力不足而造成的税款流失,重点在规模相对较小而数量庞大的小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大中型国有、股份制企业次之。
2.9.3. 从征管力量的分布看,大约80--90%的税务人员管理着10--20%的税收收入,而以大约10--20%的人员管理着80--90%的税收收入,管理力度明显不足,征收成本也因此居高不下。
2.9.4. 偷、逃、骗、抗税的大案要案时有发生,行政处罚力度不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困难重重,对犯罪行为的震慑与打击力度明显不足。
2.9.5. 基层征管机构的设置过于分散,尤其是科级以下的分局和税务所数量过于庞大,制约权力、降低成本以及信息化都难以实现。
2.9.6. 在社会综合管理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与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之间以信息共享为主要内容的工作配合难以实现,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监管税源的能力。
2.9.7. 信息系统缺乏统一规划,缺乏统一的税收征管指标体系,特别是征管软件不统一,无法支持网络化的应用;数据质量不高、系统存在着安全隐患,这些都有可能引发系统瘫痪等灾难性事故。
2.9.8. 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尤其是综合型管理人才与高级专业人才缺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由此而引发的高层决策能力和宏观管理水平不高值得担忧。
2.9.9. 杜绝行政执法的随意性,防范由此而引发的税务人员违法腐败行为,仍缺乏与税收征管工作有机结合的治本措施。
3.1. 税收收入
3.1.1. 确保税收收入与经济同步增长,或略高于经济增长;在gdp增长7%左右的前提下,保持税收10%左右的增速,总规模将在2004年超过2万亿元。
3.1.2. 表九:2003年--2006年税收收入预测表(单位:亿元) 2003 2004 2005 2006
税收总收入 18500 20500 22500 24500
比上年±% 12.1 10.8 9.8 8.9
比上年增收 2000 2000 2000 2000

