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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时间:2024-07-12 16:0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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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水利部


水利部发出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江河防洪安全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河道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大了河道管理的力度,有效地保障了河道行洪安全和防洪工程安全。

我国一些河流砂石资源丰富,长期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多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监管不力等因素影响,一些地方非法采砂活动猖獗,乱采、滥挖严重,引起河势变化,造成控导工程脱流,失去防洪作用,出现新的险工、险段,造成崩岸、塌滩,危及桥梁、涵闸、缆线、河道供水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江河航运安全。目前,全国各地已陆续进入汛期,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十八次常务扩大会议精神,切实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度汛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河道采砂管理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责,也是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法律责任。这项工作关系到防洪工程安全,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领导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要加强《河道管理条例》等水法规的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采砂者进行水法规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保护河道工程和各类工程设施的自觉性,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二、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职责。除长江干流外,对其它江河的采砂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的建议,解决多部门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

三、制定采砂规划,强化管理措施。各地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对河道采砂进行统一规划,划定可采区、禁采区,规定禁采期;要明确采砂管理机构,指定专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管理装备。

四、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整顿采砂秩序。各地要加大对辖区内河道采砂活动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采砂、在禁采区采砂,严禁越权、越级发放许可证,严禁超量装载,严禁只收费不管理和以罚代管。对违章违法采砂的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危及度汛安全的,要依法严惩。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与非法采砂者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玩忽职守的采砂管理单位和管理人员,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五、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河道工程整治修复,确保安全度汛。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违法采砂造成的河道险情以及毁坏的防洪工程设施,责成有关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及时抓紧修复;对采砂者在河道、滩地及堤防堆放的弃渣,必须及时清除;对采砂造成河道内形成的坑、潭要及时整治;对乱挖滥采造成的河道行洪障碍,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确保防洪工程安全度汛。

各地要利用洪水到来前的有限时间,集中开展河道采砂清理整顿活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活动,维护正常的采砂管理秩序。同时各地要结合清理整顿活动,对本地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于7月底前报我部。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湘西经开区管委会,州直有关单位: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七月十四日




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州农村公路建设,提高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本州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州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县为主体,国省补助,多方筹资,因地制宜,注重环保,确保质量,保障安全。

第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遵照国家、省、州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实行项目法人制 、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州、县市、乡镇政府及相关责任部门要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农村公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州人民政府分管交通的领导担任组长,州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负责决策、协调和解决农村公路建设的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有关落实工作;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计划衔接申报并监督计划的执行;州财政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和配套资金的筹措。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第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协调和建设资金的落实。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具体职责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按以下标准执行,路面结构尽可能采用水泥砼路面。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6.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6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2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乡道采用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5.5米,路面宽度一般不小于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5厘米,其它类型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

村道应基本达到四级公路技术标准,路基宽度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水泥砼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20厘米、强度等级不低于C30,基层必须满足强度和平整度的要求;沥青路面面层厚度不小于3厘米,水泥稳定类基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

第九条 村道改造工程应坚持标准建设,线路的回头弯半径不得小于12米,并按标准加宽,纵坡不得大于10%;路面宽度在4.5米及以下的连续路段,根据地形及视距一般每公里设置不少于5处硬化错车道,错车道长度不小于15米,路面全幅宽6米;路肩要培实至全幅路基宽度;在项目的终点,应设置不小于10×20米的停车坪;个别路基改造工程量较大且交通量又较小的特殊路段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标准。

危窄桥改造,安保工程建设,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建设,渡口改造,桥梁和隧道建设根据其所在路段技术等级,按照国家及省有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十条 加强农村公路排水系统和防护工程建设,加快危窄桥改造、安保设施建设,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在陡岩、急弯、临水沿河(江)、傍山险路、悬崖凌空、交叉路口、居民饮水区(点)、学校、人口集中区等地段的农村公路要加强安全、防护、防污染、指示和警示设施建设。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引导行车。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未经批准不得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等级。擅自降低农村公路建设技术标准的,州将按比例核减国省计划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编制,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核汇总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后,州交通运输局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分配给我州的计划额度下达。

国家对使用中央专项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农村公路县乡道新建、改建,国有农林场专用道路改造应优先安排促进当地产业、旅游经济发展的项目,同时注重网络路建设和路网结构优化,注重贫困山区乡镇道路建设和群众交通出行条件改善。建制村通畅工程优先安排州、县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和建设积极性高的村。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以县市为主,对建设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计划完成好、工程质量优的县市,州在下年度计划优先安排。

第十五条 列入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纳入省规划;

2、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

3、项目建设单位已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已落实;

第十六条 二级以上的农村公路和大桥及以上的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它农村公路工程项目可直接采用一阶段施工图设计。四级以上农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大中桥、隧道建设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由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经验的设计人员设计,设计资料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路线走向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图、桥、涵、构造物设计图和工程预算等。农村公路应因地制宜同步设计安保工程和农村客运招呼站。

第十七条 采用两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方案,经业主组织审查后,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批,并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采用一阶段设计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批并备案。建制村通畅工程、通达工程,连通工程建设的设计方案由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十八条 符合招标条件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的评标方式。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国、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工程项目的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要落实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责任制度。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必须合格。

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管理实行政府监督制。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负责全州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施工安全的监督指导工作,承担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的特大桥、大桥、隧道和县道以及重要乡道的监督工作;县市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所负责辖区内其它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加强社会监督,建制村通畅项目应挑选不少于两名的村民代表落实社会监督制。县市应组织有建设任务的村进行业务监管培训。

