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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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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阳江市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党委,市直各单位:
《阳江市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已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阳江市委办公室
2004年9月22日

阳江市领导干部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使党组织及时准确了解有关情况,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谈话对象为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和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的党委(党组)负责人。
第三条 谈话分一般谈话、定期谈话、任前谈话、诫勉谈话四种方式。
(一)一般谈话。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为进一步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不定期地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及相当这一级别的党委(党组)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的谈话。
(二)定期谈话。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对下级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中执行党纪、政令,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正确行使权力和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的谈话。定期谈话每年进行一至二次。
(三)任前谈话。领导干部任职前由党委(党组)、纪检监察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新的领导岗位职责,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从政,特别是在带头执行并监督班子成员认真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等方面提出要求,对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予以提醒。
(四)诫勉谈话。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或存在一般性的违纪问题时,由党委、纪委、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谈话,要求被谈话人对问题作出说明,同时对其提出要求,督促整改。
第四条 市委领导对下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定期谈话、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市委办公室、市委党廉办和市委组织部负责。
第五条 谈话地点可设在被谈话人的单位,也可设在其他指定的地点。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方式,也可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谈话主持人由市委主要领导指定。
第六条 谈话应提前通知被谈话领导干部,明确告知谈话的时间、地点和组织谈话的领导。
第七条 谈话对象应按要求接受谈话,如实说明有关问题,表明个人态度。
第八条
组织实施谈话要做好记录,履行谈话对象签字认定手续,谈话结束后要形成材料,报告本级主要领导并告知被谈话对象所属单位的主要领导。谈话记录归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留存。
第九条 对谈话证实或重新发现的问题,视情节轻重给予提醒、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严重和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定期谈话、任前谈话和诫勉谈话的具体事项,由市纪委党廉室负责,谈话主持人由市纪委主要领导指定。市纪委各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参与所管理的单位领导干部的谈话。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昆政发〔2009〕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市属投融资平台公司:

现将《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六日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整合资金、资源和资产,提高投融资工作的统筹性和协调性,形成有效的投融资运作管理机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重点工程建设投融资项目是指以公共服务、公众受益为目的,无法建立或不能完全建立直接收益回报机制,依靠政府引导投资建设,并纳入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程建设的公益性项目,以下简称政府性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项目投融资(以下简称政府投融资)是指在完善融资体系,拓宽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手段、规范融资方式、加强信用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通过适度负债等融资渠道,对政府性项目实施的投融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方式包括争取中央、省级补助、各级政府分担、国内外金融机构贷(赠)款、发行债券和信托产品、上市募集、转让经营权、资产转让、股权转让、产业投资基金、BT、BOT等多种项目融资方式,按融资成本最佳综合效率原则选取合适的融资方式。

第五条 充分利用土地政策、财政性资金、政府性资金银行账户、特许经营权、收费权、存量资产和信息等资源以及建立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回报补偿制度,发挥政府资源杠杆作用。

第六条 融资规模的确定按量力而行、规模适度的原则,把地方政府融资的数量界限、总体规模限定在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范围内,与融资主体和政府的偿还能力相适应,使其既能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又能保持融资功能的良性、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

第七条 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是政府性投融资项目投融资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市政府各分管领导负责一手抓分管部门常规工作,一手抓分管部门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责任,主动谋划部署、组织协调、全力推动、督促落实分管单位项目投融资工作,积极开展“银建、银企、银农、银社、银文、银环”等全面金融合作工作,全力推进分管单位投融资计划任务目标的完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为领导小组研究和拟定投融资管理工作的制度、流程和职责分工;拟定与政府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相配比的年度项目融资计划;研究制定政府性项目投融资的扶持政策和制度;及时研究提出做强做大投融资公司、优化资源配置的意见和建议;按照领导小组要求,协调部门、投融资公司以及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之间的工作,分解落实各自的投融资工作任务和目标;对各投融资主体投融资工作实施日常监管和对投融资工作完成情况提出考核奖惩意见;落实督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及交办事宜。

第八条 各投融资公司为投融资主体,是负责投融资项目资金筹措、使用、归还的第一责任人。主要包括市城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土地开发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市滇池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交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新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市产业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市轨道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市土地储备中心等承担政府重大项目融资任务的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是编制和上报年度政府性项目投融资计划;

二是盘活政府配置的资产、资源、资金,优化资产负债比,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开发、整理等工作。运用多种投融资方式,确保完成下达的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计划;

三是负责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提高各类资金使用效益,做好融资资金的流动性管理,控制项目成本;

四是强化投融资债务管理,确保各类投融资到期债务的偿还。

第九条 按照统一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合作的原则,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发改委:主要负责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完善项目储备机制,落实年度政府性投资重大项目立项、上报、审批以及争取上级资金等工作。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制定相应财政扶持投融资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并统筹做好投融资项目的政府性资源配置、信用支撑、风险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做好政府投融资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市国土局:主要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土地指标的报批和供地保障;落实投融资计划中所需的土地资源收储、出让等工作。

市规划局:主要负责投融资项目的规划条件提供与审批等工作;指导和配合土地部门做好融资工作中土地收储、开发、配置等与规划相关的工作。

市国资委:主要负责协调落实对投融资公司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各投融资公司完成投融资任务;完善对各公司的考核激励制度和监督管理制度。