3.2. 组织结构
3.2.1. 逐步实现税收征管机构统一设置,全国国、地税机关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区县局四级设置,统一级别,统一称谓。
3.2.2. 最大限度地压缩区县局(不含区县局)以下的派出机构(“股”级的分局和税务所),力争在5年内压缩30%,压缩的重点在城市地区。
3.3. 纳税服务
3.3.1. 纳税人实现多元化申报缴款方式的比重,在城市地区达到80%以上。
3.3.2. 2004年抽样调查的纳税人综合满意度达到80%以上,2006年达到90%以上。
3.4. 税源监管
3.4.1. 2004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工商行政管理局信息系统联网运行;2006年,80%左右的地区实现与银行系统的联网运行。
3.4.2. 5年内在80%左右的城市地区,以中小企业纳税人为主,分行业陆续推广使用税控装置。
3.5. 征管信息化
3.5.1. 2004年三分之二省级的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省级的地税系统使用全国统一的征管软件ctais。
3.5.2. 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征管信息系统全部与总局联网运行。
3.6. 干部素质
3.6.1. 加大干部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坚持以人为本,充分调动每个税务干部的积极性,发挥各自所长。
3.6.2. 对干部实行分类管理,培养复合型和专业型人才,重组人力资源,以适应不同岗位的需要。
3.6.3. 2006年,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税务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达到70%以上。
4. 征管机构
4.1. 税务机构的现状
4.1.1. 省以下征管机构除按属地管理原则设定的以外,尚有省局和地市局直属的征收分局以及涉外分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
4.1.2. 除按行政级别设定的征管机构以外,一些地区还有自行提高行政级别的半格局。
4.1.3. 区县(不含)以下设立的征管机构数量过于庞大,全国共有36499个税务所(分局)(截止2002年末)。
4.1.4. 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不统一。
4.1.5. 改革试点单位的专业机构设置不统一。
4.2. 征管机构调整的目的和方法
4.2.1. 统一全国税收征管机构的设置原则,一律按照总局、省局、地市局和区县局设定,取消各类直属征收分局和自行升格的半格局。
4.2.2. 分解上收行政执法权力,减少集管理、征收、检查等各项征管职能于一身的综合征管机构,逐步实现信息化支持下的专业化管理。
4.2.3. 最大限度地压缩分局和税务所一级的基层征管机构,在解决行政执法权力的同时降低税收成本。
5. 征管法规
5.1. 征管法规体系
5.1.1.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是征管法规体系的最高层次,已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常委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
5.1.2.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是税收征管法规的第二层次,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并于2002年10月15日起实施。
5.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将根据《税收征管法》和《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就税收征管操作层面的主要原则做出规定。
5.1.4. 有近30项的税收征管单项制度需要用一年半左右的时间陆续制定完成,最终形成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
5.2.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基本原则
5.2.1. 税收征管法规体系的制定与完善必须服从税制改革与征管改革的要求,包括本规划纲要中经批准可以付诸实施的内容。
5.2.2. 新的征管法规体系必须注重可操作性,涉及到征管过程中的复杂情况,应尽可能详尽地做出规定,避免管理过程中的疏漏。
5.2.3. 完善税收征管法规还应注重通过征管信息化为税收征管的程序和手续更加简化、有效提供新的可能。
6. 征管信息化
6.1. 征管信息化的现状
6.1.1. 征管信息化已在全国税务系统取得长足的进步,信息化促进了观念的转变和素质的提高,大幅度提升了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培养了一批专业管理人才。
6.1.2. 自八十年代末期就已经开始进行征管信息化的统一规划,但由于各种原因,并未严格按照规划执行,加之现有的征管信息系统存在重复建设、应用不统一、信息不能充分共享、数据质量不高、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不相适应。
6.1.3. “金税工程”二期已在全国国税系统成功地开通运行,在强化了增值税管理的同时,极大地促进了征管信息化的进程。
6.1.4. 由世界银行和日本国政府贷款资助的ctais(china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information system)已在全国22个城市和3省1市试点运行成功,为统一征管应用软件创造了条件。
