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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21:52: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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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的通知


渭政发[2005]40号 2005年8月5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管委会:
《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渭南市人民政府公文签发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公文审批签发程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渭政发[2005]35号)和《渭南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渭政发[2001]73号),制定本规则。
一、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市长外出时,授权常务副市长签发。
二、市政府发文文种分别为: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字号分别为:“渭政发”、“渭政字”、“渭政任字”、“渭政函”、“谓政发电”、“常务会议纪要”、“专项问题会议纪要”。
三、平行或下行的字号为“渭政函”公文,一般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分管副市长认为重要的,报市长核审。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常务副市长审核,由市长签发。
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由主持召开或委托召开会议的市政府领导同志签发。
四、除以上授权签发以外的市政府公文,经市长以会议授权或特殊紧急情况下的口头授权,由分管副市长签发,并附市长授权的《会议纪要》或口头授权文字纪录。
五、以市政府名义的发文,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分管副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核→市长审签;
市长授权签发的市政府公文的审签程序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重要的,应经秘书长)复审→受权的副市长审签。
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或报市长核审。
七、市政府办公室发文文种为:决定、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字号分别为:“渭政办发”、“渭政办字”、“渭政办任字”、“渭政办函”、“渭政办发电”。
八、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的发文,属于市政府工作方面的,审签程序的一般流程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分管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需分管副市长或报市长核审的重要公文,由秘书长报请分管副市长或市长核审后发。
属于市政府办公室工作方面的发文,审签程序的流程顺序为:办公室承办科室科长(主任)初审→办公室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复审→秘书长审签。
九、联合行文的审签,原则按照本规则第五、八条的程序办理。
十、以市政府名义发文,除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的外,分管副秘书长向分管副市长的批呈意见中不用“审签”。应由市长签发的公文,分管副市长批示同意的,不视作签发。
十一、其他文件签发
(一)“渭政党发”文件由市政府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二)“渭政办党发”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党组书记或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
(三)“渭政通报”由发表讲话的市政府领导本人签发。
(四)“渭南快讯”、“每周要情”一般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领导签发;重要的,由秘书长签发。
十二、领导同志在审签公文时,应当签署明确意见,签名或圈阅视为同意。
十三、签发文件须使用规定的公文首页纸,签批的文字不得越过文稿左侧装订线。
十四、市政府原有公文签发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之处,以本规则为准。文件审签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退回原承办科室按有关规定继续办理。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局


动植物检疫局关于下发《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动植检综字〔1996〕18号)

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

  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一、为规范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印章(以下简称业务印章)是指用于办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签单、出证、放行等手续时加盖的各种印章。

  三、业务印章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审批专用章”,办理进境动植物及

其产品检疫审批时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船检专用章”,办理进出中国口岸的国

际航行船舶动植物检疫手续时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

  ××ANIMAL AND PLANT QUARANTINE SERVIC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中英文对照证书印章,用于签发各种检疫证书时使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放行章”,办理检疫放行手续时使

用。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受理报检章”,在海关报关单、提货单

上加盖,供报检单位办理货物通关手续用。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检疫专用章”,办理其他进出境动植物

检疫手续及签发有关凭单时使用。

  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上述业务印章相应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检疫所×××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所×××章”。

  四、上述各类业务印章的直径为4.2cm,字体为粗线仿宋体。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按规定联系刻制,印模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备案。其中证书印章和检疫审批专用章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制发。

  五、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配备证书印章一枚。其它业务印章各直属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及各口岸动物检疫所、植物检疫所可根据业务需要配备数枚并编号,供各工作点使用。

  六、分支机构一般不配备证书印章。确有必要配备的,由其上级检疫机关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发一枚证书印章。

  七、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有专人负责业务印章的订制、登记、发放、核查、更换、注销等管理工作,并严格按规定使用,妥善保管。

  八、各类业务印章一律使用红色印油。

  九、对盗窃、伪造、变造检疫业务印章等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处罚。

  十、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3月31日,工商局
为促进经济联合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其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联合组织的登记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应是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性业务的,具有独立财产,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经济组织。
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联合各方在联合经营业务范围内,依据合同、协议,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条 成立经济联合组织,应持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经核准发给营业执照;未形成经济实体的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根据其合同、协议的期限,经核准发给注明有效期限的营业执照。
第三条 经济联合组织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副本:
(一)联合成员共同签署的申请登记书;
(二)参加联合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经过论证的由联合成员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经济联合组织所在地政府授权部门的批准文件;
(五)联合成员一致同意的章程;
(六)由联合成员各自的财务部门出具的投资证明或承担连带责任的证明文件以及财政机关、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七)经济联合组织申请经营国家有特殊规定的行业,还应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专项批准证件。
第四条 经济联合组织的章程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和地址;
(二)经营宗旨;
(三)联合成员的名称及其经济性质;
(四)联合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五)联合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利润分配和承担连带经济责任的具体方案;
(七)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八)参加和退出的条件及程序;
(九)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和职权,决策程序,主要负责人姓名及任期;
(十)章程修改的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承担连带责任的半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其注册资金不再规定最低限额,也可免于申报。但应在营业执照“注册资金”一栏中注明“联合成员承担连带责任”,在“核算形式”一栏中注明“非独立核算”。
第六条 经济联合组织应另起名称,并标明企业所在地和“联合”字样。具体核定办法按《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七条 经济联合组织应当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生产经营。具体核定原则,根据其经营条件,可以在联合成员原有的经营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有关规定进行核定。企业为开展新的经营业务而组成的经济联合组织,其经营范围应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第八条 经济联合组织的经济性质,根据联合各方原所有制性质(国家拨款的事业单位按全民所有制对待)可核定为全民联营、集体联营、全民与集体联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