第二十一条 项目监督实行报建制。项目建设业主在项目开工许可前30日内应按项目监督分级申请报监,取得《受监通知书》。否则,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许可项目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参建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责任落实质量保证措施,加强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建制村通畅工程建设准入管理。建制村通畅工程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认可的施工资质或取得湘西自治州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培训合格证。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业主应加强建设项目现场管理。建设项目实行公示牌制。公示牌应设置在施工地段醒目处,注明项目名称、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或承包人姓名、质量监理和监督人姓名、建设资金、工期、里程、主要技术指标等。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规定,科学设置施工警示标志及交通引导、限速标志,切实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工作。施工中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防止水土流失和破坏植物多样性。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建设施工中出现质量安全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严格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并按程序及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独立的大桥、隧道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2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质量保证金待质量缺陷期满,质量缺陷得到有效修复或经检验无质量缺陷,方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州交通运输局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指导,县市交通运输局应坚持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保畅、进度等进行日常巡查。州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每半年应进行一次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市交通运输局每月22日前将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考核检查情况汇总上报州交通运输局,由州交通运输局汇总后于当月28日前报送省交通运输厅。

第二十九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享受省、州农村公路建设相关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任务和管理需要,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配套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纳入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国省资金按州下达的年度计划给予补助,州从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中调剂部分资金作为以奖促建资金。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由县市自筹解决。县市筹集资金可以从以工代赈、扶贫开发、国土整治、移民开发扶贫、烟基工程等符合国家规定的涉农项目资金中予以整合。
乡镇客运站、招呼站、安保工程、渡改桥及危窄桥改造、隧道建设补助标准按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国省有关标准给予补助;鼓励企业、单位和个人捐款,支持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积极拓宽筹资渠道;鼓励农民群众投工投劳。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拨付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资金拨付单位应按照同级农村公路建设办公室提出的项目质量、进度等拨款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资金专户。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各级交通运输、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各项制度,防止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十五条 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州、县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财建[2001]591号),组织对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和审查,不得向项目单位收取费用。农村公路竣工决算审计由州交通运输局统一组织。

第三十七条 农村公路工程验收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省交通运输厅《湖南省农村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县乡道改造项目中的三级、四级公路,国有农林场专用公路项目试营期一年,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独立的特大桥、大桥以及隧道工程项目试营运期二年,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结合我州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以上项目暂由州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建制村通畅工程项目和农村客运招呼站,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农村客运站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组织竣工验收。建制村通畅项目,州交通运输局以县市为单位,按项目里程不少于40%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试营期及交、竣工验收按部、省规定执行。

对建设规模减少、技术标准降低、质量不合格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予验收,并收回已拨付的国省补助资金,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在醒目路段设立公示牌,将公路建设主要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项目管理、工程监理、施工原始记录等所有项目资料,应按规定收集、整理、装订、归档。

农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后,县道交所在地公路管理机构接养,乡道、村道交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接养,相关竣工资料交接养单位保存,同时交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备存。

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及时更新数据库和电子地图,并逐级汇总上报。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的通知


2000-11-16

卫疾控发[2000]414号


1992年卫生部、国家教委、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的《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实施已近尾声,为考核各地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进展情况,制定新世纪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计划,我们制定了《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考评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前将考评结果报卫生部和教育部。卫生部、教育部将于2001年9至10月对各地考评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

  一、考评目的
  (一)通过评价1992-2000年间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总结成绩和经验,发现问题和差距,推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二)分析各种学生常见病在新形势下的发展特点和趋势,据此制定新的干预措施,并为各级政府制定2l世纪防病规划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评内容和指标
  以1995年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规划中期考评结果为基线(若没有1995年数据,可用相近年份资料代替),以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自查为主要形式。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六病”综合防治措施执行情况;(2)2000年与1995年相比,“六病”防治各项具体指标的达标进展情况。
  (一)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措施
  用以下五项指标反映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l、领导小组是否发挥作用,组织结构是否健全。
  2、以县(市)为单位,乡中心以上中小学中拥有专(兼)职卫生人员的学校数。
  3、以县(市)为单位,乡中心以上中小学进行“六病”监测(以定期开展监测和建立防治档案为主要标志)的覆盖率。
  4、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六病”防治学校的覆盖率。
  5、开展健康教育学校的覆盖率。

  (二)“六病”防治各单项指标达标情况
  用以下九个单项指标反映六种常见病的防治工作进展:
  l、蛔虫感染率
  2、沙眼患病率
  3、贫血患病率
  4、龋均
  5、龋齿充填率
  6、刷牙率
  7、视力低下率
  8、营养不良患病率
  9、肥胖检出率

  三、考评程序和方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教育厅(局、教委)联合成立“学生常见病防治终期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次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
  2、检查人员由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同时抽调当地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参加。
  3、检查内容:
  1)查阅资料档案。
  2)现场检查(限于省级抽查的30所学校),包括:(小学生)正确刷牙情况和(中学生)恒牙龋患情况。
  4、各地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自查,由地市级、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逐级抽查,
结果报省级学生常见病防治终期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分好(含省会城市)、中、差三个片(可以和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的抽样片相一致),每片抽查10所学校(城、乡各5所)。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抽查30所学校,并将原始记分表和汇总资料上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6、卫生部、教育部对上报资料作初步评估后,组成检查组对省级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7、本考评方案涉及的学生常见病概念、检查方法、技术规范参见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1992年)和《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技术规范》(1993年)。

  四、考评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l、2000年11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文,考评工作正式启动。
  2、2001年1月,举办培训班,对考评方案和方法进行培训。
  3、2001年3-6月,各省自查和抽查。
  4、2001年7月,省(区、市)将考评报告上报卫生部、教育部。
  5、2001年9-10月,卫生部、教育部领导组成检查组对省级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6、2001年12月,召开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总结会,布置下一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