6.1.5. 为解决信息化建设中的突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了信息系统建设的“一体化”总体方案,为征管信息化指明了工作方向。
6.2. 统一征管软件
6.2.1. 在完善ctais软件的基础上,加速推广统一征管软件的进程。力争在2004年完成三分之二的省级国税系统和三分之一的省级地税系统统一征管软件的推广工作。
6.2.2. 尽快确立地税征管软件的开发思路,加快解决国、地税信息共享问题。
6.2.3. 尽早完成ctais软件、金税工程二期、出口退税、涉外税收等征管软件的整合工作,彻底统一税收征管应用软件,建设金税工程三期。
6.2.4. 力争在2004年内完成金税工程三期应用软件的开发,主要内容是简化优化软件的业务流程与数据库结构,以三层(或多层)体系结构和组件化策略,适应业务覆盖面不断增加、进一步集中处理和海量信息分析利用的需要。
6.3. 建立数据处理中心
6.3.1. 2003年以前数据处理以集中到地市级为宜,2004年以后随着金税工程三期的逐步推广,进一步提高数据处理的集中度,实现按省集中处理的新模式。
6.3.2. 为减轻基层征管部门处理数据的工作压力,确保数据质量,降低管理运营成本,应倡导在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成立数据处理中心。
6.4. 征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
6.4.1. 要采用技术推动策略促使税收征管业务需求的优化与简化,并据此不断完善应用软件,确保或提升系统运行质量与效率,培养复合型人才。
6.4.2. 把“万无一失”作为征管信息系统建设工作质量的目标要求,确保征管数据的质量,培养专门人才,建立安全、高效的数据录、审、调、存、传等系统管理工作机制。
6.4.3. 利用各种先进手段和严格的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强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体系建设,逐步完善海量数据的各种备份和防灾机制。
6.4.4. 要积极探索新的有效管理机制,保障征管信息系统的管理、建设、运行维护、优化升级的顺利进行。
6.5. 实现征管信息系统全国联网运行
6.5.1. 随着ctais软件按省试点推广的进程,逐步通过省局与总局的联网试运行,并力争在2006年实现全国税务系统税收征管业务与总局联网运行。
6.5.2. 随着税务系统内部征管信息化的进程,陆续实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与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间的联网运行。工作重点是在省、地两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之间联网运行。
7. 征管业务重组
7.1. “集约化”工作原理的导入
7.1.1. 将“合理地配置各种资源、形成精细的分工、紧密的联系和有效的制约、以最小投入求得最大产出的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的“集约化”原理导入税收征管工作。
7.1.2. 按照税收征管专业化要求,在信息化的支持下,按照优化、简化以后的征管业务流程将行政执法的各个工作环节分解到信息系统的“流水线”上。
7.2. 业务流程和岗责体系
7.2.1. 充分重视信息化的技术推动与规范制约作用,重新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规体系描述税收征管业务流程,确定税收征管各项业务的岗责体系。
7.2.2. 税收征管的岗责体系相当于税收执法“产品”的iso9000质量认证体系,应包括征管工作的职责、分工、标准、操作、权限、程序、联系、制约、考核、评价等各项具体内容。
7.3. 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
7.3.1. 科学设置征管质量考核评价的指标体系,并全部根据信息系统的原始数据自动生成。
7.3.2. 征管质量的考核评价应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与过错责任追究制一并进行。
7.4. 关于简化问题
7.4.1. 由于长期的工作积累和传统的职责分工,以及税收征管环境的日趋复杂,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大量的重复、繁琐、掣肘和浪费现象,必须下大决心对现有的工作程序、手续、档案、票据进行大幅度的简化,以确保各项征管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7.4.2. 简化工作除考虑征收管理自身的负担以外,还要充分考虑税法规定以及纳税人的期望。
8. 税源监管
8.1. 税收征管能力
8.1.1. 普遍存在的税收风险,使税务工作者对自身的征管能力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经济决定税源,但税源不等于税收,在税源一定、税法不变的前提下,税源转化为税收的多少主要取决于征管能力和水平的高低。因此,税收征管能力集中表现在对税源监管的能力上,税源监管是税收征管基础的基础,税收征管的重点必须放在税源监管上。
8.1.2. 税源监管是税务机关利用各种方法对税收与经济之间关系的监视与控制,以分析并掌握税基的规模与分布。此项工作作为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贯穿于税收征管的全过程。
8.1.3. 税源监管能力的低下是造成税款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税务机关内部和外部信息不畅通、不及时、不准确又是税务机关税源监管能力至今不能提高的客观因素。
8.2. 税源监管的主要内容
8.2.1. 税源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税源监管也具有宏观、微观两个层次。
