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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26 20:32: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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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


(2004年4月5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加工或者经初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农产品。

  第三条 本市对经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经检验检测符合国家、省、市质量卫生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实行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的市场准入制度。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级人民政府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实行责任制,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及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和农村产地批发市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林果产品进入市场前生产环节的管理和监督,指导生产基地建立健全林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商业管理部门负责商品流通领域行业管理,指导商场、超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机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假冒伪劣食用农产品以及超过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质量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食用农产品卫生抽查和监督管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食用农产品地方标准的制定、发布,并会同农业部门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管,依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影响食用农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及污染源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资源条件,制定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给予扶持。

  第八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环境、生产设施,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和技术操作规程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检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生产记录;

  (二)畜禽实行免疫后,佩戴免疫标识;

  (三)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自检机制。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情况。

  第九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肥料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严禁使用违禁农业投入品,不得超量使用允许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不得违反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动物用药休药期的规定。

  第十条 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不得建设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不得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经营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实行市场准入的范围和农产品种类等,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告。

  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全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专业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连锁店等。

  实行市场准入的食用农产品种类为:粮油、蔬菜、水果、畜产品、水产品等。重点检测水果、蔬菜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重点抽检猪肉等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第十二条 对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食用农产品,免除检疫,凭认证证书和专用标志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国外农产品凭入境检验检疫证书进入市场销售。

  第十三条 无认证证书、无产品检测合格证明的,必需进行现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四条 畜禽产品进入经营场所,应当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猪、牛、羊胴体应当加盖检疫合格章。

  外埠进入本市销售的畜产品(包括动物、动物产品),需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检疫证明,经抽检合格,证物相符的方可销售。

  第十五条 各类食用农产品经营场所的开办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质量安全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流通档案;

  (三)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配备检测人员,按规定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检验并出具合格证明;

  (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临时控制措施,对不合格产品实行无害化处理;

  (五)在市场内设立公示牌,对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经营者信誉等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实行准入制度的市场,食用农产品实行标志、标牌管理。对可以包装的农产品,实行分级包装上市,并在包装上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不能包装的,应挂牌标明产地、生产者、经销者名称。

  第十七条 对列入本市重点名录的食用农产品及其生产者的下列信息,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汇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一)品名、品种、规格、商标;

  (二)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者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及其他专项许可的情况。

  第十八条 对食用农产品建立安全信用监督管理系统,由市农业行政管理等部门记载并向社会公示下列信息:

  (一)列入重点名录的食用农产品名单;

  (二)定点屠宰厂、蔬菜生产基地、水产品养殖场名单;

  (三)获得驰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名单;

  (四)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受到有关部门查处、限期追回的情况;

  (五)责令暂停购进或者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名单;

  (六)其他有关影响食品安全的信息。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检或定期检测。对经检测确定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责令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追回,对未销售或已追回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场上发现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或具有潜在危害的产品,应当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责令停止购进、销售。危害消除后,应及时解除临时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生产和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未按照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或在生产过程中未建立质量记录,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使用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假劣兽药、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对有关责任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建设污染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堆放、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无认证证书并未进行检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无检疫合格证明或证物不符的,由动物检疫监督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市场开办者未配备质量检测设施、检测人员,或者未建立管理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包装上或挂牌标明产地和生产者(经销者)名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抽检中确认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由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经销者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应予以销毁,并按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和监督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驰名商标的维护

随着各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奖励的加大,驰名商标越发受到人们广泛关注,想申请驰名商标的企业越来越多,致使“中国驰名商标”严重异化,越来越被符号化了。我国企业只注重驰名商标的申请,却忽略了对驰名商标的维护,下面谈谈驰名商标的维护:

