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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06:4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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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0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在兰各单位:
《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日


兰州市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根据《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责任单位对其负责管理的责任区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制度。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全市“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并统一印制“门前三包”责任书。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具体负责“门前三包”责任书的签定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远郊县、区政府所在地的镇、其他建制镇和各类开发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与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其管理的责任区承担“门前三包”责任。
第五条 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门前三包”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遵循谁的辖区谁管理;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治理的原则。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包括以下内容:
(一)包卫生。在责任区内不乱倒垃圾、不乱泼污水、不乱堆杂物、不乱贴乱挂标语广告和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及时清扫门前垃圾、积水、积雪、积冰;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墙面、楼体、屋顶、门窗、广告牌匾、橱窗、公用设施等干净整洁。 
(二)包绿化。保护和管理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适时浇水、除草、清理树池杂物;不在人行道树杆上拉绳晒物;制止、监督毁坏花木、践踏草坪、破坏绿化设施、擅自占用绿地等行为。
(三)包秩序。保持责任区内无乱摆摊点,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噪音污染,无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
第八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按以下规定划分: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为单位,按行政区域划分管理责任;以企事业单位、门店为单位,按开发(建筑)红线范围划分管理责任;以开发区、居住区、住宅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公司为单位,按管理范围划分管理责任,并在“门前三包”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管理单位,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并按标准进行考评。
第十一条 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属经营单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属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报请其上级部门取消其年度先进、文明单位评比资格。
第十二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 “门前三包”规定的,应当加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公民可以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的责任单位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四条 对“门前三包”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内容不达标的责任单位,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门前三包”管理人员有不作为、乱作为,利用职权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兰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7月30日发布的《兰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人事部《关于调整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种类、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事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人事(人事劳动)厅(局),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自1992年实施以来,已历时三年,三年来,在各级财政、人事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密切配合下,顺利地完成了各年度的考试工作。为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法,经广泛调查研究,今年1月19日召开的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
小组第五次会议决定对考试种类、考试科目、考试时间等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考试种类。改进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设置甲、乙两种考试的办法,即改变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会计人员必须首先参加乙种考试,合格后再参加甲种考试的办法。将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考试分设A、B两类,A类为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考试,B类为不具备规定学历人员的
考试。会计人员按规定的报考条件,分别参加相应种类的考试,合格者,均可获得相应档次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员资格考试仍按原规定进行。
二、关于报考条件。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A类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规定的报考相应档次甲种考试的学历和资历条件(原规定中的职务年限改为资格年限);报名参加助理会计
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按下列条件报名参加考试:
1.报名参加助理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高中毕业学历,并取得会计员资格四年以上;
2.报名参加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中等专业学校毕业学历,并取得助理会计师资格四年以上。
三、关于考试科目。根据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相应档次的A、B类考试科目调整如下:
1.助理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A类考试科目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
B类考试科目定为:助理会计师会计实务、成本会计、经济法基础、财务管理基础、会计原理。
2.会计师资格考试科目:
A类考试科目定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
B类考试科目定为:会计师会计实务、管理会计、经济法概要、财务管理、审计。
助理会计师、会计师会计实务科目,仍分为企业会计类和预算会计类。
四、助理会计师、会计师A类考试,规定的科目同时合格,才能按规定授予相应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证书》。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B类考试,考试成绩采用单科累积方式,每门科目考试合格,由财政部颁发单位科合格证书;单科成绩合格者,可在取得单科合格证书后的连续一
次考试中,免试已合格科目;在连续两次考试中,规定的科目全部合格,按规定授予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证书。
五、1994年底以前取得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资格乙种考试全科合格证或单科合格证的应考人员,符合《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可按下列规定报名参加考试:
1.取得全科合格证的,参加相应档次A类全部科目考试;
2.取得五门以下单科合格证的,参加相应档次B类考试。其中:取得“会计学(上)”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会计原理”科目,取得“财务管理”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财务管理”科目,取得“审计学”单科合格证的,可免试“审计”科目,相应档次的其他科目不得免试。
六、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仍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日期定于每年5月。由于考试科目的调整,需要重新拟定考试大纲和编印考试指定用书,为保证工作质量以及应考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复习应考,原定于1995年10月份的考试推迟到1996年5月进行。
七、1996年5月举行的资格考试具体时间、报名日期、开考计划等,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八、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1995年6月20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比照对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和部分建材等商品的征税规定,可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本规定从1994年5月11日起执行。



1994年4月12日