8.2.2. 宏观层次的税源是指整个税收收入的来源,在统计上表现为国内生产总值(gdp)。
8.2.3. 宏观层次的税源监管已从税收角度对gdp创造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管,即对整个经济运动过程的监管。
8.2.4. 微观层次的税源监管是指各个具体税种的收入来源,一般表现为各个具体税种的税基。
8.3. 税源监管的主要任务
8.3.1.了解并掌握纳税人财务核算和相关生产经营的情况是税源监管的传统方法。这些情况集中体现在纳税申报表格之中,结合审查账簿报表,参考生产经营情况,提高税源监管的能力。
8.3.2. 通过银行了解并掌握纳税人的资金周转情况是税源监管的第二种重要手段。此种方法有待国家对银行开户和现金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支持。
8.3.3.通过税控装置了解并掌握纳税人最主要的税基----流转额是税源监管的第三种渠道,新《税收征管法》已对此做出明确规定,应尽快强制推行。
8.3.4. 综合使用以上三种方法,不仅可以对某一纳税人的某一税种当期纳税情况进行审核,还可以通过海量信息对地区、行业纳税情况作出科学评价。
8.4. 税源监管与税收计划
8.4.1. 随着税源监管能力的不断提高,必然带来“重视能力、淡化指标”的工作结果,但在可见的若干年内,税收计划仍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不容忽视。
8.4.2. 税源监管的结果不仅可以指导征管工作,还可以使税收计划与分析工作摆脱盲目的窘境,为税收决策提供了更加科学、准确的参考。
9.纳税评估
9.1. 广泛引入评估机制
9.1.1. 作为国际上税收征管的通常做法,纳税评估在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能力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应作为近期改进征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
9.1.2. 纳税评估的内容十分广泛,但应以审核、评价纳税申报准确性为主要内容,首先在流转税和所得税税种开展。
9.1.3. 财产类税收征管也有赖于评估机制的不断完善和评估能力的不断提高,应注重学习相关知识,培养评估人才。
9.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及其管理
9.2.1. 在纳税评估的基础上应建立纳税信誉等级制度。信誉等级制度既可鞭策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又可以简化办税的程序和手续。
9.2.2. 纳税信誉等级制度是防范征管风险的有力措施之一。
9.2.3. 在同一地区不同纳税人和不同税种之间,应建立统一的综合评议指标,并由专门机构的专门人员负责管理,纳税评估和信誉等级工作原则上应由不同的专业人员分工管理。
10. 防范征管风险
10.1. 引进风险意识
10.1.1. 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引进风险意识是近年来管理科学的发展趋势,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风险直接制约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0.1.2. 引进风险意识可以使各级税务机关更加深刻地从战略管理的角度认识自身工作的本质及其规律,防范征管风险的举措又可以使税收征管工作获得更多的主动性。
10.2. 防范税收风险的重点工作
10.2.1. 减少税款流失是防范征管风险的主体工作任务,工作的重点是引导纳税遵从、强化税源监管、开展纳税评估、提高稽查质量和办案速度、严格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
10.2.2. 打击偷、逃、骗、抗税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手段,重点是在强化征管机制的同时,加大对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为解决税收违法案件移送侦查的工作机制问题,应加速税务警察队伍的建设,但应以刑事侦查为主,不应负责税务治安工作。
10.2.3. 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规避听证、复议、诉讼过程中的征管风险也应是重点工作之一。
10.2.4. 以提高数据质量和建立健全信息系统各项安全机制是防范征管信息系统发生灾难性事故的重要工作。
10.2.5. 以完善征管机制和手段,建立行风廉政建设的治本机制是防范税务人员违法乱纪的良策。
10.3. 经济风险与税收征管
10.3.1. 在经济发展平稳时期防范征管风险的预期目的是容易达到的,但在经济发展非常时期,特别是在经济衰退和萎缩时期,防范征管风险将面临更大的压力。
10.3.2. 解决经济风险时期税收征管压力的唯一途径是按照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努力提高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并进一步规避税收征管风险。
11. 征管成本
11.1. 树立征管成本观念
11.1.1. 在传统的征管模式和管理理念中,征管成本被长时期忽略,即使在近年的改革中开始注意到征收成本问题,但我们仍不能找到一种可能的方法来计算或考核税收的征收成本。
11.1.2. 成本管理应该是征管战略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首要的任务是在各级税务机关,特别是决策层领导干部中树立成本意识。
11.1.3. 在确定征管成本构成的基础上,要十分注重税收总规模对征管成本的影响,增加税收收入的总量是比减少征管费用开支更加有效的降低成本的方法。