一、驰名商标需要细心呵护

驰名商标是动态的,今天是驰名商标,明天可能就不是了。看看以前的驰名商标榜上的驰名商标有多少淹没在消费者的记忆中,个中原因很多。驰名商标的价值往往可以评估到几十亿,甚至是几百个亿,但驰名商标的价值并非像人们想象的那样只会上升,而是上下波动的,这种波动与市场环境变化有关。胡佛公司生产真空吸尘器,他们采取了有奖销售的促销手段,顾客如果买一台“胡佛”牌吸尘器,就送给他一张飞机票。虽然订货像潮水般涌来,但奖品花费却大大超出了预算,同时也引起了等待领取奖品顾客的不满,其结果是1994年“胡佛”商标的价值下降了79%。著名的IBM公司驰名商标“IBM”曾经是美国财富的标志,但由于其利润下降,1994年“IBM”商标价值评估为负值。可见驰名商标并非像人想象那样都具有巨大的价值。

驰名商标是脆弱的,极容易受到伤害,完全可以把它比喻成一只漏气的气球,吹大到一定程度再吹大是不容易的,气球需要不断吹气来维持,却非常容易破裂或漏气变小,甚至破灭,这对驰名商标都将是灭顶之灾。

二、驰名商标的损害来自那些方面

(一)自身行为的损害

驰名商标就象受到公众更多关注的名人,“爱之深,恨之切”,公众的表现可以成就它,但某些细小的行为瑕疵都将被放大,而影响该名人的整体形象。“冠生园”是个老字号,具有悠久的历史,一直受到人们的钟爱。但是南京的冠生园却不注重这种商标信誉的维护,使用陈年老馅制作月饼,被暴光以后,人们对该月饼避之惟恐不及,就这一次制假事件,使其商标的价值大打折扣,直接导致该公司破产,甚至殃及无辜的上海“冠生园”。安徽的著名商标“wanmaomao”因为回收陈年的粽子改包装出售,被撤销了著名商标称号。企业为了短期利益,不惜损害多年积累的商誉,将直接导致商标的死亡,所以驰名商标一定倍加注重自身的形象维护。

(二)他人傍名牌的损害

“培罗蒙”西服是上海历史悠久的著名品牌。早在上个世纪七、八十年代,“培罗蒙,半个多世纪的骄傲”这一广告词就已誉满上海。“培罗蒙”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但后来市场上有个“罗蒙”西服,较之“培罗蒙”或“培罗蒙BEROMON”商标,“罗蒙”与“罗蒙ROMON”商标少了一个“培”字以及“BE”二个字母,两者整体印象十分近似,“罗蒙”显然有傍名牌之嫌疑,但是“培罗蒙”商标注册人竟然对此熟视无睹,置如罔闻,没有采取积极的措施制止,上海的许多大商厦内,“培罗蒙BEROMON”专卖屋和“罗蒙BOMON”专卖屋同层设置比肩而立。“罗蒙”作为后发使用商标,在“培罗蒙”宽容下,因为后发使用而使该商标产生了显著性,并因此荣登驰名商标榜。本人问过很多人都只知道有“罗蒙”西服,却不知道“培罗蒙”才是最早的名牌,傍名牌者自己成了名牌,而被傍的“培罗蒙”这个驰名商标反而被认为是傍名牌者。这是“培罗蒙”不注意维护自己的恶果。驰名商标除需要企业自身细心呵护之外,还要认真抵御来自外界的各种干扰,尤其要防止傍名牌。

(三)被词典好心收录为词条

深圳特区报《晶报》有一篇题为《google走进世界最权威词典之后》的文章。该文写道:“google走进了据称是世界上最权威英语词典之一的《韦氏大学词典》。当然,该词典不是把google当成一个搜索引擎公司,而是当做动词收录进来,意指在网络上搜索。Google公司的老板有理由为此感到高兴——一个公司创造了一个通用的词语,它的意义就已经超越了经济层面。”这位作者非常的可爱,认为这么大的馅饼掉在Google公司头上,甚至怀疑“Google公司是不是把广告找上了词典,正如他们也把付钱的信息放到搜索页面的前面那样。”但是Google公司显然不这么认为,据外电报道,Google公司已发出信函,请他们不要把它的名字当作动词使用。Google公司在信中说:“尽管我们很荣幸人们能够喜欢我们的名字,但它毕竟是我们最主要的商业资产,因此我们希望人们在使用它时保留它的意义和完整性。”自己的商标因为有名被编进字典、药典或其他工具类书籍中当成通用名称并不是件好事。商标因为过于有名被编进字典当成词条,将使该商标成为通用名词,而彻底毁灭商标,这对驰名商标权人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所以有的国家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所有人具有字典更正的权利。即如果自己的商标被字典收录,变成一个通用名词,那么驰名商标权利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字典进行更正。这也是当得知自己的商标被编进字典,Google公司立刻向媒体发表声明的原因。