市建设局:负责包括项目招投标管理及工程质量管理等政府性项目监管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做好投融资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建立政府、部门、投融资公司与金融机构的协调、沟通工作机制和推进工作。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融资主体通过签订授权委托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的项目建设实施主体,主要负责: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项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保证重点工程如期完工,项目工程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政府投融资计划实行年度编审制度。编制年度政府投融资计划要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以及财政体制、财力状况,统筹协调,合理均衡地安排年度投融资计划。

第十二条 融资计划的编制应与发改委的投资计划、财政预算编制同步。按如下“二上二下”基本程序编制:

“一上”:市发改委汇总编制下年政府投资计划草案,报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一下”:市发改委和融资办根据投资计划项目的性质和各投融资公司的职能,将下年政府性项目投资计划初步分解到各投融资公司。

“二上”:各投融资公司就各自所分配的投资计划编制出具体的融资计划,报市发改委和融资办。

“二下”:市发改委会同融资办对符合政府融资范围的项目的投资估算、经济效益分析、项目前期准备、融资成熟度以及政府融资规模、资源配置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后,将投融资计划下达到各投融资公司。投融资计划的下达于当年人代会批复后一月内完成。

第十三条 每年第二季度,应根据当年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凡是前期准备工作不到位、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停止执行的项目、项目执行进度不佳或项目计划调整的项目,领导小组调减融资计划,用于其他项目,并对配置资源进行相应调减。对于新增项目或确需调增融资规模的项目,应遵循“控制总量、综合平衡、提前备案、有保有压,规范管理”的原则,制定出拟调增融资计划按上述程序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四条 政府投融资项目必须严格按受理条件和申报程序报批,凡未纳入政府投融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政府建设资金和资源配置。

第十五条 进一步规范政府债务行为。在领导小组批准的投融资计划中,涉及由市级财政承诺预算安排还款的投融资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各投融资主体要严格区分单位经营贷款和政府融资界限,凡经营贷款担保由各投融资主体自行负责,未经政府批准,投融资主体不得对投融资管理体系之外的其他单位、法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债务担保。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设立昆明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融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融资专项资金)。多渠道筹集融资专项资金,包括:统筹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土地收益、国有资产收益、上级补助、融资信贷等资金,专项用于资本金注入、还本付息、项目资金补助、融资工作考核奖励等。

融资专项资金筹集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各投融资公司对政府性投融资项目的融资资金必须设立专户,与其自营项目分别核算。融资资金支出严格进度管理,并将使用情况按月报市融资办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对投融资公司融资成本效益和流动性考核管理机制,年末滞留在投融资公司账上政府性融资资金余额原则上应低于当年融资任务总额的10%。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九条 强化投融资公司的投资主体地位。投融资主体要建立完善的投融资管理制度,设立内审机构,负责投融资资金筹集、使用、偿还的内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等监督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投融资公司的监督、考核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政府性投融资工作中,若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要分清责任、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政府投融资工作考核制度。考核的对象是:项目融资主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机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建立投融资工作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工作例会制度和建立联络员制度。通过周汇报、半月分析、月通报以及定期不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时解决融资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建立投融资项目报表制度。市融资办将投融资项目的进展情况、投融资资金的运作和进度情况每月汇总分析。

第二十五条 建立投融资工作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和存在问题应及时上报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投融资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各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应统一行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本暂行

办法明确的职责要求,履行相关责任,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政府投融资工作的有序、健康运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管委会、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以及其他政府性投融资项目可参照执行本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资〔2011〕167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工作要求,加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我们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管理,严格控制公务用车数量,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11〕2号)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首都交通科学发展加大力度缓解交通拥堵工作的意见》(京政发〔2010〕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行指标管理的公务用车,包括部级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含轿车、越野车、旅行车、大客车等。

第四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负责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应当从严审核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确保公务用车数量零增长。

第五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务用车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且编制有空缺;

(二)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批准;

(三)处置一辆,更新一辆,不增加本单位公务用车数量;

(四)公务用车购置经费来源符合有关规定。

第六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公务用车指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用车单位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

(二)所在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并提供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购置经费预算批复文件及编制和处置证明复印件;

(三)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向用车单位所在部门复函;

(四)用车单位凭复函,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公务用车后,凭政府采购验收单、购车发票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分别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办理公务用车更新证明,作为公务用车指标凭证。各部门申请机关本级公务用车指标的,凭复函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直接办理公务用车更新证明;

(五)用车单位凭公务用车更新证明,在北京市车辆购置税征稽部门缴纳车辆购置税后,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六)用车单位将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因新设机构、调整职能、处置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需要在年度配备更新计划外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由部门审核后分别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申请核发公务用车更新证明。

第八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之间调剂公务用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凭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出具的调拨凭证,到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

第九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公务用车指标管理规定,不得提供虚假申请材料和信息,不得伪造、涂改公务用车更新证明和调拨凭证,不得通过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指标摇号方式购置公务用车。

第十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指标管理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不予核发公务用车指标,并依照中办发〔2011〕2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指标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