11.2. 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的基本途径
11.2.1. 信息化无疑是降低征收成本的重要手段,但前期的投入、后期的运行维护与优化升级必须有足够的资金投入,因此,建议就“金税工程”三期向世行申请第二笔贷款。
11.2.2. 精简机构、简化征管程序和手续、推广零散税收的委托代征、推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推广税务代理都是压缩征管成本的有效途径。
11.2.3. 改革税务档案的管理办法、简化税收票证制度、探索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将有利于征管成本的降低。
11.2.4. 在有条件的城市地区,按照“抓大控小”的原则,对零散税收实施简易管理办法,不仅可以集中力量管理重点税源,也有利于降低成本。
11.3. 建立税收征管成本监督、考核机制
11.3.1. 随着管理水平的提高,应尽早建立征管成本的考核、监督机制以促使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树立成本意识,关注成本管理工作。
11.3.2. 建议为此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借鉴国际行政成本管理经验,结合中国税务的实际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尽早建立我国税收征管成本管理的初步机制。
12. 纳税服务
12.1. 征管观念的转变
12.1.1. 传统的征管工作观念建立在基本上不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纳税的主观判断上,工作的重点也就必然注重监督与惩罚,经常为解决个别问题而普遍开展工作,征纳双方关系相对比较紧张。
12.1.2. 新的征管观念建立在基本上相信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基础上,纳税服务必然成为管理的重点之一。
12.2. 健全纳税服务体系
12.2.1. 传统的纳税服务着重解决工作态度问题,通常被认为是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转变观念以后的纳税服务应该是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此,新征管法已有明确的规定。
12.2.2. 为此,应该建立定期征询纳税人对税收征管工作意见的制度,了解纳税人合法合理的期望,进而修订和完善有关纳税服务的制度和规定。
12.2.3. 应制定公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并以简洁明了的方式广为宣传,使纳税人人人皆知。
12.2.4. 当前规范纳税服务的重点应侧重于宣传送达、辅导咨询、办税培训、表票供应、受理申报申诉等征管前沿性工作。
12.2.5. 要制定并推广文明执法用语、首问责任制、限时服务、公开办税等纳税服务工作制度,引导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提高纳税遵从意识。
12.2.6.推行电子申报、邮寄申报、电话申报等方便纳税人的多元化申报方式和电子缴税、银税联网缴税等多渠道纳税方式。
12.3. 税务代理
12.3.1. 税务代理是纳税服务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应在加强行政管理的同时,倡导与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
12.3.2. 税务代理必须是完全独立的社会中介事业,代理机关应该在纳税人完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受理各种合法的代理事项,严格禁止行政行为有偿化。
12.4. 纳税人的纳税成本
12.4.1. 税务机关应充分尊重纳税人希望降低纳税成本的愿望,包括尽可能地节省纳税人的办税时间、金钱与精力。
12.4.2. 法定的纳税服务必须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无偿提供,税务机关也应有足够的经费支持,印制并无偿发放各种通俗易懂的税收宣传品。
13. 法律救济
13.1. 法律救济的相关法律制度
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经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制定实施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将于2003年修订完善。
13.1.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经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13.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
13.2. 法律救济制度对税收征管工作质量的意义
13.2.1. 税务行政复议工作是征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征管工作的最后环节,又是一项相对独立的部分。复议工作对征纳矛盾的解决,既是对纳税人的救济,又是对征管、服务质量具有法律权威的检验。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形式上虽与征管没有很大关系,但实质上与复议一样(统称法律救济),都起到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检验税收征管质量的作用(当然,这种检验来自于外部)。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98号)