(四)太过有名成为通用名称

很多人知道JEEP(吉普车)、FREONG(氟里昂)这两个驰名商标在我国退化为越野车、氟制冷剂通用名称的故事。这种故事在我国也有发生,“21金维他”、“竹叶青”等曾产生过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的争论。来看一个诉讼案例: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为“敌杀死”商标合法使用人,而四川省富顺县生物化工厂擅自印制“敌杀死”标签,生产“敌杀死”农药,在市场上销售。艾格福(天津)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而被告则称中国化工行业标准中溴氧菊脂的商标名称记载为“敌杀死”,农业部《新编农药手册》中溴氧菊脂为中文通用名,其他名称为敌杀死。被告进而声称,因原告自身疏于管理的行为,“敌杀死”已实际成为了农药的通用名称,淡化了其显著性,故被告以产品名称方式使用,不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害。

新的产品以及具有高度驰名性的产品,最可能被大众接受为该商品的通用名称。驰名商标成为通用名称,显著性完全丧失,从而使其不再具有商标基本的区分功能。对权利人而言,这无疑是一场灾难,权利人所付出巨大财力和智慧创造出的商标价值将不复存在。

三、如何维护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并不是一个终身的荣誉称号,即使被行政认定是驰名商标也不能确保真正可以获得驰名商标称号,“21金维他”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法院又判决该认定无效。最近也看到报道,某个被司法认定的驰名商标也面临被取消的危险。针对我国驰名商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维护对策:
首先驰名商标持有人自身一定要使用好驰名商标,不能为了短期的利益而忽略产品以及服务质量,致使驰名商标的形象受到损害,降低驰名商标在消费者心目中的美好形象。其次,一定要对各种傍名牌的行为进行制止或打击,对可能构成威胁的商标申请进行及时的异议,制止傍名牌商标被注册。对各种仿冒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且及时广泛地向消费者澄清,以便消费者划清自己与仿冒者的界限,极力避免消费者的混淆,而牵连自己。第三对于看似“好心”的行为,比如编入辞书中变成通用名词等行为坚决说不,还要小心谨慎地使用避免被消费者当成产品名称来直呼其名。

作者:王律师,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


(1993年第7号 1993年5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6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依照《办法》和本规定处理。
第三条 市公安局是本市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区、县公安机关(以下简称公安机关)按职责与分工,处理交通事故和实施处罚。
第四条 公安机关根据《办法》规定需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扣留车辆所需费用由车辆驾驶人或车辆所有人负担。经检验鉴定嫌疑否定的,应将所交费用返还给交纳人。
第五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时,应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提交申请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有关材料。
第六条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第七条 除《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外,交通事故责任者还应承担下列费用:
(一)外地来京参与交通事故处理的人员所需伙食补助费,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到本市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二)伤者未住医院治疗需护理,或出院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付护理费。给付标准参照《办法》中护理费的规定计算。
(三)伤者定残后个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根据医院证明,给付护理费。给付标准,参照《办法》中护理费的规定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1人。
第八条 未经公安机关同意,住院治疗的交通事故的伤者和残者不得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擅自转入康复性医疗机构治疗的,其费用由伤者和残者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对治疗、诊断有异议的,由公安机关指定医院或法医进行诊断、鉴定。
第九条 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认可的车辆修理单位进行估价、修理。
第十条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有关当事人的就业、户口、住房和债务等问题,不在调解之列。
第十一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伤残重新评定或参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被代理人应向公安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变更委托权限、解除委托代理,被代理人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处理交通事故的具格程序,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制定。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6月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