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法律法规,质检总局制定了《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平潭“一线”、“二线”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

2013年7月23日



公告98号附件.doc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jlgg_12538/zjgg/2013/201309/P020130922381271745932.doc


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规范平潭综合实验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平潭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平潭”)的人员及其携带物、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平潭与境外的口岸(含对台小额贸易点、台轮停泊点)设定为“一线”管理,平潭与内地之间设定为“二线”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和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设在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平潭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一线”口岸、“二线”通道和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风险评估、分类管理和先行先试的原则,开展平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建立物流信息的检验检疫电子放行系统,对进出平潭的进出口货物实施电子监管。
   第六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应注重创新通关制度和措施,建立通关最便捷、监管最有效、服务最优质的通关模式。
    
第二章 “一线”检验检疫监管

    第七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经平潭“一线”口岸进出境的人员及其携带物、货物、交通运输工具等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检疫处理。
    第八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人员及其携带物通关按现行检疫模式管理。出入境人员卫生检疫实行常态下无症状快速通关和有症状主动口岸申报制度。境外发生国际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入应急状态时,按国家质检总局应急处置有关要求执行。
    前款所称有症状是指进入平潭的人员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等症状,或者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患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
    第九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两岸直航交通运输工具、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常态下实行低风险管理,实施电讯检疫和卫生监督。其他进出境船舶按现行模式管理。
    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台湾渔船等船舶应在指定港区停靠接受检疫。经常往来台湾的船舶可采用检疫监管本管理,简化申报手续。台轮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向检验检疫申报,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台湾地区机动车进出平潭,允许由船方或其代理进行统一申报,办理检疫手续,进行检疫处理。经常往来车辆可以采用机动车检疫监管本管理,简化申报手续。
    第十一条 经“一线”口岸进出平潭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接受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通关证明。
    第十二条 进口货物在“一线”口岸按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放射性检测。
    对进口食品、化妆品、旧机电、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入区后无法分清批次的散装应检物、成套设备按现行模式管理。对其他货物实施备案管理,其中原产于台湾的法检货物在平潭生产加工使用的免于实施检验。
    第十三条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由平潭“一线”口岸或经其他口岸出口的,按现有模式管理。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出口工业品,除输入国家(地区)要求提供出口国证明,或输入国家(地区)、贸易合同有约定需要作装船前检验的,可免予实施检验。
    第十四条 内地生产的货物由平潭“一线”口岸出口的,按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制度实施管理。
    
第三章 “二线”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五条 实施备案管理的进口法定检验货物,从“二线”通道进入内地,应按规定报检并依法实施检验,检验合格的允许进入内地销售、使用。
    其他实施备案管理的货物从“二线”通道进入内地,在“二线”实施核销。
    第十六条 在“一线”已经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口货物,“二线”直通放行。
    第十七条 内地生产的出口货物由“二线”通道输入平潭,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检验检疫。直接经“一线”口岸出口的,在产地实施检验,在“二线”查验放行。
    第十八条 平潭企业生产加工的货物经“二线”通道输往内地,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免于检验检疫。原产于台湾的法检货物在平潭只经过简单加工的除外。

第四章 转口或过境应检物检验检疫监管

    第十九条 从平潭入境的转口或过境应检物,入境时应在“一线”实施检疫,免予实施检验,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
    对经平潭中转的台湾入境食品实施备案管理。
    第二十条 以原包装转口或过境并且包装密封状况良好无破损、撒漏的,平潭检验检疫机构仅实施外包装检疫,必要时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平潭转口或过境的应检物,因包装不良或其他原因需要在平潭分级、挑选、刷贴标签、改换包装等形式加工后再出境的,平潭检验检疫机构应在“一线”按规定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食品检验。危险化学品按规定实施检验监管。
    第二十二条 转口或过境应检物从平潭“一线”出境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要求出具我国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检疫证书或检疫处理证书外,不再实施检疫和检疫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平潭进出口企业(含对台小额贸易企业)、与检验检疫相关的其他组织应按有关规定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相关注册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对平潭已经获得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验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的生产企业,除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外,申请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可以根据认证监管和具体风险分析情况简化备案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原产于台湾输往平潭且在平潭销售使用的预包装食品、化妆品,允许采用繁体中文标签。
    第二十六条 平潭用于设计、研发、产品测试、产品返修、设备租赁等业务的进口旧机电产品,经平潭检验检疫局核准,免予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第二十七条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商品经“一线”口岸输入平潭时,用于科研、测试等符合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可采取便捷措施及时办理免办证明,并实施快速验放;从平潭经“二线”通道输入内地时,按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两岸间紧急用于人道主义捐赠、救助等非商业用途的少量医用特殊物品,可在口岸现场先实施监管放行,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质检总局授权福建检验检疫局在平潭试点开展对台湾方面认证认可结果和检测结果的采信工作,制定采信进口台湾产品目录。具体实施办法由福建检验检疫局制定。
    第三十条 对台小额贸易和交易市场监管按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平潭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开展口岸卫生监督和疫病疫情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平潭“一线”口岸和“二线”通道检验检疫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并与开放口岸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线”、“二线”检验检疫监管查验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实行。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现行检验检疫管理模式。
住 房 按 揭 法 律 问 题 研 究

目  录


第一章 引 言

第二章 按揭的起源及英美法中的按揭
第一节 按揭的词源
第二节 英美法中按揭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英美法中房地产抵押与传统意义上的按揭之分析比较
第四节 香港法律中的按揭

第三章 中国大陆的按揭
第一节 中国大陆的按揭之涵义、法律特征及所涉法律关系
第二节 按揭与房屋抵押贷款、购房抵押贷款之比较
第三节 楼花按揭的法律问题

第四章 按揭中的实务问题
第一节 按揭中的重复抵押
第二节 现房按揭中对抵押权的救济
第三节 住房按揭中抵押权的实行
第四节 住房按揭发生纠纷时的处理

第五章 住房按揭与保险
第一节 住房按揭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
第二节 银行方面对住房按揭贷款风险的防范
第三节 西方发达国家保险介入住房按揭的经验
第四节 我国保险业介入住房按揭的问题

第六章 住房按揭证券化分析
第一节 证券及证券化
第二节 住房按揭证券化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所遇困难
第三节 欧美和日本房地产抵押债权证券化操作程序介绍

结束语

第一章 引言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越来越不满足于只是吃饱、穿暖,而是向更高的目标迈进,房子自然成了人们渴求的目标。俗话说:"安居才能乐业"。另外,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人类文明的进程就是建筑和城市化的过程,从原始洞穴发展到现代摩天大厦,体现了人类的进步。人类对居所的投资,直接为劳动力的再生产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资料,从而直接为社会劳动生产力的延续与发展创造了物质载体。因此,一国房地产业发展的程度,尤其是住宅经济发展水平,对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具有重要影响。 发达国家房地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当房地产业发展进入成熟期后,房地产业产值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0-30%。据联合国统计,从1976年以来,用于建造房屋的投资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般为6-12%(新加坡高达12-26%),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占同期形成的固定资产总值的50%以上,其中用于住宅建设的投资一般占国民生产总值的3-8%,占固定资产形成总值的20-30%。从我国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根据有关部门的预测,我国房地产业生产总值每年如以18%的速度增长,到2000年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也只有5.5%,这一比例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由此可见,今后加大房地产业发展的力度已势在必然。国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趋势,已制定了发展房地产业的实施计划:在2000年前,房地产业生产总值力争达到建筑业生产总值的两倍,为国民生产总值的10%左右。 这一规划表明,我国将房地产业发展作为今后调整产业结构的突破口和作为国民经济发展中先导行业的选择已十分明显。由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必然需要金融业的大力支持,所以今后房地产金融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将更加重要。 国际公认只有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为1:6左右时,住房的有效需求才能形成。但在我国,两者之比大约为1:20甚至1:30,由此便导致全国400多万住房困难户、危房户与5000多万平方米积压滞销商品房并存的尴尬局面。然而,要在短期内使居民家庭的年收入与房价之比上升到1:6左右是不现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便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位英国学者曾这样描述:"十九世纪发明了分期偿还的贷款……,这个时期对于住宅经济来说是如此重要,简直可以与改变英国面貌的蒸汽机发明相提并论"。抵押贷款这一被誉为十九世纪房地产金融中的蒸汽机,在当今世界上也越来越成为发展中国家推动本国房地产金融发展所备受关注和欢迎的工具。 但是,直到本世纪50年代,各国的银行业出于资产流动性的考虑,对房地产贷款业务的开展都比较慎重,在理论上也认为一般商业银行只能经营短期商业贷款。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经济学界提出了"预期收入理论",其认为,贷款的清偿依赖于借款人的预期收入,只要借款人的未来收入具有稳定性,对其进行长期放款,如通过分期付款办法开展房地产抵押放款业务,也同样可以保证这种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由此便为商业银行涉足房地产经营业务提供了理论依据。 在房地产业的发展中,银行作为融资中介主体,只有同时向房产商和住房消费者提供银行信贷业务,才能促进信贷资金的良性循环,并分散风险,从而有利于房地产金融业务的开展。如银行只向房产商提供贷款,信贷资金就不能进入良性循环状态,使风险增高,因为从价值规律的角度分析,商品房作为商品,包含价值形成的过程,又包括价值实现的过程。商品房被生产出来以后,如不进入消费领域,就会形成空置,这种产品便代表了巨额的资金积压,资金不能尽快收回,利息成本的风险便会不断增高。如果资金因销售受阻而无法收回,必然造成呆帐。因此,只有使商品房进入最终消费领域,投入的资金才能顺利收回。而住房消费的主体是房屋置业者,如果置业者无法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来提前实现住房消费,其未来收益只能等到积累到能够买得起一套住房时,房屋产品才能最终进入消费领域。显然住房消费中存在着这种住房进入消费与消费者货币积累速度慢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银行必须同时向置业者提供住房消费贷款。这样就能最终化解供需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有利于银行投入房地产中的资金的安全收回。 住房按揭业务正是以上述理论为经济学基础而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的不少城市都开办了住房按揭业务,有的地方还比较成功。随着业务量和影响面 的扩大,"按揭"这个词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报纸、杂志、新闻以及人们的口头上。 但是,按揭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刚起步不久,缺乏经验,按揭方面的制度也不健全,现行的法律又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或界定,这就给实际操作带来很大不便,也容易产生纠纷。但有一点可以肯定,住房按揭业务如能顺利开展,必将使房地产业成为经济发展中的一个新的、巨大的增长点,并能带动其他行业的快速发展。因此,对住房按揭进行研究实有必要。

第二章 按揭的起源及英美法中的按揭

第一节 按揭的词源

所谓"按揭",译为英文即mortgage。"在英国法中,mortgage一词,由古英语mort与gage复合构成,其中,mort来源于拉丁语mortum,其意义为"永久,永远",gage原文为"质押,担保"。 在现代英美等国,mortgage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第一,泛指各种类型的物的担保,从这一意义上来看,质押、留置、财产负担以及按揭担保皆属mortgage的范围。第二,作为物的担保的一种类型,而与质押、留置、财产负担等物的担保形式相并列,它是指通过设定人对与特定财产有关的权利的移转,而担保特定债权的担保形式。本文讨论的mortgage是指后一种意义上的Mortgage。 有学者认为,"按揭"一词是从我国香港传至大陆的,它是英语中"mortgage"的广东话谐音(笔者认为这种说法更为可信)。近代意义上的按揭,在英美法中主要是指房地产等的不动产抵押。在18世纪英国人创办了房地产按揭贷款的机构--建筑社团。1831年英国移民在美国宾西法尼亚州建立了牛津节俭会。他们的成员按月存款,成员需要购房或建造房屋时可向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俭会借款,借款应按规定期限分期偿还。若不按期偿还,则该房屋归建筑社团或牛津节俭会所有。这种以房地产作为保证分期偿还借款的信贷方式,实质上宣告了按揭的诞生。 另有学者认为:在中国古代,"按"有押的意义,从字面上来看,按与押都有"压住不动"的含义,即将一定的物从其他物中分离出来,专门为特定的债权担保,但"按"的这一意义主要在客家人中使用。"揭"实际上是mortgage一词的后半部分(gage)的音译,故将mortgage译为按揭。

第二节 英美法中按揭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 、英国法中的按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